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辩论平等与效率与平等辩论赛谁最优

咨询电话:400-820-1113
经济学中社会总效率原则及其实践恶果
现代经济学的效率概念是否价值无涉?--社会总效率原则及其实践后果本章导读:现代主流经济学往往以效率原则来对制度安排进行评估,并把它视为是一个客观的指标;但实际上,效率的界定首先以特定的目标设定为前提,而目的设定本身就暗含了价值判断。例如,尽管社会总效率这一概念衡量得是社会财富最大化,但却没有剖析成本-收益的具体分担,没有考察收益的分配比例;在基于力量博弈的均衡理论指导下,它在实践应用中往往是体现了作为既得利益的强势者的利益要求。一、引言基于对客观性的强调,现代主流经济学日益偏重于经济问题的实证分析;当然,实证分析本质上仅仅是对事物状态的表述,而不能对制度改革提供任何政策建议。为了弥补这一不足,现代主流经济学又引入了一个对现状进行评估的原则&&效率原则:基于特定的效率概念来对实证结果进行评估;在现代主流经济学看来,效率概念本身是纯粹技术性,从而也是一个客观的量度。正是出于“无伦理”的考虑,现代主流福利经济学被建立在通常视为是一个纯技术性概念的社会总效率或帕累托效率之上,仅仅是基于某种效率标准来评价市场,从而试图把市场视作无伦理性的。问题是,效率果真是没有意识形态的技术性概念效率吗?作为一门关系人们切身生活的福利经济学,怎么可能没有意识形态因素呢?我们可以从如下三方面加以剖析:(1)现代经济学对效率的实证分析是以大数定律为基础的,这只能反映出社会的总体效率而无法体现应得利益以及利益的分配;(2)现代经济学的效率往往是基于特定的标准,从而仅仅反映特定群体的利益;(3)基于实证的效率往往忽视其他因素对效率的影响,从而开出治标不治本的政策建议。因此,把效率视为中性的技术概念仅仅是一种想像:不仅各种效率概念本身总要以某种常常有争议的道德假设为前提,而且,当一个具体的社会安排满足其中一种效率标准时,要确定我们应该赋予这个事实以多大的意义也不是与道德无关的。事实上,作为福利经济学核心概念的效率&&如总体效率、生产效率、卡尔多效率、常识效率、帕累托效率等&&都含有意识形态的考虑,尤其是,作为现代主流福利经济学硬核的帕累托概念更是充盈了意识形态因素。显然,正是通过社会总效率和帕累托效率的分析,现代主流经济学将社会现实中存在的冲突解释成为一种虚幻的表象而非真实的存在,并把现存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解释成为永恒的存在,从而为既得利益者服务。因此,本文就现代主流经济学常用的社会总效率和帕累托效率所内含的价值观作一深入剖析。二、主流经济学的效率概念之价值取向对制度安排的描述和基于效率的评估是现代主流经济学研究的基本特性,如按照田国强的看法,现代经济学的基本分析框架包括这样五个部分或步骤:(1)界定经济环境,(2)设定行为假设,(3)给出制度安排,(4)选择均衡结果,及(5)进行评估比较。其中,界定经济环境就是对所要研究的问题或对象所处的经济环境作出界定,包括客观描述经济环境和精炼刻画经济环境特征这两个层次;设定行为假设就是对经济人的行为方式做出假设,主要是看所假定的个人行为是不是真实地反映了大多数人的行为方式;给出制度安排包括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两个方面:制度环境是制定生产、交换以及分配规则的基础,而制度安排是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和竞争的规则的集合;选择均衡结果就作出权衡取舍的选择而找出尽可能佳结果;而进行评估比较就是对经济制度安排和权衡取舍后所导致的均衡结果进行价值判断和作出评估比较:当经济人作出选择后,人们希望对所导致的均衡结果进行评价,与理想的“最优”状态结果(如,资源有效配置、资源平等配置、激励相容、信息有效等)进行比较,从而进一步对经济制度安排给出评价和作出优劣的价值判断。