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占用成本被非农人员占用

关于切实做好2014年衙前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收缴工作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直有关单位: 
为扎实做好2014年我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缴、数据统计和信息录入等工作,确保这项惠民工程稳步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合范围、缴费标准及享受新农合政策时间
&&1、参合范围:凡我镇农村户口的公民应在户籍所在地以家庭为单位(户口簿上的人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非农户口不得参合。
2、缴费标准:凡符合参合条件的农民每人每年缴费60元,农村低保、五保供养等个人缴费由政府资助参合。
3、享受新农合政策待遇的时限:参合农民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待遇时间为日至日。
&&& 二、工作目标
以村为单位参合率要达到96%以上(农业人口数以县统计局2011年底人口统计数为准,具体见附件),农村低保人员等由政府资助参合人员参合率要达到100%(以县民政局提供的人员名单为准)。
三、时间安排
1、宣传筹资阶段。从10月15日至11月30日。各村要完成2014年参合农民缴费任务(少数全家在外务工的农民可延迟到日)。2014年度新农合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40元,其中农户每人每年缴纳参合资金60元,各级财政补助280元。&
2、整理阶段。从12月1日至12月10日。由各村对参合人数、筹资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并及时与镇农医所核对好数据。各村必须要在12月10日前将本村参合人员信息登记表核对准确并交至农医所,特别是要及时上报补缴2013年参合费明细表。及时将收缴款缴纳到新农合财政专户。
3、汇总阶段。从12月11日至12月20日。农医所汇总出各村信息并报农医局核查。
4、信息录入阶段。从日至1月15日。镇农医所将参合信息录入到新农合管理系统。
&在参合信息录入期间,新农合补偿管理模块暂停使用,待参合信息核对无误并录入完毕后立即开通。
四、工作要求
1、要健全组织机构。各村、有关部门要按照全镇统一部署,进一步强化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确保人员落实,职责明确,为做好新农合宣传筹资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按照时间安排做好各项工作。
2、要加大宣传力度。各村要结合各自实际,采取召开宣传动员大会、入户宣传和利用村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要向群众讲清楚新农合制度是项民生工程、德政工程,把新农合的有关政策尤其是筹资政策宣传到每个家庭、每户农民,提高农民参合的积极性,做到农民自愿参合,使新农合政策家喻户晓,确保筹资任务顺利完成。同时,要成立新农合宣传筹资小组,负责新农合宣传筹资工作。根据《2013年遂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修订)》规定,“凡参加2014年新农合的参合群众有病需要报销医疗费用的,应有2013年的参合记录才能享受报销待遇”。
因此,要加强这方面的宣传工作,确保2013年未参合缴费的农民,在2014年参合时要主动补缴2013年个人缴费部分(60元/人)(2013年出生的婴儿、外县婚嫁本县除外)。
3、要强化工作责任。新农合参合人员信息的核实工作,是一项关键性的工作。各村在收缴新农合资金时,应避免只注重收费而忽视参合人员信息核对的问题,确保以户口为单位在册人员全员参合,做到户口簿、身份证、新农合参合卡、系统信息相一致、准确无误。在收缴参合资金时,应以农业户口簿为准缴交参合费用,户口册上的人员全员缴费,缴费后开具收费发票(发票上要写清楚参合人员姓名和身份证),以收费发票为依据核实参合人员,分类登记造好册后再录入到新农合信息系统中,做到三个一致:即收费发票上的参合人员与户口在册人员一致、分类登记的参合人员与发票上的参合人员一致、新农合信息系统上的参合人员与登记册上的参合人员一致。避免凭老经验(涉及婚嫁或升学的户口已迁出、死亡已销户及农转非等情况不在办理范围)随意填写参合姓名的行为,以免给今后工作带来麻烦。
衙前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衙前镇2011年底农业人口数汇总表
农业人口数
2013年任务数参照2011年农业人口数(见附件),2014年该完成2011年农业人口96%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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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帮助农村居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防止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我县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08]22号)、《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武汉1+8城市圈新农合一卡通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卫发[2010]48号)、《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卫发[2011]15号)、《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医改办关于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卫发[2012]29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村居民自愿参加,以大病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为主的医疗合作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当遵循农村居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大病统筹和门诊统筹为主、公开公平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凡具有本县户籍的农村居民、长期居住本县的外籍农村居民、长期居住农村非农户口人员,均可以家庭(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以县为单位管理大病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门诊统筹实施以总额预付为主的支付方式。住院实施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浠水县新农合支付方式实施方案和门诊统筹实施方案另行制订。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县成立浠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合管委),县合管委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使用及合作医疗资金年度预决算安排;监督患者获得等量的医疗质量和服务需求;组织经验交流、工作研讨、考核奖惩等。
  县合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设在县卫生局,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
  乡镇(区)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乡镇(区)合管办),负责本乡镇(区)合作医疗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绿杨乡、散花镇合管办分别承担三角山林场、策湖养殖场合作医疗的有关服务工作。村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以下简称村合管小组)。
  各乡镇(场、区)、各村民委员会应加强领导,分别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引导当地农村居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做好筹资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区)合管办为县合管办的派出机构,其人员由县合管办按控编数聘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科(以下简称合管科),接受县合管办的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 县合管办和乡镇(区)合管办的人员工资及工作经费,实行定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各级经办机构主要职责:
