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地区几家企业能一起做地质灾害评估规范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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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预防第二十一条——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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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预防第二十一条——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释义】本条是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规定。
&&&&&& 一、本条所称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或者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本条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对建设工程诱发或者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作出评价,提出防治措施,编制评估报告的技术活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具体流程是:地质灾害评估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收集相关地质资料以及到现场进行现场调查(含简单勘察)→针对建设项目工程分析确定评价范围→进行地质灾害调查,确定灾害类型和评价要素→进行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进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措施和建议→编写并提交评估报告或者说明书。
&&&&& 二、我国是世界上地质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其中80%以上的地质灾害是由于人类违背自然规律的各种工程活动造成和诱发的。近几年,随着我国基础设施的大规模建设,人类不合理的工程活动造成或者诱发的地质灾害数量剧增,危害加大,究其原因:一是工程选址时不考虑地质环境条件,将居民点、重要工程选在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地方。最典型的是三峡移民搬迁中湖北省巴东新县城的建设问题。由于新县城选址时未做地质灾害评估,在许多高楼建成之后才发现新县城建在了一个古滑坡群上,致使1995年新县城连续出现严重的滑坡灾害,损失惨重。二是不适当工程活动的诱发地质灾害,如在工程建设中大量开挖坡角、随意堆土弃渣等。比较典型的有1994年乌江鸡冠岭因小煤矿开采引发大规模崩塌,造成乌江断航,经济损失高达8亿元;还有2001年5月重庆武隆县县城江北西段,由于规划选址和高切坡处理不当,造成人为诱发垮塌事故,致使79人死亡、4人受伤。很多事实业已证明,只有在项目选址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在后续勘查、设计中采取有针对性措施,或避让或预防或整治,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减灾效果。否则,就会事倍功半,后患无穷。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大规模发展,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还会大幅度增加。只有建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才能控制和减少地质灾害,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的危害程度。因此,本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过程中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三、从1999年开始,根据国土资源部第4号部长令,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并制定了相关的技术要求和规程规范,全国31个省(区、市)先后开展了这项工作。其中,还有近20个省(区、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作出了明确规定。与此同时,国家有关政策文件也相继肯定了这一制度。比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中规定:“对城市规划区内地质情况尚不清晰的,必须加强和补充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时,必须充分考虑建设用地条件;凡没有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未考虑建设用地条件而批准使用土地和建设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在有可能发生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危险的斜坡上进行修路、建房、取土等工程活动,必须事先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工程勘察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2001〕85号)中要求:“新建矿山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日,国办发明电〔2003〕29号)中规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工程建设中(后)引发和加重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作出评价。”
&&&&&& 通过5年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实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规范约束工程活动,从源头上控制、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方面有助于政府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的科学决策,预防地质灾害,最大限度地降低建设工程风险和维护费用。如2000年所做的沪瑞国道主干线地质灾害评估,对浙江常上港大桥岩溶塌陷问题进行了充分分析论证,调整了岩溶发育区的桥桩位置,减少了损失,确保了大桥的安全;再如2001年所做的国家重点项目西气东输工程灾害评估,修改了两处穿越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路线,为国家节省了大量的投资。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可见,进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既有实践基础,有对规范、约束人类工程经济活动,减少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在本条例的起草、审查、论证过程中大家对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意见是一致的,但是,对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在基本建设程序中的哪个阶段上进行评估,则存在着不同的意见。
