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违法网站举报中心举报能得到多少钱

我是广东贵夫人制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夫人)一名员工,最近中国信息报等媒体曝光了贵夫人涉嫌偷税漏税、雇用童工、不给员工办理社保等违法问题,但是遗憾的是这些问题在贵夫人老板的&公关&下,一直没有得到查处。
据报道,&贵夫人&年销售额约1亿多元,全国有近3000家连锁加盟商,但2012年上交国税仅约100万元左右;现有300多名员工,但社保局登记用工人数182人,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的人数为122人,办理社会保障的员工仅为63人。
当记者在汕头市潮南区劳动保障等部门采访参保人数时,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竟然以&涉密&为由不予提供贵夫人的一些数据,需要汕头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同意。而劳动合同法规定,所有企业必须为自己员工强制上社保(即五险),也是企业应尽的义务,而贵夫人为什么不给员工上社保?如此严重违反劳动法的企业,主管部门不查处,其中有什么利益输送?
之前还有媒体报道,广东贵夫人通过将货款直接打到老板账户上避税、逃税外,还涉及雇佣不满十四周岁的童工。中国信息报、工人日报等媒体记者前往潮南区国税局调查时,也被以税法有规定为企业保密为由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其中企业所得税法没有规定税务征收机构为企业的数据保密这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实施细则的解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有保密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显然,对于记者想查看企业纳税额的请求国税局的解释不符合税法规定,所涉及的企业问题也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保密范围。
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偷漏税费的,除了补交偷漏税额外,而且处以偷漏税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面对媒体报道的这些问题,相关职能部门既无明确的调查核实步骤和具体措施,也没有具体的公布时间,可谓无限期拖延。这种明显的包庇行为,难道不应该得到查处吗?
据了解,省著名商标是经过多部门组成的专家评审组评出来的,如果有一个人反对,就不能获得著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条例》中对于省著名商标的认定有着严格的规定,不但企业要合法、守法经营,同时还要求商品销售量大、销售区域广、市场占有率高,在销售收入和税收等都要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其中,第六条第六款还规定,如果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将不能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
广东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都有严格的程序和很高的标准,贵夫人是如何通过审核并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一个获得如此荣誉的企业,存在偷税漏税、雇用童工、不给员工办理社保等违法问题长期得不到处理,是谁在为其撑腰?望朱省长领导能够关注此事,挖出企业背后保护伞,挽回国家税款流失,维护贵夫人员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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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发布文号: 国税发[号
  第一条& 为了鼓励举报税务违法行为,根据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对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前款的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税务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基金),专款滚动使用。  举报奖励基金从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财政机关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补助经费总额中按照规定的比例计提;不足的部分,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财政机关申请专项追加拨付。  举报奖励基金由稽查局管理;稽查局未设财务机构的,委托税务局负责开支的财务机构代管;经费拨付机构,监察机构负责监督。
  第五条& 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奖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  具体奖金数额标准及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六条& 同一税务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或者其所属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税务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八条& 举报奖金由负责查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的税务机关支付。举报中心应当在案件查结后一个月内,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填写,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九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中心领奖通知后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位。  由举报中心作为保密件保管。领取奖金款项的财务凭证另行制作,财务凭证只注明举报案件名称,编号和举报奖金数额及审批人,经办人的签名,不填写举报内容和举报人姓名及身份的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订。
  第十一条& 举报中心颁发举报奖金时,可应举报人的请求,简要告其所举报的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但不提供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奖金被骗取.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除追缴奖金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举报人,税务机关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但公开表彰宣传必须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举报人取得的奖金收入,依照有关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自日起施行本办法。各级地方税务局施行本办法的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会商同级财政机关解决举报奖励基金来源后分别确定。
