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退休职工超过退休年龄26年按企业算有这回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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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中国保护私有财产26年大事记
日16:47  
  日,一个并不特别的日子。
  春天的北京气温刚刚回暖,沙尘暴没有侵袭,奔行在大街上的车辆几乎不约而同打开车窗,感受春日几分湿润氤氲的空气。一个温和的声音从下午5时开始在车辆间传递———结束了十届全国人大闭幕会的温家宝,第二次以总理的身份,坐到了近700名中外记者面前。
  德国电视台记者第7个起身发问,一个关于修宪和执行的问题。温家宝回答:这次修宪在我们国家的发展中具有重大的意义,党的领导人和全体党员要模范遵守。
  一问一答,似乎都波澜不兴。而事实上,这次全国人大会议,最重要的议题之一,就是对1982年颁布的宪法进行第四次修改。而其中备受关注的,是将“保护私有财产权”写入宪法中。美联社在会议尚未启幕的3月2日就电传世界,“这是自1949年解放以来,中国第一次采取这样的行动”。
  12天后,2903名全国人大代表,以2863人赞成,10人反对,17人弃权的结果,通过了宪法修正案。
  这一切,似乎都水到渠成。而惟有亲历过历史的人才深知,这背后,积累了十多亿中国人的渴望,三代人的努力,和整整26年的沧桑变迁。
  年:转向前行
  1970年代末1980年代初期,中国站到了一个十字路口。
  1956年的公有制改造和1960年代的“三面红旗”,让“私有财产”乃至这个概念从中国大地上消失。“文革”中,个体工商业一片空白,国营工商业全面停滞,经济萎顿,人民普遍的贫困。
  经历过那个年代的人,回忆起当时的情况都还唏嘘不已。“那时不要说什么私有财产,就是整个国家,也没多少财产可言。”一位姓秦的山东退休干部说。他是那个年代极受羡慕的一种人:“吃国家供应”,享受每个月27斤粮、两斤半肉、一斤菜油,每年18尺布、半斤棉花的待遇。工人的供应配额比干部略高,农民最少,每个月每人只有四两油———即使配给他们更多的油票,他们也没钱到粮店购买。
  祖上留下来的房屋是当时人们惟一的私产———上海的里弄北京人的四合院,以及农村那些画满“四人帮”头像并用红色油漆打上大叉的断壁残垣。
  贫穷决不是社会主义。第二代领导核心邓小平在多个场合表明了这样的观点。
  在这样的背景下,具有“私产”色彩的农村土地大包干破茧而出。农民拥有了除房屋外的另一部分“个人财产”:承包的土地。自1950年代社会主义改造结束后,农民第一次从“集体人”还原为“个体人”。社会主义国家清一色的“公”的概念,首先从农村突破。
  与此同时,个体工商业也在暗流涌动。
  早在1970年代中后期,有着经商传统的东南沿海地区的人们,冒着“投机倒把”获罪的危险,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寻找各种致富的机会。浙江温州的家庭小作坊,福建石狮的小商品贸易,珠江三角洲的加工业,一时名噪全国。当时广东南海民间的小五金、小化工、小塑料、小纺织、小冶炼、小加工,被人形容为“像野草一般满世界疯长”。
  面对汹涌的暗流,最明智的做法莫过于顺应和引导。领导层显然一开始就认清了这种形势。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两个农业文件,宣布解禁农村工商业,家庭副业和农村集贸市场得到认可。
  1979年2月,800万上山下乡的知青大军返城,就业问题成为亟待解决的燃眉之急。就在当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第一个有关发展个体经济的报告:“各地可根据市场需要,在取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一些有正式户口的闲散劳动力从事修理、服务和手工业者个体劳动。”
  是年底,全国批准开业的个体工商户约10万户。到两年后的1981年,统计数据变为101万,翻了10倍。
