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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条例来啦~最高偿付额50万(附独家图解、最全解读)
  存款保险条例将于五一起实施,最高偿付限额50万。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0号
  《存款保险条例》已经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存 款 保 险 条 例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
  (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四)归集保费;
  (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
  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
  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第九条 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第十一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
  (一)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
  (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十二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核查:
  (一)投保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调整适用费率的,对涉及费率计算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二)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可能存在问题的,对其存款的规模、结构以及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差别费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
  第十六条 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进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其适用费率。
  第十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保护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二)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
  (三)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拟订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选择前款规定方式时,应当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第二十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收取保费;
  (二)违反规定使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三)违反规定不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保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录并作为调整该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的依据: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时、足额交纳保费;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者报送虚假的信息、资料;
  (四)拒绝或者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核查;
  (五)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投保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公示。投保机构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还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0.05%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决定接管、撤销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独家图解
  一张图看懂存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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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没有存款保险制美国将更惨
  2015年,酝酿长达21年之久的存款保险制度终于呼之欲出。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在当前的经济新常态下,对于保持定力,稳步推进改革,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大意义,将为中国经济稳健运行架构起一张强大的安全网。
  存款保险制度受到国内外的高度关注,也引起了很多不必要的担心。当前分两种看法,一部人认为存款50万以上就有不兑付的风险,另一部分人认为国家就可以以此来免责。对待这样的问题需要站在更高、更全面的角度来看,因为银行的风险传导非常快速,会产生&多米诺效应&,一家银行出事就会引起系统性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对存款人提供更大的保险,而不是免责。金融体系的安全,存款人的权益才能得到保证。中国保险制度的诞生过程和国外的经验都可以充分说明这个问题。
  2015年,酝酿长达21年之久的存款保险制度终于呼之欲出。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在当前的经济新常态下,对于保持定力,稳步推进改革,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大意义,将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为中国经济稳健运行架构起一张强大的安全网。
  存款保险制度伴随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运而生,在这20多年的准备当中,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借鉴了全球各国的成功经验。早在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议》首次提出了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成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课题组来研究存款保险制度。
  2004年,《存款保险条例》起草工作正式提上了日程。2007年,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推行存款保险制度。200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当中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因国际金融危机而搁置。
  2010年,国务院决定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并由央行牵头制定具体方案。2012年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央行表示将择机推出存款保险制度。2013年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健全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机制。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存款保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存款保险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制度
  在经历了上世纪大萧条中超过30%的银行倒闭之后,美国在全球率先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agall Act),设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抑制和降低因个别金融机构的倒闭而造成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这不仅能够提高市场对金融机构的信心,而且可以有效降低金融风险,进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截止2012年,全球已经有超过111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不仅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的二十多个国家基本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就连原来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也都纷纷建立起了存款保险制度。
