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补缴我是个体参保女性,35岁参保,交了8年就停了,请问怎样续保和参保有区别吗合算。

社会养老保险中断后怎么办?
社会养老保险中断后怎么办?
  一、职工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能否中断?中断后可以补缴吗?中断缴费对以后的养老金待遇有何影响?
  企业职工不得无故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只有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可允许中断缴费,其他中断缴费期间按照欠费处理,必须予以补缴。对于个体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者,因收入不稳定等其他个人原因中断缴费,按照有关规定,按照间断处理,不允许补缴。
  中断缴费将降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一是降低了基本养老金。因为,缴费年限每提高一年,基础养老金享受比例提高一百个分点,如果中断缴费,缴费年限停止在中断前的水平,基础养老金的享受比例不能得到提高,影响退休待遇。二是降低了平均缴费指数。由于中断期间没有缴费,指数为零,降低了整个缴费的平均水平,降低了平均缴费指数,导致待遇下降。三是降低了个人帐户养老金。不缴费必然没有个人帐户的计入,个人帐户养老金没有得到充分的积累待遇水平难以提高。 二、中断缴费人员如何办理接续养老保险
  中断缴费严重影响中断缴费人员切身利益,中断缴费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后,从事个体或以其他灵活方式就业的,应尽快办理接续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一)接续养老保险流程
  1、中断缴费人员持公民身份证(户口薄)、养老保险手册、本人档案到当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2、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填写《接续保险登记表》、并与中断缴费人员签订《接续保险三方委托缴费协议》。&&
  3、中断缴费人员持《接续保险登记表》& 、《接续保险三方委托缴费协议》、公民身份证到指定银行开立个人银行活期储蓄帐户,并存入足额存款。
  4、代扣银行根据《接续保险三方委托缴费协议》的约定,每月定期按照断保人员的缴费标准扣款,并划入社保经办机构帐户。
  5、办理了续保手续的中断缴费人员可在每年五月末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领取上一年度《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了解个人缴费及帐户结存情况。
  三、续保人员缴费险种及缴费比例
  续保人员缴费按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比例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可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选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一)续保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1、续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上的人员按照《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2、续保人员死亡的,其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继承手续。符合济牢社字[2003]26号文件规定,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再发给500元丧葬费,及相当于死亡时上年度10个月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次性救济费。
  3、续保人员出国定居的其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还手续。
  (二)其他
  续保人员缴费标准每年4月调整一次,续保人员应注意及时到保障中心询问或拨打劳动保障热线12333咨询,确保足额存款。 四、中断缴费人员如何申领接续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一)哪些人员可以享受接续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按照济劳社字[2007]78号文件等文件规定:原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含改制企业)的失业职工,截止日男满50周岁且未满60周岁(日前出生)、女满40周岁且满50周岁(日前出生)、先处于未充分就业状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截止2007年3月底一直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在办理了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以下简称续保人员),可享受接续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以下简称续保补贴)。
  (二)接续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标准
  续保补贴标准为续保人员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20%。按照济政发[2007]3号、济劳社字[2007]47号文件规定,2007缴费年度续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为1269元,应缴纳额为253.8元,其中:财政月续保补贴50.8元,续保人员月缴纳203元。以后年度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公布。
  (三)如何申领续保补贴
  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具体承办续保补贴资格认证工作,续保人员可在每月1—25日持书面申请、公民身份证(户口薄)、养老保险手册、本人档案到当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办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认定有效期为一年,自每年4月(或认定次月)至次年3月。按照“当月认定,次月享受”的规定,2007年度续保补贴认定时间为2007年6月至2008年3月。
  (四)如何享受续保补贴
  续保补贴不以现金形式发放。续保人员在办理了接续手续后,经认定符合享受续保补贴资格的,由社保经办机构通知代扣银行对续保人员进行差额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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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日前曾经与我省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未参保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
  (二)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二、缴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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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缴费年限
  1.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2.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计不足 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2缴费基数和比例
  参保时,补缴参保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全省(或设区市,由各设区市明确规定,下同)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指数统一按0.6计算;参保后,缴费基数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指数据实计算。缴费比例统一按20%计算。
  日前参保人员,补缴2012年前的缴费基数,可按2011年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2013年 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后,应按规定缴纳2013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各设区市确定的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
  3个人账户
  补缴期间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四) 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三、待遇计发
  (一)日前按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二)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按规定补缴参保后,达到本通知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按规定补缴满15年后,按以下办法计发待遇,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按赣府厅发〔2006〕41号、赣人社字〔号等文件计发,以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2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基本养老金=实际缴费年限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
  实际缴费年限养老金按赣府厅发〔2006〕41号、赣人社字〔号等文件计发,以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参保时上年度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
  四、  符合补缴范围条件人员,按属地原则,可在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补缴手续。
  (一)申报
  由个人填写《江西省《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详见附表),向原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企业不存在的,可直接向企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申请。