  毫无疑问,从1978年到1982年,中国经历的是一场空前的历史性的转折,它所遵循的,不再是教条主义的框框,而是社会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需求的指挥棒。这个转折的过程决不是像人们看到的那样一帆风顺,每一步都是行程弥艰。一些深受意识形态影响的力量,时时刻刻抛出各种“帽子”和“绊脚石”,干扰着改革的步伐。
  集体和个人,姓“社”与姓“资”、“要公”还是“要私”……舆论和指责铺天盖地。邓小平,这位长江支流边成长起来的农民儿子,以一贯的务实主义精神,抵抗住了压力。
  有人批评包产到户是否定集体经济“搞私有化”,邓小平就回敬他们“思想解放不够”;有人说个体经济是“剥削和资本主义”,建议取缔,邓小平回答“看一看再说”。
  就这样,历史前进到1982年春天,中央发布“一号文件”,全面肯定了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在这里真正完成转弯,该年年底通过的共和国第四部宪法,作为这次转折的总结和成果出现。
  这部以“五四宪法”为蓝本、制定时间长达两年零三个月、八易其稿的宪法,保护了个体工商业者的利益———个体经济被定义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伸张了公民权利———“私有财产”以“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的内涵出现在宪法中。
  由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保护内容在宪法中没有提及,1982年宪法被认为是“有限度地保护私有财产”。学术界认为,这较之1954年、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都更加完整和具有进步意义。
  “毕竟,私有财产的概念在被否定20多年后,重新回到了法律范畴内。在停滞和发展的关口,中国选择了继续向前行。”于光远说。
  年:“三分天下”格局渐成
  1980年3月的一天,在邓小平的家乡四川广安发生了一件有趣的事:一列火车拉着从黑龙江运来的20吨玉米,停靠在前锋火车站的站台前,有人就在车皮上贴了一张白纸,上面写着几个毛笔大字:打倒邓小平!不多时,就有人在大字下批注:“你还想不想吃黑龙江玉米?”
  这样的回答,显示了广安人与邓小平一样的性格特质:务实。经历了动荡萧条与短缺的广安人,终于想明白了一个道:吃饱肚子,过好日子,比什么都强。
  这个道理也在全中国10亿人心中被反复掂量。安徽芜湖的年广久是明白得很早的一个人。
  这个敢闯敢干的徽商后代,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因“投机倒把罪”两次蹲大牢,1970年代末“不顾危险”重操旧业———炒“傻子”瓜子。到日,邓小平对国家计委等有关负责人说“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时,年广久已经有百万家业,是中国家喻户晓的致富典型。
  无疑,对财富和物质的向往是人类的天性,而年广久不仅仅是一个改革的符号,更是压抑了20多年创富激情的中国的典型代表。
  这部分“先富起来的人”,这群活跃在生产要素最具活力环节的人,静悄悄地改变着人们对财富的观念。
  受“平均主义”、“财产公有”思想影响多年的人们,对财富的欲望开始扩张,他们希望像“万元户”一样盖房子,置办组合式家具,拥有“三转一响”(手表、自行车、缝纫机和收录机)。烫头发,穿喇叭裤,唱邓丽君的歌,随身携带“三洋”牌录音机,把14英寸的飞跃牌、熊猫牌黑白电视机摆上大街,都成为当时的一种时尚。
  然而,就在这波追求财富的巨浪中,“八二宪法”对私有财产保护不足的局限性就显露出来了。
  当时,个体经济被定位为公有制的“补充”,只是作为解决就业的一个渠道被提倡鼓励,没有人想到它会迅速发展壮大,并因为雇工的问题,面临性质的争议。
  广东高要农民陈志雄首先被卷进来。他承包的鱼塘雇了9个零工,引起《人民日报》长篇累牍地争论,最后国务院发文规定,“帮工不得超过两个,学徒不得超过五个”才算了事。
  “致富带头人”年广久也卷进来了。他比陈志雄胆大得多,1980年代初雇工就有30多个,活脱脱一个“资本主义”典型。从安徽到中央,要对年广久“正本清源”的呼声甚盛。这样的争议传到了邓小平那里,后来就有了他在中顾委全体会议上那段非常有名的话:“前些时候那个雇工问题,相当震动呀,大家担心得不得了。我的意思是,放两年再看。你解决了一个傻子瓜子,会牵动人心不稳,没有益处。让傻子瓜子经营一段时间,怕什么?伤害了社会主义了吗?”
