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户口买了几年医保但是今年中断了,现在因为甲状腺恶性肿瘤瘤住院了,请问

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方面问题? 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方面问题? 如题,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方面问题? /bbs/428645.html 这是社保的一些规定你自己看看吧
三险是最基本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三险属于社会保险,现在通常说的是&五险一金&,具体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即:住房公积金。

缴纳三险是国家社保政策规定的,任何用人单位都应该为员工投保。只要你与所在单位签署了正是劳动合同,它就应该为你投保。

但是这三险并不是完全由你的单位缴纳,而是由你本人和单位共同缴纳。按照职工工资,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医疗保险单位承担6%,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个人1%。

养老保险主要是未来退休之后领取养老金的,以防晚年生活惨淡。
医疗保险主要是你生病住院时,单位可以报销50%左右的费用,也很重要。工伤保险就更明白了。

还有五险一金,企业如何给员工上保险

关于五险一金: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是什么?

目前北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

公积金缴费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10%。

(统筹基金即:在养老保险制度从国家—单位制逐渐向国家—社会制转变的过程中需要国家统筹,以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及人口老龄化等问题。

(1)以企业缴费为主建立社会统筹基金;(2)由职工和企业缴费为主建立个人帐户;(3)政府负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用。这种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半基金制有利于应付中国人口老龄化危机,逐渐分散旧制度到新制度的转轨成本,逐步实现由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到个人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变。)

四险一金的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有的企业在发放时有基本工资,有相关一些补贴,但有的企业在缴纳时,只是基本工资,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比例要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去咨询。

关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支取,是在法定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领取,是由设保登记部门来发放,比如“养老保险,要达到法定的年龄才可以,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也是要具备条件,比如你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失业证明,同时又办了求职证,就是指你失业以后还必须有求职的意愿,这样的条件才可以领取。
如果失业之后你不想工作,那么就不能给你发保险金。另外,养老金和失业金是不能同时享受的。

&试用期内是否享有保险?

在试用期内也应该有享受保险,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另外,企业给员工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自愿与否,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险也不行,而且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的享受待遇
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2、死亡待遇。(1)丧葬费(2)一次性抚恤费(3)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月发放,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

注意:养老保险应尽量连续缴纳,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凡企业或被保险人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按有关规定不缴费的人员除外),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基数,按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逐年前推至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按每满12个月为一个间断缴费年度计算,不满12个月不计算)

举例来说吧:

如果你2020年退休,正常你的基础养老金是2019年的社会平均工资×20%,但是如果你在退休之前养老保险中断了30个月,就是中断了2.5年,按2年算,你的基础养老金就是2017年社会平均工资×20%

医疗保险的享受待遇

1、门、急诊医疗费用

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

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

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
●住院押金: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在收入住院时,医院收取参保人员部分押金,押金数额由医院根据病情按比例确定。如被派遣人员单位和参保人员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住院押金由派遣人员个人全额垫付;

●结算周期: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不超过90天的,每次住院为一个结算周期;

●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患有精神病需常年住院的患者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每36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参保人员出院或阶段治疗结束时,需由派遣人员个人先与医院结清应由派遣人员个人自费和自付的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院向医保中心申报审核、结算;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的结算,设定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额;

●起付线第一次住院为1300元,以后住院为65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超过最高支付上限的(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派遣人员个人负担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
资金支付70%,派遣人员个人负担30%。在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10万元。住院费用的结算标准,在一个结算周期内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

(各项比例有调整时,按新的标准执行)

注意啊:非因公交通事故,医保是免责的!

失业保险享受待遇

失业保险连续缴纳一年以上,档案退回街道后。可以在街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它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北京市相关文件执行;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是指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根据北京市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享受待遇

在合同期内不幸发生意外,需向企业索取情况说明,并加盖企业公章,尽快(最好在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初次治疗诊断书或住院病历;

2、职业病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大队的事故裁决书或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证明;

4、身份证复印件;

5、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原件

生育保险享受待遇

可以报销与生育有关费用

报销范围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与生育有关的费用。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工因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现在要求,医保缴够20年,养老交够15年才有资格领养老金和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

首先,如果去非户口所在地工作.比如原户口在北京,而去深圳工作.无论户口是否转过去深圳,万一将来不在深圳工作了,那么在深圳交的五险一金能否转出来,就很成问题!因为现在全国五险一金这个东西没有联网,只有北京市内的联网了.就是说,如果你本来在北京的一家单位工作,几年后跳到另外的一个北京单位工作.这样五险一金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从其他省市跳的话,转的时候会很麻烦能不能转还成问题.

