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装维修资质资质真假谁来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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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负责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拟定提高全县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制定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
拟订提高本县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及政策措施,负责实施质量振兴政策
拟定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规范性文件&
负责制定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
负责实施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
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管理工作&
承办行政应诉工作
承担质量技术监督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工作。贯彻实施国家质量发展纲要,负责全县质量发展的组织、协调,推进质量强县战略和名牌发展战略;组织市长质量奖评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负责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与监管工作。
对全县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推进质量强县战略和名牌发展战略
推动建立产品质量诚信制度,负责县内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管理&
监督管理全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指导查处无证产品工作
承担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
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负责全县标准化战略实施的组织、协调;参与组织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依法监督管理企业标准,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组织协调全县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的监管工作;负责全县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拟订推进标准化战略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
参与组织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监督企业产品标准实施工作
负责组织强制性和基础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实施以及监督检查
指导农业标准化、工业标准化、服务业标准化及其他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指导和协调行业、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归口管理全县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负责全县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拟定计量发展规划;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商品量及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负责产品能源效率标识监管;依法对用能和排污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负责实施计量法律、法规
实施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
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管理全县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
管理计量标准器具,负责全县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工作,对进口、制造、销售、使用中的计量器具依法监督管理
负责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建立,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量值传递比对和溯源工作
按规定权限承担全县计量技术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的授权、考核和监管工作
监督管理商品量及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
负责组织全县计量检定人员的资格培训及考核工作
依法管理用能、排污单位计量工作
负责产品能源效率标识的监管
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贯彻实施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服务;承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制定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协调和指导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工作&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宣传教育,贯彻实施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
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受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工程施工告知
承担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安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资格认定等工作
负责制定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协调和指导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负责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强制检验和风险监控制度,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及产品质量仲裁检验,依法组织查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生产领域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和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对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负责受理生产领域产品质量投诉和举报;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协调全县有关专项打假活动。
负责实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度,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后处理工作
拟订本县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组织实施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和风险监控工作
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及产品质量仲裁检验
承担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承担执法管理和执法指导工作,指导本系统稽查机构的业务工作
对生产领域的质量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负责开展生产领域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和假冒伪劣违法活动的打击行动,依法查处违反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承担跨区域案件的协查协办工作
由县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队负责
负责开展纤维质量和纤维制品质量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协调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活动;组织协调全县有关纤维质量违法案件的查处和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工作;负责12365举报处置指挥系统的规划、管理工作;受理投诉、申述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并依法处理
由监督股、稽查支负责
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协调全县有关专项打假活动
承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参与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负责全县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拟订全县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
协助市局实施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参与食品相关产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负责管理认证认可工作。依法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强制新产品认证和自愿性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贯彻实施认证认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对全县认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和自愿性认证活动的开展,承担全县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按规定权限承担全县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管工作
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的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开展重大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
拟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科研开发和技术引进等工作
负责质量技术监督重大技术装备、技术改造项目的论证与实施
制定实施技术机构发展和能力建设规划
制定科研经费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
承担县局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
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全县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培训、信息和对外交流。
负责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负责开展全县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培训
