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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首例骗取金融凭证案:银行500万元打水漂_地方经济_新浪财经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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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首例骗取金融凭证案:银行500万元打水漂
  19日,西湖区检察院以“骗取金融凭证罪”对被告人叶某、刘某、黄某依法提起公诉。这是自日《刑法修正案(六)》公布施行以来,杭州市首例以“骗取金融凭证罪”这一新罪名提起公诉的案件:
  叶某、刘某是杭州安泰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和会计,事实上,这是家皮包公司,从未开展过任何业务;黄某是浙江之俊集团公司资金调度负责人。
  申请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前提,安泰公司根本不具备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的资格。
  叶某、刘某制作并向银行提供了虚假的公司财务资料、工业品买卖购销合同及发票复印件等文件,黄某调度资金为申请承兑汇票向银行提供500万元保证金,骗得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为杭州安泰实业有限公司分别开具金额为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各一份。
  1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被非法贴现后打入黄某的账户,用于之俊集团公司的资金运转。事后,三被告人先后离开,公司陷于混乱,银行索债无门,安泰公司至今未能支付到期的银行承兑资金,扣除已有的500万元保证金,银行足足损失了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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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持Flash张明棠金融凭证诈骗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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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棠金融凭证诈骗案
浙 江 省 金 华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03)金中刑二初字第1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明棠,曾用名张民棠,男,日出生于浙江省金华市,汉族,大专文化,被捕前无业,家住金华市金东区曹宅中学宿舍。因涉嫌犯金融凭证诈骗罪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金华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杨振东,浙江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2003)金市检刑诉字第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明棠犯金融凭证诈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颜献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明棠及其辩护人杨振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金华市天马实业公司经济开发区广告装潢分公司,系定额承包方式由被告人张明棠个人经营。1997年7月底,被告人张明棠明知金华县安地镇信用社山道信用站已被撤销,仍从原该站职工吴荣庆处骗得空白存单3张,而后私刻“金华县安地镇信用社山道信用站”、“吴荣庆”二枚印章,自填存额各30万元,交给金华市天马实业公司出纳蒋耀进,据此向蒋骗得面额共45万元的银行转账支票2张、数额45万元户名为“吴荣庆”的工行定活两便存单3张,取得金华市天马实业公司款90万元,后返还金华市天马实业公司预付利息129570元,被告人张明棠实际占有770430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笔录等有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明棠之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辩解其实际只拿到45万元,没有拿到3张定活两便存单。  辩护人提出,1、诈骗的数额应是转账支票中的45万元和定活两便存单中的15万元,共60万元,再根据起诉书剔除129570元,实际为470430元。2、被告人骗取的是公司而非银行财物,构成普通诈骗罪。3、被告人骗取的钱用于分公司还债,系单位犯罪。3、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明棠个人经营金华市天马实业公司经济开发区广告装潢分公司、天马歌舞厅等至1997年7月,已负巨额债务,为此,被告人于7月初以通过金华县安地镇信用社山道信用站“委贷”方式向金华市天马实业公司借款60万元。