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古汉财务造假分析是怎么被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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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古汉4年财务连造假保壳 处罚被疑似鼓励
作者: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挽救一家上市公司于退市边缘,代价是多少?――只需区区几十万元。
  根据(000590.SZ)3月12日的公告,公司因连续多年虚构业绩,遭到中国证监会处罚。分析公司历年业绩发现,造假的主要动因可能是避免被ST以及随之而来的退市风险。公告显示,中国证监会对此一系列造假行为给予紫光古汉5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人员处以共计39万元罚款。
  有投资者质疑处罚过轻,与公司通过造假获得的巨大利益形成极大反差,企业及其管理层付出的代价太小,某种意义上会形成一种似乎是“鼓励造假”的不良示范。但有法律界人士表示,从公司披露的信息分析,紫光古汉及其相关责任人可能已经触犯刑法,将面临刑责。
  3月12日,紫光古汉盘中一度跌停,终盘收于11.00元,跌8.86%。
  4年财务造假1亿元或为逃退市
  紫光古汉公告,公司在年连续四年间存在重大业绩虚构和信披违规的情况,4年累计涉及造假资金额达1亿元以上。
  紫光古汉年四年间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手段共计虚增利润5164万元。
  其中,2005年公司虚增主营业务收入元,从而虚增利润元。
  2006年,公司虚增主营业务收入元,从而虚增利润元。
  2007年,公司虚增主营业务收入元,从而虚增利润元。
  2008年虚减财务费用元,从而虚增利润元。
  另外,年紫光古汉共有高达5174万元资金未在报表中反映。
  长期从事证券投资维权的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评价,如此长时间的连续财务造假,在国内较为罕见。
  公告没有披露紫光古汉造假的真实动机,《第一财经日报》致电公司董秘曹定兴,但其手机无人接听。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分析,紫光古汉财务造假的最主要动机可能是希望通过粉饰业绩使公司“保牌”。
  从公告披露的信息并对比其相关财务数据可发现,如果剔除虚增利润,紫光古汉2005年和2006年的实际经营状况应为亏损。公告显示,2005年紫光古汉对外公开披露年度报告中净利润为429万元,而虚增净利润达3750万元;2006年紫光古汉对外公开披露年度报告中净利润为464.18万元,而虚增净利润为676万元。
  由此判断,如果按紫光古汉的真实经营情况,公司2005年、2006年连续两年亏损,将被ST特别处理并可能面临退市的风险,因此铤而走险造假粉饰业绩。另有专业人士分析,紫光古汉2007年之后的连续造假,一种可能是因为前期造假造成一些财务科目不好处理,“不得不继续假下去”;至于大量的账外资金,一种可能是填补前面的“窟窿”,另一种可能是为替南岳制药支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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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古汉财务造假遭处罚
作者:来源:东方财富网
  受财务造假遭罚消息影响,今日低开低走,午后跌幅继续扩大至逾8%,现报11.04元。
  紫光古汉昨晚公告显示,公司在2005年至2008年年度报告中虚增利润,被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同时,相关人员被处以罚款和警告。经证监会查明,紫光古汉年度报告会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从2005年至2008年分别虚增利润3750.2万元、676.4万元、621.5万元和115.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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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紫光古汉连续4年财务造假-中新网
紫光古汉连续4年财务造假
  早在日,紫光古汉便披露了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而被湖南证监局立案稽查的事项。时隔3年半后,公司终于披露了违法的具体事实。令市场为之一惊的是,紫光古汉在2005年至2008年连续四年财务造假,仅利润一项便累计虚增5163.83万元,而同期公司对外披露的累计利润不过5932.79万元。换句话说,此四年间,紫光古汉对外披露的利润累计额,只有不到13%的真实率。
  紫光古汉的财务造假手法主要为虚开发票及账外交易等。其中,2005年公司通过向北京康达家科技、湖南紫光药业及某某部队单位虚开普通发票1655万元、1376万元、639万元等手法,全年虚增利润达3750.22万元。如不靠造假,则2005年紫光古汉实际利润就已出现3452.64万元的亏损。
  2006年,紫光古汉再度通过向湖南紫光药业虚开发票等手法,虚增了1122.28万元的主营收入、676.38万元的利润。而是年,公司年报的营业利润仅为234.54万元。在此之下,万元的净利润,也可能出现负值。按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实际上紫光古汉在2007年已可能“披星戴帽”。记者注意到,2005年前,凭借“隔年亏损”的净利润处理,紫光古汉从未被“ST”过。
  2007年、2008年,紫光古汉通过虚增主营收入、虚减财务费用,分别虚增利润621.54万元、115.69万元。而凭借“光鲜”业绩,紫光古汉的股价自2006年一路涨至2007年上半年,其间涨幅超过5.5倍。
  2009年公司遭证监会立案稽查后,当年营业利润、净利润便分别巨亏7175.88万元、8816.71万元。 新快
【编辑:黄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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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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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1999-. All Rights Reserved紫光古汉财务造假被证监会处罚
来源:京华时报
原标题 [紫光古汉财务造假被证监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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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华时报讯(记者王浩娇 顾梦琳)由于虚增利润且未如实披露签订合资协议的相关情况,昨天发布公告称,公司遭到证监会处以50万元罚款,相关人员也被处以罚款和警告。  根据公告,紫光古汉2005年至2008年年度报告会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分别虚增利润3750.2万元、676.4万元、621.5万元和115.7万元。此外,公司未如实披露与湖南景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合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签订并实际执行相关情况。为此,中国证监会责令紫光古汉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相关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15万元不等的罚款。  受上述消息影响,紫光古汉昨天报收11元,大跌8.86%。  作者:王浩娇 顾梦琳