负责信息管理工作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危险化学品监管
负责实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3)湖南省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意见。
2014年8月,某A危险化学品运输公司承接某B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业务,为某B公司运输剧毒危险化学品液氯,途径某路段时,槽罐发生破裂,导致液氯外泄,部分液氯流入上塘河水域,随车押运人员有中毒迹象。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县应急办牵头迅速启动应急机制。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划定剧毒物品液氯污染区域,对事故现场的水域开展环境监测;对事故现场的环境危害程度进行鉴定和风险评估;依法开展剧毒危险化学品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等工作的调查。县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调查剧毒化学品的许可证和道路运输通行证情况,配合县环境保护局开展事故的调查工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运输单位车辆的槽罐进行检测,县工商局负责调查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是否存在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县卫计委负责对泄漏液氯的毒性鉴定,组织开展对事故中有中毒迹象人员的抢救工作。县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对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的资质进行调查。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
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组织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对生产领域农药产品的监管;农药企业标准实施情况监督和生产许可证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4号)。
甲公司是一家农药生产企业,同时具备质监部门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污许可证或环保达标证明,工信部颁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和农业部门的农药产品登记证。某一段时间,当地质监、安监、工信、环保、农业等部门都加强了日常巡查,企业多时每天都有检查,甚至一天有多批检查,苦不堪言。针对这种情况,该县农业委、质监局、工商局等部门加强协调,摸索出日常监管农业部门为主、各部门积极配合,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的监管模式,为克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积累了经验。
负责农药管理的牵头协调、使用指导,并协助市农业局做好农药产品登记
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负责农药行业管理
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监管
指导监督县环保部门发放排污许可证或环保达标证明,负责假劣农药及含农药的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负责对林业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负责对储粮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负责对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负责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监督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湖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4号)
为防治环境污染,某县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燃放管理,为此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需要相互协同、各司其职,其中,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力度;安监部门要强化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监管,依法查处其非法销售国家和当地政府禁止个人燃放的产品行为;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管理,从严查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大对无证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等等。
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经营、储存的监督管理
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负责办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登记手续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4)公安部、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号)。
质监部门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安部门对检验过程的全程监控和检验数据监测,严格查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等违法违规检验问题。
负责对安检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等违法违规检验的行为进行查处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1)《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18号)。
食药监部门在检查某白酒生产企业时,在该企业的成品仓库随机抽样,样品经检验发现白酒中塑化剂超标,食药监部门立即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初步判定该事项可能是由于企业所用塑料管道中塑化剂迁移引起,立即向质监部门通报此信息,质监部门立即对该企业所用的塑料管道及白酒所含塑化剂进行对比检测分析,认为是使用塑料管道造成白酒中塑化剂超标,建议企业用不锈钢管道代替塑料管道。
县食药监局
负责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初级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
负责食用农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负责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
负责完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
负责组织指导食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1.对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
2.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
3.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6、《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某超限运输检测站在执法过程中查到一辆疑似非法改装并运载剧毒危险品的非法超限运输车辆,路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过程中,遭到了该车驾驶员的殴打,该站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公安、经信、工商、质检、安监等部门联合执法,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责依法对该车辆的驾驶员和车主进行了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其部门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落实治超工作责任。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对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管,派驻运管人员深入煤场、货场、砂石场等货物集散地,在源头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进行监管和检查;对违法超限超载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对整治期内仍违法超限运输3次以上(含3次)的车辆或驾驶人,由原发证机关依法撤销其道路运输营运证或从业资格证
负责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依法收取道路赔(补)偿费;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实施卸载;对装载不可解体货物的超限运输车辆,依法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县公安局负责维持治超工作秩序。引导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查处&大吨小标&、非法改装、拼装车辆。对纠集群众、蓄意占道、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治超站(点)设施、以威胁恐吓手段迫使治超人员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惩处。
负责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负责饭店中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对其相关人员的资质进行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星级酒店评定标准》(GB/T);(2)《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实施办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9)《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某四星级旅游饭店发生火灾,消防队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组织消防员赶赴火灾现场,开展被困人员救援和火灾扑灭工作。因救援及时,未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火灾扑灭后,消防部门封闭了事故现场,并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查。该星级旅游饭店作为旅游团队活动的主要场所,事故发生后,旅游部门对饭店游客进行了安抚和慰问,并积极协助消防部门对此次火灾事故进行了调查和处理。
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星级饭店发生的突发性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协助相关部门对星级饭店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应急演练情况进行检查
对饭店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调查,组织开展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
负责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指导旅馆业治安管理;负责对饭店建设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对饭店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文体广新局