  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职工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能够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
  (二)审核
  1.经原工作单位(或现管理机构)初审(主要核实申报人的姓名、出生时间、城镇户籍、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报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2.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个人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报人的基本情况。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再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申报人员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补缴手续。
  五、其他
  (一)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补缴手续后死亡的人员,按规定享受丧葬抚恤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可以继承。
  (二)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其原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应在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由本人自愿选择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或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账户;其原已享受养老生活补助或遗属生活补助的,在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停发其养老生活补助或遗属生活补助。
  (三)《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原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达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仍不满15年的,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且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补办参保缴费。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不再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补办。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现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政策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对于缴纳过养老保险但因各种原因中断的参保人,2015年可按照新的养老保险补交政策补缴养老保险。那么2015年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是什么呢?以下是主要内容。
  1.补缴范围
  这次享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的,包括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不包括按规定核定了缴费基数但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和人员,对已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纳金,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确定和征收。
  2.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3.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
日前,山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明确可以补缴的三类人员,其中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该通知自号起施行,有效期至号。
一、补缴范围和条件
(一)我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具有我省户籍,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关于补缴基数和比例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所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
均以补缴时所在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三、补缴年限和年龄
(一)《通知》明确,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
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长缴费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四、那么问题来了,补交15年养老保险一共需要多少钱呢?
2014年度莱芜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060元,2015年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2436元。年缴费额为=5846.4元。因政策持续到2020年,所以如若2016年补缴,那缴费基数就按2015年度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算,以此类推!
若符合上述补缴范围和条件的三类人员之一,便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今年的缴费额是=87696元,如果补缴10年的,补缴额就是=58464元。可从缴费到账的次月起领取退休待遇,具体标准按照现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发办法计算。
五、为什么有社保养老金还需要商业养老保险?
如果想在退休后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只靠社会保险并不够,还需要商业养老保险的支持。商业性养老保险兼具寿险保障和养老规划的双重功能,为老人提供真正意义上的“老有所养、自主养老”的保险产品,从理财的角度分析,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必不可少,只有提早做规划,才能享受高水平的晚年生活。
养老理财最佳保险产品――国寿“大瑞鑫”
保障范围之广:0岁--60岁
保障项目之全:重疾、轻疾、高残、身故、全面意外,教育、婚嫁、创业、养老、理财、资产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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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大瑞鑫” 投保案例:
被保险人:30岁刘先生,投保人:刘太太,缴费期:10年,基本保额:10万元,保费:32738元。
(一)保障部分
1、50种重大疾病,保险金额35万
2、10种轻症1.5万
3、身故保险金35万
4、高残保险金35万
5、普通意外保险金45万
6、客运交通意外保险金65万
7、自驾车意外保险金85万
8、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保险金95万(地震、洪水、台风、泥石流、滑坡、海啸)
9、航空意外保险185万
10、保费豁免,投保人在缴费期内身故或高残,主险的剩余保险费免交,保险合同仍有效。
(二)领取部分
1、生存金:第三年开始每年领取3000元至59岁。60岁开始每年领取7500元至84岁。
2、分红金:年年分红,月复利,年复利计息。
3、满期祝寿金:85岁领取满期祝寿金35万。
4、金账户:生存金+分红金+满期祝寿金=进入金账户,月复利年复利计息。随时领取、灵活方便、保值增值、双倍保障、保单借款。
金账户收益汇总:
40岁时:49346元、60岁时:405196元、85岁时:2376016元、100岁时:4455980元
(三)附属功能:
保单借款,主险可以借款保单现价的80%!金账户可以借款账户价值的90%,借款后账户仍按原值复利计息!一笔钱融资成两笔,灵活运用创造更多价值。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简表申请补缴时,仍与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人员,可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建立劳动关系之日―日以前(含)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年限。其中,现单位为乡镇企业的补缴年限不得早于日实施“统账结合”的时间。按历年工资收入确定,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按省历年在岗职工年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历年缴费比例补缴;同时,按照记账利率加收利息,并为个人账户计入利息。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人事档案、劳动合同书、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企业生产经营地与企业参保职工享受同等养老待遇
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有过工作经历,已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离开单位,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可以个人身份补缴。可补缴日-日的养老保险费,其中,男:45-59周岁,最长不超过10年,60周岁及以上,15年;女:40-54周岁:最长不超过10年,55周岁及以上:15年。按补缴时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今年为2623元),按20%的比例缴费,每月缴费524.6元,全年6295.2元。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人事档案、劳动合同书、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户籍地
