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职员卫生规范行为规范

现在所在的位置是: >
关于印发《华夏银行分支行基层员工和中层
干部行为规范》的通知
发布于: 13:30:46
华夏银行文件
华银发〔2013〕201号
关于印发《华夏银行分支行基层员工和中层
干部行为规范》的通知
&&& 为加强基础合规管理,规范分支行基层员工和中层干部职业行为,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华夏银行员工合规手册》以及相关规定,总行制定了《华夏银行分支行基层员工和中层干部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行为规范》)。《行为规范》对分支行基层员工和中层干部(不包括支行行长和主持工作副行长、营销部门负责人)的日常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中层干部和客户经理、财务和会计人员、授信人员、理财人员、银行卡业务人员、大堂经理、科技人员和保安人员在遵守基本准则的基础上还须分别遵守第三章&中层干部基本规范&和第四章&专业人员基本规范&的相应要求。《行为规范》与总行下发的《华夏银行支行行长行为规范(试行)》(华银发〔2012〕634号)形成分支行员工的基本行为规范。
现将《华夏银行分支行基层员工和中层干部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切实加强员工职业操守教育,规范员工职业行为。
二○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华夏银行分支行基层员工和中层干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华夏银行分支行基层员工和中层干部职业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范道德风险、合规风险和操作风险,维护华夏银行信誉,提升华夏银行竞争力,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华夏银行员工合规手册》以及总行相关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分支行基层员工和中层干部的基本行为准则,是对其职业道德、从业纪律及职业责任等方面的基本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华夏银行下辖的分支行基层员工和中层干部(不包括支行行长和主持工作副行长、营销部门负责人)。其中,中层干部和客户经理、财务和会计人员、授信人员、理财人员、银行卡业务人员、大堂经理、科技人员、保安人员八类人员在遵守基本准则的基础上还须分别遵守第三章和第四章相应的行为规范。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客户经理是指为客户提供资产、负债、中间业务等金融服务和产品并承担相关业务开发、产品推广、风险防范及客户关系维护职责的市场营销人员。包括:支行公司客户部、个人客户部,分行营销部等营销部门内承担营销任务的人员(含未承担行政职务的6级、7级营销人员,但已退出领导岗位的非领导职务行员除外)。
本规范所称财务人员是指分行从事预决算管理、成本及费用管理、金融报表统计、税务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会计人员是指分行会计部从事会计专业管理、作业中心从事业务管理和操作、支行从事现金出纳、资金账务处理、重要物品管理及其他相关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分行会计部各管理岗位、作业中心各岗位和支行主管会计副行长、营业室经理、总会计、低柜、高柜等岗位人员。
本规范所称授信人员包括公司、中小企业、个人从事授信业务分析评价、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的人员。
本规范所称理财人员是指为我行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以及从事理财业务管理工作的人员。
本规范所称银行卡业务人员包括借记卡和信用卡营销推广人员以及业务办理人员。
本规范所称大堂经理是指经考核准予上岗,从事客户引导分流、业务指导咨询、秩序维护等职责的营业网点大堂专职服务人员。
本规范所称科技人员包括分支行信息技术部门、各专业部门专兼职信息技术从业人员,负责信息科技安全管理、信息系统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生命周期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本规范所称保安人员是受雇于我行,主要负责监控室守卫,营业场所、重要部位护卫以及机关办公区域的守卫、警戒、巡视及门卫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基本准则
第一节职业基本素养
第五条&遵纪守法,依章办事。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章、行业规范及行内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流程办理业务,不得违法违规操作或从事对我行形象、声誉有不良影响的活动。
不得简单机械执行制度文件,不得对制度流程风险敞口熟视无睹,不甄别、不管控。
不得以系统缺失为借口不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第六条&诚实守信,团结和谐。自觉维护和弘扬&诚信、规范、高效、进取&的企业价值理念,珍视信誉,信守承诺,对客户、同事诚恳真挚,恪守职业道德。
