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没有钱怎么办车主不交车怎么办

转让后未过户车辆不能对抗强制执行
来源:中国法院网石城频道
作者:周芳洁
  【案情】王某因做生意向李某借款20万元,到期后经李某催缴一直未归还,甚至到后来一直下落不明。李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诉讼保全,法院对王某名下的一辆奔驰汽车进行了查封。后法院作出缺席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从余某处扣押了该轿车。余某对此提出执行异议,称该车是其从王某处购买有购车协议为证,购车协议是发生在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一个月,双方以25万元的价格成交的,但一直到现在未办理过户登记。余某认为其拥有该车所有权,请求法院中止执行,解除查封,将车辆归还,并责成车辆登记人完成车辆过户手续。
  【评析】笔者认为,未经过户登记的车辆不能对抗一般债权人,法院可以对未进行过户登记的车辆予以强制执行。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公示的方法为交付,交付行为完成后,占有动产的人一般被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但对于特定的动产(如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一般为财产价值较高的动产),《物权法》规定对于该类特定动产的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善意第三人中善意针对主观状态所讲,与恶意相对,“第三人”系针对买卖双方来讲,与当事人相对,指当事人以外的人。如果非要把“善意”解释为“善意取得”,把“第三人”解释为“要对争议标的物主张物权或者准物权的”当事人以外的人,这都超越了法律条文字面上本来体现的含义。
  其次,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往往价值较大,将登记作为对抗条件才足以充分贯彻物权公示原则;国家是积极倡导机动车物权变动登记的,而不是弱化登记。这既是基于民法领域的立法考量,也是基于其他法律领域的立法考量,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即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如果赋予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具有对世的效力,则会为被执行人与他人串通逃避债务提供法律上的可能,可能会导致人民法院难以决断买卖、交付的真实性,进而导致法院难以执行被查封的财产,产生大量的司法实践难题。
  本案中,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车辆作为特殊动产,依法应办理车辆所有权的登记,才发生权利变动的公示效力。因双方就该车辆一直未办理过户,因而不发生所有权变更的公示效力。李某在诉讼中,申请法院查封王某的财产,法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登记在王某名下的车辆,并强制执行符合法定程序。鉴于双方一直拖延未办理车辆所有权变更登记,因而余某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及余某没有过错为由对抗法院采取的执行强制措施的效力。综上所述,物权须依法取得,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非经依法登记,不能具有对世性。余某主张购车属实,也不能对抗被告李某,李某有权申请执行仍然登记在王某某名下的车辆。
  机动车的新购、转让等行为较为普遍,无论是新车的购车人或是二手车的购车人,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作为购车人的合法权益,应在购车合同签订后及时办理车辆所有权的设立或转让登记,否则当出现卖本案中的情形或一车二卖的情况时,购车人将因未办理车辆登记手续而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自己对车辆享有的权益很可能受到意想不到的损失。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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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维护权威-云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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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成功执结了一起因私自扣押他人车辆而引起的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官某某因经济纠纷私自扣押杨某某的解放牌大货车一辆,经市法院判决,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车辆返还给杨某某。但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将车返还杨某某的义务,杨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此案的法官多次打电话并到其住所做思想疏导工作,但官某某都明确表示不愿意履行,并声称:“谁要是敢来执行就和谁过不去”。针对官某某的无理行为,市法院副院长张海忠亲自带队,由执行局、卡房法庭和当地派出所组成联合执行组来到官某某的住所地蔓耗镇强制执行。当时被执行人未在现场,但标的物东风大货车被另外两辆货车故意围挡起来无法开出,执行组临时安排吊车清开障碍车辆,将标的物吊到拖车上拖走,整个执行过程用了不到一个半小时就顺利执结。
长期以来,市法院采取高压态势,对于那些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老赖,给予坚决强制执行,依法维护法律权威,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作者单位: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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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后,法院封他车辆,对方拒不出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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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后,法院封他车辆,对方拒不出钱,怎么办?
山东 青岛 发表时间: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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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法院司法拘留,也可以要求法院对他实行限制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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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违章不处理公安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编辑:闪车宝车主网
阅读量:1186
车辆违章不处理一般都是车主抱着侥幸心理,希望可以随时逃过一劫,避开执法人员,可惜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终究有一天也会被检查出来。近日,在佛山交警的大力支持下,分别于9月23日和9月24日成功查扣了粤A68707(未处理交通违法454宗)和粤AB5979(未处理交通违法261宗)两辆大型货车,主要是违反禁令标志指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交通违法行为,其中粤A68707货车累计记分1100多分,将面临9万元的处罚。这是迄今为止佛山三水辖区交警查获的未处理交通违法次数最多的车辆。据了解,现在有一些机动车车主抱着一种侥幸心理,觉得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机动车一旦交通违法行为过多,就可以“弃车”,交警不知道交通违法行为的实施人,也就没有办法继续“追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了。其实不然,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宋福信律师介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不能确定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实施人的,公安机关只需通过公告方式予以告知,且公告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即可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如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强制执行。机动车违章未处理的,分两种情况:第一、一个记分周期内超出12分当你违章后不能及时查询得知违法行为,有可能多次同样的违章行为,然而一个记分周期(一年)是12分,你已经超出分值,交了罚款和滞纳金后积分是不会自动消除的,还应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才能消除积分的,会给你带来很多不便。第二、一个记分周期内达到12分当然也许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的。目前,货车司机存在违章不处理占的比率是非常高,希望司机能够主动处理完成违章缴费,不要逾期或者抱着侥幸心理,不对车辆违章记录进行全部处理,是会影响到司机驾驶证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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