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领奖通知(格式)  (XX)税举奖第XX号  XXX:  你(单位)XX年X月X日举报XXXX违法行为的线索情况,我们依法进行了查处。根据你(单位)举报的贡献及的有关规定,我们决定颁发举报奖金人民币XX元。请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来我中心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感谢你(单位)对税务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支持。  领奖地址:  联系电话: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章)  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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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通过税收宣传及征、管、查力度的不断加大,公民的纳税意识逐渐增强, 税务违法举报案件从整体数量上看,呈逐年下降趋势。从对案件的查处情况来看,除小部分案件举报不实外,对大部分案件的偷税行为都进行了严厉的查处。针对受理举报案件中存在的类型繁多、层次不一,对如何立案查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严厉打击税收违法行为,保证国家税收及时缴纳入库,是当前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具体的受理及案件查处的过程中,既要保证国家税收不受损失,又要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不能有效的查处涉税举报案件,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举报人的积极性。
  一、&& 近年来税务违法举报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近年来举报案件在形式、数量方面的特点:
   1、受理的举报案件多以信件为主。2005年至2007年,我局共受理举报案件45件,主要以信件、来电、来访三种形式为主,其中,信件举报& 30& 件,占举报件数的&&& 67%。从举报管理的角度和有利于案件查处的要求来看,应当提倡信件和来访举报,因为采用这两种形式的举报,举报人便于详细叙述所要举报的内容,提供有利于案件查处的线索,减少无效举报,提高案件的查处效率。
   &2、匿名举报仍然是公民举报的主要形式。我局对三年多来的举报案件统计分析,匿名举报约占全部举报案件的八成以上。采取匿名形式举报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举报人害怕遭受打击报复,这类形式的举报人往往是知情者,有一定线索;二是举报人为泄私愤或出于其他目的,在举报中主要凭主观猜测,夸大事实,又不愿意承担后果,这类举报往往提供不出具体违法事实和线索,但帽子戴得很大。后一种匿名举报,由于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不确切,未提供基本的涉税线索或证据,又无法找到举报人加以核实,使许多举报案件无从下手,增加了办案成本和办案的难度。
  3、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我局2005年受理举报案件& 19& 件,2006年受理举报案件& 14& 件,2007年受理举报案件 12& 件。经分析可以看出,近年来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数量变化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由于各级税务机关强化税收征管和加大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的力度,使偷逃骗税等违法行为有所收敛;二是近年来由于国有企业改制,在改制过程中触及到个人利益,致使不少人因自身利益受到损害而投诉所在公司有偷税行为。随着国有企业改制逐步到位,此类举报随之有所减少;三是由于近年来加大了税法宣传力度,使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普遍增强,致使有意或无意偷税的行为越来越少。
   (二)近年来税务违法举报案件常见的几种类型:
  1、企业与企业之间由于商业纠纷所致,被举报人不提供发票或提供假发票,造成举报人的经济损失,促使他们不得不诉诸于法律。
  2、在商业交易中,由于各方利益分割不均,“受欺负”的一方无奈之下,运用举报手段让对方“不得好”,投诉于税务机关。
  3、被举报人偷税,导致同行业其他纳税人的税负畸轻畸重、偏高偏低,造成举报人心理失衡,向税务执法机关寻求公道。
  4、公司职工被开除后,为泄私愤告企业有偷税行为形成的案件。特别在公司重要部门任职,象公司的会计、保管、开票人员等在企业中掌握有“秘密武器”的举报人,因多种原因在本单位受到打击报复或被开除后,甚至导致其“被炒”下岗,手里掌握公司偷税的证据,为自己泄私愤到税务机关举报原单位偷税。
  5、有的举报人处于对金钱的诱惑,通过举报的手段索取一定数额的奖金回报。这一部分人虽是少数,但却代表了某些举报人的负面心理。
  6、同行业不正当竞争引起举报。例如同是化工生产企业,甲企业产、供、销一条龙,前景非常好,乙企业生产同样的产品,经济效益不好,企业不从管理、市场等找原因,而是举报甲企业偷税企图干扰甲企业的正常生产和销售。
  7、下岗职工联合报复企业领导。企业不景气的下岗职工,由于下岗等原因,以群众、党员等名义告企业偷税,有的告到市局、告到省局,有的到税务机关告,同时还到公安等部门告,直到把企业负着人告倒为止。
  8、公民的护税意识增强,对一些偷逃税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揭露、曝光,以维护国家利益。
  对于各种类型的举报案件,举报形式多样,有电话举报、信件举报、来人来访举报、密码举报等,举报方式有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税务机关为倡导协税护税,鼓励和支持举报人的举报行为,应本着“有案必接”的原则,认真受理不同形式的举报案件,对有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及时反馈情况。
  (三)举报人对案件查处要求越来越高,反复、多层次举报现象时有发生。主要是对查案时间、定性问题和稽查结果甚为关切,有的甚至对稽查全过程进行跟踪,不仅要了解整体情况,还提出具体要求。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一是举报人对当地政府部门缺乏一定的信任度,有的片面认为级别越高查处力度越大,希望上级介入的心情急切,因此越级举报或多层次举报;有的因为当地关系网复杂,担心税务机关的执法人员陷在里面不能秉公执法,因此越级举报;有的是因为当地税务机关对举报案件不重视,查处不力,从而反复或多层次举报;个别的则因为当地税务机关与被查者有利害关系,不能秉公执法,导致反复举报或越级举报;二是举报人出于某些个人的动机,希望借助税务部门的力量达到谋取个人利益或报复的目的,这种情况下的举报人,事先已对查处结果有了一个预定的目标。所以,当税务部门的案件查处结果没有达到举报人的预定目标时,则产生重复举报、越级举报和不断的“缠诉”事件。