积极配合内外部管理、监督、审计、监管等部门或机构依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各种检查、审计工作,如实、全面的报告工作,提供资料信息,不得拒绝或推诿,不得转移、伪造、隐匿或者毁损有关证明材料。
不得因年龄、性别、家庭或社会背景、职务、级别、权限、资历、学历等原因,对同事轻视、冷淡、傲慢、蛮横或不尊重。
第七条&爱岗敬业,勤勉尽职。热爱岗位工作,树立荣誉感、使命感和强烈的责任感,爱护银行声誉,维护银行利益,遵守银行规范,求真务实、言行一致、勤勉尽职,敢于承担责任,勇于克服困难,主动加强学习,保持较高的专业水准,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八条&公平竞争,实事求是。对待客户和同事,应当坚持公平竞争原则,办理业务和对外宣传营销活动中,不得捏造、散布虚假言论,损害其他银行的商业信誉、产品声誉;不得恶意贬低竞争对手;不得违反银行定价的制度规定,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拉拢客户。
第九条&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在工作时间或代表银行执行公务时,着装应当整洁、得体、美观、庄重,仪表应当整洁、素雅、大方,与职业身份、工作岗位和环境要求相称。
第二节专业基本要求
第十条&具备岗位任职资格或能力,熟练掌握业务技能。主动学习新知识,新技能,注重积累经验,努力提升业务水平,努力成为学习型、知识型、创新型金融人才。
第十一条遵循华夏银行&首问负责制&,即第一个被客户问及的员工,必须无条件地接待客户,满足客户的服务需求,从而使客户获得百分之百的满意度。如果客户的问题不在职责范围内,要负责联系相关人员解答客户的问题,做好交接工作。如果客户不满意造成投诉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第一个被客户问及的员工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提高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的诱惑,不组织、不参加、不宣传非法集资。对监管部门依法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的活动,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干涉或阻挠。
第十三条自觉抵制内幕交易,禁止利用内部信息牟取个人利益,禁止将内部信息密告或者传递给其他人或者建议其他人从事内幕信息涉及的交易。
第十四条履行反洗钱义务,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勤勉尽责地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持续识别客户身份信息,并按照反洗钱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
审查客户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高对可疑交易的鉴别能力。发现大额、可疑交易,应当主动上报,并有义务协助监管机构和本行的反洗钱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坚持以客户和华夏银行利益为重。严禁以任何名义从华夏银行当前或者潜在客户、供应商或者其他关联方接受提供的礼品、服务或优惠待遇,从而产生不正当的义务或者期待。
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本人、亲属、朋友和前述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机构办理业务提供优于一般客户的特殊条件和程序。
第十六条遇到利益冲突,应主动回避,或向管理层、利益相关人充分披露利益冲突信息,以保障业务处理的公平合理。
第十七条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华夏银行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掌握保密知识技能,按照华夏银行商业秘密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保管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秘密。
定期清查秘密文件、资料和实物,按期清退、归档;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办理秘密文件、资料和实物时,不得随意放置,不得随意扩大阅读、传达范围,不得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员泄露内容;不得违规复制、存储秘密文件、资料和实物;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提供涉密信息,须经有权签批人同意,同时应按照我行规定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如果发生或发现泄密事件,员工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知悉泄密事件24小时内报告分行办公室。
第十八条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保证各种印章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严禁错用、串用、提前或过期使用,严禁在空白单证上预盖印章。