关于前面提到的五险中的三险是企业和个人共同交纳.意思是这样,比如对于养老保险.比如你的工资是2000,那么你个人要交纳8%,单位给交纳15%(以上数据都是假设).这些钱都存到你的一个帐户里,等到你满足了可以享受养老保险的时候才可以支取(具体条件见前面).然后考虑到上面一段写的内容,万一要是转不了的话,那么你的钱就白交了,还取不出来.

所有企业和个人共同交纳的部分都是这样的,住房公积金也是这样.比如按照工资乘以比例:假如你每个月要交500单位给你交1000如果你跳槽了,这些钱又不能转,那么你每个月500就白交了.也不能取出来——因为你不符合享受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只有到买房子的时候才能取出来.

那么有人可能会问了,那我如果不打算在刚开始工作的城市发展一辈子,为了防止将来转不出来五险一金,我能不能不交纳?答案是不能.至少三险那部分是国家强制必须上的.所以比较无奈另外关于五险一金上缴的基数,就是拿你哪部分工资乘以那个百分比的问题.是这样的,首先来看一下工资的构成,基本工资+各项福利+奖金很多企业,都是只按照基本工资上五险一金的.因为如果按照三部分来算的话,你个人上的多一些但是单位给你上的更多(企业和个人共同交纳的五险一金,都是个人交小头单位交大头.)所以很多企业为了给自己省钱,基数都是能少则少另外对于福利部分.有很大猫腻,这个大家将来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问!

前面说过,住房公积金也是企业和个人共同交纳的.但是企业给你交的那部分,早晚也是你的(只要你将来买房的话是可以一次性取出来的).比如说你每个月按照比例交500,单位可能给你贴1000,虽然在你买房子之前,这1500是取不出来的.但理论上说那1000也是给你的.那么有的企业就会把那1000算做给你的福利.其实不应该算的!!!!因为那1000是虚的,是你在不买房子的时候,就取不出来的.所以大家在签的时候,要问清楚这福利里面有没有包括住房公积金,小心啊小心!

社会保险办理流程

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化管理(职工工资及退休待遇按企业标准执行)的事业单位,均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到纳税地(非纳税单位按单位地址区域)
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成立的单位应在单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输登记手续。参保单位必须为与其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聘用的退休人员除外)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一、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
相关证件如下: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地税登记证;
(4)私营企业如相关证件无法清楚地认定其单位性质,应补报能证明其私营性质的相关资料(如:工商部门的证明、国税登记证、验资报告等)。
(5)事业单位应附有关事业单位成立的文件批复。
(6)驻地办事处应附总公司或总机构的授权书。
附报资料:新参保职工身分证复印件(户口不在本市的职工还需提供户口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以上证件同时需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表格填报说明:
1、社会保险登记表
“税号”:税务登记证中“税字如492号”栏号码。
“工商登记执照信息”:需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填写此栏,不填“批准成立信息”栏。
“批准成立信息”: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填写此栏,不填“工商登记执照信息”栏。
“缴费单位专管员”:填写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联系人,其所在部门及联系电话。
“单位类型”、“隶属关系”:根据参保单位的单位类型及隶属关系,对照表下方“说明”中所对应的代码填报。
“开户银行”:须填报开户银行清算行号。
2、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个人帐户(身份证号)”:均要严格按身份证中信息填写。
“个人编号”:“续保”、“转入”人员需提供其原参保的个人编号,填报此栏。“新增”人员在申报时暂不填报此栏,其个人编号待录入微机产生。
(1)“新增”:原未参保人员,属新增类型,已参保人员不可按新增办理。
(2)“续保”:原参加过社保,已停保或转到流动窗口投保,现续接到新单位投保的,属续保。在流动窗口投保的人员需在申报此表前将欠费缴清并办理其在流动窗口的停保手续。
(3)“转入”:此处特指已参保的在征人员在本市参保单位之间的转移。
(4)“市外转入”:此类人员需在单位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单位到市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其转入基金结算及“市外转入”异动业务。
“月缴费工资”:应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填表报。本年度新招人员,按实际发放的月工资总额填报(但不得低于586元)
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表:
险种国有、集体企业三资、私营企业外来务工人员
单位缴纳个人缴纳单位缴纳个人缴纳单位缴纳个人缴纳
养老保险22%7%20%7%13%7%
注:每月20日之前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住房公积金办理如下:
一、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如下:
(1)到当地财政局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资金管理中心”按规定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并指定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