  温州“八大王”没那么好的运气。这8位经营五金机电产品的小老板成为一出“捉放曹”游戏的主角:突然以“重大经济犯罪”的名义被抓判刑,又突然被释放,返还没收财产。短短两年,历尽人生悲欢。
  河北邯郸市的冯连印,这个名字浓缩了中国私营经济发展史上最黑色一段。他借街道办事处之名办了一家企业,说好属挂靠关系,然而,当他用自己的4.7万元还了贷款后,被法院以诈骗、贪污罪判处死刑。虽然最高院3年后为冯脱罪,但红帽子戴到了鬼门关,一个黑色幽默,个中几多心酸。
  中国私营经济学会原副会长晓亮说,中国的私营经济是从夹缝中生长起来的,路途弥艰,即便这样,但还是“青山掩不住,绿水仍长流”。
  日,上海《解放日报》的头版发表了题为“乡镇工业看苏南,家庭工业看浙南,温州33万人从事家庭工业”的报道,附发的评论首次提出了轰动全国的“温州模式”。次年11月,田纪云视察温州,给“温州模式”四点赞赏:发展了商品生产,繁荣了经济;改变了农村产业结构,扩大了就业面;方便了群众,富裕人民;带动小城镇建设和繁荣。
  高层的声音越来越温和,赞成的声音越来越高亢,学界也有了积极的行动。1986年夏天,《光明日报》和《经济日报》在北京开会,许多学界名人都参加了,会上形成一个纪要,主要讲了三层意思:第一,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存在和发展是不可避免的,是必然之势;第二,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利大于弊;第三,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私营经济是可以控制的,不至于发展成为资本主义制度。
  这三点意见的精神后来写入了1987年2月中共中央《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5号文件中,并概括为引导私营经济发展的“16字方针”: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抑弊,逐步引导。
  1987年秋,黄叶纷飞的时节,中共十三大召开。这次会议充分肯定了私营经济的作用,报告还非常明确地指出,我国的私营经济“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还很不够”。
  “在这种情况下,宪法再不修改就不行了。”张厚义,一位从事私营经济研究20多年的老专家,在回忆宪法第一次修改的背景时还忍不住感叹,私营经济靠自己的艰辛发展获得了法律地位,也为自己未来的拓展博得空间。
  十年面壁图破壁。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私营经济”的提法第一次出现在中国的根本大法中。
  宪法第11条增加“国家允许私营企业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发展。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内容。另一修改之处,则承认“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农民对土地的支配权得以延展。
  专家们高度回应着这次修宪结果,称赞将私营经济地位合法化,“是我国经济结构自1956年以来最重要的变化,表明全民、集体、个体经济三分天下的局面,已经被全民、集体、个体、私营经济所取代。”
  还有人分析,这两项修正案,意味着国家承认雇佣劳动、产业资本的积累、土地使用权的商品化以及分配原则的改变等一系列经济事实的合法性。
  是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出台。次年底,全国第一次工商登记,私营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一下子达到了9.06万户。而这之前,只有温州等地的6户私企进行过正式工商注册。
  私营经济的变化只是一个缩影,映射的是整个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的巨大变迁。2002年党的十六大召开前的某一天,国家统计局局长朱之鑫,这位插过队,种过地,当过工人,批过文件,计算器不离身的共和国同龄人,以精确到个位的惊人记忆力告诉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记者:1978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是3624亿元,1989年是16909亿,翻了4倍多;1978年城市人均年收入343元,月均28元,10年后,达到1376元,也翻了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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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建议29314号
建议主题:关于个体户的情况介绍和退休后养老金问题的反映以及几点建议
建议类别:民生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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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的“个体户”退休后的养老金为零?