7月底、8月初,被告人张明棠在金华县安地镇信用社山道信用站已被撤销的情况下,从原该站职工吴荣庆处要得空白存单3张,而后私刻“金华县安地镇信用社山道信用站”、“吴荣庆”二枚印章盖在存单上,虚填存款金额各30万元后,将3张变造存单交给金华市天马实业公司出纳蒋耀进,约定向金华市天马实业公司“借款”90万元,其中向蒋骗得金华市天马实业公司面额共45万元的建设银行转账支票2张、户名为“吴荣庆”的工商银行定活两便金额15万元存单1张,被告人取得上述60万元款用于个人还债等,另30万元作为被告人付给金华市天马实业公司借款利息及其它费用由金华市天马实业公司扣回,其中扣回上述“90万元”及7月初借的60万元的预付利息共214350元,被告人张明棠诈骗数额为685650元。  证据:1、93年的有关申请工商登记表、金华天马实业公司文件、验资报告、聘任书、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南分局证明、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决定书等证明金华天马实业公司经济开发区广告装潢分公司的情况。  2、原天马实业公司总经理王银福证言证明97年其公司作为存进山道信用站借给张明棠90万元,蒋耀进拿回来三张90万元的存单,除存款利息外,张明棠补足了2分利的利差。后发现这三张存单是假的,张明棠没还90万元,只补写了一张欠150万元(包括前面借的60万元)的欠条。  3、原天马实业公司出纳蒋耀进证言证明97年7月31日,张明棠给其三张存单,金额各30万元,存期一年,其就开出公司转账支票二份45万元,及工行西市街分理处和兰溪门储蓄所户名为“吴荣庆”的定活两便储蓄存单三张,金额分别为20万、15万、10万,均交给张明棠,张自己取。8月1日张明棠付了一年的利差129570元,还付了前面60万元的利差84780元。后来这90万元连同另外60万元共150万元转为张明棠向天马公司的个人借款。  4、吴荣庆证言证明97年7月中旬山道信用站被撤销后,吴祝涛(张明棠姐夫)又找其说张明棠要存钱,其说已撤销不好存,吴祝涛叫其带上一本遗留的空白存单到金华,其跟张明棠说信用站已撤销,不好存,最后张从后面撕去三张空白存单。  5、吴祝涛证言证明为拉90万元到山道信用站,张明棠要其联系吴荣庆,其说山道信用站已撤销,但张坚持叫其把吴荣庆约到金华,事后其知道吴荣庆有空白存单给张明棠。  6、天马实业公司会计郑圣证言证明存到山道信用社的60万和90万包括银行利息在内是月息2分或1.8分,银行利率不足部分由张明棠补足,这150万元的利差已收回,总计214350元。张明棠取走97年7月31日90万元其做账是存山道信用社附件二张转账支票,金额为2904元,会计原件有付款凭证二张。有五张存单拿来,到了日转为张明棠个人向天马公司的借款。  7、天马实业公司总经理徐晶证言证明97年7月份张明棠向天马公司分二次借款150万,一次60万元,一次90万元,好象是用存贷挂钩的形式,不足2分利的由张明棠补足。98年发现第二笔的90万元山道信用站当时已撤销,三张存单是假的。后来这150万元转为由张明棠个人向天马公司的借款,先后写过二份借据。  8、原天马实业公司广告装潢分公司出纳孙庆证言证明到97年6月,张明棠公司已资不抵债。其根据张明棠的意思曾到建行提取天马公司进来的现金,用于还张明棠债务,主要还高利贷。  9、被告人张明棠伪造的97年7月30日面额各30万元的储蓄存单三张。  10、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印章鉴定书证明上述三张储蓄存单上的“金华县安地镇信用社山道信用站 ”与送检的“金华县安地镇信用社山道信用站 ”不是同一枚公章所印。  11、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证明天马实业公司№、№二张转账支票分别汇入“天马实业公司广告分公司”247096元、“金华县财务开发有限公司”202904元;“吴荣庆”三张存单金额共45万元已被取。  12、金华县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文件、“说明”“移交说明书”等说明安地信用社山道信用站于日被撤销,会计吴荣庆,有一本空白存单去向不明。  13、记账凭证、收款收据证明97年8月1日天马公司以捐款形式收取张明棠利差129570元、84780元,共214350元。  14、日、日张明棠出具的二份借据:今向金华天马实业公司借款150万元,借期从日到日;今向金华天马实业公司借款150万元,借期从日至日。  15、被告人张明棠对90万元的性质、实际取得款数额、用途等的供述在卷  上述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取得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棠在负巨债已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使用变造的银行存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发生在日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多次稳定地供述其实际拿到二张转账支票中的45万元及一张定活两便存单中15万元,且对取得存单15万元有关细节的供述与蒋耀进的证言相印证,应予认定,辩护人对此也发表了客观意见。对被告人还拿到另二张存单,只有蒋耀进一人证言,无其它证据佐证,以及谁取款,依据不足,此节事实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辩解和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当时被告人没有拿到另二张存单,本院予以采信。但被告人当时虽没有拿到另30万元,但其供述这30万元除了支付不合法的利差外,还用于支付其它费用,这与蒋耀进等人证言以及被告人自己以后写下二次借据均认为这次数额为90万元相印证。