使用印章不得私自授受,除印章管理人员,任何人不得保管、持有和使用业务印章;印章交接时,严格按照交接规定办理。
非工作时间,印章必须放入保险柜保管;临时离岗时,人离章收(锁) ,不得私自将印章带出行外。
发生印章丢失情况,印章管理人员应迅速向印章颁发及保卫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严格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企业、事业、经济组织兼职;应当避免为自己或其他公司谋取原本属于华夏银行的商业机会。
不得在华夏银行的工作时间内、在华夏银行的办公场所内或运用华夏银行的资源,办理与华夏银行无关的工作,包括代他人招揽、办理业务。
第二十条个人的投资行为可能影响职务履行或与华夏银行利益发生冲突的,要避免进行该项投资。
投资股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禁止挪用公款或客户资金买卖股票;禁止用个人贷款买卖股票;禁止占用工作时间进行股票、基金、外汇等投资活动。
禁止自己或与他人合伙、合作或参与他人投资开办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
第二十一条遵守我行关于接受媒体采访的规定,对未经许可的采访活动,应婉言谢绝,并告知其采访受理渠道,不擅自代表华夏银行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擅自代表华夏银行发布信息。不得注册带有&华夏银行&、&华夏&、&华行&、&银行&、&HXB&等容易造成混淆的个人网络账户,不得在个人微博、微信等现代信息平台上发布涉及我行商业秘密、对我行及员工、客户不满或可能引起负面舆论的信息。
员工出版作品、发表演讲、接受访问或者在公共场合出现,如果与华夏银行的业务利益有关或者可能被认为与员工在华夏银行的职务联系在一起,则必须告知主管并且符合华夏银行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二条员工在岗期间,严禁利用信息设备从事有损国家和我行利益的活动,严禁制作、传播、使用和私自保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我行利益的数据。严禁在计算机上安装、运行与工作无关的应用软件(包括游戏、电影等),严禁使用计算机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员工访问公共互联网和下载资源,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行规章制度。禁止访问互联网上与工作无关或来历不明的站点,禁止从互联网下载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及数据文件。
第三章中层干部基本规范
第二十四条加强自身修养,提升管理水平。中层干部应当加强管理知识和业务知识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提高对分管工作组织与协调能力。
中层干部应当以身作则,当好表率,出色完成本职工作;充分调研,了解基层员工真实想法。关心基层员工职业生涯发展,支持他们想干事、会干事、干成事。
第二十六条重视基础业务管理,提升风险防控水平。中层干部应当带头学习专业技能,加强合规操作意识,提升风险防范水平。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违规操作。
第二十七条勇于奉献创新,提升团队竞争力。中层干部应当更新观念,持续学习,善于创造性地思考问题;鼓励和尊重下属的创新精神。
第二十八条执行民主决策,加强员工管理。及时、有效传达、执行上级行的重大决策和重要规章制度,不得违反规定或者超越权限制定、修改规章制度。充分听取员工意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公正、公开、透明的员工绩效考核制度,客观评价、推荐和聘任各级员工。
第二十九条规范检查管理,落实监督职能。按照制度要求规范检查工作,不得包庇、隐瞒重大问题,检查发现重大情况或问题应按规定流程及时请示报告。
第三十条加强员工培训,建立学习型组织。中层干部应加大培训力度,形成常态化、常规化的培训机制,将新产品、新服务有效落地。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各项培训,有效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
。中层干部应当谨慎处理内外部的各种宴请和交际应酬活动,避免铺张浪费,避免涉及违法及不良行为的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或输送非法利益。
第三十二条中层干部要做到以下几个管理要求:
(一)不得违反管理权限和程序,私自决定经营、管理、人事、财务等重大事宜;对全局或上级工作目标(部署)应在管理职责内研究部署;
(二)不得对违反制度、程序的领导指示不抵制,或被迫执行后不报告;
(三)对上级行的决定、批示或要求查处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拖延执行;对下属或基层单位反映的问题或请示、报告的重大风险隐患,不得置之不理或拖延办理,不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四)对分管工作或下属工作应当组织制定具体的工作程序或步骤;不得将权力授予不具备受权资格人员,随意授权、应付上级;
(五)对需要协作的工作予以配合,向其它部门传递、反映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传递、反映,遇事不得推诿;