  2008年美国发生了比大萧条更为严重的金融危机,而存款保险制度则一定程度上挽救了美国,配合立法(多德弗兰克法案)以及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举措,使得美国逐渐从金融风暴中走出来,而且在2014年三季度恢复到高达5%的增长。
  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由于存款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恐慌情绪蔓延势必导致挤兑,破产倒闭银行会成千上万家,美国经济将会遭受毁灭性的打击。而在金融危机波及欧洲导致英国前五大的北岩银行遭到挤兑等后,同样是由于存款保险制度,才使得深处银行危机乃至欧债危机漩涡当中欧洲经济能够免于崩溃,没有发生多米诺骨牌连锁反应。
  因此,正是由于存款保险制度对于存款人的保护作用,存款保险制度才与金融审慎监管和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功能这三者一起被公认为金融安全网最重要的三大基本要素。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得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优化金融结构,是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制度建设和推进金融改革的重要制度保障。
  由于银行是利用流动性负债(存款)为流动性资产(贷款)提供融资,这种通俗讲七个帽子盖十个瓶子的银行经营特点就容易遭到挤兑的冲击,而银行提交的存款准备金并不足以保障银行的稳定性,无论是多么稳健经营的银行都经不起大规模的挤兑,而银行的挤兑或破产又极具传染性,一家银行出现问题所产生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就可能会引发更多的金融机构倒闭,引发系统性风险。
  因此,存款保险制度成为保障银行稳健经营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重要制度安排。
  存款保险制度是中国经济稳健的安全网若没有存款保险制美国将更惨
& & &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比较
  由于各国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不同、法律制度以及文化背景的差异性,由于要规避一些道德风险等,各国在实践当中也形成不同特征的存款制度安排。
  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属于功能完善的&风险最小化型&。根据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规定,由联邦政府和联邦储备体系共同出资组建联邦存款保险机构(FDIC),1934年联邦存款保险机构正式投入运营,标志着全球第一个国家存款保险制度在美国正式建立。
  英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属于功能单一的&付款箱型&,1973年-1974年,英国发生了大规模的银行危机导致英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英格兰银行组织由各大清算银行出资成立&救生基金&,向26家银行提供1.2亿英镑的短期贷款资金援助得以解困。为此英国国会通过了《1979年银行法》,决定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并在1982年成立了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
  日本的存款保险机构属于&成本最小化型&居于英美二者类型之间,称为&中间型&。上世纪早起日本就多次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议案,直至1971年日本颁布了《存款保险法》,并设立了日本存款保险机构(DICJ)。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也是伴随日本的金融改革而应运而生的,为保护金融机构存款人利益,并维护金融稳定。
  存款保险制度是增强金融安全网、防控风险的重要制度设计
  首先,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推进我国正在进行的金融改革,有助于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无论是商业银行改革,还是民营银行试点,银行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与存款人的保护都离不开存款保险制度。
  在存款保险制度推出之后,所有的商业银行都成为平等的市场主体,都以同样的存款保险制度为保障,一旦面临银行破产清算,就会有既定程序来迅速补救,存款人会得到有效的保护。目前存款不搬家的情况下,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就能保护99.6%以上的储户的存款会得到完全的保护。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有利于提高市场的信心,推动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稳定。
  其次,存款保险制度推出有助于缓释和降低系统性风险。在经历了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之后,全球进入了去杠杆化的过程,而我国作为快速发展的经济体,也面临着去产能、去杠杆的过程,进入了经济增长速度放缓、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新常态。而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恰恰是有利于将潜在的风险显性化,通过这种市场化的制度设计来释放风险,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最后,存款保险制度是在面临银行破产倒闭时可以通过存款保险制度将破产成本最小化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更好地加强金融监管和防范风险的重要战略举措。通过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能够保障金融监管各司其职,央行和银监会可以更好地防控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央行在监管时也能够更好地独立行使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权力,并促进市场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提高金融配置资源的效率
  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降低风险,促进金融稳定,更重要的是有助于通过竞争来提高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所有的商业银行,无论大小,无论国有民营,都站到了同一起跑线上,处于同样平等竞争的市场主体地位。
  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的最高赔付限制,存款人为了规避风险就会将存款更加分散地存放到多家银行或直接用于投资,这不仅会促进市场主体间的竞争,而且有助于实现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会促使银行金融机构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和金融产品创新力度,进一步促进银行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投资效率。
  此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还有助于将原来通过政府看得见的手来监管和处置不良资产,变为通过市场规律,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自动地起到调节资源的作用,提高金融配置资源的效率。
  由于大多数存款者属于风险偏好中性或厌恶型,因此,在没有正式存款保险制度推出之前多会选择大型银行来存放,其背后隐含着的是投资者认为这些所谓的&大而不能倒&的大型银行背后会有国家信用背书,认为这种隐形担保能保障存款的安全。
  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无论是在大银行还是小银行,存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存款人所得到的存款安全保证都是一样的,可能会导致部分在一家银行存款额超过50万以上的储户考虑将存款分散到多家银行存放。
  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有利于促使有较多资金的存款人把存款分散或拿来直接投资。所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解决久治不愈的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有利于引导利率下行。因此,存款保险制度不仅保护了存款者的利益,也有利于保护中小金融机构,保证所有商业银行能够一律平等地参与市场公平竞争。
  总之,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是深入推进金融改革的必经之路,保障利率市场化的稳健推进,不仅能够起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而且是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的重要制度保障,是提高金融效率和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的重要制度安排。
  (本文作者介绍:人大重阳是一所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由上海重阳投资董事长裘国根先生向母校捐款2亿元的主要资助项目,中国人民大学校长、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陈雨露教授担任院长。)
  小贴士
  为什么要搞存款保险?