显然,这条分析路线实际上也就是“是什么”之实证和“应该是什么”之评估的结合:其中,前4个阶段仅仅对现状的分析,而根本无法对所采用的经济制度和规则作出优劣的结论,也无法给出改进办法;第5阶段则涉及评估,而评估一个经济机制或制度安排时所采取的两个基本标准就是效率原则和激励相容原则。[1]一般地,效率原则和激励相容原则也是内在一致的:效率原则是最重要的评估标志,它强调制度安排是否增进了效率;而激励原则则关注制度安排是否给主观为自己的个人以激励而使他们客观为社会而工作。然而,现代经济学进行制度评估所依赖的效率原则和激励相容原则本身却具有相当的片面性,最终蜕变为对现实制度的维护。一方面,现代主流经济学主要适用社会总效率和帕累托最优(有效)这两个概念:前者强调社会财富的最大化,却没有具体关注成本-收益的现实分担;后者强调每个个体利益的增进,但却并不关注利益分配的相对比例问题。事实上,以效率来判断制度的优劣,首先要确定是根据谁的效率?而如果不首先对此加以界定,在基于力量博弈的均衡理论指导下,这些概念在实践应用中往往是体现了作为既得利益的强势者的利益要求;相应地,简单地用于这些效率概念来解决现实问题往往就会带来荒谬的结果,强化了资源剥削和掠夺。另一方面,激励相容也仅仅是在目标设定以后的制度选择问题,如果现实目的已经偏离了其本质,那么也会造成相应激励相容制度的扭曲;例如,一个组织的现实目标如果仅仅是个人利润最大化,那么,由此设计的激励相容制度往往会造成其他群体或社会福利的损失。 同时,随着一群经济法学家将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分析拓展到法规乃至宪政性的高层次的正式制度层面,从而形成极具功能主义的经济分析法学流派。例如,经济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波斯纳就认为,法律的权威性不是在于它的公正性或正义性,而是在于它最适当地满足了人类的一定社会需要。正是基于实用主义思维,现代主流经济学逐渐采用效率原则来进行社会制度的设计,选择供求的收益&成本分析框架作为法律实践的基本工具,从而法律的道德思考开始被法律的经济分析所取代,并根据力量博弈均衡来解释和“设计”社会制度。[2]在主流的经济分析法学家看来,法律制度归根到底要受效益原理的支配,如制定物权及其法律责任的规则、解决纠纷的法律程序、对政府行为的限制性规定等都可以看作是促进高效益分配社会资源的努力。例如,波斯纳就认为,经济分析法学本质上就是将经济理论运用于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和改善,其理论基础就是人是“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实现者,并以经济效益贯穿于其法律分析的始终,从而诸如机会成本、价值、效用、效益、效率等微观经济学理论的一些概念术语都成为经济分析法学家经常使用的术语;根据这种理论,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就是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效益,当平等与效率发生冲突时,应该以效率为优先。波斯纳甚至认为,效率即正义,其逻辑是:效率最大化即为财富最大化,而财富最大化必然促进效用最大化,从而达到社会福利最大化,资源浪费对于稀缺社会来说乃是最大不正义,因而效率最大化也就是正义的标准。一般地,波斯纳把正义原则和效率原则等同起来:效率本身既是实现正义的手段也是目的。然而,波斯纳有关“效率即正义”的论断和推理却存在明显的缺陷:首先,效率最大化并不意味着财富最大化,这里需要对效率的内涵进行事先界定;其次,财富最大化并不必然会促进效用最大化,因为财富仅仅是影响效用的一个方面;再次,财富最大化也并不意味着社会福利最大化,因为社会福利函数本身就有多种形式;其四,尽管资源浪费对于稀缺社会来说是不正义的,但资源的错误界定可能是更大的不正义,因为它会对人们的行为造成扭曲。正因如此,我们不能直接说效率最大化就是正义的标准,而是首先要界定何种效率、谁之效率。