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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及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湖北省发改委时间:查看次数:
(鄂金办发〔2010〕11号文印发
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湖北银监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公安厅日联合发布)
  第一章& 股权结构及资本(金)来源
  第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第一大股东(主发起人)持股原则上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他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权(份)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贷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资金来源必须是自有资金,不得用银行贷款投资入股,严禁社会集资、借资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助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严禁吸收公众存款或以任何形式集资,不得发行债券或彩票。
  第二章& 资本变动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不得造成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超过相关规定。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一年后,运行良好的可以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并且增加注册资本的间隔时间不少于一年。需要增加扩股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过股东会决议后,准备财务审计报告及增加注册资本的相关材料后报当地县(市、区)政府,县(市、区)政府报市(州)政府,由市(州)政府向省政府报请示文件。武汉市所属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授权武汉市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行审批,并报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省公安厅备案。其他市(州)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方案,由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核后,省金融办批准。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由认缴新增资本的股东一次缴足。
  第三章& 股权(份)转让
  第十条& 主发起人持有的股权(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持有的股权(份)1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权(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之间可依《公司法》的规定的程序,相应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份),但转让股权(份)后的公司股东不少于9人。
  第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份)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份);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份)后,原则上不得造成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超过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份),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对收购的本公司股权(份),应当按《公司法》的规定及时转让或注销。
  第十六条& 股东不得以持有股权(份)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小额贷款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酌情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酌情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金融办商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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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引
  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引
  鄂小贷联办发〔2012〕1号
  为进一步深化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经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现就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相关工作制定以下指引: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申报质量,各市(州)政府要比照省里模式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小贷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小贷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市(州)政府向省政府报送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时,需附市(州)小贷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审核意见。
  二、明确公司发展目标
  小额贷款公司要坚持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方向,按照“只贷不存、小额分散、规范经营、防范风险”的原则,逐步做精做专、做优做强小额贷款业务,把小额贷款公司培育成为特色鲜明的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
  三、合理规划公司布局
  各市(州)政府要按照“总量统筹、提高质量、合理布局、防控风险”的原则,合理规划各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布局,积极稳妥地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覆盖面,重点向县域和中心城镇倾斜,协调解决“空白县”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问题。各地要鼓励和引导现有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做大做强,防止盲目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到2015年,原则上每个县(市、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不超过2家,全省县域经济20强和人口超过100万的县(市、区),以及国家级高新区、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可适当增加小额贷款公司数量。今后,各市(州)城区申报设立第2家小额贷款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原则上不得低于10000万元;各县(市)申报设立第2家小额贷款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原则上不得低于8000万元;各县(市、区)申报设立第3家小额贷款公司,公司需注册在中心乡镇,注册资本金原则上不得低于10000万元。鼓励各地探索在省级以上高科技园区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服务。
  四、优选公司发起人
  各县(市、区)政府要挑选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企业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第一大股东(发起人)。对外地企业在当地作为主发起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当地政府要对主发起人信用情况作充分了解。对主业从事房地产、担保、典当、融资租赁等业务的企业以及国家重点调控行业的企业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要重点审查并从严控制。小额贷款公司第一大股东(发起人)在公司中持股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50%,不得低于20%。经省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法人独资的小额贷款公司。
  五、控制公司股东人数
  各县(市、区)政府对申报的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要进行严格审核,认真筛选,控制股东人数。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含增资扩股后),股东人数不超过10人;注册资本金在10000万元以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含增资扩股后),股东人数不超过12人;注册资本金在20000万元以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含增资扩股后),股东人数不超过15人;全省所有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人数均不得超过20人。各地对异地个人股东参股小额贷款公司要认真做好资信审核。各地应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在原有股东中增资扩股,确需新增股东的,应新增法人股东和当地有实力的自然人股东。
