农村合作医疗当年十一消费大数据月份交费,当月能报消费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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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贴,解答大家关于农村合作医疗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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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农村合作医疗方面的问题
怎样具体操作?比如在外地住院?如何办手续?报销需要哪些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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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友:玫瑰之约聘礼:把你一分钟,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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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大病医疗补助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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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民政局是城乡贫困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救助工作计划,审核医疗救助对象,建立救助对象档案,研究解决医疗救助中的具体问题,做好相关部门的综合协调工作。
  有关部门应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大病医疗救助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落实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按时拨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市卫生局负责指导并督促定点医疗救助单位设立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窗口,公开优惠减免项目、标准,兑现减免承诺,热忱为救助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市审计局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以及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第五条 凡本市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一)经确认正在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成员;
  (二)经确认正在享受农村“五保”待遇,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对象,包括在各类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
  (三)经确认系农村特困户(含特困优抚对象),持有《农村特困救助证》的家庭成员;
  (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救助对象。
  第六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患有以下五种重大疾病(以定点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准)可申请医疗救助:
  (一)急性脑中风;
  (二)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三)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四)重度精神病;
  (五)严重烧伤;
  (六)经市民政局会同市卫生局临时认定的其他医疗费用较高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病种。
  第七条 资助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户(含特困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市民政局提出名单,市财政局审核后,将应由其个人缴纳的全部资金分别从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经费、大病医疗救助资金和优抚经费中直接拨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贫困群众患大病住院,当年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扣除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各种报销、减免及补助部分,下同)超过2000元时,按超过部分30%以下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全年累计救助资金不超过3000元。
  第九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和农村五保户等特别困难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未发生住院费用或个人负担住院费不足2000元的,可在最高救助限额(3000元,下同)的20%以内,当年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且不再享受按比例救助的政策。
  第十条 各类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救助对象,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安排定量门诊救助,救助资金直接发放到各福利机构,由其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较大的,可在最高救助金额30%的限额内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
  第十二条 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救助的特种传染病时,按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十三条 大病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坚持便民救急和大病医疗救助及时审批、定额医疗救助按月集中审批的原则。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可向居住地村(居)委会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或《农村特困救助证》;
  (三)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定点医院医疗救助服务窗口出具的救助意见;
  (四)医疗收费票据;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村(居)委会接到医疗救助对象提出的申请后,应对申请对象的家庭成员身份和患病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证明意见后上报所在地民政办公室。民政办公室应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对申请对象进行资格审定,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报市民政局审批。
  第十五条 市民政局接到各地民政办公室报送的材料后,应在10日内按程序完成审批工作,并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给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向定点医院开具大病医疗救助或临时定额救助通知单。定点医院以通知单作为结帐的凭据。
  第十六条 医疗救助对象应在医疗期间或医疗终结后1个月内提出医疗救助申请,逾期未提出救助申请的,不再受理。
