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金融融资租赁赁和金融租赁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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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租赁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区别
  “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均来自同一英文单词“Financial Lease”,但是由于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特性,以及对租赁内涵的认识不同,两者之间产生了一些差异。
  1、机构性质
  金融租赁公司是经银监会批准,是持有金融牌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融资租赁公司分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前者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批,后者由商务部审批,是一般工商企业。
  2、监管主体部门
  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监管。
  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监管。
  3、融资方式
  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除了资本金以外主要是银行借款,也在探索优质租赁资产证券化、应收租赁款转让等其他方式。
  金融租赁公司资金来源除资本金外,还可通过吸收股东存款、同业拆借、同业借款、资产证券化、发行金融债券、应收租赁款转让等方式融资。
  4、准入要求
  金融租赁公司除要求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外,主要还要求发起人为商业银行的,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发起人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的,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发起人为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的,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金融租赁公司准入门槛相对较高。具体准入条件参见《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2015年6号令)第2章第2节。
  附:《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节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二十三条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是指除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起人以外的其他境内法人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
  第二十五条 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为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六)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境外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的,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八)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九)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六条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二)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五)最近1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六)为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七)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八)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十)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一)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七条 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六)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七)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八)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至少应当有一名符合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起人,且其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全部股本的30%。
  第二十九条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非金融机构的,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
  第三十条 其他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低于10亿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八)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九)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十)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代他人持有金融租赁公司股权;
  (七)其他对金融租赁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在金融租赁公司章程中约定,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
  第三十三条 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的金融租赁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超过1家。
  第三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三十五条 筹建金融租赁公司,应由出资比例最大的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和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
  第三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开业,应由出资比例最大的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发证机关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5、机构数量和资产规模
  截至2014年末,全国共有30家金融租赁公司,而融资租赁企业共2045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152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1893家)。从资产规模看,2014年末,全国金融租赁公司资产总额为1.28万亿元,全国融资租赁公司资产总额为1.10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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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7:54 来源:  
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并不长,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租赁还不为大多数人所了解。在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特性使“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产生了差异。很多人对这两种概念不甚了解。
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并不长,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租赁还不为大多数人所了解。在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特性使“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产生了差异。很多人对这两种概念不甚了解。 & &“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来源于同一英文单词“Financial Lease”,它们的法律定义是相同的,同属《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由于法律标准相同,经营“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的企业在操作上都要以法律为准绳,因此操作的基本原则上是相同的。除此之外,二者会计的定义也是相同的,会计注重的是实质胜于形式,因此不管怎么变,叫什么名字,融资租赁类业务的会计处理都要按准则的标准来办。 & &但在我国,“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还是有一定的差异: & &1、监管部门不同。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并规定只有他们审批设立的租赁公司才可冠以“金融”二字。租赁公司从金融市场拆借资金不涉及信贷规模问题,但涉及公众存款的资金或信用,因此租赁交易额要纳入信贷规模严格管理,从而把租赁公司作为放款部门监管。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审批和监管,实际上只能做一个信用销售公司来监管。虽然有类似资本充足率的1∶10借款比例的风险控制限制,但终究是对借款的限制。