  六、规范公司名称
  拟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公司字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组成,行政区划分ⅩⅩ市(州)ⅩⅩ区或ⅩⅩ县(市)两种。公司字号不得与省内已设立(或已申报)的小额贷款公司相同。各市(州)开发区内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经市(州)小贷联席会议同意,可使用“ⅩⅩ市(州)ⅩⅩ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名称。未经省小贷联席会议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名称不得直接使用“湖北省ⅩⅩ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外资小额贷款公司名称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外资公司设立程序
  发起设立外资或中外合资小额贷款公司,需先到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县(市、区)进行申报。当地政府同意受理后,由发起企业向省政府金融办申报拟设立的公司名称和股权结构,经批准同意后,第一大股东(发起人)到有名称核准权的工商局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县(市、区)政府再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申报。经省小贷联席会议会同省商务厅审核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设立后,拟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持批复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外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按规定到资后,持变更登记后营业执照向省政府金融办申请开业。
  八、分支机构设立要求
  (一)在省内跨市(州)设立分支机构。向省小贷联席会议申请在省内跨市(州)设立分支机构的小额贷款公司,需经营超过1年且经营状况良好,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并具有完善的IT经营管理系统,具备有效风险防控能力,资金由总部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负责资金往来。由省小贷联席会议办公室征求相关市州政府意见后作出批复,由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小额贷款公司总部所在市(州)政府负责公司总部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分支机构所在市(州)政府负责该地区分支机构的风险防范和处置。
  (二)在市(州)内跨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申请在市(州)内跨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小额贷款公司需经营超过1年且经营状况良好,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具有完善的IT经营管理系统,具备有效风险防控能力,资金由总部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负责资金往来。在市(州)内跨县(市、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由市(州)小贷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并报经省小贷联席会议备案后,可由市(州)小贷联席会议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市(州)政府统一负责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
  (三)在县(市、区)内各乡镇设立分支机构。已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向当地县(市、区)政府申请在公司所在县(市、区)的乡镇设立分支机构,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设立手续。
  九、公司变更相关程序
  (一)名称及组织形式变更。经市(州)小贷联席会议审核并报请省小贷联席会议批准后,可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二)营业地址变更。小额贷款公司在同一县(市、区)境内变更公司住所的,由公司直接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县(市、区)工商部门按季度向同级政府金融办报备经营地址变更情况。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县(市、区)变更公司住所。
  (三)高管人员变更。经市(州)小贷联席会议审核并报省小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备案后,由市(州)政府批准进行变更。
  (四)主发起人变更。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不得更换主发起人,如有特殊原因须进行变更的,需按照公司设立程序进行申报。
  (五)资本及股权变更。公司设立满半年后允许由公司原股东出资增加注册资本金,公司设立满一年后允许由公司原股东及新增股东出资增加注册资本金或转让股权。小额贷款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或变更股权,新增股东人数占比不得超过变更后股东总人数的30%,股东总人数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公司不新增股东、由原股东增加注册资本金增资扩股的,申报程序变更为由市(州)小贷联席会议审核并报省小贷联席会议备案后,由市(州)政府批准同意增资;变更股东的,需报省小贷联席会议审批(武汉市由市小贷联席会议审核后报省小贷联席会议备案)。增加注册资本金或股权变更后满一年允许进行下一次增资或股权变更。
  十、规范公司账户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3个月内,需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可由验资账户转变)用于资本金及符合规定的合法来源资金的归集、费用管理及贷款利息收入;需开设一个专用存款账户用于贷款的发放和回收。两个账户必须开设在同一家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用于融资的专用账户不得超过两个,并按规定使用已经开立的账户。小额贷款公司已偿还融资并不再向该行进行融资时,应在3个月内取消该融资专用账户。
  十一、探索扩大融资比例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资金批发与小额贷款零售业务的合作。对坚持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合规经营、风险控制严格、利率水平合理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市(州)小贷联席会议推荐并报省小贷联席会议批准同意后,可将其融资比例扩大到资本净额的100%。经省小贷联席会议批准扩大融资比例的小额贷款公司,可由其法人股股东向公司融资不超过资本净额50%的资金。
  十二、建立退出机制
  各市(州)申报小额贷款公司时,省小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完成初审并向当地金融办去函要求补充完善申报材料后,对超过3个月未按要求报送补充材料的小额贷款公司,退回材料不予办理。对审计、考核和日常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影响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当地政府应强制要求其关闭退出。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连续三年经营亏损的,公司所在地县(市、区)政府通过市(州)政府报请省小贷联席会议批准后,可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其实施关闭清算等市场退出措施。
  十三、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作用
  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的行业自律和管理服务作用,积极推动已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加入协会,加强信息共享与交流,推进同业合作,引导各小额贷款公司不断加强公司治理,实现内部管理规范和流程合规,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要密切联系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了解公司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需求,及时向省小贷联席会议报告并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建议。
  十四、建设全省小贷公司IT综合服务平台
  在省小贷联席会议的领导下,依托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和省属国有企业,建设全省小额贷款公司IT综合服务平台,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技术支撑、小贷业务标准化和流程化、产品创新以及征信等服务。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IT综合服务平台,有效了解本区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运营情况,完善监管体系,加强监管机构和监管队伍建设,提升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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