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 2014 85号201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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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发[号“三证合一”改革
关于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现就税务部门推进税务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思路
  推进税务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是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便利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的重大举措,也是税务部门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工作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对“三证合一”改革工作的认识,积极谋划,为改革提供动力,主动作为,不断探索登记制度便利化,切实方便市场主体,加强税源管控,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务行政管理效率,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推进“三证合一”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大力推进“三证联办”、积极探索“一证三码”、最终实现“一证一码”。“三证合一”的试点工作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部署进行。在正式推开“一证一码”之前,可以“三证联办”、“一证三码”等形式作为过渡。“三证联办”是现行法律框架内“三证合一”较好的实现形式。一窗受理、三证同发,实现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联合办理,简化办证程序,缩短办理时限,方便市场主体,降低社会成本和行政成本。“一证三码”是推进“三证合一”的重要形式。一个证照、三个代码,形式上更符合“三证合一”要求,方便市场主体,也有利于整合部门资源,提高部门间信息共享水平,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统一对市场主体的事后监管。
  二、主要形式
  (一)“三证联办”
  “三证联办”是指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实现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联办同发。即由一个窗口单位归口受理申请表和申请资料,一次性采集信息,并共享至联合办证部门,限时反馈;各部门收到申请信息、材料后,按照职责分工,同时启动复查审办,准予登记的,一并制作“三证”,并反馈受理窗口;受理窗口一次性将“三证”发放申请人,部门间实现数据互换、档案共享、结果互认。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现行各部门行政管理职责、证件式样、赋码规则,协调相关部门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实施“三证联办”。
  (二)“一证三码”
  “一证三码”是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共同赋码,向市场主体发放包含“三证”功能三个代码的证照,简称“一证三码”。即由一个窗口单位归口受理申请表和申请资料,一次性采集信息,并共享至联合办证部门,限时反馈;各部门收到申请信息、材料后,按照职责分工,同时启动复查审办,准予登记的,分别按本部门赋码规则进行证照赋码,并反馈受理窗口;受理窗口制作“一证三码”的证照发放申请人,部门间实现数据互换、档案共享、结果互认。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三证合一”是中央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便利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的重大举措,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深刻领会,切实提高对此项改革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
  (二)于法有据,稳步推进。“三证合一”改革要在法律法规框架内依法推进。当前,作为过渡各地税务机关要大力推进“三证联办”,积极探索“一证三码”试点工作,为实现“一证一码”改革创造条件。
  (三)积极配合,规范流程。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工作,努力攻坚克难,扎实推进改革。无论是“三证联办”还是“一证三码”,均要制定严格的流程规范,强化风险管控,确保安全高效,推进信息共享。
  (四)加强宣传,及时反馈。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工作,充分运用各种媒体,让广大纳税人了解、说明此项改革创新的意义和可以依其带来的便利。同时,要加强对此项改革信息与数据的统计分析,运用分析成果,及时指导和改进工作。此外,相关工作情况、问题及改进建议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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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发〔号后补备案也照样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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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备案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区分行政审批和备案管理方式,不得以事前核准性备案方式变相实施审批。实施备案管理的事项,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材料,税务机关应当将其作为加强后续管理的资料,但不得以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没有按照规定备案为由,剥夺或者限制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获得的利益、取得的资格或者可以从事的活动。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这段话啥意思?是不是没有按规定备案,也不能剥夺纳税人依法享有的减免税权利,
我觉得是这个意思,
总理的经济学确实不错,
不能因为程序性违规,就剥夺纳税人的实体性权利!
不能把对税务机关的要求等同于对纳税人的要求,
点赞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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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征管法》办事。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这里的依法处理是什么?含糊其辞。
应该这样。不过要看实际执行效果了,基层执法人员变通能力太强。
《征管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是事前备案逾期的,应比照上述条款处罚,但不能说不让企业享受优惠。
但是本人同时有个疑问:“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按税总发号规定,备案事项不能与审批事项混为一谈,“不得以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没有按照规定备案为由,剥夺或者限制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获得的利益、取得的资格或者可以从事的活动”。那事先备案的这个条款规定是否无效?