——关于个体户的情况介绍和退休后养老金问题的反映以及几点建议日,全国个体劳动者第四次代表大会暨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表彰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出席大会。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截至目前,全国私营企业1060万户,从业人员1.1亿人;个体工商户3985万户,从业人员8455万人。个体私营企业创造了60%左右的国内生产总值,提供了50%以上的税收、80%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和90%以上的新增就业岗位,促进了经济增长、活跃了城乡市场、方便了群众生活、维护了社会稳定。广大个体工商户爱岗敬业、守法经营、诚信服务、奉献社会,积极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涌现出一大批先进模范人物。本次大会授予孟建设等302名同志“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荣誉称号。“个体户”这个称呼在改革开放前是个贬义词,号称资本主义的尾巴。“个体工商户”曾为我国突破计划经济的藩篱,摸索市场经济立下了汗马功劳。国务院不久前公布《个体工商户条例》,对以前的暂行条例进行全面修改。条例根据国务院已有的政策规定,明确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事实上,长期以来大多数的个体业主及其雇工基本上都处在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之外。从今年开始,我国正式推行“全民医保”制度,广大个体工商从业人员也已经被纳入保障范围。抓紧清理一切歧视和不合理限制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体制规定。 根据2011年6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出台了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即《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细分了企业规模类型,将企业分为大、中、小、微型。在新增了微型企业标准的同时,个体工商户也被纳入中小企业范畴。小微企业虽然规模较小,却是正规的企业。小微企业就单体而言经营规模不大,但因其数量众多,遍布于各行各业,犹如经济发展中的“蚂蚁工兵”,不仅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而且解决了大量就业问题,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四部委的新标准还根据行业的不同,对微型企业的标准进行了更为详细的划分。将雇员人数在20人以下、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纳入微型企业标准。国家将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着重从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研究出台普惠性的政策措施,完善服务等方面加大扶持。“为促进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发挥其在解决社会就业中的重要作用,新标准将个体工商户纳入标准范围,参照新标准执行。”新版标准中新增的微型企业标准,是最大的突破。笔者的朋友是日领了营业执照干起了个体户一直到今年整整30多年了。30年来没有享受过一天法定节假日,诸如每周两天的双休日、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元旦等等所有的法定假日都无缘于个体户们;一年365天没有缺勤过一天工,每年都是大年三十的下午三点提前关门到新年的大年初一上午10点就开门上班,年年如此,天天起早贪黑任劳任怨地服务于客户;如果细心算来,一年的有效工作时间基本上等于公务人员的有效工作时间的2倍左右,(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或许有人要问,谁不让他们休息?我代表他们可以不假思索地回答:是他们的敬业精神和被他们服务的广大客户!同时也是他们的生计所需!日月如梭转眼间已整整干了30多年的个体工商户,也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了。朋友的妻子已于2012年7月份已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于10月份首次领取了650多元的养老金,朋友满心欢喜在感谢党的好政策很是欣慰的同时,只是嫌退休金太少了,实在不够用!据查找相关资料了解到,该650多元的养老金是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文件精神而计算的。朋友虽然一直是个体户,多少年来也安排一百多号失业困难人员就业,最多时安排了9个人就业,最少时2人(至今仍是2人)。虽然他们在创业方面没有大的突破,可在其他方面似乎总是不甘落后甚至遥遥领先,有不少可圈可点之处。例如在社会公益活动方面,从1999年8月至2012年6月期间13年来共19次(项)捐款助困共计22342.00元,除此以外还有以各种形式进行的社会公益活动。