  (一)县合管办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政策,做好宣传组织协调工作;
2、制订相关配套管理措施;
3、拟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度工作方案、基金的预算和决算方案;
4、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确认,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的审查和监督;
5、依照有关规定对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的机构和参与人员实行监管;
6、制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证(卡)、表、册;
7、监督并复核县、乡镇(区)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农村居民补偿的医疗费用是否符合规定,审批参合病人县外转诊和审核事务,办理参合农村居民县外转诊登记和转诊住院病人医疗费用补偿手续;
8、负责调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中产生的争议、纠纷;
9、组织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10、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村居民提供咨询服务;
11、建立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及时收集、整理、分析、评价、上报合作医疗信息,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12、及时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参合农村居民监督;
13、定期向县合管委报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收支等情况;
14、承办其他相关工作。
  (二)乡镇合管科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文件精神,做好宣传组织工作;
2、与农户签定农村合作医疗参与协议,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填写、发放和管理合作医疗卡;
3、协助有关部门筹集与管理农村合作医疗资金;
4、对住院医疗报销凭据进行初审,按规定集中核销;
5、负责对本辖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初审和报批;
6、负责门诊统筹管理与审核工作;
7、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进行监管;
8、承办其他相关工作。
  (三)村合管小组职责:
1、动员组织农村居民以家庭(户)为单位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
2、配合乡镇财经所收取各家庭(户)合作医疗基金个人自交部分;
3、掌握村级合作医疗运行情况;
4、监督村卫生室的卫生服务和参合农村居民就医行为;
5、做好有关协调咨询服务工作。
  第九条 县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卫生、民政、扶贫、广电、审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第十条 成立浠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收费情况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村居民的就医行为实行监督检查;根据情况变化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规章制度等提出修改意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由县人大、县政协分管领导,监察、审计、财政、法制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和农村居民代表组成。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由农村居民个人自愿缴纳、地方财政补助、中央财政补助三部分构成: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每人每年缴纳60元;
(二)地方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每人每年补助124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81.8元,县级财政补助42.2元;
(三)中央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每人每年补助156元。
  第十二条 农村五保、低保、特困优抚对象、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从五保户转移支付经费、医疗救助基金中解决。当年出生的婴儿错过缴费时间的随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母亲享受相关政策,当年无需缴费。
  第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扶持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统一接收,及时进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十四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采取登记、签订协议、收取基金、核发医疗卡的方式进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与协调;村组干部负责入户登记;乡镇(区)合管科受县合管办委托,负责与农户签订服务合同、核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乡镇财经所负责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部分,并及时解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十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的年度为每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农村居民参加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登记、缴费截止时间为每年2月28日。不能逾期补缴合作医疗基金,也不得要求返还已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全县统筹,由县财政局在县定点金融机构设立新型合作医疗基金帐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收支平衡、超支不补、节余转用、利息滚存。
  第十七条 县合管办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补偿适度、略有节余&的原则,负责编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年度预算、年度决算,经县财政局、卫生局审核后报县合管委审批。
  第十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为统筹基金、风险基金:
  (一)统筹基金。年人均334元(占98.2%),统筹基金分为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按年人均259元提取,主要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分娩定额补偿、大病二次补偿;门诊统筹基金按年人均75元提取,主要用于参合农村居民的门诊医药费的补偿、特殊慢性病定额补偿和一般诊疗费的支付。
  (二)风险基金。年人均6元(占1.8%),主要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透支和意外情况的应急处理。 统筹基金、风险基金由全县统筹管理。
  第十九条 县合管办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审计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基金的支付、查询、转移程序。县财政局要及时足额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第五章 医疗补偿
  第二十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当年因病接受治疗,可获得医疗费补偿:
  (一)门诊。巩固和规范门诊统筹制度,参合农村居民在定点的村卫生室、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就诊,实行按次、按相应比例、按次封顶线进行补偿。每人年补偿封顶额为350元(包含一般诊疗费)。具体按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进行补偿。
