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没有农民房土地证的,农民可以私自垫路吗

农村土地证有什么作用?不得不看!
内容摘要:什么是农村土地证呢? 农村土地证,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依据。那么农村土地证有啥作用呢?
& & & & & & &&什么是土地证呢? 农村土地证,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依据。那么农村土地证有啥作用呢?
  土地证作用就是拥有该地块的合法使用权,受法律的保护。土地证上会注明该土地的地理位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使用者等相关信息。土地使用者可以自己使用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也可以把土地使用权转让、作价出资、出租或抵押。
  下面是土地证的具体作用,在什么时候可以发挥它的作用:
  (一)、所谓土地使用,是指按照土地的自然属性、法定用途或约定方式,对土地进行的利用。根据物权理论,土地使用权是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属于用益物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但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生产,因此,以下所指的土地使用,主要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
  (二)、土地使用权的行使。土地使用者可以自己使用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也可以把土地使用权转让、作价出资、出租或抵押。
  (1)、按约定或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注意:(1)转让方必须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和利用土地。例如,转让房地产,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需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2)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应当签订转让合同。(3)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4)办理过户登记。(5)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6)受让方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7)受让方使用土地的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3)、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将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后,作为资本出资或入股,用于合资、合作、联营等,并按出资数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如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应注意:(1)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作为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作价。但是,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2)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如果土地使用者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合作、联营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发生转让,不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果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向公司、企业法人投资或者与他方成立公司、企业法人等,则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土地使用权抵押应注意:(1)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应随之抵押。(2)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3)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5)、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租赁应注意:(1)出租人必须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和利用土地。(2)出租人应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同土地使用权同时租赁。(3)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4)承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5)出租人应当办理登记。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除符合下列条件的以外,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1)土地使用权人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4)依法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5)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三)、土地使用权的限制。是指土地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批准文件规定的条件、方式、用途等使用土地,违反了这些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禁止闲置土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土地,国土资源部于日发布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该办法对闲置土地的情形、处置方案、土地闲置费、收回闲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及对闲置土地的利用等作了详细规定,这里不再赘述。
  (2).禁止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根据《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建设用地分为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等8大类32小类。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或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有权机关批准,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处罚。
  (3).禁止自行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转让、出让、抵押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让、抵押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但是也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即转让方、出租方必须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转让合同、出租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并且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四)、土地使用权的终止。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或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1).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但应依法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否则,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等原因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另外,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等的规定,国家可以强制收回土地使用权,如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3).土地灭失。《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土地灭失是指因地震、火山爆发、洪水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实际使用价值的消失,致使土地使用者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或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利用土地,从而终止土地使用权。对于划拨土地,国家可以另行划拨一块土地给原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对于出让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可请求退还土地灭失部分剩余年限的出让金。
&&责任编辑:中国农村网,孙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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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父母建房办土地证能否有我的名字?
浙江国土资源厅
】【】【】
问:我父母(农民)村里批的一间宅基地造房子,我是居民,我们那儿农村房子都是没有房产证的,可以申办土地证,土地证上写我父亲和我名字是否可以。
答:您好!对您咨询的问题现回复如下:办理土地登记的前提条件是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具体土地使用权人需依据具体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来界定,即政府部门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等。现行我国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限制城镇居民使用农村宅基地。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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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有两个宅基地,一个是我爷爷的一个是我现在住着,我们家是农村的,可是我爷的宅地我没有土地证?我爷
我家有两个宅基地,一个是我爷爷的一个是我现在住着,我们家是农村的,可是我爷的宅地我没有土地证?我爷?
找村委会开据证明!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寻求变更手续!。
就是你不能造房子。一般情况下你爷爷的就是你的不是,但可以私下出售的,现在政策是农村一户一宅,没人会来争的
要办过户才能是你的
肯定不是你的了
没有土地证就不是
我问咨询一下农村现在的宅基的问题,我们家有两个户口本是不是应该有两个宅基地呢?……
是的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你们的情况可以申请宅基地
我家有两个宅基地现在将户口分开可以吗……
可以的。以山西省为例,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有完全...
一处宅基地,两个宅基地证,户名不同,请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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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宅基证上写的是你的名字,那么所有权人就应该是你。涉及到拆迁补偿也应该是给你补偿。去当地政府设置的...
我问咨询一下农村现在的宅基的问题,我们家有两个户口本是不是应该有两个宅基地呢?……
宅基地批与不批的事儿,不是法律管的了的事。
为什么一个儿孑两块宅基地,我家两个儿子还是一块宅基地为什么为什么。……
只要孩子已达婚龄,确需宅基地的,可以申请批准使用宅基地。如果拥有两处宅基地的农户,孩子没有达到结婚年...
