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审查工作经验材料中常态和非常态能同时使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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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态公司问题.pdf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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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公司制度的确立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和引导市场经济主体的活动,推动
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发挥着不可磨灭的作用。现代公司法确立的公司人格
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作为公司制度两大基石保障了公司的正常运行。 然而,该制度的设计并非毫无缺陷,它总是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这样或者那样的 问题或者缺陷。虽然公司制度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极大地促进了公司的发展,但是公司
人格制度并没有完全按照设计者的意愿运作,而且在实施中发生了设计者当时不曾想
到或无法想到的问题。由于在观念和制度上将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度绝对化,
使公司人格制度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出现了一定的不合目的性,既充当奋发进取者 的保护伞,也成为巧诈舞弊者的护身符。 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时,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经济商事活
动中,静态的理性的法律在动态的复杂社会实践事实状态中,出现了许多形形色色的
非常态公司类型和特殊表现形式,规避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国际
私法、刑法等实体法律,规避执行等程序法律,使公司股东、债权人、雇员、供应商、
消费者、当地居民、以及政府代表的税收、环保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倾斜,并影
响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目标的实现,影响整个社会信用。 非常态公司大量存在,不仅会使公司法人制度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极易引起市
场经济的混乱,极大提高社会成本,必将导致市场经济的无序性及严重的社会资源浪
费。只有维护好公司制度的优势,严厉追究非常态公司相关人的民事、行政、刑事责
任,公司制度才能沿着健康的道路发展。 对此,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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