负责对外经营性酒店游泳池安全检查及安全事故处理
负责化妆品生产企业标准实施情况监督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对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生产过程及产品质量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企业标准的备案,消防部门负责对化妆品生产企业消防安全设施的审核和监管,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对化妆品广告发布的监管。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
县食药监局
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化妆品安全性检测和评价、不良反应监测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化妆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的燃气钢瓶,从事燃气经营未标明充装单位、缺斤少两或燃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负责全县燃气行业管理工作,完善燃气专项规划,合理布局配送点,审核发放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瓶装燃气经营许可,加强对燃气企业、配送点的监管,引导企业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做好联合执法工作的组织、宣传、协调等工作。
依法查处违反国家规定,储存、运输瓶装燃气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
依法查处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品运输规定的瓶装燃气运输行为。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依法查处未取得瓶装燃气供应站核准的单位或个人的经营行为。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 1.监督检查对象
本局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2.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①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②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时是否在法定条件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③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④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⑤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等情况;
⑥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⑦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⑧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⑨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⑩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⑪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⑫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3.监督检查方式
本局对受委托的行政许可机关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①听取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的汇报;
②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③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④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⑤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4.监督检查程序
本局对受委托的行政许可机关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本局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的行政许可的监督。
本局有关业务机构对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本局法制机构负责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法制监督。
本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本局有关业务机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
本局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受委托的行政许可机关的工作考核内容。
5.监督检查措施
本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的行政许可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6.监督检查处理
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等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等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 本局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②本局机关和受委托的行政许可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③因受委托的行政许可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导致国家赔偿的,依法进行追偿。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依据《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1.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2.基准规范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有关规定和《湖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湖南省政府第244号令)要求,省质监局于2012年修订了经省人民政府实行的&三统一&规范性文件HNPR-,《湖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湘质监发[号),作为全省质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基准规范。
3.有关措施
①县质监部门在省质监局公布的基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基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质监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基准。
②县质监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三)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监管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是质监部门的重要职责,包含61类产品。为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1.监督检查对象
&& &全县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监管工作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县质监部门监管工作人员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3.监督检查方式
①针对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②针对消费者关注度高、质量隐患大的产品组织专项检查;
③开展飞行检查;
④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
①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辖区内获证企业的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监管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在许可证副本上予以记录,其中《获证企业巡查、回访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获证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和抽取样品。
②专项检查可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③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5.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①县局不定期进行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督查,加强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事后监管。县局不定期对后续监管工作进行抽查,抽查情况以通报形式下发。
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符合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监督检查活动监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是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为正确履行该项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1.检查对象
本县域内生产、销售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用于评价产品质量指数的代表性产品。
2.检查内容
监督抽查产品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质量评价要求,地方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任务承检机构及其人员的抽样和检验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湖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3.检查方式
①监督抽查按照国家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的计划组织实施,一般一年一次,根据实际需要及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②组织实施对市场上的产品通过抽样检测、投诉举报、相关部门通报、舆情收集等多种途径获取产品质量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分析和预测,进而对生产领域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有针对性地反溯。
③对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度并不定期开展工作质量检查,重点检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工作规程的要求。
4.检查程序
①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