本帖最后由 guangzhouer 于
14:34 编辑
《征管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 ...
没有“事先备案”的说法啦。
“税总发【2014】98号”将企业所得税类税收优惠划分为三类:批准类、核准类、备案类。
所谓核准,以前的提法叫“事前备案”。现在的备案一律是事后备案。
没有“事先备案”的说法啦。
“税总发【2014】98号”将企业所得税类税收优惠划分为三类:批准类、核准类 ...
赞成王越老师观点
支持税总对补备案进行明确。
从克强总理的经济学背景及中国审批改革的推进,以及中国经济的困境,应当是程序法不得剥夺实体法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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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发[2014]31号附件:办理出口退(免)税企业检查方案(下)
四、检查方法?
(一)外贸出口企业检查方法?
1.违反财税〔2013〕112号文规定取得退税行为的检查(延伸检查2014年度时)
(1)查找外贸出口企业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对应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检查其是否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骗取出口退税的按查处骗税的规定处理);出口企业发生2次增值税违法行为的,检查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之日的次日起,是否其出口的所有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2)汇总外贸出口企业购进货物的供货纳税人,如果有属于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的(本地的可通过CTAIS查询,外地的可提请总局提取相关数据信息,或函请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则核查外贸企业是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是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在连续12个月内申报退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本数),或占该期间全部申报退税额30%以上;二是连续12个月内使用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若符合,则进一步检查该外贸企业在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是否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3)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等方式,查找被查外贸出口企业是否在有增值税违法行为的企业或税务机关重点监管企业的名单中;若在名单中,则核查其出口的货物劳务服务,在出口环节退(免)税时,除按现行规定管理外,是否实行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管理(增值税税率为17%和13%的货物,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预缴率分别按6%和4%执行)。
2.出口货物至特殊区域的检查
(1)按照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运抵国(地区)是否为中国,判断这类报关单出口的货物是否出口至保税区等特殊区域;
(2)确认出口货物的真实性。去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货代公司(物流公司)实地核实如下内容:一是有无出口货物。二是若有出口货物,则核实其商品代码与出口产品是否相符,价格是否合理,退税率是否准确。
(3)确认进口货物的真实性。去进口报关单上注明的货代公司(物流公司)实地核实如下内容:一是有无进口货物。二是若有进口货物,则核实其商品代码与出口货物的商品代码是否一致,其进价是否与出口货物的商品价格相匹配,是否存在“高出低进”的情况。
(4)请货代公司(物流公司)提供的资料:代理出口(进口)货物业务流程(SOP)的情况说明;代理合同(含报关委托书)及代理明细账;电子账册(账册表头、进口料件表一栏盖有公章);核算项目明细账;委托代理付款证明(单据);出口(进口)装箱单;外销发票(价格在海关备案,可与进口价格核对);保税仓储运输委托单等。
(5)调查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企业,核实有无进口货物,若有进口货物,则核实其商品代码与区外出口货物的商品代码是否一致,其进价是否与出口货物的商品价格相匹配,是否存在“高出低进”或空箱运转“一日游”的情况,调取相关进口单证资料。
3.采取“假自营、真代理”方式骗取出口退税的检查
(1)查找“假自营、真代理”等具有“四自三不见”特征出口业务。通过《出口退税信息管理系统》将出口企业出口相关产品所有出口明细数据汇总,通过以下五种方法查找:一是了解企业机构设置和业务人员构成情况,查找企业出口业务是否借权挂靠等不属于该企业自营出口的业务。二是了解境外客户信息,结合业务人员经办出口业务具体情况,比对被查企业出口业务,查找不属于被查企业自营出口的业务。三是按运编号汇总出口货物经营费用,查找运编号项下没有发生经营费用或虽发生但明显不合理的出口业务。四是通过《出口退税信息管理系统》中出口企业已申报的出口退税数据提取毛利率数据,查找毛利率偏低的出口业务(一般代理出口的业务,外贸公司每美元出口获取0.2元人民币以下,折算为毛利率为3%左右)。五是查找新增出口业务和国内供应商所对应的出口业务。?