一般地,任何对社会的“福利最大化”或“财富最大化”的追求都伴随着有一部分人被牺牲掉或蒙受损失,而波斯纳的法律规范却根本不考虑这一点;因此,有学者就指出,波斯纳的理论基本上“不考虑分配正义的,只是在默认既存分配制度已经限定了人们的不同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展开‘谁出钱最多就给谁权利’的计算,这使其成为一种不折不扣的财阀意识形态,远不像其表面所标榜的那样科学。”[3]其实,效率本身不是一个实义目标而仅是衡量达到特定目标之速度的指标(体系)。显然,谈论任何效率的比较首先必须确定一个基准目标,不清楚界定出效率的内涵,空泛地讨论效率就没有任何意义;特定制度所体现的效率往往会因目的预设不同而差异巨大,而目标的确定本身就是一个价值的取舍问题。一般地,效率至少体现为这样三个层次:(1)最大化个体效用的效率,如工资、利润、租金等;(2)最大化集体效用的效率,如社会福利;(3)最大化组织机构自身目标的效率,如有效性。因此,在进行效率判断时,首先必须界定是对谁而言的效率,而这又涉及到利益的归属问题。譬如,我们在谈论企业的效率时,首先要界定这个效率主要是指利润最大化还是社会效用最大化,同时要考虑企业盈利的剩余究竟是为股东、管理者还是生产者。因此,针对主流经济学认为社会选择的结果必然是有效率的观点,格里高利.道就指出,单纯的存在本身并不能证明组织的效率,主流的功能主义分析缺乏一个因果基础。[4]事实上,组织的选择过程中并不仅仅是总的交易费用问题,还有这些费用在代理人之间的分配;如果考虑了后一问题,那么就可以说明即使劳动者管理的企业(LMFs)更有效率,资本家管理的企业(CMFs)也可能更容易生存下来。这是因为,如果我们假设,无论是CMF还是LMF,任何一个结构的治理的好处都流向了那个结构中有管理权威的代理人,那么较少管理者的CMF将会战胜拥有很多管理者的LMF,甚至当后者有一个较高的总量数额来分配时仍然如此。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举汽车行业为例:2008年美国三大汽车公司通用、福特、克莱斯勒之所以处于破产的边缘,并不是它们的技术水平、组织结构以及管理方式落后于日本、韩国以及中国的汽车公司,而是在于它存在一个美国最大的工会组织:全美汽车工人联合会(UAW),从而极大地提高了美国汽车制造业的成本。例如,由于UAW的存在,通用汽车的员工享受免费的医疗保险,包括退休员工;工人即使没活可干,在那里待着也可以拿加班费;工人失业期间仍可领取95%的工资,而且可无限期“待业”。因此,通用汽车的熟练工人每小时工资达到73美元,而竞争对手丰田公司工人的时薪只有49美元;同时,平均每辆通用汽车包含1500美元的员工医疗保险成本,而丰田汽车则只有97美元!正因如此,在全球最大的美国市场,通用占有的份额已经从1982年的43%降至今年第三季度的26%,与此同时,丰田、日产、本田、铃木这4家日本汽车公司的全球产量全都创造了历史最高水平,亚洲汽车公司占据美国市场的40%。在这种情况下,因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拉大而对豪华汽车产生巨大需求的中国、俄罗斯等海外市场成为通用的“救命稻草”:每辆通用汽车在亚太地区能挣1200美元,在北美只有区区102美元,不到一个零头;2003年通用在中国销售汽车36万辆而获利润高达4.37亿美元,而在北美销售560万辆而仅得利润8.11亿美元。正因如此,是否能够打开中国等新兴市场国家的市场,就将成为美国汽车公司能否维续的根本,尽管这也必然会面临着日本等亚洲汽车业的竞争。显然,美国汽车业之所以越来越竞争不过日本,根本问题不在于车的性能,而在于成本结构;美国汽车的成本结构保证了员工可以过较为富裕的生活,却严重降低了它的竞争力。进一步地,早在1914年,美国福特汽车制造商的工人日工资就是5美元,而到了2006年,中国工人每小时仅为1.5美元;正因如此,尽管欧美汽车公司日益陷入破产之境,而在中国的汽车厂却蒸蒸日上。显然,在某种意义上讲,目前中国企业之所以具有如此强劲的竞争力,根本上在于当前的劳资关系具有掠夺性的“资本主义”特征;而西方企业的竞争力之所以日趋下降,主要原因也在于其劳资关系中“社会主义”因素在不断成长。