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抽样、检验工作。
③依据监督抽查任务要求实施抽样,抽样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1)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方可抽样。
(2)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3)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严格按评价规则规定的数量抽取。
(5)不得抽样的情形:
Ⅰ 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Ⅱ 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Ⅲ 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Ⅳ 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Ⅴ 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Ⅵ 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Ⅶ 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并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④承检机构接收样品后应当按任务下达部门确定项目按评价规则要求开展检验工作,检验工作应当遵循真实、科学、准确原则:
(1)承检机构应当做好检验数据溯源性工作,妥善保管、记录各种过程数据;
(2)评价规则要求需现场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
(3)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4)检验报告应当严格按下达监督抽查任务的部门要求寄送。
(5)抽查中几种情况处理
Ⅰ 异议处理。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条件的,应当按工作规程要求组织复检,并出具复检报告,复验结论为最终结论。
Ⅱ 拒检处理。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⑤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其企业依法予以后处理:
(1)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2)企业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
(3)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原监督抽查方案进行抽样复查。
5.措施及处理
①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由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②被抽查企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第四十八条规定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③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情形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告:
(1)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2)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
(3)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④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追回、修理、更换等处理,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⑤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或被抽查企业对一般不合格产品未按规定处理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⑥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⑦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企业整改。
⑧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增加监督抽查的频次。
⑨监督抽查任务下达部门应当按年度与承检机构签订监督检验工作质量责任书,对其实施分类监管。
⑩监督抽查任务承检机构,伪造检验结果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⑪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Ⅰ 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Ⅱ 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Ⅲ 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
Ⅳ 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
Ⅴ 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
Ⅵ 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检验机构有上述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生产监管
食品相关产品监管是质监部门的重要职责,包含5类产品。为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1.监督检查对象
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
2.监督检查内容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3.监督检查方式
①针对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②针对消费者关注度高、质量隐患大的产品组织专项检查;
③开展飞行检查;
④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
①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辖区内获证企业的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在许可证副本上予以记录,其中《获证企业巡查、回访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获证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和抽取样品。
②专项检查可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③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5.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①县局不定期进行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督查,加强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事后监管。不定期对后续监管工作进行抽查,抽查情况以通报形式予以公布。
②许可证检验机构利用发证检验工作违反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或违反禁止行为、年度自查不合格、经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确认其不能保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能力的或者不配合县局监督检查工作的,依法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投诉。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规定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属实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③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符合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质监部门的重要职责,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为正确履行该项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1.检查对象
监督抽查重点产品的生产企业、承担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及其人员的抽样、检验活动,地方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重点为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2.检查内容
对监督抽查产品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质量评价要求,监督抽查任务承检机构及其人员的抽样和检验活动、地方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不合格后处理等工作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3.检查方式
①针对监督抽查重点产品有计划地按季度开展抽样、检验和评价,根据风险信息情况,适时组织针对安全性指标或存在潜在风险的产品开展专项监督抽查。
②同一企业的同种类产品年度不得多于2次监督抽查。同一实施季度内不得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③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依法开展后处理。
④组织实施对市场(包括虚拟市场和实体市场)上的产品通过买样检测、投诉举报、相关部门通报、舆情收集等多种途径获取产品质量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分析和预测,进而对生产领域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有针对性进行反溯。
⑤针对承检机构开展工作质量飞行检查。
4.检查程序
①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编制年度监督抽查计划、确定年度监督抽查的产品目录。
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抽样、检验工作。
③依据监督抽查任务要求实施抽样,抽样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1)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方可抽样。
(2)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明显违法的行为包括:
Ⅰ 存在未获得行政许可违法生产的;
Ⅱ 存在明显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行为的;
Ⅲ 存在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行为;
Ⅳ 存在未如实标注生产日期或篡改生产日期等行为的;
Ⅴ 存在其他违反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3)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d.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严格按评价规则规定的数量抽取。
(4)不得抽样的情形:
Ⅰ 受检企业的产品未列入监督抽查任务范围的;
Ⅱ 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不用于销售的,或非待销产品;
Ⅲ 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Ⅳ 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用于出口的;