(2)询问相关人员,了解出口业务全过程。询问所有涉及出口业务的部门和人员,如:向国际业务部门询问业务的发生与洽谈、货物的种类与价格构成、合同的具体条款和相关约定;向国际结算部门询问客户信息的审核、资信调查与动态跟踪管理情况;向信用管理部门询问信用限额申请与出口信用保险情况;向单证管理部门询问单证缮制、单证审核、托单管理、相关许可证明的审核与办理等情况;向财务核算部门询问资金流转、货款收付与跟踪结汇情况;向物流储运部门询问货物的运输、仓储、订舱、装箱、理货等流程情况及货代公司资质审核情况,等等。?
(3)外围调查取证函调。一是向各主管机关取证。主要包括海关、商检、外管和其他税务机关。二是向其他机构或公司取证。如: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信保)调查海外买方的资信情况,向备案单证(如海运提单)签章单位调查备案单证真假情况,向报关行调查企业出口货物的报关情况,向货运公司调查企业出口货物的装运提付情况,进一步追查真实货主信息,等等。
(4)凭证资料的审核、比对与分析。一是对已收集的外销合同、国内采购合同、出口退税申报单证(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备案单证和企业内部自制的凭证等各种原始凭证资料的审核。二是在各种凭证之间,对照正常业务流程以及通过多渠道反映的出口货物品名、规格、数量、单价、总价等方面进行逻辑关系比对。三是分析出口交易的真实性。通过对出口货物的货物流、资金流和票据流的分析,进一步判断被查的出口业务是否真实。? 4.异地报关行为骗取出口退税的检查?
通过对企业出口退税明细申报表进行分析、筛选,查找出异地报关的出口业务。按以下方法开展检查,以核实出口货物是否真实存在,出口业务是否真实发生:一是检查相对应的出口合同;二是到供货商进行实地调查或进行发票协查;三是了解异地报关出口货物的操作流程;四是重点去货代公司了解办理该批出口货物的货运代理全过程;五是核查其进项发票是否来自紧靠出口口岸的专业市场。
5.从商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骗取出口退税的检查?
外贸企业从商贸企业购进货物后再报关出口的行为,对此类出口业务可从以下五个方面开展检查:一是摸清该批出口货物的货款支付情况。二是到商贸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三是了解国外客户的信誉情况。四是向被查企业了解该批出口货物的操作过程。五是去货代公司了解办理该批出口货物的货运代理全过程。?
6.多申报出口退税项目的检查?
(1)计量单位不一致折合数量申报的出口货物的检查。一是核对同一关联号项下的报关单上注明的数量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与申报的电子数据是否一致。二是核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明细单、运输单据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出口货物名称、出口金额、出口数量、出口单价等是否匹配。三是计算该笔出口货物的进货换汇成本(进货金额/美元金额)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不同时期也有不同的标准),超过上限时,存在多退税情况,可能部分进货票已开但货未出口,企业多申报进货。?
(2)同一笔出口业务涉及多个供货方的检查。一是根据申报的退税凭证及发票号(大多数外贸企业填运编号)等相关资料,要求被查企业提供相对应的内外销合同,检查人员根据已签订的内销合同,判断用于申报退税凭证上的供货商是否为被查企业的合作伙伴。二是检查同一关联号项下所出口的货物,是否属同一笔出口业务,出口的时间、出口货物名称、出口总额、境外客户是否相匹配。三是分析同一关联号项下所涉及的供货方销售的货物,相互之间有何关联,与境外客户签约所指的货物是否一致。对不一致的,都要延伸到供货方,重点调查供货方的生产能力。
(3)按商品扩展码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的检查。检查人员可通过《出口退税信息管理系统》中的“进货明细数据”,对照商品扩展码进行查找,确定相对应的申报年月及申报序号,进而查找原始退税凭证。一是根据“申报年月+序号”查找企业已申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照海关编码,分析判断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物名称应适用的海关编码。二是当检查人员认定的海关商品编码与该企业申报出口的海关编码不一致时,可到海关、货代公司进行调查,或向专门行业协会咨询,通过多方调查确定相对准确的商品编码。三是到供货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一方面向当地主管税务部门了解如何管理供货方销售该货物,增值税税率的认定情况等;另一方面了解该出口货物的生产过程、原材料耗用及采购情况等。?&
(4)出口换汇成本过高出口货物的检查。一是审核被查企业申请人工处理时所陈述的事实是否合理;二是检查该笔出口货物的真实性。?