  第十七条 市民政局每年要对医疗救助情况和享受医疗救助人员名单进行公示或通报,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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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非农业户口,但在村里办理了农合,在村医务室可以用,我想问一下如果住院在医院有没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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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冯云乔二O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仙桃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及《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逐步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与,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第三条&&新农合实行“市办市管”的管理体制。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住院统筹、兼顾门诊,公开公平、民主监督和高效运转的原则。第四条&&市卫生局是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主管部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管办)具体负责我市新农合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各镇办合作医疗管理站(以下简称合管站)、村民委员会和定点医疗机构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市发改委、财政、民政、宣传、教育、审计、监察、物价、统计、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参合登记缴费第五条&&凡我市农村居民均可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不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六条&&农民参加新农合,以家庭为单位持居民户口薄到所在镇办财政所缴纳参合费用,凭缴费收据到镇办合管站注册、登记,领取医疗卡。农民参加新农合,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代为办理。第七条&&每年12月31日为农民参加下年度新农合的截止日期,自下年度1月1日起享受新农合医疗待遇。外出务工农民参加新农合,个人参合缴费时间可延长至参合年度2月底,自3月1日起享受新农合医疗待遇。第八条&&参合农民因户口迁移离开本市或死亡的,其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应在30日内报告当地合管站,镇办合管站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到市合管办办理注销等手续。
第三章&&基金筹集及管理第九条&&新农合基金的筹集主要由农民个人缴纳、地方财政补助、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三部分构成, 有条件的镇办及村集体可另行给予资金扶持。筹集标准由市政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政策、结合我市新农合工作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参合个人需缴纳的费用,按照《仙桃市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规定,由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第十一条&&新农合基金实行全市统筹、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第十二条&&市合管办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适度调整、略有节余”的原则,编制新农合基金年度预决算,报市政府审批。第十三条&&新农合基金分为门诊补偿基金、住院补偿基金和风险基金三部分,市政府可根据筹资水平,按照大额医药费用补助为主,兼顾受益面的原则合理分配各类基金比例,提高保障能力,扩大受益面。第十四条&&新农合的会计核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章&&新农合医疗待遇第十五条&&参合农民凭医疗卡、身份证在镇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时,可从门诊统筹基金中获取补偿。村卫生室门诊统筹补偿率为35%、每人次就医补偿限额10元,乡镇卫生院补偿率为50%,每人次就医补偿限额20元,每人每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500元。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卫生院对就诊参合农民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用,由新农合基金全额补偿。第十六条&&对参合农民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偿。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的由新农合基金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一)市内及周边县市一级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住院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给予补偿;(二)市内及周边县市二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为2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75%的比例给予补偿;(三)市外医疗机构(不含周边县市一、二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为5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补偿。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或者转院治疗未按规定申报审批的,按25%的比例给予补偿。参合农民在市第一人民医院或经市卫生局认可的其它医院重点临床专科住院治疗后,因病情确需转往上级定点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的,经患者或家属申请、相关医疗机构审核、市合管办批准,其在上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可按60%的比例给予补偿。治疗过程中使用中医药及其适宜技术的,在上述规定补偿率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给予补偿。参合农民年度个人累计住院补偿限额为8万元。第十七条&&晚期血吸虫病病人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政府专项补助之外的部分纳入住院补偿。第十八条&&补偿范围内的意外伤害病人,住院医疗费用补偿限额为4000元。第十九条&&因分娩住院的参合农民可获每例300元定额补偿。孕妇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时,持生育服务证、医疗卡和身份证直接到医疗机构的合管科领取补偿。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凭生育服务证、医疗卡、身份证、医疗费用票据以及出院证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到市合管办直接领取补偿,或由镇办合管站报市合管办审批后发放。已享受病理产科住院补偿的患者不再发放住院分娩定额补偿。第二十条&&新农合住院医疗费用实行保底补偿。参合农民在市内一级医院住院,实得补偿率不得低于85%(扣除起付线、大额材料费、血液及血液制品后的补偿率,下同);在市内二级医院住院,实得补偿率不得低于65%。如核定补偿额度超过规定补偿率,按实际补偿额度支付;如核定补偿额度达不到规定补偿率,不足部分由就诊医院或接诊医生承担,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在市第一人民医院或经市卫生局认可的其它医院重点临床专科住院治疗后,因病情确需转往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的,实得补偿率不低于50%,不足部分由新农合基金直接支付。第二十一条&&参合农民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入院时须持医疗卡、身份证(16岁以下未成年人持村民委员会证明和户口本)办理验证、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将治疗情况及时录入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参合农民出院时一次性结算补偿费用,其新农合基金补偿部分由接诊医疗机构暂时垫付。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农民垫付的补偿款,由市、镇办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审核后,每月核拨一次。第二十二条&&参合农民因病情需要转市外住院治疗时,应到市合管办办理审批手续。急诊病人可以先转诊,但应在入院5日内、出院前到市合管办补办转诊手续。参合农民外出务工期间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在务工所在地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并在入院5日内、出院前向市合管办报告。第二十三条&&经市合管办批准转到市外住院治疗或在市外务工、暂住时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下一年度3月份以前,由患者凭就治医疗机构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总清单、正规票据和医疗卡、身份证(外出务工住院者由村卫生室出具证明)到市合管办直接领取补偿,或由镇办合管站报市合管办审批后发放。第二十四条&&下列对象住院治疗不设起付线:(一)经等级较高的医院转入等级较低的医院继续住院治疗的,等级较低的医院在核定住院补偿额度时不设起付线;(二)五保户、低保户等弱势群体住院补偿不设起付线;一年内因同种疾病多次住院治疗只设一次起付线。第二十五条&&参合农民因患以下21种需要门诊继续治疗的慢性病,凭二级或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各种辅助检查报告单及近两年个人病史资料到参合所在地合管站申请慢性病门诊统筹补偿,镇合管站现场及时审核认定,并报市合管办备案。