Ⅴ 产品或其标识(标签、标志、包装、说明书)明示为&试制品&、&处理品&或者&样品&等非合格品标识的;
Ⅵ 产品的数量或状态不符合评价规则要求的;
Ⅶ 其他监督抽查任务下达部门规定不得抽样的情形。
(5)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并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④承检机构接收样品后应当按任务下达部门确定项目按评价规则要求开展检验工作,检验工作应当遵循真实、科学、准确原则:
(1)承检机构应当做好检验数据溯源性工作,妥善保管、记录各种过程数据;
(2)评价规则要求需现场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
(3)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4)检验报告应当严格按工作规程要求寄送相关质监部门。
(5)县级质监部门负责将不合格报告送达企业,并完成不合格确认工作:
Ⅰ 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Ⅱ 异议受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组织调查并做出书面答复。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条件的,应当按工作规程要求组织复验,并出具复验报告,复验结论为最终结论。
⑤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其企业依法予以后处理:
(1)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2)企业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
(3)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原监督抽查方案进行抽样复查。
⑥对监督抽查承检机构不定期开展工作质量飞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工作规程的要求。
5.措施及处理
①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由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②被抽查企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③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情形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规定向社会公告:
(1)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2)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
(3)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④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追回、修理、更换等处理,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⑤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或被抽查企业对一般不合格产品未按规定处理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⑥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⑦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企业整改。
⑧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增加监督抽查的频次。
⑨监督抽查任务承检机构,伪造检验结果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⑩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2)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3)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
(4)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
(5)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
(6)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检验机构有上述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特种设备监管
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落实特种设备监管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①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
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存在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国家命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③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按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使用登记;是否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开展定期检验;
⑤特种设备销售、出租单位是否存在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是否存在销售、出租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等行为;
⑥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是否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日投入使用前是否按要求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放置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等;
⑦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核准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检验、检测工作是否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⑧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①日常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县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
(1)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
(2)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
(3)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
(4)群众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举报投诉属实的,以及检验机构、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生产单位。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县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检查的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制定计划,并由县级监管部门按计划分级组织实施。其中,属于特种设备重点监督检查的使用单位,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上一年度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单位,下一年度至少进行1次日常监督检查。
②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包括:
(1)重点时段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或地区重大活动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针对特定单位、设备和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
其中,每年12月20日至次年3月20日为冬春季监督检查重点时段,每年8月20日至10月10日为夏秋季监督检查重点时段。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地区特点增加确定本地区的重点监督检查时段。
(2)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当期发生的一些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或由监管部门自行组织的,对特定的设备或特定的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3)其他专项监督检查。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等而实施的监督检查等。
4.监督检查程序
监管部门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监管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①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②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③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④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⑤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地方法规,以及其他特种设备行政规章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监督检查措施
监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监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6.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①责令改正;
②处以罚款;
③没收违法所得;
④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⑤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吊销相关人员资格。
&(八)纤维质量监督
为加强对棉花和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维护棉花和麻类纤维的市场秩序,保护棉花和麻类纤维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对棉花和麻类纤维经营者(含收购者、加工者、销售者、承储者)在经营活动中的纤维质量实施监督。
2.监督检查内容
棉花和麻类纤维经营者履行质量义务是否符合《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70号令)、《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①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公证检验标志是否与实物相符;
②纤维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③纤维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
④收购、加工的纤维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⑤加工的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要求;