笔者调查得知,他们夫妻二人从1997年开始缴纳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的,并且是挑选高规格的款项缴纳。从最初的每月69元、74元到最近2011年的572元、2012年的677元。 2011年6月后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572.40元,医疗救助金15.00元,基本医疗保险费157.40元;2012年6月后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677.40元,医疗救助金15.00元,基本医疗保险金186.30元。至今还给两名员工按月足额缴纳以上所有费用。在经营的店铺里打工期限最长的员工是从1993年至今已近20年了,是名符其实的老工人了。从2010年起每月发给两名员工的月工作是每人2200多元(含基本养老保险费)。另,朋友作为纳税人,笔者请他提供涉及税费方面的情况,其纳税记录卡上的基本缴纳情况记录表上载明,在年前后其记录表上显示:营业税、城建税、水利基金、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等各种费用,都不折不扣的按规定缴纳。光阴似箭转眼间朋友已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了。据了解退休后的养老金每月只有600多元钱,深感生活非常不宽余不够用,于是感觉非常有压力,很是担心老年的生活状况。据了解,2012年度芜湖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330元提高至365元。这样算来,干了几十年的个体户以及身携多种荣誉竟然和吃最低生活保障金所差无几!对此,深感不安,认为兢兢业业辛辛苦苦干了30多年的个体户,光是几十年按章缴纳的政府部门规定的各种费用和提供一茬茬100多名员工就业的生活保障以及相关福利,其退休后竟然自己不能养活自己,深感心理不平衡。胡锦涛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明确指出:坚持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就是要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的安排,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优先位置,加快社会保障、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近年来各级政府部门出于执政为民的理念和坚持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信念以及为群众谋福利的良好愿望,采取了一系列惠及民生的举措。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更是把改善民生作为重中之重,并且正在践行着“实干兴邦,空谈误国”的至理名言。平心而论,涉及到个体私营经济例如像我朋友这一类的个体户群体,好像是被遗忘了的一个角落,特别是近年来出台一系列惠及民众的政策措施,尤其是一次次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一次次提高企业退休职工工资,据了解,自日起,我省对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了基本养老金。这是我省连续第八次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也是历年来养老金调整数额最多的一年。仅我市就有20.6万名企业退休人员又涨了工资且涨幅更高。那么很自然地联想到“另一类职工”——个体户,个体户退休后的一类群体好像是没有被惠及到发展成果共享中来。关于连续缴纳15年的社保金的额度,也是在每年的6月份后年年递增的,且是在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基础上确定的一定比例得来的数字缴纳的。那么个体户在响应政府号召缴纳15年的社保金之后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后的养老金的计算方法是否科学合理?计算方法是否一成不变一劳永逸地永远适用?是否有必要与时俱进更加科学合理地重新修正计算发放方法?如何让发展成果也同样惠及到退休后的个体户群体中来?为何不把他们列入企业退休职工行列?是个体户创造的社会价值没有普通企业职工创造的社会价值大吗?是他们付出的综合能量比普通企业职工小吗?是他们提供就业机会减轻政府压力稳定社会情绪不值得社会保障部门正视和重视吗?面对这一系列问号不禁要问,个体户怎么了?!另据了解,最近,“全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总结表彰大会”于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政府宁肯少上几个项目,也要确保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投入。要研究解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整合问题。这似乎发出了一个信号。笔者以为,一个关键问题是个体劳动者退休后如何并轨?和谁并轨?还是另列单轨?无论如何,总不能把退休后的个体户晾在那不管不问吧!也总不能把这一群体归位于无业游民一族吧!