慢性病门诊统筹补偿率为60%,每人次就医补偿限额为30元,各病种年度补偿限额标准如下:(一)高血压中风后遗症、结核病和复发性精神病每年补偿额度800元;(二)糖尿病合并症、慢性肾炎、慢性肝炎、慢性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肾功能衰竭、肝硬化腹水和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心力衰竭和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每年补偿额度1200元;(三)艾滋病、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心脏置换瓣膜(或血管支架植入)术后、血友病、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颅内占位性病变和脑瘫每年补偿额度2000元。慢性病补偿实施细则由市合管办另行制定。第二十六条&&鼓励家长为预期在当年度出生的子女提前缴纳参合资金,新生儿享受与一般参合人员相同的医疗费用补偿政策。错过缴费时限出生的新生儿随已参合的母亲,自出生之日起纳入当年度新农合补偿范围,补偿费用纳入母亲当年度住院补偿封顶线合并计算。第二十七条&&按照上级有关政策对儿童白血病、先心病等重大疾病予以补偿,不受本办法关于起付线及补偿比例的限制。第二十八条&&下列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一)医疗服务项目类: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打印费等;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理等特殊医疗服务费。(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计划生育相关手术项目;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一次性医用材料及非传染性病人的消毒费。(四)治疗项目类: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各种性传播疾病;近视眼矫正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斗殴致伤、酗酒、服毒、自残、自杀、公伤、职业病、交通事故等医疗费用,涉及第三者责任承担的医疗费用;国家明确有补偿的病种发生的医疗费用;经鉴定属医疗事故或已经产生医疗纠纷争议尚未经过鉴定的医疗费用;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五)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类: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膳食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水电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损坏公物赔偿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加班费、误餐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生活服务费用。(六)其他: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血液和各种血浆制品;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仙桃市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之外的药品费用;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和重大疫情流行及违反其他有关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准入制。市合管办对所有参与新农合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资格确认,动态管理。经考核评审合格的,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对严重违反新农合政策、社会评价度低的医疗机构,取消其定点资格。第三十条&&实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对于信誉度高、考核评价好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住院补偿比例可提高5%。第三十一条&&市审计、财政部门每年对新农合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第三十二条&&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四公开一公示”制度:即公开《仙桃市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公开《仙桃市新农合服务项目结算标准》、公开《仙桃市新农合费用补偿程序》、公开本办法,市、镇办、村和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公示医疗费用补助情况。第三十三条&&市合管办应定期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报告新农合运行情况。第三十四条&&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或市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改正。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缴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工作严重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二)贪污、截留、挪用新农合基金或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三)擅自将不属于新农合补偿范围的项目纳入补偿范围的;(四)擅自更改参合农民待遇的;(五)服务态度恶劣、刁难参合农民的;(六)不履行岗位职责、不及时为参合农民办理相关手续的;(七)其他违反新农合规定的。第三十五条&&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卫生局或市合管办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并追回经济损失。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属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由市卫生局依据《执业医师法》等法规予以处罚,直至吊销其执业资格。(一)管理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力,影响新农合正常运行的;(二)将未参合农民医疗费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的;(三)违反新农合用药规定,不按规定书写病历、治疗经过与药品使用不符,利用职权搭车开药及串换药品的;(四)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五)违规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延误病情的;(六)将不符合入院指征的病人收入住院治疗或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的;(七)虚挂住院病人,伪造病历,套取新农合基金的;(八)为冒名顶替者提供方便的;(九)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第三十六条&&参合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合管办责令其退回已获得的补偿费用,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暂停新农合待遇6个月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将本人医疗卡借给他人使用的;(二)涂改、虚开医疗费收据、病历、处方,冒领新农合补偿的;(三)利用新农合补偿购买药品进行倒卖的;(四)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 第六章&&附& &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仙桃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第三十九条&&2011年1月1日后、本办法施行前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本办法规定的新补偿方案予以补发。
主题词:卫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法[strike]& && && && && && && && && && && && && && && && && & [/strike]分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部门。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strike]& && && && && && && && && && && && && && && && && & [/strike]
&&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5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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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7楼(阳光下边) 的帖子