可见,我们在进行效率的比较时,首先要对效率的内涵进行界定;而效率的衡量首先以目标的确定为前提,目标的选择则涉及到正义问题,因而效率评价本身就内含了特定的价值判断。不幸的是,现代经济学往往想当然地把效率等同于掌控监督权和剩余索取权的主权者的效用最大化为前提,而被现代经济学赋予主权者角色的往往是社会上的强势者:相对于子女,父母是强者,相对于妇女,男人是强者,相对于黑人,白人是强者,相对于穷人,富人是强者,相对于工人,企业主是强者,相对于百姓,官员是强者,相对于少数,多数是强者;因此,子女、女性、黑人、穷人、工人、百姓以及少数都是父母、男人、白人、富人、企业主、官员乃至多数为了获得效益最大化而可以任意配置的工具或投入品。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企业效率就往往被等同于厂商的利润最大化,因而企业主可以不顾工人的工资下降和工作条件恶化,也不必考虑社会环境污染等社会成本;只要有利于资本积累的,就被认为是有效率的,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正是中国那些“山寨厂”的竞争力之所在。同样,任何一个古代帝王或现代政客为了实现其政治野心,可以平白牺牲无数人的生命,但这种政治体制也被认为是有效的,以至秦始皇、成吉思汗等人文治武功都可以被视为有效的明证,以至不断被一些人当作千古英雄大肆宣扬。[5]显然,现代经济学的效率分析主要是为强者行为提供理论基础,为现实社会制度辩护,将社会上的剥夺行为合理化;更为甚者,这种学说往往可以为社会中的各种歧视行为提供合理化的理论支持,从而有助于种族和种姓的社会等级制。事实上,按照现代主流经济学的理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可以有效解决歧视问题,而存在的歧视肯定符合社会的总体利益的,因此不存在真正的歧视;正是基于这种意识,主流经济学认为,黑人之所以失业率高,根本上在于其自身的教育和能力问题,而不是社会问题。不过,充满讽刺的是,根据主流的博弈理论,我们又完全可以证明,基于市场行为多数派完全可以把少数派排除出市场而独享社会资源,因为歧视对少数一方造成的损害远远超过对多数一方造成的损害;这意味着,基于纯粹供求决定的市场本身是不规范的,而这种不规范的市场本身可以滋生出歧视问题。三、社会总效率原则的实践后果经济学对效率的关注和强调,起源于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边沁认为,“趋乐避苦”的本能支配着人的一切行为,成为人们的目的,因而衡量人们行为好坏的唯一标准就是功利原理: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少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而且,在边沁看来,功利原理不仅应用于私人的每项行动,而且适用于政府的每项措施,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也是实行功利的工具和手段,一项法律、制度的好坏就在于它是否能够“为最大多数人谋得最大的幸福”。正是继承了这种功利原理,波斯纳等强调,只要能使财富最大化,就是在更高层次上和更大意义上实现了公平和正义,至于具体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是否得到了公正的判决和对待则变得无关紧要了。事实上,现代主流经济学几乎所有的宏观分析和政策主张都根基于社会财富最大化这一根深蒂固的意识形态,并想当然地基于成本-收益分析而主张:任何一个政策或者行为,不管让多少人受益或受害,只要其整体的成本小于其整体的收益,就具有正当性而应该被推行。例如,Layar和Glaister就写道:对经济政策进行评价“惟一的基本原则是我们应该给成本和效用进行赋值,通过把它们相加来所决定,同时接受那些效用超过成本的项目。”