(六)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掩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得蓄意为领导决策提供不真实、不可靠的依据或方案,误导决策;
(七)不得对检查出的问题不按要求纠正,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不得对违规人员包庇纵容,不按规定处理,导致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八)关心员工业余生活,关注员工思想动态,掌握员工异常行为,上报员工异常情况。
第四章专业人员基本规范
第一节客户经理
第三十三条客户经理应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流程销售银行产品。不得从事、纵容和默许客户洗钱、内部交易、价格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客户经理不得超越权限或变相超越权限申报授信业务,妨碍或干预贷前调查。
第三十五条客户经理与授信申请人、担保人为关系人或有利益冲突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三十六条客户经理在拓展客户过程中,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客户揭示业务可能产生的风险;不得误导客户,做出无法兑现的承诺
第三十七条客户经理对客户进行授信调查应严格遵守主辅调查、双人四眼制度,遵循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原则,不得以资料审核代替实地调查。客户经理对客户资料真实性负直接责任,应当做到客观全面,注重事实,关注风险点,不因其他人的主观意志改变调查结论。
第三十八条客户经理报送客户材料时,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伪造、提供虚假调查信息,虚构或虚假陈述授信用途;不得接受客户赠送的股份或让客户报销费用。
第三十九条客户经理应经过实际的授前调查,通过专业的风险分析,认真撰写调查报告,不得走形式,简化调查报告内容。
第四十条客户经理不得指使或串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过高评估抵押物价值。
第四十一条客户经理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或更新客户信息;不得私自使用他人口令进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四十二条客户经理应对客户(包括借款人和担保人)实施各项监督检查,了解客户变化情况,及时识别出各种风险预警信号并对其提出行动建议方案,按照有权审批人确定的行动方案执行。
第四十三条客户经理不得教唆、串通客户或主动虚构资金用途办理贷款。
第四十四条客户经理应严格按照本行有关制度进行贷后检查并报告检查情况,监控贷款资金流向,防范信贷资金被挪用或违规进入股市、房市。
第四十五条不得借贷搭售,客户经理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强制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第二节财务与会计人员
第四十六条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金融、税务政策以及全行统一的规章制度,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规范财务行为。
第四十七条财务人员应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准确完整,不得虚报、瞒报报表数据。履行保密义务,合法地保管、使用行内各项财务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公布统计数据。
第四十八条财务人员应严格费用管理。费用开支必须遵照财务制度的规定,确保真实、合法,未经审批或越权审批的费用不得列支。禁止利用职务操纵干预影响大宗物品采购、项目开发、工程项目建设等正常业务。不得虚列成本,不得随意挂账,不准弄虚作假,不得白条报账。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经营等违规行为。
第四十九条财务人员应定期进行财产清查,有效使用各项资产,依法缴纳税金,做好财务计划、控制、分析工作。
第五十条会计人员应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本行的会计规范独立地办理会计业务,做到印章、密押、凭证分开管理,不得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数据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会计报告,保证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会计人员应做到账账、账款、账实、账表、账据和账簿六相符。
第五十一条会计人员必须经过全面的培训和严格考核,取得总行颁发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不得混岗操作,不得超权限授权,不得随意转授权。
第五十二条会计人员的系统用户号遵循谁申请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禁交由他人使用,严禁多人共用一个用户号。采取密码方式登录业务系统的,用户应严格保密并定期更换,暂时离岗必须进行临时签退。用户每隔15天至少更改一次操作密码。