⑥承储国家储备棉的质量是否经过公证检验;
⑦纤维经营者(含收购者、加工者、销售者、承储者)在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等行为;
⑧纤维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棉花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行为。
3.监督检查方式
①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1至2次,在每年纤维的收购加工时期组织各地开展监督检查。
②不定期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开展专项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①进入现场实施检查,向棉花和麻类纤维经营者及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②查阅、复制与经营有关的合同、单据、帐簿以及其他资料。
③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纤维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纤维产品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④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纤维进行立案查处。
5.监督检查程序
实施监督检查时,由二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监督检查程序如下:
①根据省、市质监局制定的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印发部署;
②专业纤检机构负责对棉花和麻类纤维经营者的履行纤维质量义务实施监督检查,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工作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6.监督检查处理
专业纤检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严重程度,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的,棉花加工企业,应当报告资格认定单位取消其加工及收加资格。
对违法行为性质严重、规模大、区域性明显的,需要当地人民政府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时,负责纤维质量监督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九)重大案件查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要求。县局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对区域内的违法案件进行查处,为正确履行该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1.重大案件范围
重大案件主要指涉案货值巨大、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存在质量安全事件隐患、社会影响大的案件:
①涉案货值巨大的案件是指涉案产品货值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
②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案件是指:屡查屡犯,三年内两次以上因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的;妨碍执法检查,暴力抗法、围堵执法人员;转移、毁灭证据或者擅自破坏涉案物品查封状态的;伪造有关公文、证件,或者作假证、伪证,或者威胁证人作假证、伪证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事故的。
③存在质量安全事件隐患的案件是指:因产品缺陷或者违规使用原辅料、投入品等原因使得产品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足以引发群体性伤害或者被媒体曝光会引发突发质量安全事件的案件、以及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案件。
④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是指:违法行为被媒体曝光、被群体性举报或者一段时间内被不同举报人连续举报经查属实的案件;跨行政区域制售假冒伪劣的窝案、串案;计量作弊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造成群体性财产损失的案件。
2.重大案件报告程序
县质监部门在查实为重大案件之后2个工作日内要以案情专报的形式逐级上报到市级质监部门,对于经媒体曝光的应当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案件的进展情况应及时上报,案件的处罚情况和后处理情况应在作出决定和处理完成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上报。
3.重大案件的查处流程
重大案件的处理以查办分离的原则实行交办督查或者挂牌督办。
查办分离是指市局组织当地质监部门对案件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并视情况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或调查完结后交由当地质监部门办理。
上级交办、督办的案件,应当立即组织执法力量开展查处。
交办督查的案件,由市局下发案件交办函,并可通过催办、查卷、走访等方式予以督查,确保案件及时、有效的办理。
4.重大案件查办考核
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的,对部门予以通报、下发稽查建议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检验机构监管
为了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检验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检验检测行为,维护检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检验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通过资质认定(含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的检验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
(1)计量认证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2)是否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计量认证证书;
(3)新增检验项目、检验标准发生变化的事项有无重新申请计量认证及标准变更;
(4)是否超出计量认证证书范围从事检验活动;
(5)是否按照有关标准、程序等开展检验活动;
(6)是否伪造、涂改、变造检验报告或其数据结果的;检验报告是否有重大缺项;检验报告是否经授权签字人签署;
(7)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更改检验报告,更改后有无作出相应的标识或说明;
(8)名称、场地、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是否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9)监督检查或现场评审发现的整改或不符合项等,未经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开展检验活动;
(10)不按规定建立检验记录或信息记录不完整的;
(11)有无向社会推荐或者参与推荐产品,有无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12)实施监督检验的抽样人员、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13)检验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关键人员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1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3.监督检查方式
①依法组织查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
②每年对相关检验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一次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考核。
③根据法定检验和社会服务检验工作需要、社会关注度、问题发现率等情况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含专项监督检查或飞行检查)。
④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⑤根据实际需求开展检验机构能力验证。
4.监督检查措施
对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①对检验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②向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检验活动的有关情况;
③查阅、复制检验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依法予以登记保存。
5.监督检查程序
①检验机构监管程序
(1)县质监局对本辖区内获证检验机构纳入监管的范围,建立&&&县检验机构基本档案&(以下简称基本档案)。
(2)县质监局年初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对获证检验机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并做好检查后的监管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
(3)县质监局根据执法监督结果,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验机构建立&&&县重点监管检验机构名单&,并加大监管频次,同时上报上一级局。
②专项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检查范围。
(2)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和细则。
(3)组织实施检查并做出评价。
(4)通报并后处理。
③不定期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对检验服务活动举报或工作任务开展情况组织进行调查处理。
④能力验证工作程序
6.监督检查处理
①责令改正;
②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③调整重点产品监督抽查、定检、国家联动抽查、风险监控、专项抽查等工作任务;
④不安排工作任务;
⑤暂停承担监督抽查任务资格;
⑥发现违法行为的,按以下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四条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Ⅰ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
Ⅱ 伪造、篡改检验数据的;
Ⅲ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六条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第六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6)《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分包检验任务的,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第十五条至二十五条规定,违规抽样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 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2)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3)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
(4)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