:第四条 市民政局是城乡贫困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救助工作计划,审核医疗救助对象,建立救助对象档案,研究解决医疗救助中的具体问题,做好相关部门的综合协调工作。
  有关部门应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大病医疗救助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落实重大 .. ( 09:33) 我们村几个申请了大病医疗补助的,好几个月没有回音,不知道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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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医保,就是每年成人缴纳130元,小孩20 的那种。感觉还没有农村医保好。居然不能累计在里面。而合作医疗是可以累计的。看小病可以从里面扣除。感觉城镇医保真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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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8楼(缥缈) 的帖子
如果住院可以报销,但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医疗只能参加其中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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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救助一年只办理一次的。不是每个月都可以弄的,先提交申请等民政局年底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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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发表日期: 10:41:01   文章来源:本站   共有&&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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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 &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8]25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2008年本市城镇居民参保N-US&2009年力争达到90%左右,2010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 & 第四条&&居民医保应遵循以下原则:
& &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 & (二)坚持自愿参保,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 & (三)坚持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缴费与待遇挂钩的原则;
& & (四)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 & (五)坚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
& & 第五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强经办管理服务。其所属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局是居民医保的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居民医保日常业务工作。各地劳动保障服务所(含中心,下同)、社区居委会和学校配合经办有关业务工作。
& &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发展改革、卫生、药监等部门要深化医疗卫生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加强医疗服务和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并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
& & 地税部门要方便居民缴费,按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缴费标准及时将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到位。民政部门要做好困难对象认定和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城镇居民户籍认定工作,提供相关基础数据。教育部门要做好学生参保的组织宣传,协助做好登记参保工作。物价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管理和监督。残联组织要做好重度残疾人的身份确认工作。
& & 第六条&&根据居民医保参保人数、工作量的一定比例,配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通过以钱养事的方式,为社区和劳动保障服务所配备从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工作人员;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把居民医保信息网络纳入金保工程建设整体规划、优先实施,为居民医保经办服务管理提供信息技术支持。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参保登记缴费
& & 第七条&&下列人员可申请参加居民医保:
& & (一)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 & (二)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
& &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
& & (四)长期进城务工农民工的随住非从业家属;
& & (五)户口不在本地、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的居民。
& &&&上述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居民医保后,不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 &&&在校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八条&&居民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缴,有关金融机构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征缴工作。
&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保(在校学生除外),申请参保时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和2张近期免冠一寸照片。
& & 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未享受养老金或退休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还须分别提交低保证、残疾证原件、相关证明材料。
& &&&第十条&&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以下程序进行:
& & (一)城区“三办两园”、其他各地的城镇居民持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分别到所在社区居委会、当地劳动保障服务所申请参保;
& & (二)社区居委会或劳动保障服务所对参保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合格的资料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 &(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审查合格的参保资料进行审核,并向审核合格的参保申请人开具缴费核定单,委托社区居委会或劳动保障服务所发放;
& &(四)参保申请人持缴费核定单到地税部门委托的金融机构缴费,并办理社会保障卡。
& & 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 & 第十一条&&居民医保从日起实行。在日前缴费的,必须一次性缴纳2008年下半年和2009年的医疗保险费,自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日以后缴费的,必须一次性缴纳2009年的医疗保险费,自缴费之日起90日后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 & 新生儿可在完成户籍登记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缴纳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 & 第十二条&&参保居民应在每年10月8日至12月31日持社会保障卡到金融机构缴纳下一年的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的,欠费期间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后续保的,由个人按欠费期间的缴费标准全额补缴医疗保险费(不享受政府补助),自缴费之日起30日后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后不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再次参保时重新计算缴费年限。