  为什么要搞存款保险?什么样的存款能得到保障?保费由谁来负担?对于一系列热点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和专家给予了解答。
  保护存款人权益的重要措施
  对百姓而言,存款保险制度有些陌生,但其实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特别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多国存款保险制度有效避免了挤兑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普通储户的利益。
  &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宗良指出,存款保险制度主要出发点是加强对存款人的保护。通过法律程序明确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更好地起到稳定人心、增强信心的作用。
  一旦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完毕,我国将形成包括央行最后贷款人职能、银监会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道金融安全网。
  最高偿付限额可覆盖99.63%存款人的全部存款
  存款保险制度和百姓关系最密切的指标就是最高偿付限额。这次公布存款保险条例明确,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央行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
  50万元限额够不够用?央行根据2013年底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测算,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
  &这意味着,绝大多数存款人的存款能够得到全额保障,不会受到损失。&央行有关负责人指出,这个限额也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可根据经济发展等因素调整。
  保费不用储户承担
  存款保险制度虽然名为&保险&,但和一般理解的保险并不一样,保费并不用老百姓来承担。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国家金融安全网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金融机构按规定交纳的保费。&央行有关负责人介绍,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后,只是小比例地向金融机构收取保费,费率水平远低于绝大多数国家的水平。
  央行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收取保费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通过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制度,促进公平竞争,形成正向激励,促使银行审慎经营和健康发展。
  有利于民营中小银行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进,不仅是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举措,还是金融改革推进的重要一步。
  一直以来,我国银行业结构以大银行为主,民营中小银行发育不足。这已成为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的重要原因,也是百姓对银行业服务态度和质量感到不满意的重要原因。
  郭田勇分析,在没有存款保险制度时,老百姓觉得银行&越大越保险&,存款向大银行聚集,中小银行自然生存空间很小。
  &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大大增强中小银行的信用和竞争力。&央行有关负责人指出,存款保险将为大中小银行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推动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同等竞争和均衡发展。
  (来源:大连日报 由于篇幅所限,未经作者同意,内容有删节。)
  中小银行迎来新机遇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体系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对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和深化金融改革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也是保证银行间公平竞争和促进民营银行健康发展的重 要保障。无论是从理论分析还是从国外实践来看,存款保险制度对完善金融安全网、稳定金融体系、防范系统性风险都将起到重要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对中小银行更有利
  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会使大型银行的国家背书退出,让不同规模的商业银行处于同一显性担保之下,有助于促使银行提高风险约束,同时促进大中小银行之间的公平竞争,是金融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制度基础。国有大型银行占有近50%的存款,行业集中度较高,一直占据行业主导地位。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对中小银行、民营银行是重大利好,有利于它们公平获得存款,从而促进其平衡健康发展。