  二、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的立案查处情况分析
  (一)举报案件的立案标准分析
  由于受理的案件类型繁多、层次不一,对受理的举报案件应首先由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初审”。所谓“初审”,是指利用有效途径(如STAIS网等)对案件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对,如纳税人识别号、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或自然人)、经营地址等,经核对无误后,填制《税务检查登记表》,进入立案程序。
  1、经“初审”后,对下列受理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应予立案:
  (1)&&&&&& 举报人实名举报,并列举相关证据,经初审后认为应予立案查处的。
  (2)&&&&&& 举报人匿名举报,并列举相关证据,经初审后认为应予立案查处的。
  (3)&&&&&& 上级转办的各种类型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
  (4)&&&&&& 同级国税部门及征收机关转来的税务违法案件,需反馈情况的应予立案。
  (5)&&&&&& 地税等其他执法部门转来的税务违法案件,经领导批准后认为应予立案查处的。
  2、经“初审”后,对下列受理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可不予立案:
  (1)举报对象不明确。有些匿名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名称),经有效手段核对认定举报有误,也找不到知情人了解情况,也就是说,对举报的名称不相符,这种情况原则上不予立案。如果牵强靠拢于某名称而立案查处,对待纳税人是不严肃的行为。
  (2) 举报证据不详细。有的举报人对被举报对象的情况根本不太了解或者只是认为有偷税行为,或者只是根据道听途说盲目举报;有的举报人因为行业之间利益上的冲突单方或相互举报,导致偷税证据不清,往往夸大事实依据。也就是说,对举报没有事实依据的,这种情况原则上不予立案。
  (3)、同一内容多头多级举报。同一举报材料除举报给本级国税、地税、工商、公安、纪委等部门外,又举报到总局、省局转到我局。并有记录表明对同一事实已举报过两次以上。例如:龙口市一举报人举报龙口市某石材厂有偷税行为,举报内容所列举的违法事实,经核对有关资料,该案已经受理过,案件来源是省级转办,且已查处完毕,而此次举报又未发现新的违法事实。
  (4)同一内容反复举报。有些举报人因为个人目的没有达到,对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又不理解,对税务机关检查的结果不满意,进行反复举报。有些举报人因为个人的目的没有达到,反复到税务局进行没有事实的举报,甚至拿我要上访来威胁税务机关。对此类案件应慎重处理,加大宣传力度,以免产生不良影响。
  (二)对受理的举报案件一经立案,税务机关应本着“有案必查、查必有果”的原则,但对不同类型的案件,我们认为应视不同情况处理。
  1、对于实名举报、列举证据资料较详细的举报案件,税务机关应及时查处。坚持“快阅、快呈、快查、快结”,充分发挥稽查的职能作用,使每一起案件都得到有效、快速的查处。属于大案、要案的要选拔政治过硬、业务拔尖的干部组织查办。
  2、对于采用匿名举报的案件,查处的范围可视情况选择一定的比例。稽查任务较重时,选择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和案由情节较重大的,由稽查局负责查处;其他情况可由纳税人属地征收机关负责查处。
  3对案件进行查处中,对于属故意偷税的案件应严厉打击。如果被举报人不是有意偷税,而是对税法的不理解造成偷税,在确认属于这种情况的,税务机关应从税务执法服务的角度,做到既严格执法又文明服务。
  4、对举报案件首先要在举报反映的问题查清查透的基础上,如果涉及与举报有关的其他问题应一并查处,坚决摆正举报案件的查处重点,提高举报案件的查处质量,通过查处举报案件这个“敏感”问题,树立国税稽查的威信。
  三、对举报案件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举报工作是税务机关查处偷、逃、骗税等犯罪的主要渠道之一。我们在举报管理工作中,要纠正举报工作只是抄抄写写、可松可紧的认识,要不断的充实和加强举报工作队伍,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对受理举报和检查举报的人员各自的职责应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发生问题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提高举报人员的思想素质和法制意识,以举报人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举报工作好坏的标准,提高工作效率。
  (二)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税法宣传活动。普及税法,让大家都了解《征管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为广大人民群众举报提供便利条件,畅通举报渠道,并增强对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对于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及时将查处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三)强化内部制度建设。一是回避制度。举报案件的查处是一项敏感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利益问题,一定要坚持回避制度,对举报案件安排何人查处应作出精心安排,让举报人放心;二是保密制度,消除举报人的担心和疑虑。三是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制度。与公安、工商、地税、监察等部门搞好配合,对多头举报的案件,组成联合检查组共同查处。四是廉政制度。要坚决杜绝稽查人员的吃、拿、卡、要、报,解决自行化解案情违法违纪问题,确保举报案件稽查质量“零”缺限;结案及时“零”延误;清正廉洁“零”违纪;举报人满意“零”复举报。
  (四)实行举报案件的分类管理。举报没有地域限制,有城区,也有乡村,随着个体业户销售起征点的提高,对于个体(包括无证)户的举报案件可以转征收管理分局中的稽核评税岗位查处。稽查局负责查处实名举报、密码举报、匿名举报中的一般纳税人或者个体大户。这样做在于,一方面征收管理分局对个体业户了解情况,按起征点的规定查处,对无证个体户可以一边查处一边办证。反而稽查局查处无证户,只负责补税不负责办证,出现征、查链条不连接的情况。另一方面,稽查局由于受交通工具和办案经费的限制,对于大量的举报案件,也没有能力全部查处。(五)要加大查处力度,提高案件查处的实际效果。因举报案件大多具有隐蔽性,查处起来难度较大,来自方方面面的阻力也比较大,既要公正公平的给举报人一个交代,同时也要有理有据地打击各种涉税违法行为,并将检查结果按时报送上级部门,使举报案件从受理、立案、查处到结案、上报都达到规范化、程序化和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对举报案件工作的管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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