心里话,个体户们都是为了生计而寻找出路才不得已而为之,个体户们为了生存而自谋职业,添置设备,购置必需的生产资料,租用工作场地等等一系列生产要素,不要政府一分钱,困难再大也是自己扛。为政府为社会消减了多少烦心事,为政府为社会创造了多少积极因素和潜在的社会贡献!特别是近年来提供的就业岗位有目共睹,这是不争的事实!而社会保障部门反而无视这些!把退休后的个体工商户视而不见,把他们很不体面的老年生活充耳不闻,不得不令人生疑!针对社会保障部门对退休后的个体户群体发放养老金问题,提一些建议供参考: 一,鉴于近年来多次修改并逐年增加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连续多次提高退休职工工资的情况,完全有必要修改并提高已缴纳完15年社保金的个体户退休后的养老金基数。请勿遗忘退休后的个体户这一群体,事实上他们更有资格享受改革发展创造的成果。二,对那些不合时宜的政策性体制该废则废,敢于创新社会管理的科学的工作方法,抱着一切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理念,为公平公正,为社会稳定而敢于作为,常言道,知屋漏者在宇下 知政失者在草野。三,按照公平合理,付出与回报相协调的原则,把个体户退休后的养老金发放基数额度按从业年限的不同和各行业专业等级的不同区别对待,以示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具体可: 1,考虑到个体户特别是近年来的经济发展状况,有相当数量的个体户业主对此款项不以为然的大背景下,可采取谁重视谁主张谁申报的工作方法,提供的申请报告需载明领取营业执照或能充分说明何时何地依法经营的何种业务及业务范围等要素材料。 2,个体户业主或执业人员凭营业执照或参考能说明何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允许经营的合法证据证明的年限多少,作为领取养老金额数多少的参考依据。例如能说明你经营了10年、20年或30年的,其营业年限长短不一所领取的养老金就应该是有多有少; 3,个体户业主或执业人员是否受过工商、税务、城管等部门的惩罚可作为负面参考依据之一; 4,个体户业主或执业人员是否有发明创造项目,是否得到过各级政府或相关专业权威部门的奖励均可作为发放额度提升或相关奖励方面参考依据。可区别对待所获不同级别奖励额度提升的依据; 5,个体户业主或执业人员在行业当中获得专业性技术职称达到一定等级的,可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在发放额度提升或相关奖励方面予以参考; 6,个体户业主或执业人员是否有善待社会上弱势群体的善行行为,有无捐款助困行为,有无见义勇为行为,这些都可作为额度发放或相关奖励方面作为参考依据之一。 7,历年缴纳社保金的额数都是按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基数的一定比例连年递增缴纳的,那么作为个体户退休后的养老金领取额数是否也可作为参考? 四,根据个体户的经营范围和专业特点,划分不同等级的养老金计酬办法。1,技术要求含量高且要求严格的;2,具备一定的器械设备且投资具有一定规模的;3,在日常经营当中既创造经济价值又同时产生和创造一定的社会效益的,具有积极的社会附加值的;4,不需要特殊技能的,也不需要必备器械设备的,对投资规模没有一定要求的。五,为便于操作和科学界定,建议把退休后的个体户业主单独列项。因为:1,和企业并列,其工作条件,生产资料要素构成,工时安排,奖惩措施,劳保福利待遇以及生、老、病、死、伤、失业等等都不相关联,故没有共同性和可比性;2,和事业单位并列,其职业性能不同,更没有参照性;3,单独立项便于操作。考虑到个体户的一系列行为方式,远比企业单位的个体职工行为方式要复杂得多,例如安排社会上其他人员就业并为其缴纳社保金,自己全额缴纳社保金,以单位名义参与的社会活动,工作时间安排,员工培训,经营用环境和工作场地、机械设备,生产资料要素等等和企业职工没有可比性;4,单独立项后的操作相对而言非常简单易行又创新了社会管理功能,具体可按其合法营业执照注明的时间段运行,以每五年为一个时间单位即计量单位,例如35年(含)以上为最高级别(从改革开放初期算起),30年25年依次次之,依次递减至10年、5年,5年列为最低限。以每5年为一个进级即35年为最高,5年为最低,5年以下忽略不记可按社会上闲散人员对待。这样一来,清晰明了便于操作,同时也提升了这一特殊年代产生的这一特殊群体的时代意义!其意义指向并非单独的经济范畴,也平添并载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代意义。5,根据各个行业的不同特点,也为体现各行业的文化建设情况,鼓励个体私营经济成分者参与社会化建设的热潮,把那些具有科技创新成果、管理创新成果、文化创新成果等有一定成就和一定等级者,包括有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给以适当奖励或进级奖励,具体可参照相关行业的奖励措施。六,社会保障部应出台一部指导性的文件,由地方各级社会保障部门参照执行。以上如有不妥之处敬请包涵。谢谢! 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 杨成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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