&&&&& (一)关于评估的范围。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均应进行危险性评估;第二种观点主张,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均应进行危险性评估;第三种观点主张,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外的重大项目应进行危险性评估;第四种观点主张,所有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均应进行危险性评估。经过反复的研究和论证,大家一致认为,我国地质灾害发育分布极不均匀,要求所有地区的所有项目都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既无必要也不可行。重点应当是要求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危险性评估,并根据工程所在地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工程性质、规模来确定危险性评估做到什么程度。同时考虑到城镇为人口聚集区,应当予以重点防护,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至于在地质灾害易发区之外的工程建设以及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过程中是否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建设单位和规划编制部门自行选择。
&&&&& (二)关于在基本建设程序中的哪个阶段上进行评估。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在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第二种观点主张,在建设工程项目申请用地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第三,在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经过反复的研究和论证,最终认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阶段过于超前或者过于滞后,都难于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在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则比较合适。因此,本条第一款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一般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无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按照国家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才在建设工程项目申请用地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南岳区国土资源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1、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技术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DZ/T 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
DZ/T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国家煤炭工业局 2000)
▼3 术语、定义和符号
下列术语、定义和符号适用于本标准:
?3.1 术语和定义
3.1.1地质灾害 geological hazard
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3.1.2致灾地质作用 geological process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
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作用。
3.1.3致灾地质体 geological body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
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体。
3.1.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assessment of geological hazard
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综合估量。
3.1.5滑坡 landslide
斜坡(含边坡)上的土体和岩体沿某个面发生剪切破坏向坡下运动的现象。
3.1.6危岩 dangerous rock
陡坡或悬崖上被裂隙分割可能失稳的岩体。
3.1.7崩塌 rock fall
岩(土)体离开母体崩落的现象。
3.1.8泥石流 debris flow
大量泥沙、石块和水的混合体流动的现象.
3.1.9地面塌陷 ground collapse
土体或岩体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坑、洞的现象。由岩溶造成的地面塌陷称为岩溶塌陷;由开采造成的地面塌陷称为开采塌陷。
3.1.10地面沉降 land subsidence
区域性的地面下沉现象。
3.1.11地裂缝 ground crevice
区域性的地面开裂现象。
3.1.12采矿影响范围 therange of mining effecfs
采矿地表移动涉及的范围。
3.1.13地质环境 geologicalenvironment
与水圈、大气圈、生物圈相互作用并与人的活动有关的岩石圈的表层空间。
B——采矿影响程度的模糊综合评判集;
D——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指数
i——采矿地表移动变形斜率;
K——采矿影响因素的权重矩阵;
k——采矿地表移动变形曲率;
ki——第i个采矿影响因素的权重;
R——降水量指数,采矿影响因素的隶属度矩阵;
rij——第i个采矿影响因素对第j个采矿影响程度的隶属度;
Y——地质灾害易发程度指数;
ε——采矿地表移动水平变形。
?4.1一般规定
4.1.1建设场地与新建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宜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进行.
4.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的地质灾害种类应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开采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