(2)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须附的相关证件: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它机构批准设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2、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本表一式四份,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核定登记表后留存二份;单位送交指定的公积金办理银行一份,凭此表设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帐户和职工个人帐户;公积金帐户建立后将每月交一份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表及汇补表交附给公积金办理银行。
二、单位为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手续如下:
新的正式录用职工或者新调入及调出职工在起用的三十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手续,并同时为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职工办理帐户转移。
三、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下:
按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10%计缴。(其中单位部分按5%计缴,职工个人部分按5%计缴。)
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办理手续如下:
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理的,原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经“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变更登记表》到受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办理手续如下: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自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的《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注销登记表》,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集中封存手续。

失业保险相关手续如下:
新参保失业保险的公司应在所管辖的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如做异动的单位需在原单位所管辖的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开出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再拿现单位所管辖的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登记办理手续,并盖上现管辖失业办的章,然后,再拿到原单位所管辖的失业办盖章;最后,在拿到现单位所管辖的失业办办理此事。
一、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
1、在失业办领取:失业保险登记表、缴费单位月度缴费基数申报(异动)表及失业保险缴费职工花名册(一式四份)。
相关证件如下: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3)地税登记证及复印件;
(4)财务报表及工资表;
(5)软盘一张拷贝(做一份失业保险缴费职工花名册)拷贝到失业办作记录;
二、失业保险缴存比例如下:
按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3%计缴。(其中单位部分按2%计缴,职工个人部分按1%计缴。) 怎么报销?到哪里报销?有什么手续?具体方法?可报销的内容?
知道的请告诉我一下,谢谢!!!

你可以到当地医疗管理中心或有合作关系的医院结帐窗口进行报销,准备好原始发票,医疗卡,身份证,病历本等材料即可。

医保的报销是按比例计算的,一般在70%不等。其报销的比例和多少跟自己的检查和用药情况,医疗等级等因素有关。举个例子就比较清晰了,A类药品可以享受全报,C类就需要全部自负费用。