  (二)住院。住院医疗费补偿设立起付线、封顶线和保底线。其中:在本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标准为100元;在本县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标准为300元;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标准为600元,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为1200元。起付线同一病种一年只计算一次。住院治疗费补偿封顶线为80000元。单次住院补偿保底线10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每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下部分和按规定不予补偿部分由个人负担,个人负担外的部分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医疗基金中分段按比例补偿:
  1、在县内乡镇(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地方病医院)住院治疗,住院费用在101元以上部分,按90%比例补偿。
  2、在县级医院住院治疗,住院费用在301至10000元的,按75%比例补偿;10000元以上的,按80%比例补偿。
  3、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费用在601至10000元的,按55%比例补偿;10000元至20000元的,按60%比例进行补偿,20000以上的,按65%比例补偿。
  4、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费用在元的,按45%比例补偿;5000元至20000元的,按50%比例进行补偿,20000以上的,按60%比例补偿。
  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为:黄冈市中心医院、黄冈市中医院、黄冈市妇幼保健院、黄冈市博爱康复医院、黄冈市黄州康泰精神病医院、黄石市中心医院、黄石市一医院、黄石市二医院、黄石市五医院、黄石爱康医院、黄石华中福康医院、黄石市六医院、武汉同济医院、武汉协和医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湖北省肿瘤医院、湖北省中医院、湖北省妇幼保健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武汉亚洲心脏病医院、湖北省新华医院、武汉五医院、武汉紫荆医院、武汉瑞祥医院、武汉艾格眼科医院、武汉脑科医院、武汉普爱医院。
  5、在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和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者的住院费用,按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各段比例的80%报销。
  6、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孕产妇住院分娩每人补助200元(含有医学指针实行剖宫产手术的),住院分娩发生产科并发症或合并症的,每例除去&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经费外,其余费用按新农合住院补偿有关规定执行。农村五保、低保、特困优抚对象取消住院起付线标准。
  7、符合条件的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重症精神病、两癌(宫颈癌、乳腺癌)、终末期肾病(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透析治疗提高补偿比例5%)、耐多药肺结核等20种重大疾病和纳入补偿的国家康复项目的补偿按相关文件执行。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参合患者,纳入补偿的医药费最高限额为10000元,其补偿比例按各级各段比例进行补偿。
  第二十一条 住院医疗费补偿封顶线是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为每个参合农村居民在1年内累计补偿的住院医疗费总额。
  第二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严格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补偿范围:
  1、门诊:补偿一般诊疗费、医药费。
  2、住院:补偿医药费,包括药费、床位费、手术费、材料费、处置费、输液费、输血费、输氧费、常规检查(B超、心电图、放射)、化验(血、尿、大便)和常规治疗的费用。
  (二)补偿办法:门诊统筹实施以总额预付为主的支付方式,住院实施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
  1、门诊医疗费的补偿,由各乡镇(场、区)定点医疗机构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按次、按相关比例、按次封顶线、年封顶线进行补偿。
  2、住院医疗费的补偿,由提供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按政策规定直接补偿给参合住院患者。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住院患者提供补偿结算的原始凭证,由所在地的乡镇合管办初审汇总后,定期到县合管办核拨。
  3、参合农村居民在县外打工期间因病需住院的,原则上应回本县定点医院治疗。特殊情况和暂住、探亲时因病住院或经县合管办批准转到县外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医者自出院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服务医疗机构的住院病历记录或小结、医药费用清单、正规收据和合作医疗卡、身份证或户口簿、信用社一本通、村合管小组证明到县合管办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三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居民的一切住院费用由接诊医疗机构填写清单,并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凡未经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的医药费用,患者有权拒付,县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以下情形不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一)斗殴致伤、酗酒、服毒、自残、自杀、机动车辆造成的交通损伤事故等造成的医药费用;
(二)因侵权行为造成意外伤害等其他可按《民法》规定赔偿的医疗费用;
(三)工伤、被雇用工伤、性传播疾病、计划生育及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使用《住院病种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基本用药目录》之外的医疗药品费用;
(五)自购药品和非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费用;
(六)与疾病无关的检查费、治疗费和不符合处方用药的药品费用(排除性的诊断检查费用除外);
(七)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重大流行疫情和群体性中毒事件、职业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各种减肥、增高、增胖、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营养疗法、磁疗等费用;
(九)义眼、假肢、移植器官、美容、美体、视力和齿形矫正、配戴眼镜、助听器等费用;
(十)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的费用;
(十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其他不予补偿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因病情治疗需要必须进行的CT、彩色B超、核磁共振等大型检查费用和特殊材料费用实行报批制度(其中特殊材料费用按40%补偿,补偿封顶线为15000元)。
  第六章 服务体系
  第二十六条 县合管办对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的县、乡镇、村三级医疗机构实行资格确认、定点动态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由县合管办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考核审定。经考核审查合格的,确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发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加强人员、房屋、技术、设备的建设与管理,完善、规范各种诊疗管理制度,满足农村居民群众防病治病的需要,积极引导农村居民合理就医。