第五十三条会计人员应遵循不相容岗位不得兼岗的控制要求。
(一)交易授权人员与操作人员不得兼岗,交易操作人员不得复核本人经办业务;
(二)柜员与总会计或营业室经理不得相互兼任;
(三)票据清算人员、票据交换人员不得相互兼岗;
(四)清算接柜人员、清算复核人员不得相互兼岗;
(五)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的经办员、复核员不得相互兼岗;
(六)作业中心业务经办、复核、授权人员不得相互兼岗;
(七)事后监督人员与柜台及作业中心业务经办、复核、授权人员不得兼岗。
第五十四条会计人员严禁无制度规定、无客户支付指令、无合法原始凭证、无上级授权办理业务。
第五十五条会计人员不得将个人印章、操作号、密码交于他人使用,严禁将印章、空白凭证、重要机具私自带出营业场所。严禁人离柜,章、证、款不收、不锁,系统不签退。
第五十六条会计人员严禁以下资金往来行为:
(一)利用个人账户归集、过渡亲朋及其他人员个人资金,利用客户、员工账户相互过渡资金;
(二)与亲属企业、我行授信企业、其他企业账户有资金往来;
(三)通过与行内外开立的有限合伙、投资、信托、基金、典当、拍卖、小额贷款、担保等类型公司的资金往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华夏银行利益。
第五十七条会计人员不得利用敏感会计信息牟利,或者为他人非法牟利提供帮助;严禁违反制度规定私自收取各种名义的手续费、回扣等费用。
第五十八条会计人员不得为单位客户代办重要空白凭证购买、账户开立变更、印鉴卡预留及变更、网银账户签约、变更及交易、银企对账、第三方存管签约、大额支付、定期存款提前支取及划转等业务;严禁代客户办理支付密码器业务,保管和使用支付密码器。
第五十九条会计人员不得代客户保管存单、卡、折、有价单证、票据、印鉴卡、华夏盾、身份证件等重要物品。
第六十条会计人员不得空存空取、虚存实取资金;严禁白条抵库或挪用库存现金。
第六十一条会计人员不得以虚假证明资料开立各类账户或变更账户重要信息、更换预留印鉴。
第六十二条会计人员调离、轮岗或休假交接时,应当做到面对面交接,由其主管人员负责监交,并登记交接登记簿。
第六十三条会计管理人员不得授意、指使、强迫基层员工违规办理各类业务。
第六十四条会计管理人员不得对发生的案件和重大差错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不得弄虚作假,违规向上级和监管机构提供不实信息。
第六十五条会计管理人员应当按规定检查或督促检查库存现金、重空、业务印章等重要物品,对外出办事离开营业场所的现金柜员进行及时的库箱检查。
第六十六条会计管理人员不得将授权卡、密码交他人授权;不得对柜员违规操作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处理。
第三节授信人员
第六十七条授信人员需经合规培训和考核后上岗,在授权范围内处理业务,不得越权处理业务。
第六十八条授信人员不得在贷款评级授信和贷款&三查&过程中(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接受借款人安排的各类宴请、娱乐活动及收受借款人的礼品、礼金。
第六十九条授信人员应全面、客观、真实、准确地对授信客户及业务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审批,公正地出具审批意见。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粉饰、包装授信业务真实情况。
第七十条授信人员应严格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我行授信制度执行合规性审查审批,坚持流程完整性,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
第七十一条授信人员应坚持独立审查审批原则,不受任何外部因素干扰,影响最终结果;不得诱使、暗示或胁迫其他授信人员按照自己的意志完成或修改授信材料,干扰其他授信人员独立陈述意见。
第七十二条授信人员应全面揭示贷款潜在风险,不得故意隐瞒风险,不得随意调整贷款风险分类。
第七十三条授信人员应及时更新授信情况,如发现客户发生重大事项变动,应及时重新开展审查审批,不得在授信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不符合授信要求或在未完全落实授信条件的情形下实施授信。
第七十四条授信人员应防止借款人、保证人、抵质押人主体资格不合法或法律性文本存在瑕疵或无效等情况出现。
第七十五条授信人员应保证授信档案内容完整、要素齐全,不得另行编写或修改。
第七十六条授信人员应按照规定办理抵质押品出入库手续,防止押品丢失、损毁;在抵押、质押贷款收回前,不得未经过审批程序提前解除抵押、质押手续或提前返还抵押物权证、质押物,造成风险。
第七十七条授信人员要对贷后管理质量进行在线检查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提示、督改。
第七十八条授信人员不得与债务人私下勾结,擅自向债务人泄露本行保全方案,导致债务人抢先逃匿财产、逃避债务;不得与抵债人或中介机构恶意串通,故意高估收取价格或低估处置价值。
第七十九条授信人员不得对不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债权或股权采取伪造、篡改、隐匿、毁灭材料等手段隐瞒事实真相办理呆账核销;不得擅自放弃债权或将呆账贷款核销处理;不得违反呆账核销保密制度,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泄露呆账核销情况;不得对收回的已核销贷款本息及抵债物,未按规定及时入账和管理,或进行账外处理。
第八十条资产保全过程中的各类资产处置行为,必须遵守我行规定处置流程,履行批准手续。