[6]问题是,社会总效率原则果真促进社会正义的提升和社会福利的提高了吗?这里分别从社会总效率原则的实现方式和实践后果两方面作一剖析,首先,我们来剖析社会总效率的实践后果。一般地,社会总效率仅仅是个总量概率,从而无法体现每个人的应得权利以及相应的利益分配,正因如此,现代经济学引入了卡尔多-希克斯补偿原则对之进行修正;但是,这种补偿原则迄今只是停留在理论层面上,而几乎没有被主流经济学应用到实践中。正因为现代经济学并不真正实施卡尔多-希克斯补偿原则,更没有考虑现实世界中的收入分配及其其他效应;结果,简单地基于这种财富最大化的效率原则所推行的政策,往往就会给社会发展带来严重的恶果。例如,张维迎等就多次宣称,只要抓总量增加,而不必管分配,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一切问题都会解决。[7]但试问,在中国经济总量公认已获得发展的今天,社会矛盾缓和了还是严重了呢?关于社会总效率原则在应用中所产生的问题,可以从如下例子窥见一斑。日时任世界银行副总裁兼首席经济学家的萨默斯给他的同事们发了一份备忘录,主张世界银行应该鼓励将更多的污染工业转移到欠发达国家中去,其列举了三个原因:(1)“对引起健康损害的污染的成本衡量取决于因发病率和死亡率的增加而失去的利益。从这个角度来看,一定量的损害健康的污染应该在成本最低的国家进行,这些国家的工资水平最低。我认为,把大量的有毒废物倾倒在收入最低的国家背后的经济逻辑是无可辩驳的,我们应该勇敢地面对这一事实。”(2)“污染成本曲线可能是非线性的,因为在污染水平很低时增加污染的成本可能会非常低。我一直认为,在人口稀少的非洲国家污染的程度应该大大降低,与洛杉矶或者墨西哥城相比,非洲的空气质量可能是毫无意义的太好了。只是那些令人不快的事实,即这么多的污染是由不可贸易物品产业(交通、发电)制造的以及固体废物的单位运输成本是这么高,阻止了能提高世界福利水平的空气污染和废弃物的贸易。与那些反对这些让欠发达国家有更多污染的提议的意见(比如说,对某些物品的天生的权利、道德因素、社会关怀以及缺乏合适的市场等)相关的问题是都可以被反过来提并或多或少地能被有效地用以反对世界银行的每一个自由化的建议。”(3)“基于审美和健康原因,人们对于清洁环境的需求很可能具有非常高的收入弹性。如果一种诱因有百万分之一的可能性会导致前列腺癌,那么在一个人们能够活到得前列腺癌的年纪的国家,人们对这一诱因的关注肯定要高于一个五岁以下幼儿死亡率为千分之二百的国家。同样的,对工业大气排放物的关注主要集中于有碍能见度的颗粒,而这些排放物也许对人们的健康根本就没有什么影响。显然,那些能引起对污染的担忧的物品的贸易是能够促进福利的。在当前的情况下,进行生产的地点很容易改变的,但对清洁空气的消费是非贸易物品。”[8]萨默斯这封主张将污染工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的备忘录后来被人公开,随后引起了一场很大的风波,以致萨默斯被迫辞职。例如,巴西当时的环境部长胡赛.卢森伯格给萨默斯写了一封公开信:“你的推理在逻辑上是完美的,但根本上是疯狂的。……你的想法是那些传统的‘经济学家们’在思考我们生活的世界时所表现出的不可思议的精神错乱、简化论思维、对社会的冷漠和自大无知的具体例子。”事实上,任何一个第三世界的没有受过主流经济学影响的人,在看见了或者听说了作为世界银行副行长和首席经济学家的萨默斯先生的这番言论以后,第一个反应都是愤怒,甚至会斥责萨默斯先生胡说八道,更有甚者,会有人指责这是帝国主义心态或者帝国主义言论。然而,那些受过主流经济学教育并深信主流经济学的人们却极力为之辩护,因为在他们看来,经济学研究的就是经济问题,与道德、伦理以及社会关怀等等没有关系。问题是,他们的主张果真是价值无涉的吗?如果这样的话,为何又会招致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弱势者的反对呢?很明显,萨默斯的备忘录具有明显的价值判断,尽管有人可能会坚持“价值中立“而将之排除在经济学之外,但这个备忘录又明显与经济学有关,是基于经济学观点和理论的政策应用,在很大程度上就属于规范经济学和应用经济学的内容。