金华市天马实业公司预先扣回被告人150万元的利差214350不合法,应在被告人诈骗数额90万元中扣除。公诉机关指控的和被告人辩解、辩护人辩护提出的诈骗数额均不正确。被告人诈骗系个人行为,赃款也用于个人,不属单位犯罪,辩护人认为系单位犯罪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金融凭证诈骗罪并非必须诈骗银行财物,辩护人认为诈骗银行财物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观点于法不符。被告人在法庭上违背事实的辩解,不属认罪态度好。对于被告人犯罪所得财物,依法应予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予返还。据此,为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明棠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至日止),并处罚金30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张明棠赃款685650元退赔给被害单位金华市天马实业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鲍华敏&&&   审 判 员 张昌贵&&& 审 判 员 李向平 &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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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成功堵截金融凭证诈骗案
近日,中行四川省某分行成功堵截一起金融凭证诈骗案,涉案金额数十万。当日,一名林姓中年女性客户持个人普通活期存折,到该行办理现金取款业务。该行柜员在审核中发现存折字体与该行平时所打印出的字体存在一定差异,在电脑系统中核查该客户也无此笔存款。在稳住客户的同时,该行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通过核实嫌疑人身份和交易真实性后,及时将案情向该行保卫部报告,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110接警后,火速将嫌疑人带回公安机关处理。确保了银行资金的安全,也给金融同业敲响了一记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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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起特大金融凭证诈骗案案犯受严惩
    东方网消息:
新华社昆明4月30日电今天,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省最大一起金融凭证诈骗案进行终审宣判,上诉人彭发荣被判处死刑,宣英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杨建光被判处无期徒刑,三人均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
1996年10月,无业人员彭发荣意欲通过银行贷款归还自己的欠款,通过无业人员杨建光介绍与交通银行昆明分行储蓄处处长宣英相识,彭发荣便编造引资项目谎言,提出搞假存单,盗用交通银行名义,以高额利息骗取资金还债和使用,宣英、杨建光表示同意并进行了分工。随后,宣英私自印制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定期储蓄存款大额特种存单各10本,杨建光则到交行昆明分行营业部存入100元,彭发荣又以600元酬金找人照此存单上的印章,私刻了营业部储蓄业务公章、经办人私章各一枚。
1996年10月10日,彭发荣、杨建光经他人介绍,将云南人和集团2000万元资金引存到交行昆明分行,由宣英利用职务便利开具了伪造的储蓄存单给人和集团,并通知信用卡科科长倪志林将此款划转到彭、杨的太平洋信用卡上,彭、杨支付413. 13万元高额利息和“中介费”给人和集团及有关人员,并送给宣英120万元及价值30万元的本田轿车一辆,其余资金便被彭用于还款、购买高级住宅、高级轿车和到各地挥霍殆尽。
1997年5月,三上诉人组建中国天平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由彭任董事长、杨任总经理、宣任常务副总经理。鉴于人和集团2000万元资金将到归还期,三人又合谋骗取资金,由宣英指使交行昆明分行信用卡部,将云南省进出口公司转到该行的5000多万元划转到彭、杨手中,用2151. 87万元归还人和集团本息,用703万多元支付给云南省进出口公司高额利息,送给宣英222. 5万元,其余便用于购买汽车、组建天平租车行、炒股和到外地挥霍。案发后,检察机关追回赃款赃物计2791. 7万多元, 尚有2214. 7万多元未追回。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开庭审理后认为,三上诉人为骗取巨额资金,内外勾结,分别实施了伪造银行存单、印章,假借银行名义高息揽储,违规转帐,其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财产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应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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