4.1.3评估范围不应小于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和矿山的矿区范围,应视规划、建设和矿山项目的特点及影响范围、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种类按下列原则确定:
——可能受崩塌、滑坡及塌岸影响的评估项目,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崩塌、滑坡所涉及的范围;
——可能受泥石流影响的评估项目,其评估范围宜包含完整的泥石流流域面积;
——可能受地面塌陷影响的评估项目,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初步推测的可能塌陷范围;
——可能受地裂缝影响的评估项目,当根据已有资料不能对地裂缝作出恰当评价时,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地裂缝可能延展的范围;
——可能受地面沉降影响的评估项目,当根据已有资料不能对地裂缝作出恰当评价时,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引发该区地面沉降主控因素所在的范围。
——可能受建设工程或采矿活动影响的区域也应包括在评估范围内。
调查范围不应小于评估范围,以能合理划定评估范围为原则。
4.1.4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分别具有下列与项目相关的资料:
——规划区范围、规划功能和布局;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拟建物平面布置、功能、规模、整平高程和项目投资。
——矿山项目的矿界范围、开采上采上下界高程、采矿方法、开采矿层(体)、储量、生产规模、服务年限投资、保护对象情况、改扩建矿井的开采历史及已采范围。
?4.2 评估级别
4.2.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应为一级。
——建设场地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应根据地质环境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和矿山开采项目重要性按表1划分。
当拟建线状工程长度小于30km大于等于10km或非线状工程丘陵山区用地面积小于0.5km2大于等于0.1km2时、平原区用地面积小于1km2大于等于0.5km2时,按表1划分的评估级别如为二、三级则应提高一级;当拟建线状工程长度大于等于30km或非线状工程丘陵山区用地面积大于等于0.5km2时、平原区用地面积大于等于1km2时,评估级别应定为一级。
矿区面积大于等于5km2时,评估级别应定为一级;矿区面积小于5km2大于等于1km2时,按表1划分的评估级别如为二、三级应提高一级。
表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
4.2.2建设和矿山开采项目重要性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规划和建设项目重要性按附录A划分,附录A未列出的其它项目的重要性应根据相应行业建设工程设计规模划分表确定,大型为重要,中型为较重要,小型为一般;未列入相应行业建设工程设计规模划分表的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宜根据其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确定,严重为重要,较严重为较重要,不严重为一般。
——矿山项目重要性由矿山规模和地面保护对象重要性确定,取两者中的较高者,矿山规模大小按附录B确定,大型为重要,中型为较重要,小型为一般。佑护对象重要性按受威胁人数、建(构)筑物的重要性划分,取两者中的较高者。受威胁人数大于500为重要,100~500人为较重要,小于100人为一般;建(构)筑物的重要性按本条第1款划分。
表3 丘陵山区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
注1:自然陡坡系指坡角≥35°的自然土坡或坡角≥60°的自然岩坡。
注2:洞顶围岩厚度不包括强风化层厚度。
注3:贯通性结构面指岩层层面、岩土界面、断层面及贯通性裂隙。
注4:用地面积对规划项目是指规划区面积,对建设项目是指建设用地面积,对矿山项目是指采矿影响范围面积。
注5:表中采空区占用地面积比例中的采空区系指深厚比小于200者。
a、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应由复杂向简单推定。除自然陡坡高度、贯通性结构面与斜(边)坡关系、不良地质现象占用地面积比例和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等4大项外,其余项中有5小项首先满足某较高等级时、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即为该等级。自然陡坡高度、贯通性结构面与斜(边)坡关系、不良地质现象占用地面积比例、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4大项中,有任1小项首先满足某较高等级时,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即为该等级。
b、地震基本烈度应按《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确定。
c、不良地质现象面积含其影响范围面积,影响范围可结合工程类比法确定。对稳定的致灾地质体或已得到有效治理的致灾地质体,在考虑其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归属时宜降低一个档次。
d、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4小项中,有任1小项首先满足某较高等级时,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即为该等级。
e、用自然陡坡高度、边坡高度、洞顶围岩厚度或贯通性结构面与斜(边)坡关系决定复杂程度时,当所影响的面积小于用地面积10%时,宜降一个档次。已支护的边坡和洞室按表列高度确定复杂程度时,也宜降一个档次,但小于10%同时已支护的边坡和洞室只降一档。
f、矿山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不考虑洞顶围岩厚度与洞跨之比。
?4.3评估要求
各级评估应符合下列要求:
——地质环境调查中,图上每0.01 m2内地质调查点对一级评估不应少于3个,二级评估不应少于2个,三级评估不应少于1个,重点地段应适当加密。
——不良地质现象分布区域应有勘探点,仅根据地面地质调查和资料搜集难以对地质灾害危险性和用地或开采适宜性作出正确判断时,各级评估均应进行勘探测试工作。
——各级评估对致灾地质体的稳定性均应进行定性评价;一级评估尚应进行定量评价;二级评估宜进行定量评价。但对建设工程所涉及的确已稳定或已得到治理的致灾地质体,各级评估均应根据工程开挖与加栽情况进行定量评价。
?4.4 地质环境调查
4.4.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进行地质环境调查。调查应包括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不良地质现象、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等内容。
4.4.2地质环境调查前应搜集区内的气象、水文、地震及各种地质资料尤其是地质灾害及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资料。