第八十一条授信负责人不得通过授意、诱导、强迫等手段干涉授信业务处理。
第八十二条授信负责人不得对授信业务管理工作设置障碍,致使相应措施不能落实;不得拒绝处理或拖延处理风险预警信号。
第四节理财人员
第八十三条理财人员应了解客户,对初次接受理财服务的客户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妥善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同时理财产品的销售要体现符合客户利益原则。
第八十四条理财人员应注重风险揭示,向客户全面、完整的介绍理财产品情况,特别注意对潜在风险、损失的揭示和提醒,向客户详细介绍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等。从客户的利益出发做出合理、谨慎、专业的判断和说明。
第八十五条理财人员应严格遵守理财业务制度流程,有效控制风险,以专业方式销售理财产品。
第八十六条理财人员不得销售未经总分行批准的各类理财计划或产品;不得以强制或其他不正当方式销售理财产品与服务。
第八十七条理财人员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当成储蓄存款产品进行销售;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
第八十八条理财人员不得误导客户,如夸大产品预期收益率,造成错误销售或不当销售;不得利用货币或实物优惠条件向客户搭售或配售产品。
第八十九条理财人员不得向客户收取额外费用,不得获取或给予客户不当利益;不得对客户做出盈亏承诺,或与客户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
第九十条理财人员不得违规办理柜面业务,不准单人上门办理需客户签章确认的业务,不准单人上门办理送款、收款业务。
第九十一条理财人员不得越权或变相越权办理不具备相应资格和权限的理财业务,如违规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私自代理客户进行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
第九十二条理财人员不得私自为客户保管各种存单、存折、有价证券等重要凭证。
第九十三条理财人员不得在客户委托协议规定以外代理客户买卖股票、进行期货交易和房地产投资。
第九十四条理财人员不得挪用客户交易资金或理财产品。
第五节银行卡业务人员
第九十五条银行卡业务人员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流程进行银行卡片的领用、保管、发放。开卡要坚持实名制,严格审核持卡人及代办人证件,确保申请人开户资料真实、完整、合规。严格履行出入库登记手续,入库、出库、盘库均严格执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制度。
第九十六条银行卡业务人员必须遵循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原则,定期修改密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严禁串岗操作。防范非法持卡人窃取密码、冒用、伪造华夏卡,诈骗发卡行资金。
第九十七条银行卡业务人员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对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进行查看、篡改和破坏。
第九十八条银行卡业务人员严禁与外部不法分子进行内外勾结,利用华夏卡骗取资金;不得与不良持卡人或第三方勾结,或业务人员自身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
第九十九条银行卡业务人员严禁伪造资料或内外串通办理银行卡。
第一百条信用卡业务人员严禁将发卡指标以任何方式转交他人或单位进行虚假发卡。
第一百一条信用卡业务人员不得与客户串谋以不正当方式获取华夏银行信用卡。
第一百二条信用卡业务人员严禁代客户在申请表上签名,不应向客户承诺授信额度,不得随意更改客户填写的个人信息资料。
第一百三条信用卡业务人员宣传营销信用卡时,应当佩戴或向客户出示能显示华夏银行标识的工牌等证件,并明示我行的信用卡客户服务电话。
第一百四条信用卡业务人员如实向客户介绍华夏银行信用卡产品的产品功能、申请条件和优惠政策,不得随意夸大产品功能或优惠政策;不得随意向客户承诺信用卡核发与否、核发卡种、授信额度及开卡礼品等与营销环节无关的内容;不得以快速发卡、以卡办卡、以名片办卡等名义营销信用卡。
第一百五条信用卡业务人员未经信用卡中心同意,不得在新闻媒体或互联网上发布商业广告、虚假信息及信用卡中心其他技术、经营及内部管理等信息。
第一百六条信用卡业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或影响征信审核人员独立审核及授信过程。
第六节大堂经理
第一百七条大堂经理在工作期间应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的文明服务用语,杜绝使用服务禁语。做到称谓得体、语意明确、用语贴切、语气谦和。
第一百八条大堂经理服务客户时应做到:迎接客户,主动热情;留心聆听,敏捷思考;解答咨询,耐心细致;业务办完,礼貌道别;客户有误,委婉提醒;遇到棘手情况,镇静勿躁。
第一百九条大堂经理应做到服务挂牌,规范佩戴;统一着装,保持整洁;仪表大方,装饰得体;举止文明,行为端庄。