豪斯曼和麦克弗森就指出了这样八点主义:(1)萨默斯关注经济状况的评价并建议如何改善经济状况,其评价的依据是经济结果而非过程;(2)萨默斯认为存在单一的进行经济评估的体制,却并没有对这个评估体制进行具体描述和审视,而是想当然地把它视为客观的和理所当然的;(3)萨默斯使用经济学的成本-收益框架来推断关于世界银行应该怎样做以及什么事实令人不快的结论;(4)萨默斯将政策和经济状况与个人福利联系起来,而没有关注对环境或本地文化的影响;(5)萨默斯主要基于经济状况而非其他方面来对个人福利进行评估;(6)在探讨福利时会主要接受了竞争市场存在时的市场衡量事物的方法;(7)萨默斯没有试图将福利的增加和减少累加起来,也没有试图对不同人的福利进行比较;(8)萨默斯主要基于经济逻辑而很少考虑“固有权利、道德因素、社会关注和缺少充分市场”等带来的反对意见。[9]尽管上述8点中部分已经为西方主流经济学的观点和文化所接受,但另一些明显是主流经济学的独特特点,如只重视结果而忽略过程的评价标准、只关注个体福利而不关注平均福利等;正因如此,即使在西方社会,萨默斯的备忘录也引起了轩然大波,豪斯曼和麦克弗森说:“萨默斯的备忘录中作为例证的经济学充满了很多具有争议性的假设。”[10]其实,任何政策都会存在利益分配效应,从而带有价值取向;问题在于,现代主流经济学却将它所持有的价值取向视为唯一客观的和毋庸置疑的,从而就急急乎基于经济逻辑而开出政策处方,从而就造成了严重的问题。譬如,在萨默斯的备忘录中,当污染性产业从发达国家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时,尽管对人类社会整体来说是有利的,但这并不就是对所有人都是有利的;在现实生活中的明显结果是,发达国家的人民享受了绝大部分利益,而发展中国家的人民则要完全承担这种成本。(1)现代社会还不存在一个有效进行污染买卖的市场,无法计算出污染的实际成本,如污染造成的实际伤害的信息本身就是不完全的;(2)即使欠发达国家自愿接受从发达国家转移污染而获得补偿,这种交换也并非是公平的,因为两者拥有的实际“权力”是不均等的;(3)资源交换甚至也不总是使双方都受益,因为人们的行为并非都是理性的,往往会受短期的诱惑而钟情于那些最终对他们有害的事物。也就是说,污染产业转移带来了收益分配以及效应的成本-收益之承担是不对称的,正因如此,在没有合理的利益转移机制的情况下,必然会遭到发展中国家人民的抵制。[11]那么,为什么现代主流经济学有这样明显不合理的主张呢?第一,这与它赋予其所使用的效率概念的内涵有关。一般地,主流经济学所崇尚的社会总效率概念关注的是社会总财富的最大化,对社会总体效率的实证分析也是以大数定律为基础,从而根本无法对成本的承担和收益的具体享受进行分析,相反,还在供求均衡和财富最大化原理的支配下为那些既得利益者进行辩护。显然,这种分析充斥在现代主流经济学的几乎所有方面。例如,现代经济学在比较一个制度的优劣时往往使用交易成本这个概念,但正如格里高利.道指出的,“交易成本经济学的一个核心教条是,对可能采用那一种结构产生影响的只是一个治理结构的总成本,而不是这些成本在行为人中如何负担。……交易成本经济学的效率前提的正当性可以在选择的意义上得到证明之前,我们必须在这样的事实面前让步,那就是选择的力量不会对专断的时候集合体所感受到的成本和收益发挥作用。”[12]第二,这也与现代经济学的抽象量化取向有关。一般地,现代主流经济学的数量化倾向企图将人类所有的需求、追求乃至价值都用统一的货币来表示,从而根本没有考虑到有些价值是根本无法用货币来衡量的,如人类生命和健康之类就很难用金钱来衡量。桑代尔在其哈佛大学的演讲中举了一个例子,福特汽车的刹车有些问题,那么是否应该为提高安全而召回修理呢?按照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分析,召回的成本是:每辆车11美元×12500万辆车=13700万美元,而获得的收益是:180人死亡×20万美元赔偿+180人伤残×6.7万美元赔偿+2000个交通事故×700美元=4950万美元。显然,成本-收益分析的结果是:福特公司不应该召回这些有缺陷的车。