(5)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检查。一是检查外贸企业申报的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是否真实,检查企业与开具加工费生产企业是否签订了加工合同,加工的品名、数量、加工期与实际是否相吻合,核实所购的原辅材料与所加工的货物之间关联点。二是实地到加工企业进行调查:加工企业是否具有生产能力,原辅材料入库的时间、数量及品种规格的记录,车间领用材料的记录,将加工货物运至机场、码头、港口等地的运输记录等。三是通过出成率(成品数量与主要原材料之比)来检测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是否合理,出成率高于本地区同行业水平的,说明申报出口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者虚增了原料数量,可能存在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四是检查加工费发票上注明的数量与实际出口数量是否一致;检查申报退税的凭证中,有没有加工费的发票,特别是当原材料所适用的退税率高于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时,更应检查加工企业开具的发票是否符合规定,外贸企业申报的退税率是否准确。五是检查开具原辅材料上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纳税人与实际销货单位是否一致。?
(6)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检查。一是查清被查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所采用的材料核算方式。检查人员可根据主管退税税务部门已出具的《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所对应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上的手册号,与进料加工贸易海关信息比对,核对一致的为作价加工形式,不一致的为不作价调拨。二是进料以作价形式加工的,检查作价的进口料件是否低于进口时的到岸价格,造成少计算抵扣税款;申报的进口料件征税率是否准确,初级工业品是否以农产品名义按13%征税率申报;是否存在申报办理免税证明时复出口货物的商品代码与报关出口不一致,且按低退税率申报,造成少计算抵扣税款的情况。三是进料以不作价形式调拨的,检查该笔进料加工业务是否己开具了销售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加工企业是否与被查企业签订加工合同,加工的数量、品种是否如合同所签;是否取得加工费发票;其他辅料的进货凭证是否合理合法;将调拨的进口料件还原,重新计算该批复出口货物的出口换汇成本。
7.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有无申报纳税的检查?
一是检查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的范围。二是检查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的纳税申报情况。将全部属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与企业实际申报情况进行比对,检查是否存在未申报纳税的出口货物;将己申报纳税的出口货物,其应申报所属期与实际申报所属期进行比对,检查是否存在迟申报的情况。三是检查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包括:检查已申报纳税出口货物的计税依据是否准确,要与企业账面收入金额、发票开具金额、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额以及海关电子信息进行比对,是否存在少报出口收入的情况。检查申报抵扣的进项凭证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将已申报退税或办理代理出口证明的进项凭证用于抵扣;申报抵扣进项凭证上注明的货物名称、数量、金额与出口货物是否相吻合,是否将其他出口货物的进项凭证用于申报抵扣;已抵扣的进项凭证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超过期限抵扣的进项凭证是否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8.关注:同一个法定代表人同时开办生产企业、商贸企业(内贸)和外贸企业等不同类型的多家企业的,其在同一口岸出口、以FOB价结算(一般为外商指定货代)、出口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有多个、且相应货代有多个的出口业务。特别是近几年新成立、年出口额很大的外贸企业。
(二)自营生产出口企业检查方法?
1.违反财税〔2013〕112号文规定取得退税行为的检查
(1)查找自营生产出口企业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对应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检查其是否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骗取出口退税的按查处骗税的规定处理);出口企业发生2次增值税违法行为的,检查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之日的次日起,是否其出口的所有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2)汇总自营生产出口企业购进货物的供货纳税人,如果有属于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的(本地的可通过CTAIS查询,外地的可提请总局提取相关数据信息,或函请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则核查自营生产出口企业是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是在连续12个月内申报出口退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或占该期间全部进项税额30%以上;二是连续12个月内有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若符合,则进一步检查该外贸企业在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是否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2.出口货物至特殊区域的检查
类似外贸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至特殊区域的检查。
3.出口销售收入的检查?