第一百一十条大堂经理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工作时间做到不离岗、不串岗,不能看闲书、打游戏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一百一十一条大堂经理班前检查营业厅服务环境,保证大厅内环境整洁、设施就位、物品摆放整齐、设备正常运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大堂经理实行站立式服务,主动引导客户办理各项业务,回答客户咨询;尤其做好贵宾客户的接待和引导工作。
第一百一十三条大堂经理应根据客户需求积极营销银行产品和服务;积极收集客户的各种需求信息。
第一百一十四条大堂经理值班过程中应监督检查柜员、营销人员、保安人员的行风行貌,协助支行首席大堂经理做好网点服务管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大堂经理接待客户现场投诉,填写客户投诉登记簿,按照处理流程及时处理并做好客户安抚工作。
第一百一十六条大堂经理应做好客户意见簿的管理,认真登记值班记录,严格履行服务承诺。
第一百一十七条大堂经理对重大情况、紧急问题、客户投诉或纠纷等,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第七节科技人员
第一百一十八条&科技人员上岗前应接受任职资格审查与信息科技安全、信息科技风险和保密知识的培训,并签署相关保密协议和安全协议。遵守华夏银行员工信息安全管理、信息风险管理和信息保密等要求。
第一百一十九条科技人员应按不同保密级别分类妥善保存信息系统、数据、电子文档,对其安全性负责;定期对信息数据实施备份并进行检查,以保证备份数据的可用性。及时清除和销毁不用的各类文档和数据。
第一百二十条科技人员应遵守软、硬件的销毁和报废管理流程,保证在其报废和销毁过程不会泄露敏感信息。记录报废内容及过程,以备核查。
第一百二十一条科技人员负责对员工上网行为进行检查,做好记录和控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一百二十二条科技人员应监控网络资源及运行状态,保障网络安全运行。禁止开放不必要的网络资源,涉密信息不得以明文形式在互联网上传送。
第一百二十三条科技人员应定期评估信息系统运行状况,优化系统性能;对信息系统的变更和其他重大操作,应制定应急措施和回退方案;突发事件发生时,应遵循我行应急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科技人员应及时响应信息系统运行事故,及时报告事故,做好记录、分析和跟踪,完成事故处置和根本原因分析。在故障处理时,不得使用未授权或违规软件对计算机系统进行修复,确保数据资料文档安全。
第一百二十五条科技人员负责防病毒软件的安装、升级。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安装、运行信息技术部门规定之外的防病毒软件、病毒监控程序或个人防火墙软件。
第一百二十六条科技人员应定期检查防病毒服务器管辖范围中客户端与防病毒服务器的联通情况、客户端病毒感染情况,确定是否有异常情况发生。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第一百二十七条科技人员应按照主机、服务器的配置要求进行硬件、网络、操作系统、数据库及应用软件的安装。禁止安装提供服务所必须的软件以外的任何软件,禁止开启所提供服务以外的任何服务。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升级版本或补丁。
第八节保安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保安人员不得进入营业场所现金区,不得接触款箱(包)及现金区门钥匙;不得代客户办理存取款业务、操作自助设备及复印客户个人资料等与保安职责无关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九条&营业场所保安人员要熟悉防抢劫、防盗、防火、防爆炸、防群体闹事(挤兑)、防治安案件、紧急疏散以及防自然灾害(地震、水灾、台风)、停水、断电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工作中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不得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不得阻碍国家司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一百三十条营业场所保安人员应主动协助押运人员接送款箱。
第一百三十一条营业场所保安人员参与自助银行加钞时,自助设备为前加钞的,在清机加钞时应在现场进行警戒;有加钞间的,应在门口警戒。
第一百三十二条保安人员不得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不得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我行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规范由总行制定、修改,合规部负责解释。
本规范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主题词:合规& 行为规范& 通知
& 内部发送:董事长、监事长、行长、副行长、纪委书记、
工会主席、董事会秘书,
& 主办部门:合规部
& 联 系 人:李云&&& &&&&&&&&&&&&&&&&&&&&电话:
& 华夏银行办公室&&& &&&&&&&&&&&&&&&&&2013年4月18日印发
&&&&&&&&&&&&&&&&&&&&&&&&&&& &&&&&&&&&&&&&&&&&&&&&制发80份
版权所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长安银行员工行为规范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