某人用掉医药费总计15000元,而报销公式是这样的:(《起付线》-自费药)*70%,如果说自费药占据很大比例,其报销下来是没有多少金额的。

切记:一定要到指定医疗机构就医,这点很重要。 你说的是哪里的呀,每个城市的都不一样呀!如果是济南的我知道,就是住院就给报销,直接在你交钱的时候就给报销了,不用在拿着单子去报销,很方便的。请教:我此前上过社保医疗保险几年直到03年,那以后断了几年直到现在 请教:我此前上过社保医疗保险几年直到03年,那以后断了几年直到现在 也就是说上了几年社保,中间断了,直到现在一直没有上,现在得病了 请问现在我诊断出心脏病 社保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是怎么样的? 我该怎么做对我有利? 我是北京户口,现在也在北京 社保中断之后,在未退休之前可以续保的。 一般情况你中断的6-7年的社保金额可以补交的,但是可能要交滞纳金的,每个地方的规定不一样,能否补交,是否有滞纳金,建议你直接咨询当地社保中心以确认,全国统一咨询电话:12333 如果中断时间不长,是可以补交的,如果中断时间太长的话,可能滞纳金就要交很多很多了,需不需要补交,最好还是咨询社保中心。 另外,在今后交社保费用时一定要注意,医保中断3个月以内,可以补缴,补缴后,不影响缴费年限,但是超过3个月的话,是不可以补交的了,续保后,医保的缴费年限只能重新计算了。 参保之后,心脏病可以申请“门慢”(门诊慢性病),每年在门诊上看病开药,超过一定金额的部分,按一定比例报销的。 请遵守网上公德,勿发布广告信息 相关问答: 标题: 医保年限的计算及转移问题 呈批件内容: 我是一个已破产的国有企业员工,现在私营企业打工。我想問: 原破产企业是在95年6月才给我们职工参加医疗保险,95年11月就破产,我95年12月参加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医保,我的医疗保险交费年限从何时算起? 2.如果我一段时间在国企工作(给我交医保),一段时间在私企工作(自已交医保),交费时间没有间断,我的医保交费年限可以连算吗?3.如果我在主城九区以外的国企工作,我现在参加的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关系可否转移?如不能转,我只有按灵活就业人员的交费年限30年交到退休吗?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就医疗保险问题答复如下: 医疗保险是属地化管理,以重庆市市级统筹(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包括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2008年底纳入市级统筹后))区为例: 一\以前由单位参加的医疗保险,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三个内改按灵活就业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三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缴费待遇享受不中断. 二\如果三个月内未改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以前单位参保缴费的年限始终存在,以后也可合并计算. 三\市级统筹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与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关系可以互转.灵活转基本的,先个人到参保的区医保去办理停止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再将医保卡提供给单位经办人员,随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1)日前,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35周年以上的,按本办法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满10周年,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2)日前,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30周年不满35周年,按办法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满12周年,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3)2003 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不足30周年的,按本办法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在12周年基础上相应增加不足30周年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的差额年限,作为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最高不超过30周年),缴满本人实际缴费年限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缴满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继续缴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4)参保人员不具有本条前三款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的,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应满30周年。缴满此年限后,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继续缴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5)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当月缴费额度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的医疗保险费。 感谢您的来信。 北京市医疗保险条例 基本医疗保险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 、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 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适用本规定。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时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制度,负责 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全市统筹的 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 水平应当与本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 :本市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 加商业医疗保险。 第六条: 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积极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用比较低 廉的费用,为职工和退休人员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 务的需要。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利息; (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滞纳金; (五)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 第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 第十条: 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0% 的,以上一年本市职 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 以上的部分,不作 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 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规定施行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 25 年、女满 20 年的,按照国 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 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规定施行前参加工作施行后退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前款规定年限的,由 本人一次性补足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 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的连续工龄 或者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 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核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的 开户银行以 “ 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 ” 的结算方式按月扣缴。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 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者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筹集的部分,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 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沉 淀基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第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 审计制度。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 第二十条: 个人帐户由下列各项构成(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按照规定划入个人帐户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三)个人帐户存储额的利息;(四)依法纳入个人帐户的其它资金。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划入个人帐户: (一)不满 35 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 0.8% 划入个人帐户; (二) 35 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 1% 划入个人帐户; (三)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 2%划入个人帐户; (四)不满 70 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3 %划入个人帐户; (五) 70 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8 %划入个人帐户。 第二十二条: 个人帐户存储额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三条: 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基本医疗保险,但可以结 转使用和继承。 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存储额划入其继承人的个人帐户;继承人未参 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存储额可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个人帐户 存储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停止计入,余额可继续使用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失业保险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参保的区、县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 险关系,不转移个人帐户存储额;跨区、县或者跨统筹地区流动时,转移基本医疗保险 关系,同时转移个人帐户存储额。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划定各自支付范围,分别算,不得互相挤占。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别支付。 第二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本市规定 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个人帐户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 (二)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四)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 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 第二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二)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 7 日内的医疗费用; (三)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第三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二)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四)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五)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六)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七)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第三十一条: 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个人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左右确定。 第三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 第三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布。 第三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设定结算期。 结算期按职工和退休人员住院治疗的时间,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门诊治疗的时间设定。 第三十六条: 在一个结算期内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 , 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照以下比例分担: (一)在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 、起付标准至 1 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 80% ,职工支付 20%; 2 、超过 1万元至 3 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 85% ,职工支付 15%; 3 、超过 3万元至 4 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 90% ,职工支付 10%; 4 、超过 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 95% ,职工支付 5% 。 (二)在二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 、起付标准至 1 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 82% ,职工支付 18%; 2 、超过 1万元至 3 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 87% ,职工支付 13%; 3 、超过 3万元至 4 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 92% ,职工支付 8%; 4 、超过 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 97% ,职工支付 3% 。 (三)在一级医院以及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 1 、起付标准至 1 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 85% ,职工支付 15%; 2 、超过 1万元至 3 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 90% ,职工支付 10%; 3 、超过 3万元至 4 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 95% ,职工支付 5%; 4 、超过 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 97% ,职工支付 3% 。 (四)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职工支付比例的 60% 。 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比例支付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办发[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劳动保障部要求,保护外地农民工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建议你补缴近年来所欠养老金和基本医疗保险金。人年令越大身体情况越差。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这才是老年人最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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