4.4.3地质环境调查所用图件,应是能准确反映区内地形地物的地形地质图或地形图,对建设用地该图还应反映拟建工程布置及整平高程,对矿山尚应反映矿山开采边界、采空区范围,图件比例尺应视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及致灾地质体的规模而定,以能清晰反映区内地质环境特征尤其各致灾地质体的基本特征并便于阅读使用为原则,平面图一般宜为1:500~1:5000,面积大、线路长时可减小至1:10000,但对其中的重要地段应采用较大比例尺地形地质图或地形图,剖面测图比例尺宜大于平面图比例尺。
地质环境调查中,图上每0.01 m2内地质调查点对一级评估不应少于4个,二级评估不应少于3个,三级评估不应少于2个,重点地段应适当加密。
4.4.4不同构造部位均应有裂隙统计点,裂隙统计点的范围应不小于100m2。
4.4.5剖面线布置应考虑总体地形坡向、岩层倾向,矿山还应考虑主要井巷及深切冲沟;每条剖面图上均应有不少于3个控制性地质点或勘探点。重点地段均应测制或修测代表性纵横剖面图。
4.4.6特殊性岩土调查可参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及其它相关规范的规定。
?4.5 致灾地质体调查分析
4.5.1对滑坡应调查滑坡要素及变形特征,分析滑坡的规模、类型、主要引发因素及滑坡影响范围,评价其现状和不利工况下的稳定性,调查分析方法宜符合《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Z/T)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4.5.2对危岩崩塌应调查陡崖的形态、岩性组合、岩体结构、结构面性状、危岩体被裂隙切割的程度、基座变形情况,分析危岩的形态、类型、规模及崩塌影响范围,评价其现状和不利工况下的稳定性,调查分析方法宜符合《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Z/T)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4.5.3对泥石流应调查泥石流形成的物质条件、地形地貌条件、水文条件、植被发育情况、人类活动的影响,分析泥石流的形成条件、规模、类型、活动特征、侵蚀方式、破坏方式及泥石流影响范围,预测泥石流的发展趋势,调查分析方法宜符合《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Z/T)的要求。
▼5 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5.1 一般规定
5.1.1本章有生地城市总体规划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5.1.2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对危险性分级并提出建议。
5.1.3地质灾害危险性应分为大、中等、小三个等级。
5.1.4当规划区内地质环境差异明显时,应分区进行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及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不利工况下未达到稳定要求并具有一定规模的致灾地质体及其影响范围应单独分区。
——地质灾害危险性相同、位置相邻的各区可归并为一个区。
——地质灾害危险性相同、位置不相邻的各区和地质灾害危险性相同但灾种不同的各区应视为同一个区的亚区。
?5.2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分级
5.2.1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应根据相应灾种的影响因素进行综合判定,当能判断致灾地质体的稳定性时,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应根据致灾地质体在不利工况下的稳定性按表4判断。
表4 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按致灾地质体稳定性判定
致灾地质体在不利工况下的稳定性
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
不稳定、欠稳定
可能性中等
对不能用稳定性判断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的灾种,其发生可能性应根据地质灾害形成条件的充分程度按表5判断。
表5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按形成条件的充分程度判定
地质灾害形成条件的充分程度
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
可能性中等
5.2.5当致灾地质体的稳定性或形成条件充分程度难于判定时,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可根据地区经验确定,无地区时应根据地质环境各因素的异同进行初步分区,相应各区的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宜按下列规定划分:
——当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按表2划分时,地质环境复杂的区域应划为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大区,地质环境较复杂的区域应划为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中等区,地质环境简单的区域应划为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小区。
——当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按表3划分时,各区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可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指数按表9确定。
表9 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按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指数分级
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指数Y
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
0.80>Y≥0.60
可能性中等
地质灾害性质可能性指数应按附录C计算
5.2.6当按第5.2.1条至第5.2.5条划分的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不一致时,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应按其中的较高者确定。
?5.3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
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应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大小及地质灾害发生后可能危害范围与规划区面积的比例,按表10确定。
表10 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
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
地质灾害可能危害范围占规划区面积的比例b
危险性中等
可能性中等
危险性中等
a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按第5.2节确定。
b分区评估时,取危害范围与分区面积比例。
?5.4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规划建议
