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户口有患重病而又离异无房网如何申请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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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户口农转非,30岁离异,户口跟母亲在一块,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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蕞好去有关部门咨询一下 查一下 确定一下就可以了
其他的你可以满足的 就是工资低了的 谢谢
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9600元(含39600元)、人均财产低于120000元(含12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1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43560元(含43560元)、人均财产低于132000元(含132000元)。
也要根据收入来定的 ,假如你们收入一个月4000快话,肯定不行
其他还可以满足,不过您的收入低了点,目前的政策还不可以。
经济适用房是要根据你们家庭收入来决定的
也要根据收入来定的 ,假如你们收入一个月5000快话,肯定不行
申请经济适用房是要达到标准的,这个有关部门会去查的,看你符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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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life/15/452.html
―、项目名称: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二、政策依据:
  《上海市经济适用房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三、受理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
  1.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2.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三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 (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 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 前述标准上浮2096,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 元(含7.2万元八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5.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 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
  四、申请材料:
  1.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 对象”)以及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本人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表。
  2.申请对象或者其他同住人(指除申请对象之外,其他参与住房面积核査或经济状况核定的人员, 下同)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对象或者其他同住人的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等户籍或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对象或者其他同住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应提交法院离婚判决书 (民事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对象或者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住房已被征收 (拆迁)的,需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 (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对象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的收入证明:
  (1)在岗人员(包括实习、见习人员)及外地在岗人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从业人员收入证明》、 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加盖公章的工资单或者 工资签收单;若为劳务派遣人员,还应提供:劳务派遣关系证明,若为出租车司机,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出租车司机营运信息及收入说明》:
  (2)长病假人员、内退人员、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人员及外地离岗人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从业人员收入证明》;
  (3)协保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无业人员、自由职业者、自谋职业人员、自主创业人员应提供:户口所在街道(镇)人保部门出具的证 明:若为外地失业人员、外地无业人员应提供:当地县级以上人保部门出具的证明;
  (4)本市办理离、退休人员、高龄无保障人员应提供:养老金银行存折明细;外省市办理离、退休人员、支内回沪人员应提供:养老金银行存折明细或发放部门出具的养老金证明;
  (5)现役军人应提供:所属部队出具的收入证 明或士兵证;若为已转业(复员〉或退伍人员,应提供转业(复员)证明或者退伍证明;
  (6)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应提供:营业执照、 户口所在街道(镇)人保部门出具的证明;
  (7)非正规组织负责人应提供:非正规就业劳 动组织证书;
  (8)出租房屋人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9)需要核对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属于非农就业状态农业户口的,应提供:《从业人员收入证明》、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或者工资单(条);属于其他状态农业户口的,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
  7.申请对象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
  (1)拥有机动车辆人员应提供: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情况申报表;
  (2)拥有股票人员应提供:指定交易或结算券商出具的对账单(交易明细);
  (3)拥有债券人员应提供:债券凭证;
  (4)拥有基金人员应提供:基金对账单;
  (5)拥有商业保险人员应提供:保险合同;
  (6)拥有本市非居住房屋或外省市房屋(含非居住房屋)人员应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属凭证 (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照片及房屋情况申报表;
  (7)拥有公司或企业股份人员应提供:营业执照、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或者验资报告、股权比例书面协议、股权变更协议等。
  8.申请对象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出售、 赠与、支取财产价值超过30000元(含30000元)的, 须提供合理说明、资金流转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 & 9.其他与经济状况核对有关的材料。
  10.申请对象或者其他同住人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11.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家庭应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时,应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作出诚信承诺,提交申请材料,并 委托相关部门对所报材料进行核查;
  2.受理。街镇廉租住房受理部门收到申请家庭提交的材料后应进行预审,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需要不齐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不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曰起即为受理。
  3.公示、登记。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区进行公示。
  4.摇号。符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根据选取房源情况取得摇号资格。
  六、受理部门
  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七、办结时限:
  视具体情况而定
  八、收费标准:
  九、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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