对于没有进入资金市场资格的租赁公司来说,一个借款单位,真正能借到的资金比例一定小于1∶10。尤其是资信不足的租赁公司,这个比例更低,不会超过一般企业的资产负债比例限制。而这一切都是由放款单位根据借款单位的信用决定的。由此可见,金融租赁公司是金融机构、放款单位,融资租赁是非金融机构、借款单位。这是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 & &2、财税政策不同。金融租赁公司属金融机构,可以享受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待遇:“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一般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综合考虑其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一旦出险“关注类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资产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融资租赁公司因为不是金融机构,不能享有上述待遇。要想获得此待遇,还需单独去税务部门求批准。国家统计口径不一样。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金融租赁被划分为:第三产业—J门:金融业—7120大类:金融租赁。融资租赁被划分为第三产业—L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310大类:机械设备租赁。 & 3、发展现状不同。截至2014年底,我国只有24家金融租赁公司获得了银监会发放的牌照,我省只有一家金融租赁公司——河北省金融租赁公司。从全国范围来看,融资租赁公司相对而言数量要多很多,目前,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近1400家。(来源:丰汇视界)
本文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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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的12个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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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ncial Lease”是外来语。可翻译成“金融租赁”,也可以翻译成“融资租赁”。若从业务操作的角度看,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没有任何差别。但要从产业划分和监管上看,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不比不知道,一比才知道差距如此之大。
  一、行业划分不同
  按照行业划分,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业(J门7120大类)其他金融活动中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尚未见到明确的产业归属,只有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门7310大类)中见到租赁业中的设备租赁。
  二、产业差别
  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企业。虽然融资租赁公司总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融资租赁等非金融机构要严格界定业务范围。……融资租赁公司要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不得转借银行贷款和相应资产。”严防租赁公司从事影子银行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银行嫌疑之内。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虽然多来自同业短期资金市场。因其已纳入信贷规模管理,不是影子银行,充其量属于类银行的金融业务。
  三、监管部门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前置审批和监管,并出台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里面有审批和监管事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进行前置审批和监管,因为法律授权问题,目前无法出台《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只能出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里面只有监管,没有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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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存款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除银行系外,可以吸收股东存款。经营正常后可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融资租赁公司中外资企业,只能从股东处借款,不能吸收股东存款。也不能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五、法律授权
  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监管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目前尚未见到人大通过的法律文件允许商务部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前置审批和监管进行授权。《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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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08]
[10-04-29]分期付款与融资租赁的三大区别
发布者:zhangl2009&&&&&来源:网络转载
分期付款与融资租赁在我国得到广泛的应用,但是二者有诸多区别:
首先,会计处理不同。由于分期付款的标的物归买方所有(未付清全款并约定所有权保留的除外),故标的物由买方负责摊提折旧;而融资租赁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故会计处理恰好与之相反。
其次,税收上的差别。在分期付款中,买方可以将摊提的折旧费用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同时将所支出的利息成本从应纳税成本中扣除。而且在某些国家,购买特定的固定资产尚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待遇。但是,根据我国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和《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在租赁开始日按租赁财产的原帐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作为未确定融资费用,未确定融资费用将在租赁期间内各个期间摊入财务费用,从而产生节税作用。
第三,信贷程度不同。分期付款中,买方通常要即期支付贷款的一部分,因此其并非全额信贷;而融资租赁系全额信贷。它对包括融资租赁物价款的全部,甚至运输、保险等附加费用均提供资金融通。当然,融资租赁通常亦应在租赁开始时支付一定的保证金,但此笔费用通常较分期付款交易时的即期付款额要少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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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一扒融资租赁和租赁有什么差别?
  从基本交易规则来讲,租赁(rental)是一种涉及两方的简单交易,融资租赁则是一种涉及三方的综合性交易。这一点是租赁与融资租赁的根本区别。  租赁的交易双方是出租人和承租人。租赁交易比较简单,承租人对出租人已有的物件交付某种质押(居民身份证、押金等)和租金后,取回使用,租赁期满后将物件完好地退还给出租人,并取回质押物或者押金。例如,租自行车,租投影仪,租图书等。租赁交易的营业税税目为服务业,涉及的业务内容比较简单,除某些特殊的租赁物件以外,需要协调的法律法规问题很少。  融资租赁的交易一般有三方(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参与,至少要有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购买合同),是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交易。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物件和供货人的选择,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租赁期限结束后,一般由承租人以象征性的价格购买租赁物件,租赁物件的所有权由出租人转移到承租人。《购买合同》的决策人是承租人,《购买合同》的买方则是出租人。供货人根据《购买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交货。  在我国设立租赁公司按设立一般工商企业对待,不需要特殊审批,租赁公司的经营也不需要特殊的监管。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则需要特殊审批,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也需要特殊的监管。  京腾租车就是一家立足上海的汽车融资租赁企业,总部位于上海,由国内著名的风险投资机构和保利汽车联合投资。主要业务包括融资租赁,经营租赁,专车加盟等模式,目前已在全国各大区主要城市均设有分站。经过公司同仁的不断的探索与耕耘,牢固占领线上和线下市场;并充分发挥其“线上集客,线下转化”汽车租赁的新模式优势,为亿万车主租车带来了福利!顺应汽车金融市场的发展,“京腾租车”依靠其股东方面资源优势,旨在为汽车租赁市场带来更多产品福利!  京腾租车始终忘注重优化流程、缩短贷款批复时间,持续优化客户的贷款体验。京腾租车让百万人实现了汽车梦想,也因此成为不少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伙伴。和传统租赁相比,融资租赁具有交易透明、低风险、高收益、期限灵活的特点。对于每笔借款项目都严格筛选、层层把关。对合作伙伴需要风控部门实地考察,并评估授信额度,在额度范围内开展业务;对每笔借款,风控部门在严格审核车辆状况的基础上,还采用押证押车或者过户等强风控手段,充分保障投资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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