5.4.1区内各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应符合下列要求:
——阐明存在的主要环境地质问题。
——分析影响致灾地质体稳定性或形成条件充分程度的地质环境因素。
——分析各地质环境因素及其相互作用的特点,明确主导因素。
——判定不同工况下致灾地质的稳定性或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划分地质灾害危险性等级。
5.4.2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 预测评估,应根据致灾地质体对未来人类活动的敏感程度及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圈定地质灾害危害范围,划分地质灾害危险性等级。
5.4.3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应根据各区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得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结合规划功能和布局,综合评价基尔特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有针对性地提出规划建议,并遵循下列原则:
——地质灾害危险性在的区域一般不宜规划建设项目,确需规划建议项目时,应同时进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或规划具有地质灾害防治的建设项目。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的区域进行规划时,建(构)筑物的而已应减轻引发因素对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的影响并兼顾地质灾害防治。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小的区域进行规划时,建(构)筑物的而已应避免引发地质灾害。
▼6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6.1一般规定
6.1.1本章适用于各类拟建工程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6.1.2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依次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作出场地建设适宜性结论并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
6.1.3当地质灾害危险性差异明显时,尚应分区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线状工程一般就舂段进行评估,弃渣工程应分坝区、填埋区、进出场路区和截排水区分别进行评估,水利水电工程应分坝区、库区、引水区和厂区分别进行评估。
?6.2现状评估
6.2.1现状评估应对评估区内已有各致灾地质体或致灾地质作用(如滑坡复活、危岩崩塌、泥石流形成、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斜坡及边坡失稳引发的滑坡和崩塌)的分布、类型、规模、特征、引发因素、形成机制及稳定性进行分析,并对其给拟建工程造成灾害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和危险性进行评估。
6.2.2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应按表11分级。
表11 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分级
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b
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b %
受威胁人数b
6.2.3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应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按表12进行判定。
表12 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表
危险性中等
可能性中等
危险性中等
a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按第5.2节确定
b当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小时,不考虑损失大小。
?6.3预测评估
6.3.1预测评估应对评估区内工程建设形成或引发的各致灾地质体或致灾质作用(如改造或加载后造成的滑坡复活、危岩崩塌、泥石流形成、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斜坡及边坡失稳)的分布、类型、规模、特征及稳定性进行分析,并对其给拟建工程和相邻建、构筑物造成灾害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和危险性进行评估。
6.3.2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和危险性大小应按第6.2.2条和第6.2.3条确定。
?6.4综合评估
6.4.1综合评估应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预测评估结果,对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危险性进行评估。
6.4.2建设场地或场地内各区段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应根据相应范围内各致灾地质体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判定。
6.4.3地质灾害性大小应按第6.2.3条确定。
?6.5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和建设场地适宜性
6.5.1对场地范围内未达到稳定要求的已有致灾地质体或建设中和建成后新形成的致灾地质体应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
6.5.2建设场地或场地内各区段的适宜性应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及地质灾害防治难度按表13确定。
表13 建设场地适宜性划分
危险性中等
▼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
?8.1一般规定
8.1.1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应以评估报告方式提交。报告时应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平面图、剖面图,必要时尚应附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有关的专项图件。
8.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平面图应以地形地质图为背景,反映致灾地质体的分布。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尚应反映规划方案,对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尚应反映拟建工程概况,对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尚应反映矿山设计(开采)概况及地面保护对象。