男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首次申请参保,并申请补缴的个体工商户户主,可以个人身份参保补缴。可补缴日-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但最长不超过10年,不得早于日实施统账结合的时间,不得早于领取营业执照时间。按补缴时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今年为2623元),按20%的比例缴费,每月缴费524.6元,全年6295.2元。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户籍地
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曾有过工作经历或从事个体经营,本人已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中断缴费的,可以个人身份补缴。可补缴日-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但最长不超过10年,不得早于日实施统账结合的时间,不得早于领取营业执照时间。按补缴时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今年为2623元),按20%的比例缴费,每月缴费524.6元,全年6295.2元。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户籍地
注:日(含)以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执行。
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  通知明确,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按规定参保补缴后,其已办理退休手续由单位负担其养老保险费用的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统筹。  未全员参保续保和整体参保单位在进行社保登记后,可补缴至本文下发前,以后应按规定正常缴费。  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原始证明材料和原职工档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可对原在企业工作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进行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其在原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可视同缴费年限。  未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不允许补缴。未参保人员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允许其参保缴费,从参保之月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续缴费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的,可按本文规定补缴。  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  未参保缴费的单位或人员和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可按中断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补缴。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其中,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的,以1990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单位和个人按当年缴费比例补缴。  滞纳金和补缴利息  通知明确,补缴单位缴费部分加收滞纳金,补缴个人缴费部分补缴利息。补缴的1995年底以前单位缴费部分和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缴1996年1月至2005年底单位缴费部分,按11%账户规模将本息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连同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其中,补缴单位缴费部分按日加收2‰滞纳金,其中,中断6个月以内的时间,不收取滞纳金,超过6个月的时间按日加收滞纳金。  应参保未参保企业整体参保和因生产经营困难中断缴费的单位整体续保,在2009年6月底以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根据其现经营情况,可适当减收滞纳金。  行政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由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按规定补缴的滞纳金,不得减收。经审计、稽核、监察发现缴费基数不实、少报缴费人数造成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责令补缴的,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不得减收。  需补缴的利息不得减免。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利息,按建立个人账户后历年公布的记账利率的平均值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按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个人补缴的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利息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缴的建立个人账户后的利息记入个人账户。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共同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建立个人账户时间起,为个人建立个人账户。
关于农村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问:“父母云浮郁南县农村户口,父大于60岁,母56岁。请问他们想要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需要缴多少钱,什么时候可以每月领取养老费,每月能领到多少?
  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日实行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到了日可以到地方社保局进行询问和办理。
我的父亲已经59岁了,是农民,现在保险交钱有100元,200,500.还有交1000元的,哪一种比较合理?以后每月都能发多少?1、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参保人群: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参保手续及流程:1、参保办理以村(社区、居委)为单位,参保单位办理登记手续,首次参保时应填写《参加养老保障(险)单位登记表》。2、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随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到村(含居委、社区,下同)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提出参保申请,由村负责初审参保资格并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公示单》公示一周,无异议的人员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参保人员若为现已军人或退伍军人,提供人武部出具的从军证明,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役士兵政府补助申请表》,报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
  2、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3、新农保缴费标准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4、新农保养老金如何计发
  养老金有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领取额,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5、离退休年龄不足十五年,怎么样参保缴费
  按照规定,新农保政策开始实施时,把60周岁以上的人称为“老人”,把年龄在46至59岁之间的人成为“中人”,把45周岁以下的人称为“新人”,对这三类人分别实行不同政策。新农保试点开始时,已满60周岁的,只要其子女参保,均可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在46至59周岁之间的农村居民,缴费不足15年的,可按实际年限缴费,也可采取一次性补交保费的办法,最多不超过所差年限,地方财政补贴应同时到位。试点启动后,45周岁以下参保人不享受一次性补缴政策,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
  6、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能否继承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图书、文物等其他收藏,法律允许公民拥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等。养老金是可以作为公民的遗产进行继承的。但分为两种情况:如果养老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的,由受益人取得养老保险金。如果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可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取得。
  继承养老保险金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投保人在交费期间身亡的。投保人个人交纳全部保险费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另一种是投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身亡的。我们知道,投保人领取养老金,期限为10年。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身亡者,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中个人交费额的余额,可以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无继承人或无指定受益人者,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其丧葬费用。因此子女有权利继承领取其父母的养老金。这里的养老金是作为父母的遗产由其子女继承的。
2016年养老保险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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