(5)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
(6)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⑦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验机构已不符合计量认证条件的,省局将依法予以注销;对存在问题的,责令其整改,责令整改期间,应将计量认证证书、项目附表及CMA章上交管理部门,不得从事检验服务活动。检验机构出具虚假结论或者出具的结论严重失实,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所取得的资质认定决定,并予以公布。
检验机构自被撤销资质认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食品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办理资质认定证书注销手续:
(1)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2)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经复查不符合延续批准决定的。
(十一)计量检定人员监管
&&& 为了加强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提高计量检定人员素质,保证量值传递准确可靠,现制定本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计量检定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①检查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情况。
(1)检查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的情况;
(2)检查计量检定员从事新的检定项目,是否通过新增项目考核和许可,在计量技术法规更新后是否及时参加宣贯等继续教育;
(3)检查计量检定人员所持《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届满,是否及时复核换证。
②检查计量检定人员履行义务情况。
(1)是否能依照有关规定和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活动,恪守职业道德;
(2)是否能保证计量检定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真实完整;
(3)是否能正确保存、维护、使用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4)是否能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与计量检定有关的任务;
(5)是否能保守在计量检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③检查计量检定人员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1)是否存在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的行为;
(2)是否存在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的行为;
(3)是否存在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的行为;
(4)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行为。
3.监督检查方式
①定期检查。一般一年检查一次,与计量标准考核、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等监督检查相结合,作为一项重点内容。
②不定期抽查。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人员,视整改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4.监督检查程序
①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
②实施检查。检查《计量检定证》等证件和资料,对计量检定人员进行计量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知识提问,现场进行计量检定等实际操作能力考核等。
③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④整改后处理。组织被检查单位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5.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计量检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立案调查等措施,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具体如下:
①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②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③存在《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禁止性行为,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④组织和承担考核工作的有关人员,有违法失职、泄露考卷试题及答案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十二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管
为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现制定本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法授权的其他计量技术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履行职责中,其制度是否健全、能力是否适应、行为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可靠,并对其工作质量、公正性、诚信度以及遵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
①建立在机构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最高计量标准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强制检定。
②是否存在违规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开展校准并出具证书。
③是否超出授权范围开展检定/校准和出具证书。
④是否违反检定规程规定擅自简化检定程序、缩减检定内容。
⑤是否存在伪造数据或未经检定出具检定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
⑥是否严格执行检定收费标准等。
⑦检查机构是否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其他重点工作中发挥了应有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
3.监督检查方式
①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一次,检查方式为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一般不少于2家机构。
②不定期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机构,视机构整改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4.监督检查程序
①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②实施检查。检查组依据相关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法规,在机构现场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检查实验室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③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省质监局。
④(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⑤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质监局。
5.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立案调查等措施,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根据监督检查结论决定是否保留对机构的授权。具体如下:
①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机构认真进行整改,并及时报请组织实施监督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暂停其有关工作;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②对于存在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作,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机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③对于存在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变更授权项目的,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等行为的机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④对于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监管
为加强计量标准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传递的一致性、准确性,特制定本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由县局主持计量标准考核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市有关部门。
2.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建标单位在保存和维护计量标准中,其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是否齐全、有效,制度是否健全、能力是否适应、行为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可靠,并对其工作质量及是否按照相关技术法规规定进行检查。重点检查:
①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的配置是否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是否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
②计量标准的溯源性是否符合规定,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是否有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③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是否符合要求;
④是否采用有效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⑤原始记录、数据处理、检定或校准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⑥《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填写内容是否齐全、正确,并及时更新;
⑦是否至少有两名本项目持证的检定或校准人员;
⑧环境条件是否满足规程要求;
⑨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3.监督检查方式
①定期检查。一般一年检查一次,抽查10%上年度新取证(包括复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市有关部门。
②不定期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单位,视整改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4.监督检查程序