8.1.3当需分区段评估时,应编制综合分区分段评估图和特征说明表。
8.1.4致灾地质体应有专门的平面图、剖面图、照片或素描图,剖面图纵横比例尺应一致。当有勘探测试资料时应附勘探测试成果图表。
8.1.5当有正式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或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功能的工程建设方案与矿山开采设计方案时应附相应方案。
8.1.6评估报告的文字、术语、代号、符号、数字和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8.2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8.2.1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前言(目的、任务、调查范围、执行的技术标准、评估工作概况)
——规划项目基本情况
——自然地理概况
——地质环境
——致灾地质体特征及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分析
——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分级
——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评估;
——规划建议
——结论与建议
8.2.2地质灾害性分区图应主要反映规划区内地质灾害形成的地质环境、致灾地质体分布及危险性分区等内容。平面图应配置挖根生剖面图和危险性分区说明表,说明表应反映分区存在的主要环境地质问题、致灾因素、规划建议等。
8.2.3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平面图及剖面图中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代号应符合表16的要求,亚区代号应以分区代号加阿拉伯数字下标表示。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平面图中不同危险性等级的区域宜采用不同的颜色。
表16地质灾害性分区代号
地质灾害易危险性分区
危险性中等
?8.3 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8.3.1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前言﹙目的、任务、评估范围、调查范围、执行的技术标准、评估级别、评估工作概况);
——拟建项目基本情况;
——自然地理概况;
——地质环境;
——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
——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
——建设场地适宜性;
——结论与建议。
8.3.2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平面图和剖面图。分区段进行评估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附反映地质灾害危险性的分区段评估图和反映各区段地质环境特征的典型纵、横剖面图。
8.3.3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平面图及剖面图中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代号应符合表16的要求,亚区代号应以分区代号加阿拉伯数字下标表示。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平面图中不同危险性等级的区域宜采用不同的颜色。
(规范性附录)
建议项目重要性分类
一般三级或四级公路;
总长小于等于30m且单孔跨径小于20m的公路桥,多孔跨径总长小于30m且单孔跨径小于30m的市政桥梁;主体工程中高度小于8m的土质边坡工程或高度小于15m的岩质边坡工程;
库容小于0.1×108m3的水库,单机容量小于30MW的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小于50MW的水电厂,110kV的变电站或送电工程,日供水量小于5×104m3的给水工程,日处理能力小于4×104m3的排水工程,
(规范性附录)
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指数计算
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指数应根据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指数和降水量指数按下式计算;
Y=0.62D+0.38R (C1)
式中:Y——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指数;
D——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指数,取值由基本分值和附加分值两部分构成。基本分值在地质环境复杂时取0.75,在地质环境较复杂时取0.50,在地质环境简单时取0.25;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按表3划分,附加分值由表C1确定;
R——降水量指数,根据多年平均日最大降水量和多年年平均降水量按表C2确定。
表C1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指数附加分值表
地质环境复杂时各个达到复杂标准因素的附加分值a
地质环境较复杂时各个达到复杂或较复杂标准因素的附加分值a
地质环境简单时各个达到复杂或较复杂标准因素的附加分值a
达到复杂标准的因素
达到较复杂标准的因素
达到复杂标准的因素
达到较复杂标准的因素
0.006~0.016
0.006~0.026
0.006~0.016
0.016~0.026
0.006~0.016
注:表中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判定因素系指表3中的各判定因素。
a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指数附加分值应是表内相应复杂程度栏中各因素附加分值的总和。
表C.2降水量指数表
多年平均日最大降水量a
多年年平均降水量b
a多年平均日最大降水量超过120mm时按120mm计,低于45mm时按45mm计;
b多年年平均防水量超过1500mm时按1500mm计,低于400mm时按400mm计。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为便于执行本标准条文,对条文中所用助动词说明如下:
“应”和“不应”用于表示要准确地符合标准而应严格遵守的要求。“应”等效于“有必要”、“要求”、“要”和“只有……才允许”,“不应”等效于“不允许”、“不准许”、“不许可”和“不要”。
“宜”和“不宜”用于表示在几种可能性中推荐特别适合的一种,不提及也不排除其他可能性,或表示某个行动步骤是首选但未必是所要求的,或(以否定形式)表示不赞成但也不禁止某种可能性或行动步骤。 “宜”等效于“推荐”和“建议”,“不宜”等效于“推荐不”、“推荐……不”、“建议不”和“建议……不”。
“可”和“不必”用于表示在标准的界限内所允许的行动步骤。 “可”等效于“允许”、“许可”和“准许”,“不必”等效于“不需要”和“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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