(责任编辑:冯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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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今年出版的《法治蓝皮书(2014)》指出,我国证券法律责任制度从责任设定到实施机制都存在功能性的障碍和结构性的缺失,应当构建以法律责任为表现形式的最为适当的法律防范与制裁机制。  近十年来,对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除了行政处罚及民事赔偿,刑事追责往往缺位。并且,不少案件已过刑法追诉时效,在追诉时效内,相关责任人是否被移送司法机关,是否被立案,尚无从查证。  “对于系列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财务造假案件(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是否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责?是否被公安机关立案?如果没有,原因是什么?多数财务造假案件均给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失,公众应有知情权。”多位受访的市场观察人士向记者表示。  “我国证券市场对于违法违规的查处过于倚重行政处罚,刑事问责的频度和力度都不大……”由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今年出版的《法治蓝皮书(2014)》指出,我国证券法律责任制度从责任设定到实施机制都存在功能性的障碍和结构性的缺失,应当构建以法律责任为表现形式的最为适当的法律防范与制裁机制。蓝皮书认为,在成熟市场中,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三足鼎立”,共同构成证券市场法律责任制度的三大支柱。  追究造假刑责比较罕见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除了前资本大鳄顾雏军曾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于2008年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外,近十年来,A股已上市企业,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因财务造假而遭刑事问责的并不多见。  一个广受争议的案例是,紫光古汉在遭证监会历经三年多的立案稽查后,2013年3月承认连续四年业绩造假。公司在2005年~2008年间存在重大业绩虚构和信披违规的情况,4年累计涉及造假资金额达1亿元以上。此外,期间共有高达5174万元资金未在报表中反映。  从公告信息及其相关财务数据对比中发现,如果剔除虚增利润,紫光古汉2005年和2006年的实际经营状况应为亏损。公告显示,2005年紫光古汉公开披露年度报告中净利润为429万元,而虚增净利润达3750万元;2006年紫光古汉对外公开披露年度报告中净利润为464.18万元,而虚增净利润为676万元。  法律人士指出,根据刑法规定,紫光古汉的造假情节符合“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等情形,应该追究刑责”。不过,截至目前,除去年3月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警告,3万元~50万元罚款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上市公司及其他公开通报的渠道中,均未核实到该案是否已移送司法机关,在移送司法后是否立案的信息。  更重要的是,按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五年。这是否意味着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财务造假行为,因“刑法追诉时效”面临过期,最后可逃脱“刑事责任”?  对此,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证券部主任王智斌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按相关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相关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以紫光古汉为例,追诉期限应为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即2009年(披露完2008年年报)起5年,即至2014年,该案看起来已临近追诉期限。但也可能存在如下情况:除了未移交公安机关的情形;还可能是证监会前几年在立案稽查时,便已移交公安机关,但未被立案,或者公安立案调查,尚无结果。外界看到的则是,上市公司仅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情况。王智斌强调,如果在追诉期限内被立案了,就不存在过期。  是否立案等信息尚不透明  另一个较为典型的案例是,2011年证监会认定,银河科技2004年~2005年合计虚增销售收入2.14亿元,利润约7726万元(按当年财报测算已达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此外,2004年银河科技未经披露向关联方划款累计达5.44亿元。彼时,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应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现在该案早已过了刑法追诉时效,但在追诉期限内,是否被移送司法机关、是否被立案等情况却无从查证。  再看南纺股份一案,尚处于刑法追诉时效内,同样地,对于是否移交公安机关、以及立案等情况,信息亦处于不透明状态。  “对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财务造假案件,是否移交司法?是否被公安机关立案?如果没有,原因是什么?投资者应有知情权。”多位受访的市场观察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上市公司连续多年、大规模财务造假,最后只获得最高60万元的行政处罚,责任人刑事上最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金则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却还难见及时跟进。”国内一位上市公司高层如是感慨。  他指出,相比之下,美国的《SOX法案》强化了上市公司高管对财务报告的责任,公司高管须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提供不实财务报告将获10年或20年的刑事责任,对故意进行证券欺诈的犯罪最高可判处25年入狱;对犯有欺诈罪的个人和公司的罚金最高分别可达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等。  不过,《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梳理相关案例发现,在十年前,针对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刑事追责效率反而相对更高。  十年前,同为国企的“东方电子”因财务造假而震惊全国,且相关责任人在两年后即获刑责。2003年,法院审理查明,原“东方电子”董事长兼总经理隋元柏、原董秘高峰等,自1997年4月至2001年6月,先后利用公司购买的1044万股内部职工股的股票收益和投入资金6.8亿元炒股票的收益,共计17.08亿元,通过虚开销售发票、伪造销售合同等手段,将其中的15.95亿元计入“主营收入”,虚构业绩,使“东方电子”自1997年起成为绩优股,并4次实行送、配股方案,人为制造了“股市神话”,给最后“接棒”的股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书认定,其行为均已构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经修改后,该罪更名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法庭判处隋元柏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高峰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方跃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与之类似的还有银广夏财务造假案,公司自1998年至2001年期间累计虚增利润约7.72亿元。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原公司董事长兼财务总监董博因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法院以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分别判处原银川广夏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李有强、原银川广夏董事兼财务总监兼总会计师丁功名、原天津广夏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阎金岱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至8万元;  法院还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加荣、徐林文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二年零三个月,并各处罚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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