(1)比对出口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海关出口信息反映的收入与企业账面反映的明细收入,查找差异原因。?
(2)检查大额出口业务。要求被查企业提供与客户交易情况,从中选择出口量大或有异常的业务进行重点检
(3)退关退运出口货物的检查。?
①对于退关退运出口货物已收汇、已核销的,一是检查是否有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是否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手续,并作相应的对外付汇国际收支申报;二是检查是否盖有海关验讫章的退运货物进口报关单;三是检查是否有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四是检查外管、海关、税务三部门出具的退运证明所注明的退运数量、金额是否一致、与原出口是否一致,检查账面已冲减出口销售收入与实际退运的金额、实际支付的金额是否一致。
②对于在出口收汇期间发生货物全部退运进境的,一是检查海关签发的进口报关单与原出口报关单是否一致;二是与出口销售收入核对,对已做出口销售收入的是否作冲减处理。?
③对于部分退运出口货物的,一是检查海关在出口报关单上批注的实退运数量、金额与海关重新签发的出口返运货物进口报关单(备注栏上注明原出口报关单号)是否一致;二是检查实际退运的出口货物与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上注明的退运数量、金额是否一致;三是检查账面已冲减出口销售收入与实际退运的金额、实际支付的金额是否一致。?
4.“运保佣”项目的检查?
(1)运费的检查。一是根据被查企业已发生的冲减出口收入的运输费用,按运输方式的不同,编制《货物运输费用明细表》(要区分自营报关、委托报关)。二是检查运费凭证的是否合法。三是审核运输费用支付真实性。
(2)保险费的检查。审核保险费凭证的合法性以及保险费用支付的真实性。
(3)佣金项目的检查。一是根据佣金支付的明细情况,检查外销合同的签约条款和企业内部核算表,确定支付的佣金性质(明佣还是暗佣),是否有佣金协议。二是检查实际收款人的真实性。可通过对收款人与交易双方的关系,判断收款人与交易双方是否存在分支机构、雇员、代理人或代表人的关系;核实付佣协议与出口合同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支付是否合理;核实收款人是否真实存在、是否收到此笔佣金(通过国际情报交流)。三是检查过程中要区分佣金和折扣的含义。
5.进口保税料件的检查?
(1)全面核对进口保税料件的进口情况。根据出口企业提供的材料等相关会计科目,按已核销的进料手册号或核销年度(实行联网监企业)账上记载情况与海关信息上反映的进口金额进行比对,查找与企业账面金额不一致的原因,判断差异合理性。
(2)检查进口保税料件的流向。在核实清楚进口保税料件金额的前提下,通过对“原材料”等材料会计科目贷方发生额的检查,确定企业在同一手册项下或一个年度内是否存在外发加工领用、深加工结转转出、结转其他手册、进料退回、转内销以及发生自然损耗或自然灾害损失等。?
(3)检查进口保税料件生产耗用情况。在确定生产车间领用进口保税料件金额的前提下,通过对“生产成本”等会计科目贷方发生额的检查,确定企业在同一手册项下或一个年度内是否生产副产品、残次品分摊耗用进口保税料件金额以及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材料、半成品损耗等。?
(4)进料加工贸易项下特殊货物的检查。加工贸易项下的特殊货物主要包括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检查出口企业在同一手册项下或一个年度内是否发生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销售行为,销售的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是否报经海关批准;销售的边角料是否在企业的账上反映;发生的特殊货物在手册核销或年度进口料件结算时,是否已足额申报。?
通过对上述四个方面的检查,重新确定进料复出口货物实际耗用的进口保税料件,与企业申报的进口免税料件进行比对,对差异部分进行调整。实行实耗法的企业要重新计算实际分配率,实行购进法的企业要重新确定进料复出口货物实际耗用的免税进口料件。据以调整进口保税料件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和免抵退税抵减额。?
6.使用不同出口商品编码的检查?