第三章&&基金筹集
& & 第十三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由家庭缴费、政府补助资金、基金利息和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构成。
& & 第十四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政府补助重点向困难群体倾斜。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单位补助按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 & 各类中小学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筹资水平2008年为每人110元,18周岁及以上的非从业城镇居民筹资水平2008年为每人220元。
& & 第十五条&&政府补助和家庭缴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 &(一)各类中小学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政府每人每年补助90元,家庭每人每年缴纳20元;
& &(二)18周岁及以上的非从业城镇居民,政府每人每年补助90元,家庭每人每年缴纳130元;
& &(三)未享受养老金或退休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政府每人每年补助160元,家庭每人每年缴纳60元;
& &(四)低保对象除民政部门每人每年补助10元外,其他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家庭不缴费;重度残疾人由政府全额补助,家庭不缴费。
& &第十六条&&市财政应于每年一季度结算上年度财政补助资金,并按当年计划参保人数预拨当年财政补助资金。国家和省转移支付专项资金按有关规定列支。
& &第十七条&&参保城镇居民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化、医疗保险证、卡遗失的,应及时办理信息变更和补发手续。已参保的城镇居民在本市内重新就业、被招聘到新的用人单位的,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等待期,其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第四章&&医疗保险待遇
& & 第十八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90%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10%用于解决城镇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 & 第十九条&&居民医保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国家和省规定适当增加适宜少年儿童诊疗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
& & 第二十条&&参保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居民按比例负担。
& &(一)在本市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惠民医院(窗口)和镇卫生院就医的,起付标准为1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属于一般检查、治疗及《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省药品目录)范围内甲类药品的,按80%的比例报销;属于特殊诊疗和《省药品目录》范围内乙类药品的,按60%的比例报销。低保人员在惠民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除享受仙政办发[2007]73号规定的相关优惠减免外,再按以上规定的比例报销。
& & (二)在本市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起付标准为4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属于一般检查、治疗和《省药品目录》范围内甲类药品的,按70%的比例报销;属于特殊诊疗和《省药品目录》范围内乙类药品的,按50%的比例报销。
& &(三)转到本市以外医疗机构就医的,起付标准为6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属于一般检查、治疗和《省药品目录》范围内甲类药品的,按60%的比例报销;属于特殊诊疗和《省药品目录》范围内乙类药品的,按40%的比例报销。
& &(四)长期在异地居住的居民,应按规定办理异地居住就医登记审批手续。在异地一、二级医院就医的,其住院医疗费用凭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有效单据、出院小结、一日清单、社会保障卡等,按本市一、二级定点医院对应的报销比例报销;在异地三级医院就医的,按本市转外就医的报销比例报销。
& & 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参保居民在惠民医院住院的,不设起付标准。
& &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2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
& &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中患癌症、器官移植术后、慢性肾功能衰竭、血友病、红斑狼疮等5种特殊慢性病的,其门诊费用给予定额补助,补助标准、申报程序和就医办法如下:
& &(一)补助标准:红斑狼疮补助150元/月、癌症补助150元/月、血友病补助300元/月、器官移植术后补助500元/月、肾功能衰竭补助600元/月。
& &(二)申报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的程序:本人持2家定点医院病历、近半年内的诊断证明、住院资料、检查报告单等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公布评定结果。
& &(三)就医办法:纳入特殊慢性病门诊范围的居民,可选择任何一家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定额标准内的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支付,超额部分由患者个人承担。
& & 第二十二条&&参保城镇居民体内置放材料费用按40%的比例报销。
& & 第二十三条&&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每个参保居民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门诊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3万元;居民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的,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居民连续参保缴费满5年的,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 & 参保居民负担个人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社会医疗救助,并通过社会帮扶等缓解其困难。劳动保障部门要适时建立大额医疗保险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 & 第二十四条&&参保城镇居民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 &(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 &(二)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 &(三)因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导致伤病的;
& &(四)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按国家规定有第三方承担医疗费用责任的;
& &(五)婚检费用、公共卫生费用;
& &(六)重大疫情灾情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政府统筹解决的;
& &(七)按有关规定不予报销的其他费用。
第五章&&医疗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
& &&&第二十五条&&参保居民就医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是居民医保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居民可在上述医疗机构中自主选择就医。劳动保障部门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妇幼专科医疗机构作为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居民医保医疗服务协议。
& &&&第二十六条&&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医疗机构就医的,须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 &&&第二十七条&&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的结算按以下程序办理:
& & (一)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出院时直接在医院前台通过医保网络办理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手续,参保居民除结算起付线和个人自付部分外,其他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 & (二)因转诊或紧急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在治疗结束后持有关单据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 &&&第二十八条&&居民医保医疗费用结算实行总额控制、定额结算、项目审核和年度清算。
第六章&&基金管理
& &&&第二十九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 &&&第三十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计息执行国家社会保险基金计息的有关规定。
& &&&第三十一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建立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制度,编制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报告。
& &&&第三十二条&&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居民代表、定点医疗机构和有关专家组成的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 &&&第三十三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医疗消费需求,劳动保障部门可会同财政、统计等部门对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财政补助标准、住院起付标准、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等提出调整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 && && && && && && && && && & 第七章&&相关责任
& && &第三十四条&&劳动保障部门应按信息公开制度的要求,对城镇居民参保条件、保险待遇、报销范围、报销标准及其他有关事项向社会公布。
& && &第三十五条&&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 && &第三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合理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为参保居民提供医疗服务,不得随意降低参保居民的医疗待遇水平。
& && &第三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居民医保有关管理规定和医疗服务协议,造成医疗保险基金不合理支出和增加居民负担的,相应扣减其结算费用;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资格;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医务人员违规操作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取消其社会保险医疗处方权;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 &&&第三十八条&&对弄虚作假,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参保居民,除追回骗取的医疗保险基金外,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 &&&第三十九条&&劳动保障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损害参保居民合法权益,或者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 && && &&&第八章&&附&&则
& &&&第四十条&&城市低保对象按本办法参保,与其他城镇居民实行统一管理。
& &&&第四十一条&&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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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政办发[2009]15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提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参保职工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的,甲类药按100%的比例报销。
二、调整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由原400元调整为以下3个类别:在本市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在本市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住院起付标准为400元;转本市以外医疗机构就医的,住院起付标准为600元。参保职工1年内2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
三、提高住院医疗费最高支付标准。参保职工住院治疗的,统筹基金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由原2万元提高到3万元。
四、将体内置放(换)材料费纳入报销范围。参保职工体内置放(换)国产材料的,其费用按50%的比例报销;体内置放(换)国外材料的,其费用按同类国产材料定价后,按50%的比例报销。
五、将无第三方承担责任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对参保职工意外伤害无第三方承担责任的,其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范围。
六、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标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从缴费之日起满180天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待遇、慢性病治疗待遇和大额医疗保险待遇。参保缴费满180天、不满1年的,上述3项待遇限额支付10000元;连续缴费1年以上、不满2年的,限额支付15000元;连续缴费2年以上、不满3年的,限额支付30000元;连续缴费3年以上的,其待遇与单位参保人员相同。
七、将男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纳入政策范围。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由其配偶所在村或居委会出具证明),按规定报销生育医疗费。
八、缩短生育保险享受待遇过渡期。缴费单位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的过渡期由12个月调整为6个月。
二OO九年二月十七日& &&&
主题词:劳动保障&&医保&&政策&&调整&&通知
& && && && && && && && && && && && && && && && && && && &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 && && && && && && && && && && && && && && && && && && &
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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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标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从缴费之日起满180天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待遇、慢性病治疗待遇和大额医疗保险待遇。参保缴费满180天、不满1年的,上述3项待遇限额支付10000元;连续缴费1年以上、不满2年的,限额支付15000元;连续缴费2年以上、不满3年的,限额支付30000元;连续缴费3年以上的,其待遇与单位参保人员相同。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现在门诊看病也可以按10%的比例报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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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具体操作?比如在外地住院?如何办手续?报销需要哪些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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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后只需联系市合管办
无节假日,须在五日内
服务时间8:00-11:30
& && && && &&&2: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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