  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转诊的原则,为参合农村居民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要严格执行诊疗技术规范,不得乱开药、滥用大型检查、随意放宽住院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项目结算标准,坚决控制不合理的医疗费用,尽量减少患者医疗费用支出,县合管委将对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的部分病种实行单病种限价。
  第二十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在接诊参合患者时,必须坚持先验证(卡)登记、后处置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住院病种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基本用药目录》,不得将超范围药品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
  第三十条 县、乡镇(区)合管办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审核与医疗费用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权利与义务。
  县、乡镇(区)合管办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村居民的医疗费用的检查与审核,有权查询病案、医嘱、收费清单和处方。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所需的全部诊疗资料及账目清单。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为他人提供虚假发票和病历资料。
  第三十一条 实行乡镇、县、市、省级医疗机构逐级转诊及双向转诊制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患者在住院治疗时需转诊治疗的,县内由乡镇卫生院转县级医院,并由所在转诊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及时报县合管办登记备案;因病情需要赴县外诊治时,由县级转诊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到县合管办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建立和完善健康档案。
  第三十三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因户口迁出或死亡的,所在村民委员会在30日内报告所在乡镇(区)合管办,由乡镇(区)合管办在接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到县合管办办理注销手续。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合管委应定期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通报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十五条 县审计、财政部门每半年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分别向县政府及县合管委报告审计情况,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应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和手术项目结算标准、医疗费用补偿程序以及每月医疗费用补偿情况,严格执行物价政策。
  第三十七条 县合管办应向社会公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居民的权利与义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投诉电话。县合管办应在接到农村居民投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予以回复。
  第八章 奖惩
  第三十八条 对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定点服务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由县合管委予以表彰。
  第三十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合管委责成县卫生局、财政局等职能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对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并追缴非法所得,根据合同约定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作严重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二)贪污、截留、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或索贿、徇私舞弊的;
(三)擅自批准不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项目的;
(四)擅自更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居民补偿标准的;
(五)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
  第四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合管委责成县卫生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明显效果的,取消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资格。属医务人员个人行为的,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一)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支付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医疗费的;
(二)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的;
(三)住院病历不按规定详细记录病情、治疗经过和药品使用情况或治疗使用药品与处方病历记载不符的;
(四)利用职权开&搭车&药、回扣药或串换药品的;
(五)故意滞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延误病情的;
(六)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病人收院治疗或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的;
(七)虚挂住院病人,做假病历,与患者串通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
(八)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县合管办与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分别签订医疗服务合同,对违反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造成损失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工作人员,给予违规金额10倍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向其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暂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人的合作医疗证(卡)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二)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资金的;
(三)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四)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五)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合管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浠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浠农合委发[201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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