在深入到企业检查之前,可事先到主管的退税部门,根据海关出口信息,统计被查企业在出口退税率调整前后的出口情况,据此来查找在不同时期使用不同商品编码的出口货物。具体可从以下方面检查:一是了解企业的投资情况。检查“固定资产”会计科目,看其借方发生额是否发生,如新增了固定资产,与新增出口货物有何关联。二是了解新增出口货物的生产工艺及耗用的主要原材料,根据企业技术部门提供的生产工艺情况,检查“原材料”会计科目的借贷方记载的明细情况,判断与生产工艺所需是否一致。三是根据新增出口货物的生产工艺、产品用途、规格型号、使用对象等情况,与海关商品编码注释进行核对,判断企业新增出口货物所报的出口商品编码的应用是否准确。?
7.外购出口货物的检查?
(1)对出口企业没有注明有外购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检查人员在未知被查企业有外购货物直接出口的情况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检查:一是全面分析出口企业的出口产品结构情况,对新增的出口商品、某一出口商品增幅很大或出口总额大幅提高要重点关注。二是检查“产成品”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是否存在将外购的货物入“产成品”账,是否存在报关出口的商品在结转完工产品成本中没有反映。三是检查“原材料”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是否存在直接将外购的货物入“原材料”账。四是查找被查企业是否有异地报关的出口货物。五是评估被查企业的生产能力。?
(2)对出口企业已注明有外购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对照文件规定,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确定申报免抵退的外购货物是否属视同自产货物范围,该企业是否属总局批准的试点单位。
8.&关注: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出口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的产品,退税额占免抵退税总额之比在50%以上的。
关注:存在征退税率之差的加工贸易企业,其隐蔽性强(可能利用进项虚开)。
(三)外贸出口供货企业检查方法?
1.违反财税〔2013〕112号文规定取得退税行为的检查(延伸检查2014年度时)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等方式,查找被查外贸出口供货企业是否在有增值税违法行为的企业或税务机关重点监管企业的名单中;若在名单中,则核查其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服务,在销售环节征税时,除按现行规定管理外,是否实行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管理(增值税税率为17%和13%的货物,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预缴率分别按6%和4%执行)。
(2)核查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货物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生效的次月起,是否按50%的比例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违法情形严重的,是否不得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2.企业生产能力的检查。调查供货企业成立时间,特别是成立时间不长的企业,是否符合新设企业开发业务、人员招聘、组织生产销售等必须的常规;调查企业注册资本数额,有无设立后即抽走资本情况;调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是否具备生产所售商品的能力,有无原材料、产成品的堆放场地;调查企业职工人数,是否具备生产所必须的人员,通过询问职工,查明工资表所列员工人数有无虚列;调查企业生产设备,是否能够生产所售商品,有无正常运转等。
3.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的检查。查明企业是否发生必须的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等;到当地供电、供水部门了解发生的水电费是否真实;对大额的办公费用、差旅费核实原始凭证是否合法,费用发生是否真实。?
4.对企业取得进项是否有棉花等免税农产品的检查。
核查企业进项税金对应的货物是否是所售货物生产所需的原材料,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的情况,是否存在取得距离出口产成品产业链较远的原料的进项抵扣。
5.通对对工人、仓库管理人员询问,核实企业是否进行过相关出口产品的生产。?
通过以上检查,核实企业是否具备相应产品生产能力,是否生产过所售产品。除以上检查外,针对虚开发票所进行的货物流、资金流、票流的检查,参照其他一般虚开发票案件的检查。
(四)其他常见项目的检查方法?
产品出口涉及的其他税收问题的检查与一般增值税、所得税检查类似。目前,生产型企业产品专一,一般均以该产品经营为主,检查也相应涵盖该企业所有涉税事项。外贸企业通常经营品种较广,对某类可疑产品出口检查时可不考虑整体纳税情况,只对涉及该类产品出口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发票使用、单证规范、增值税申报、退税申报、所得税申报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于有出口而不进行退税认定且不申报退税的企业,可能偷漏税,而不应简单地认为“非正常”。
除以上所列出口业务检查重点及检查方法外,其他项目检查参阅一般增值税、所得税检查方法。对出口业务涉及较多的汇率折算、运保佣、财政补贴、配额申请及购买等应加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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