我们家里有两个户口本和两个门牌号,是不是可以有两个宅基地……
我们家里有两个户口本和两个门牌号,是不是可以有两个宅基地 我们家里有两个户口本和两个门牌号,是不是...
我家是农村的,有俩处宅基地,一个写的我妈的名字一个是我嫂子的名字……
关键是什么影响 这些东西都是需要农村户口的 也就是说需要所有者的 都是自己家人,就不要多想了
我家户主是我公公,我家有两块宅基地,都盖有房子,都有宅基证,一个是我公公的名字一个是我丈夫的名字,……
有你老公名字的宅基地有效的,否则不能盖房子。你们和公公只是没分户而已。
我家是农村。我们有两个宅基地,现居住在新的宅基地,老宅基地现在正空闲。请问村集体能否收回我家老宅基……
法律里面有收回宅基地的规定,违反一户一地的规定以及闲置超过两年都符合收回规定,政府可以无条件收回,当...
按政策,新农村规划中多余一处宅基地在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可以修建或转让。
各省在土地法实施办法中对于“户”都有不尽相同的规定,但均没有以人口多寡为申请宅基地条件。一般性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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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只对你原有的住房面积负责赔付,你说的那要能行把家里分成十个户,那就是十个宅基地,那还不发财
分户的条件是什么呀
一户一地规定里面的户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不是群众随便倒腾的,另外就是不符合规划的宅基地不予批准使用...
其实挺简单,找公证处吧。
有,你可以确定从那一方向走。
关键是什么影响 这些东西都是需要农村户口的 也就是说需要所有者的 都是自己家人,就不要多想了
可以,但是需要符合“分户”的条件。这个在《土地管理法》以及《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里面都是有规定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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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旧房屋没有土地证的,想补办土地证如何办理?
农村旧房屋没有土地证的,想补办土地证如何办理?
提问人:东奔西走
受理单位:平南国土局
状态:已回复
浏览:1198
提问时间: 23:05
&请问县国土局,我老家有间旧房屋(泥砖屋),破烂不堪,需要拆除再建,可是没有土地证,想补办土地证如何办理?盼贵局有关部门给于答复,谢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平南国土局网络发言人
受理时间: 11:05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我部门已受理,请耐心等待回复。
平南国土局网络发言人
回复时间: 11:05
这位网友您好,对于你提出的问题,你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条例去办理,详见下文,也可以到当地国土所咨询。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二)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11条第2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由平南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平南县人民政府批准。四、行政审批条件<span style="font-size: 19font-family: 仿宋_GB年2月1日施行的《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span style="font-size: 19font-family: 仿宋_GB年1月1日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1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暂行规定》及《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行政审批条件为:(一)土地权属来源清楚无争议、权属合法、证明材料齐全;(二)地籍调查成果材料齐全,符合《地籍调查规程》要求。五、实施对象和范围辖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六、申报材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材料(身份证需双面复印):1.单位用地: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法人代表证)及身份证复印件;2.个人用地:户主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3.委托办理: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分证复印件。(三)土地权属来源:1.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许可证及审批表(原件);<span style="font-size: 19font-family: 仿宋_GB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已经使用的宅基地,提交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及基层人民政府的证明材料,比如《土地权属来源报告书》等。在城镇规划范围内的,还需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建设用地工程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3.涉及拆迁安置的,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1份)及被拆迁户的土地证原件。(四)地籍调查表(原件);(五)具有测绘资质机构出具的宗地图5份(原件);(五)张贴或刊登经土地部门审核后的《土地初始登记公告》的证明材料(原件);(六)其他证明材料:国土部门审查材料时,认为还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未有注明数量的各提交一份,提供复印件的要核原件)。七、办结时限1.法定办结时限:20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按初始登记的办结期限为30日。地籍调查期间进行的宗地测量时间、指界时间、公告时间、异议复查时间不计算在办结期限内。)&&&&&&&&&2.承诺办结期限:10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㈠土地证书工本费(计价格[号):(计价格[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1.个人(普通)5.00&& 元/本&& ;2.单位(普通)10.00元/本;&&&&&&&&&&3.单位、个人(特制证)20.00元/本。(二)权属调查费(桂价涉字[号):(桂价涉字[号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中的第四条第一、二、三、四、五项。1.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个人:0.05元/㎡。十、咨询、投诉电话1.咨询电话:2.投诉电话:
(该部门已经在贵港市网络问政平台实名认证,发言代表该部门立场,请网友对部门回复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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