但是,现实情形却是:绝大多数汽车公司都会召回这些车,而且政府也要求它们召回这些车。[13]当然,对人类生命和健康的重视也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汽车召回制度也只是最近几十年才真正推广的。事实上,1971年福特为应对日本小型汽车的挑战而推出轻型廉价的平托汽车,但该汽车在发生追尾时邮箱会被车头保险杠的螺栓刺穿并起火而发生爆炸,改进的途径是在邮箱和保险杠之间加一个6.65-11美元的隔档装置。但是,福特公司在作成本-收益分析后在其臭名卓著的备忘录中宣称,赔偿受害者要比修理平托划算得多;同时,它不仅没有将追尾可能爆炸的信息告知顾客,而且也没有将是否假装隔档装置的选择权交给顾客。结果:仅年间就发生13起追尾事故,福特公司接连被起诉损失了5000万美元的诉讼费用,远高于因不加装隔档装置而省下的2090万美元;同时,福特公司因此而在公众中形成极坏形象,这成为福特身上永远洗刷不掉的“平托门”污点。可见,现代经济学基本成本-收益的分析所得出的结论在现实社会中往往并不可行:(1)任何社会经济活动都具有公共性,都会影响其他人的利益,因而任何经济政策都要考虑其利益享有和责任承担的主体,而不能忽视具体的个体来谈论抽象的整体;(2)人类社会并不是只有经济一个方面,而是一个多方面多层次的综合体,因而任何政策都不能仅仅考虑经济这单一层次,而是要考虑人类社会合理而可持续的发展。事实上,现代西方社会制度的设计主要并非基于效率原则,而是浸透了对社会正义的考虑。一个明显的现象是,现代那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在绝大多数公共场所都有专门为伤残人士建筑的通道、厕所等无障碍设施。为什么要盖这些设施呢?难道是基于效率的考虑?显然不是,因为这些无障碍设施所占的空间一般要远远大于伤残人士所占的比重。正因如此,当国人出国看到这些设施时往往感觉很浪费。但欧美国家的人却并不这么看,在他们眼里,每个人都应该获得基本的尊重和平等,即使伤残人士很少,他们也有尤其他健康人一样方便地进出入的权利,因而社会也应该有这样的设施。显然,这里的制度原则不是效率,而是同理心,正是由于这种同理心的存在和传播,以致无障碍的观念早已根植发达国家人们的心中。四、简短结语尽管现代主流经济学崇尚价值无涉,以效率原则来对社会制度安排进行优劣比较,把效率原则视为客观的;但显然,主流经济学的所有效率概念、术语都存在着强烈的价值判断。希克森就写道:“对效率及其评价模式的强调,从本质上讲就是重视自利的个体化选择,同时轻视集体选择和公共目标。对效率的强调同样遍布分配理论当中。正统经济学家根据由市场来衡量的生产力和补偿性的要素定价来考虑这个问题。权利、权力和财富的初始分配不加鉴别地被当做过往的生产力的反映。然而,……当把市场效率当做解决问题的唯一选择标准时,正统经济学家就隐含地为他们选定要解决的问题预先选择了确定的解决办法。因此,这些‘解决办法’就是选择性的,而且是隐含的关于考虑谁的利益,不考虑谁的利益这种前提中找到的。因此,随着初始的效率评价而来的整个这一系列逻辑就是价值注入。效率被定义为投入价格对产出价格的比率,然而这两组价格本身是对权利分配现状的反映。因此,‘经济学解决方案’是由支持现状的那些隐含的,预先存在的价值前提所引导的。”[14]相应地,豪斯曼和麦克弗森则说:“把成本和价格看做是由现金交易市场决定的,是道德重要性的缔造者,这本身就是一个道德假设,而且还是一个不确定假设。”[15]事实上,福利经济学本身关注的是个体或社会福利状况,它必然会涉及到利益关系的调整,从而必然不能离开伦理因素。诸如交易的规则、产权的安排、福利设施的建立、投票的比例等无一不暗含了意识形态的因素,因为它们都涉及到利益的分配问题。所以,布罗姆利就指出,“判断资源的每一种配置是否有效率得取决于经济深层的制度结构&&产品的所有权、经济主体的财富状况和其他界定交换领域和范围的‘博弈’规则。”显然,这种判断本身就涉及到了价值观,即隐含了伦理关系。就社会总效率而言,它以社会财富最大化为目标,并以市场的自然和谐为信条,认为在无形的手的引导下,私恶可以通向公意,从而与原子个体主义意识形态相适应。