  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天然联系很难打破。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的意义就是政府隐性担保的退出,代之以显性担保,使存款人对各类型银行都持有一样的信任,从而促进公平竞争。但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形成的自然垄断优势使得其他中小银行还不具有完全公平竞争的地位。出台存款保险制度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中小银行的竞争地位,但短时间内还很难根本缩小中小银行与大型国有银行之间在竞争上的天然差距。如果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的关联不被打破,中小银行发展及民营资本创办银行的竞争劣势在短期很难根本改变。
  由于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悬殊,50万元偿付限额可能会对少数存款流动产生影响。存款保险制度设计的目的之一就是最大程度保护中小储户的利益,从这个角度看也有利于中小银行。根据央行数据,50万元的赔付额度可以覆盖99.63%存款人的全部存款,已经达到人均GDP的12倍,远高于国际平均保障水平。因此,存款保险制度不会带来存款的大规模迁移。50万元限额以上的账户主要是企业客户及高净值客户,这些大客户熟悉银行经营情况,与银行业务关系更紧密,而且很多是派生存款,存款的稳定性较强,预期也不会出现大额存款大幅流动的现象。
  中小银行应抓住发展机遇
  中小银行需要认真思考如何抓住机遇,在不断的市场化进程中保持优势。中小银行以后的发展方向是小而精,业务方向必须具有差异化优势,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找到生存空间。
  存保制度出台后,大规模的存款迁移是不太可能的,少数存款可能会逐渐向声誉好、品牌影响力高的&好银行&聚集。银行有必要借助数据挖掘技术对现有客户群进行分析,根据以往经验及参数设置建立客户优化服务机制。客户分析不应只是从单一的存款规模维度,而要对客户的多维属性进行深入研究,合理定位其多元化的金融需求,从客户需求角度提前做好客户服务。
  进一步终端下沉,重视&长尾&客户群。99.6%的储户存款余额是在存款保险赔付范围以内的,这些客户对存款安全更有信心,存款也更加稳定。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储户的平均存款余额在6万元左右,50万元以下客户是典型的&长尾&客户群,净值低但数量庞大。&长尾效应&的典型案例就是2013年开始的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产品,其依靠较好的客户体验和较高的理财收益在短期内聚集了非常多的客户和资产。目前,余额宝客户已破亿,其规模已经逼近民生银行的零售资产规模,而这个成绩的取得只用了一年多时间。商业银行的竞争核心之一还是存款的竞争,这些低净值客户的廉价存款对银行发展至关重要。因此,中小银行发展必须摈弃&抱大腿&的思维,大力做好视角下沉和机构下沉,利用规范化、标准化的金融服务增强客户粘性。
  进行小微市场细分,走差异化经营道路。目前我国大中小银行业务布局基本相似,只是规模不同,而在战略上没有太大区别。存保制度的50万元赔付限额使得高净值客户肯定更多考虑运行稳健的银行,所以中小银行就必须在如何服务好低净值个人客户和小微客户上多研究。统计显示,我国90%以上的企业存款(主要是小微企业存款)在50万元以下。因此,存款保险制度对小微企业是重大利好,小微领域的竞争也将更加有利于中小银行,而目前几乎无差别的业务模式、商业策略只会造成竞争低效化,而不利于银行树立明显优势地位。诸多中小银行需要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专业能力,在市场细分中确定目标客户,例如有特色的信贷服务、完善的企业账户管理或者特定区域内的小微企业客户群等,以便捷服务、灵活方式、低门槛、高利率等增强在小微领域的竞争力。
  做好客户服务管理,改善客户体验。存保制度推出一方面会促使大额存款客户更关注银行经营风险等,另一方面也会使客户较为看重银行的服务水平。虽然很多银行都提出&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但是真正可以做到以客户中心的银行却极少。在过去,客户虽对银行服务也有不满,但是受限于安全、方便等考虑,服务造成的客户流失并不明显。但是存保制度使得大中小银行在安全方面均有保障,服务质量的好坏将成为影响客户选择的主要因素。一家银行究竟需要为客户提供什么样的服务,这应该成为银行管理者们认真思考的问题。首先要彻底改变从银行角度出发的思维惯性,风险管理、业务运营都要逐渐转向从客户体验角度进行设计。要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客户对银行的需求已经不只是简单的存款,以后对消费信贷、余额理财、保险规划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更为看重,这都迫使银行提高专业服务能力。
  未来发展民营银行、推进利率市场化都是大势所趋,用市场化的手段来化解风险也是大趋势。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市场化的前提,必须要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中小银行也需提前做好应对措施和战略调整。(杜华东 本文受博士后科学基金支持 作者单位:中国民生银行博士后流动站 来源:中国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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