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商标个人可不可以注册商标在相户注册地方销售

注册公司名称和注册商标能否混为一谈,具体区别在哪-中介代理
注册公司名称和注册商标能否混为一谈,具体区别在哪
发布时间: 15:27
注册商标图标商标,是识别某商品、服务或与其相关具体个人或企业的显著标志;而注册公司名是工商注册时,使用的唯一名称。归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二者没有直接关系。然而很多要注册公司的人认为注册公司名称和注册商标是一个概念的,这个想法其实是错误的。今天,经商标局备案的作为广东领先商标服务机构广州柏权维为您具体分析一下注册公司名称和注册商标的区别。
注册商标和注册公司名称,两者的主管机关不同。
商标注册是由国家商标局来审核的,而注册公司名字是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来审核的。
商号(Trade Names,又称:企业标志,厂商标志)主要是指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进行登记注册时用以表示自己营业名称的一部分,是工厂,商店,公司,集团等企业的特定标志和名称,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
企业的名称中包含着商号。 商号在企业名称中的作用,是彰显企业的独特性,以使企业与其他企业相区分。
商标,是指产品或服务的标记。商标的作用,是以一定的外部标记来区分产品或服务。可以这样说,商号是企业的名字,而商标则是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名字。商号和商标的共同作用,都在于为客户提供识别标记,引导消费者的选择,扩大自己的市场优势,为企业管理和经营服务。
商号与商标的关系极为密切,经常一起出现在同一商品上,商号有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商标的一个组成部分或同一内容,但有时又不是。商号和商标在作用和性质上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为:
1:商标主要是用来区别商品的,代表着商品的信誉,必须与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相联系而存在,商标权属知识产权;商号主要是用来区别企业的,代表着厂商的信誉,必须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联系而存在,商号权属名称权,所以商号权与人身或身份联系更紧密。
2:商标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商标注册和使用,具有专用权。其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并有法定的时效性;商号按照《公司法》或《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同样具有专用权。其专用权在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地域范围内有效,并与企业同生同灭。
3:在我国,商标权有专门的商标法保护;而商号权仅比照民法通则关于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方法保护。
4:带有某公司商号标记的含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到另一国家时,销售人有必要就其商标在另一国家注册,却没有必要就其商号再行注册。
当有些企业将自己的商号注册商标使用,或者将已注册的商标变更登记为企业的商号,商标和商号就成为同一内容或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这都是《商标法》、《公司法》及《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所允许的。能否申请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注册商标?_帮帮创业网_天涯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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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讲要点】
& &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以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一个商标只在其核定使用的种类商品上才具有排他效力。但是,驰名商标的效力较之普通商标要强得多,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大于普通注册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我国《商标法》专门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了规定,其保护范围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1)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对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典型案例】
&&&&田某是甲市A公司的业务部经理。A公司主要生产果酱、沙拉等商品,商品上使用的&Rober&商标,是于1997年核准注册的。因为本公司精美的外形包装和别致的容器设置,使得带有&Rober&商标标识的果酱商品平均年销量达6500万瓶,并且其销售量每年都呈上升趋势,在国外市场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如今,&Rober&商标已成为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2010年9月,田某到乙市联系业务,无意中发现一种由B饮料公司生产的橙汁,商标为&Rober&,其外包装的正面图形、字体、色彩与A公司的&Rober&商标图案一致。A公司相关负责人费尽周折找到B饮料公司,认为&Rober&商标系驰名商标,&B饮料公司未经同意,就在其生产的饮料上使用该商标,已经侵犯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应该立即停止该行为。
&&&&B饮料公司辩解道,其使用的&Rober&商标是使用在与果酱食品毫不相干的饮料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或混淆,最近他们还正准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Rober&商标的核准注册。
【专家评析】
&&&&本案中,B饮料公司在不同类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与&Rober&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不能获得商标局的核准注册;其在自己生产的饮料上使用带有&Rober&商标标识的行为应认定为商标侵权。
&&&&A公司在生产的果酱、沙拉上使用的&Rober&商标已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构成驰名商标,且该商标早在1997年就被核准注册。B饮料公司在未经A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在不同类的商品&&饮料上使用该商标,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商标侵权,商标局当然也不会核准B饮料的注册。
【法条指引】
&&&&《商标法》第14条第1款&&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业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业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3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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