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目录之内、限额以下的物品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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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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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单位、各区县(市)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湘财购[201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长沙市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附件:长沙市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 长沙市财政局
2014年1月15日
长沙市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土地、建筑物及构筑物;
2、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1)办公自动化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服务器、UPS电源、碎纸机、传真机、速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照相机、摄像机、投影仪及显示屏等;
(2)网络设备:网络交换机、网络路由器、无线局域网产品、网络存储设备、网络测试设备、网络监控设备、网络安全产品、网络应用加速器;
(3)通用软件及专用软件。
3、交通工具:公务车辆、专用车辆、改装车辆;
4、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不含中央空调)、微波炉、吸尘器;
5、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办公用品、文教用品、清洁用品、纸张、硒鼓、碳粉、U盘、光盘、移动硬盘等;
6、家具用具:办公家具、厨卫用具;
7、图书档案设备:密集架、档案柜、保险柜、货架、专用消毒柜、温湿度测控仪等;
&&& 8、电梯(不含工程内的);
9、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通信设备、广播电视电影设备,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通用设备;
10、工程机械、环卫设备、安全生产设备、农机农具、医疗设备、检测专用设备、殡葬设备及用品、水上交通运输设备、道路交通设施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变配电设备、专用仪器仪表等专用设备;
11、图书及资料:教科书、教辅资料、图书、电子书刊、其他出版物及资料等;
12、服装及被服装具;
13、建筑材料:天然石料、木材板材、建筑涂料等;
14、药品;
&&& 15、电线电缆;
&&& 16、救灾物资;
&&& 17、防汛抗旱物资。
(二)工程类(100万以内)
1、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2、供水、供电及燃气工程;
3、绿化工程。
(三)服务类
1、信息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与升级服务、信息化建设、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服务、信息化工程监理服务、测试评估认证服务、运行维护与运营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2、电信和信息传输服务:电信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数字传输服务、卫星传输服务、其他电信和信息传输服务;
3、租赁服务:计算机设备和软件、办公用房、办公设备、车辆及运输机械、舞台机械及灯光音响设备等租赁服务;
4、维修和保养服务:计算机设备、办公设备、公务车辆、空调、电梯等维修和保养服务;
5、会议和展览服务:会议、接待、培训定点服务,会展服务;
6、商务服务:法律、会计、审计、税务、评估、拍卖、资产处置、专业技能及特殊行业培训、广告、市场调查和民意测验、社会与管理咨询、印刷和出版、采购代理、公务出行等中介服务;
7、专业技术服务:地震安全评价、安全影响评估、环境影响评估、水土保持评估、节能评估、防洪影响评价、测绘、地质勘测等专业技术服务;
8、工程咨询管理服务:工程咨询、评估咨询、工程设计(含装修设计)、工程勘察、工程检测、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造价咨询等服务;
9、物业管理及安保服务:物业管理、公共设施清洗保洁、安全保卫等服务;
10、公共设施管理服务:城市规划和设计、市政公共设施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城市市容管理等服务;
11、金融服务;
12、保险服务:公务车辆保险、特种行业人身意外保险、重点工程财产险及运营险;
13、公共卫生服务:水污染治理、空气污染治理、噪音污染治理、危险废物治理、其他无害固体废物处理等服务;
14、公务车(含特种设备)加油定点服务;
15、课题研究。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制度。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已实行协议供货、网上竞价、定点采购的,采购人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采购制度规定;限额标准以下且未实行协议供货、网上竞价、定点采购的,采购人可自行实施。
具体限额标准为:
(一)货物和服务类
市级:单项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5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县(区、市)级:单项5千元以上或者批量2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二)工程类
1、工程项目
市级: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县(区、市)级: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2、工程相关服务项目
市级:单项3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与工程相关的服务项目;
县(区、市)级:单项2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与工程相关的服务项目。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采购。具体数额标准为: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和服务; 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四、有关说明
(一)单项采购项目是指单个品目或专项预算资金采购。由财政安排的专项采购项目,以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投资为准。批量采购项目按本年度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总量为准。
(二)复合采购项目,是指一个采购项目中既含有货物又含有工程或服务的采购项目,按照采购资金比重较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有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测、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
五、相关要求
(一)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必须按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财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实施。
采购人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肢解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违法逃避政府采购监管或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是各采购单位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有关单位编制专项计划的依据,也是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必须以此依据认真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
(三)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规定办理进口产品论证和审批。政府采购应当执行国家节能环保政策,支持“两型社会”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采购人按照《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长财采购[2012]12号)规定,在预留预算份额、设置评标标准、落实评审优惠、减轻经营负担、推进融资和信用担保等方面对中小企业给予政策扶持。
采购人按照《长沙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支持两型产品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长财采购([2013]49号)和《长沙市关于鼓励采购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产品的暂行办法》规定,制定采购两型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单位)采购两型产品、自主创新产品采购的预算管理,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列入《湖南省政府采购两型产品目录》和《长沙市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产品目录》的产品,可以选择首购、订购或者实行评审优惠等措施增加两型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在政府采购市场中的份额。
(四)严格执行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制度,凡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项目以及与之相关的工程服务项目,按《关于明确工程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09]14号)执行,即:10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工程,或50万元以上工程服务项目,按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并实行政府采购备案制度;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按政府采购法及有关制度规定的程序实施;对已建立政府投资中介机构库的工程服务项目,按政府投资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实行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或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评审。
(五)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区、县(市),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由当地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方式选定不少于三家采购代理机构承担。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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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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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财购〔2016〕2号)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省辖市财政局,各省直管县财政局:
《河南省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 &&&<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3" month="2" year="年2月3日
河南省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也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 注:本目录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制定,
&&&& &&&&&目录项目的具体内容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对应内容解释确定。
&&三、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省级各部门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即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采购,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工程实行招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 市级(含省直管县和财政直管县)采购限额标准不低于10万元(含10万);县级采购限额标准不低于5万元(含5万元)。具体限额标准由各省辖市(含省直管县和财政直管县)人民政府确定。
&&四、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省级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含120万元),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 市级(含省直管县和财政直管县)货物或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低于80万元(含80万元);县级货物或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具体数额标准由各省辖市(含省直管县和财政直管县)人民政府确定。
& 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有关规定执行。采用招标方式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五、有关要求和说明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 程和服务属政府采购范围,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 务,可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自行采购。
&& (二)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级(含省直管县和财政直管县)以上财政部门批准。
&&&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品目,执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相关规定。
&& (四)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按照定额标准执行,采购单位不再进行政府采购计划和合同备案,按有关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要求审核支付。
&& (五)没有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
& (六)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含省直管县和财政直管县)可根据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后实施。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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