①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
②实施检查。检查组依据相关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法规,在现场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检查实验室及现场试验、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③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市质监局。
④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⑤整改后处理。组织当地质监部门督促辖区内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质监局。
5.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建标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情况采取责令改正、注销许可等措施,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根据监督检查结论决定是否保留对计量标准的许可。
①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建标单位限期整改,并及时报请组织实施监督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暂停其有关工作;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标准证书。
②对于存在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③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原发证机关复查合格而继续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申请复查;逾期不申请复查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④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十四)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监管
为了规范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活动,加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获证企业和产品。
2.监督检查内容
①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生产纳入依法管理范围的计量器具行为。
②是否存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证产品、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产品等行为。
③是否存在假冒侵权和假冒许可证标志等行为。
④生产的产品与其型式批准证书是否一致。
⑤生产条件等是否发生变化。
⑥企业质量、计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正常等。
3.监督检查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县局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所有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获证企业的检查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对本辖区内获证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苗头性的重点产品开展不定期突击性检查,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
①定期检查。一般一年检查一次,抽查10%上年度新取得证(包括复查)企业。
②不定期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生产企业,视整改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4.监督检查程序
①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印发部署。
②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
③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④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企业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质监局。
5.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可视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立案查处、封存涉案物品等措施。并根据调查情况,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①对于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活动的,被委托单位或个人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而接受委托、制造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②对于未另行办理新增项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新增项目计量器具的,未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计量器具的,未重新办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限期办理许可;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③对于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④对于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⑤对于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的,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⑥对于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经县级以上质监部门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⑦对于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予以撤销,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十五)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的监管
为规范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制定本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进口计量器具的进口、销售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①是否存在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等行为。
②是否存在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行为。
3.监督检查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县局具体负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进口计量器具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①不定期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生产企业,视整改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4.监督检查程序
①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
②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
③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④整改后处理。当地质监部门要督促辖区内进口计量器具的进口、销售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省质监局。
5.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进口计量器具的进口、销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可视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立案查处、封存涉案物品等措施。并根据调查情况,对进口计量器具的进口、销售、使用单位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①未经省级计量行政部门批准,进口、销售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进口、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②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③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封存其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并可处以相当于进口或销售额 30% 以下的罚款。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质量月&等主题宣传活动与涉质新闻发布
在质量月、&5.20世界计量日&、 &10.14世界标准日&期间,组织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发布产品质量水平提升、监管保障安全和质监作风转变等方面的重要信息。
监督股牵头,标质股、计量股和稽查队等配合
组织机构代码服务
开展全县组织机构代码的推广应用工作;建设和维护全县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和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库;负责全县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电子副本的申领和发放工作;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基础信息服务。
产品质量检验检测
从事食品、建材、肥料、室内空气等产品质量检测,按照要求出具检验报告。
质量管理培训
开展质量管理、卓越绩效标准等方面的培训。
标准质量股
计量检验检测
为社会提供量值传递服务,开展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和仲裁检定。
计量测试所
计量培训和考试
开展计量标准技术规范宣传贯彻等方面的培训服务,承担对计量检定人员的考试工作。
商品条码服务
开展商品条码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商品条码技术培训,提供商品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
标准质量股
标准研究与技术服务
开展标准体系及制定规则,标准化效益、发展状况及评估指标体系,标准与知识产权,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等研究;开展标准水平评估和有效性确认等工作,提供各类标准制修订咨询服务。
标准质量股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开展质量安全、有机产品、认证咨询、能效标识、电梯乘坐安全等知识的讲解;接受群众有关质量安全的咨询;提供血压计、眼镜、玩具、黄金珠宝、纺织服装等检测服务以及识假辨假、保养、使用知识的宣传等。
监督股牵头,标质股、食安股、计量股、特设股、产检所和稽查队等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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