也就是说,现代主流经济学之所以采取社会总效率、帕累托效率等概念,主要源自它对市场机制的推崇,而这本身就内含了意识形态取向;而且,现代主流福利经济学基于市场为基准的效率概念明显就是一种同义反复,因为“西方经济学&&它强调的是‘市场’&&发展了一个分析框架,它既定义了资源的有效配置,也同样用这个框架判定资源的某种具体配置是有效率的。”[16]然而,现代主流经济学却将它所持有的价值观视为理所当然的,并想当然地将它的效率原则视为客观的,从而强化了这种单一的原子个体主义意识形态;正因如此,主流经济学家试图把对效率的关怀摆在对道德的关怀之前,并试图只根据效率来评价市场而忽视伦理问题。这就造成了严重的问题:(1)经济学理论将离现实越来越远,以致经济学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呈现出日益贫困化的倾向,简单地用于这些效率概念来解决现实问题就会造成了政策的荒谬性;(2)由于社会总效率和帕累托效率概念都是笼统性的而没有界定具体的收益分配,从而会强化强者对资源的掠夺和作弱者的剥削,甚至带来非道德或反社会的后果。[17]也就是说,那些声称价值中立的主流经济学家并不是没有个人价值判断,而是无时无刻不在做着功利主义的价值判断(即从增进社会效率一维来观察社会问题),特别是,他们往往把自己的政策主张建立在单一的财富最大化的意识形态之上;但是,正是基于单一价值观和原子主义的意识形态,现代主流经济学不但无法理解真实的人类行为,而且也根本找不到解决社会非正义现象的办法。当然,不可否认,法律制度的设立需要依赖于一定的效率原则,这不仅体现为程序有效,也表现为结果有效。[18]问题是,是否就必须接受现代主流经济学的功利主义效率概念或帕累托有效概念,是否就要接受这种成本-收益的分析方法,甚至,我们可以追问,现代经济学的分析是否可以实现真正的效率?因此,我们必须有这样两点清晰认识:(1)经济理论本身离不开价值判断和意识形态;(2)又不能像现代主流经济学那样蜕化为单一的意识形态或简单的世界观。其实,效率本身就是基于不同的目的而言的,因而效率概念的选择本身就是一个正义问题;正如罗尔斯指出的,“仅仅效率原则本身不可能成为一种正义观”,相反,效率原则“必须以某种方式得到补充。在自然的自由体系中,效率原则受到某些背景制度的约束,一旦这些约束被满足,任何由此产生的有效率的分配都被承认是正义的。”[19]正因为效率必然与正义观念联系在一起,因而如果将效率原则运用于制度设计中,根本上应该体现在制度的程序上而非制度的内容上,问题恰恰在于,现代经济学混淆了两者。因此,我们谈论效率概念,首先应该确定其所涉及的对象,而有关对象的确定本身则关涉到正义的考虑;但是,主流经济学却根本无视效率之外的广阔天地,而凭其对经济效率的偏面了解而到处宣扬那些似是而非的观点。正因如此,将全部经济分析归结到效率主题之下的主流法经济学一开始就受到各方面的批判:这不仅来自以德沃金为代表的新自然法学派和以肯尼迪为代表的批判法学派,也有来自经济学内部的制度学派和奥地利学派。事实上,法经济学的分析也已不再是新古典法经济学的独步天下,法经济学的其他流派都在努力构建自己的分析体系;但是,由于其他经济学流派还没有为法律的经济分析提供足够的分析工具,从而新古典法经济学依然保持着主导地位。然而,尽管现代经济学极力将伦理学因素从经济学中排除出去,强调经济学分析的客观性,但又试图借助帕累托有效等概念来对制度安排进行规范判断,为此,豪斯曼和麦克佛森不无讽刺地说:“经济学家们并不费心研究道德哲学,但却[常常]自我感觉拥有道德权威”。[20]本文摘《现代主流经济学的效率概念是价值无涉的吗?效率原则的实践后果及科斯中性定理反思》,《学术研究》2009年第10期。
新用户注册
6到15位,小写英文数字或下划线组成,以英文开头
6-15位,可用英文(区分大小写),数字,不可用空格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经济学中的最优化问题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