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母婴保健报名技术证今年没换成怎么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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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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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日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母婴保健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咨询和指导;  (三)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四)助产技术;  (五)计划生育技术;  (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  (七)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  (八)围产期保健;  (九)婴幼儿保健;  (十)母婴主要疾病预防与干预;  (十一)有关优生优育、不孕不育的其他生殖健康服务。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和物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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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关于开展新一轮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审批和换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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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新一轮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审批和换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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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新一轮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审批和换证工作的通知济南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新一轮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审批和换证工作的通知济卫妇幼发〔2014〕14号各县(市)区卫生局,驻济有关医疗保健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市拟于月进行新一轮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审批、换证工作(包括对新申请单位及个人的审批),具体工作安排和相关要求如下:  一、母婴保健执业许可审批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由机构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申请从事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由机构向所在县(市)区卫生局提出申请。  二、医疗保健机构及个人提交申请材料  (一)医疗保健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1份);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1份,见附表1);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见附表2),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提交2份,申请开展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的提交3份;  (4)可行性报告(包括各种规章制度、业务用房平面图、仪器设备、房屋、人员等总体情况)(1份);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各1份);  (6)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诊疗场所平面布局示意图(1份);  (7)用于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诊疗的主要仪器、设备名录及可以开展的检验项目目录(1份);  (8)相关的规章制度(1份);  (9)房屋所有权或租赁证明(1份);  (10)上年度的综合情况汇报(1份);  (11)原《济南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限换证单位)。  备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婚前医学检查)2份,市卫生局存档1份、返给申请单位1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3份,县(市)区卫生局存档1份、返给申请单位1份、报市卫生局备案1份。  (二)申请执业资格人员的基本条件和提交材料:  1、基本条件。医疗保健机构应严格按照下列基本条件,严格审核人员资质,组织本单位人员报名。  (1)申请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a、在依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相关专业技术服务的人员;  b.具备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  c.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资格;  d.经过助产技术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有接生30例以上新生儿的经历;  e.掌握有关助产技术服务的法律和助产技术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及技术;  f.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助产技术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  (2)申请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的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a.工作认真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b.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的医师,应接受有关专业技术培训,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c.具备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已获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截止日)以上妇产科或外科临床经验。  (3)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卫生技术人员(限妇幼保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a.工作认真,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应当做到严肃、认真、亲切、守密;  b.婚检医师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泌尿外科临床经验、已取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者;  c.主检医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已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者;  d.经母婴保健知识和婚前医学检查专业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2、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的医护人员,由所在单位向市或县(市)区卫生局提交申请材料,并填报《申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报名表》(见附表3),报名表应由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换证者需提交下列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由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上一轮证书);  (2)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及考核合格证明;  (3)一寸免冠正面半身近照1张(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姓名)。  新申请者需提交下列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1份(贴照片,见附表4);  (2)《医师执业证》或《护师执业证》相关专业登记注册或《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及复印件1份;  (3)身份证、学历证书、任职资格证书及复印件1份;  (4)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及考核合格证明;  (5)医疗机构出具的接生30例以上经历的证明文件;  (6)一寸免冠正面半身近照1张(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姓名)。  三、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培训和考试  市妇女保健所将于2014年9月中、下旬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各县(市)区拟委托市妇女保健所进行培训和考试的,务于8月底前将分专业的人员名单报市妇女保健所,以便安排地点和师资。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同时将机构审批材料报市妇女保健所进行预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理论闭卷考试将于10月中旬进行,成绩合格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四、现场考核  考核标准依据《山东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鲁卫妇社发〔2005〕3号)、《山东省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鲁卫妇社发〔2011〕11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考核内容:申请机构相关科室人员配备、科室设置、产科设置及布局流程、设施设备、备用药品、规章制度、产科技术、质量管理、质量控制达标情况等,抽查相关人员进行理论知识问答及相关技能操作。  五、发证和公示  12月中旬,各单位将申请材料提交市或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12月30日前完成发证。  日,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单位及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附件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3.&申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名单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济南市卫生局办公室&&&&&&&&&&&&&&&&&&&&&&&&&&&&&&&&&日&附件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被申请机关:申请单位:地址:机构类别:所有制形式:申请技术服务项目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提交文件目录:⑴⑵⑶⑷⑸⑹⑺⑻⑼⑽⑾  申请单位:(章)  年月日附件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申请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章)  核准登记号  □□□□□□□□□□□□□□□□□□  机构性质  申请日期年月日  批准文号字()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填表说明1.此表为医疗保健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时专用。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3.表1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写一个。4.表1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写一个。5.表1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6.表1法定代表人医疗保健机构拥有法人地位者,填写其法定代表人姓名;医疗保健机构若无法人地位,则填写具有法人地位的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7.表2在科室设置情况表的□内用划&&&方式填报。8.表2医疗保健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级)的,只填报到一级服务科目;未开展的服务科目不必填报。9.表3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10.表3人员情况除检验、护理、医技科室外,只填写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医疗保健技术人员。11.表4设备医疗保健机构按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规定的医疗设备标准,逐项填写。表1医疗保健机构简况机构名称机构评审批准等级:&级&等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所有制形式&⑴全民&⑵集体&⑶私人&⑷中外合资合作&⑸其他()  隶属  关系⑴中央属&⑵省、自治区、直辖市属&⑶直辖市区、省辖市、地区(盟)属&⑷省辖市区、地辖市属&⑸县(旗)属&⑹街道办事处属&⑺乡(镇)属&⑻村属&⑼其他()主管单位名称服务对象⑴社会&⑵内部&⑶境外人员&⑷社会+境外人员()机构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男□女主要负责人姓名性别&□男□女出生年月专业出生年月专业职务职称职务职称最高学历最高学历服务方式&□社区母婴保健&□门诊&□住院&□家庭病床&□巡诊&□其他床位数张建筑面积&&&&&&&&&&M2业务用房面积&&&&&&&&&M2备注表2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科室设置情况表请在□中划&&&代码诊疗科目备注代码诊疗科目备注□01.妇女保健科□01.01青春期保健□01.02围产期保健□01.03更年期保健□01.04妇女心理行为□01.05妇女营养□01.06女职工职业保健□01.07其他□02.儿童保健科□02.01集体儿童保健□02.02&儿童生长发育□02.03儿童营养□02.04儿童心理行为□02.05儿童五官保健□02.06儿童康复□02.07其他□03.婚检专科□03.01男性婚检□03.02女性婚检□04.妇产科□04.01妇科□04.02产科□04.03计划生育□04.04内分泌□04.05生殖健康□04.06其他□05.儿科□05.01新生儿急救□05.02小儿传染病□05.03小儿消化□05.04小儿呼吸□05.05小儿心脏病□05.06小儿肾病□05.07小儿血液病□05.08小儿神经病学□05.09小儿内分泌□05.10小儿遗传病□05.11小儿免疫□05.12小儿营养不良性疾病防治□05.13其它□06.内科□07.外科□08.眼科□09.耳鼻咽喉科□10.口腔科□11.皮肤科□12.精神科□13.传染科□14.麻醉科(手术室)□15.医学检验科□15.01常规检验□15.02生化检验□15.03内分泌检验□15.04临床免疫□15.05遗传检验:细胞检验  分子检验□15.06其它□16.病理科□17.医学影像科□17.01&&&&&&&X线诊断专业□17.02超声诊断专业□17.03心电诊断专业  □17.04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17.05神经肌肉电图专业□17.06其它□18.中医科□19.其它表3人员情况
职工总数:
其中卫生技术人员数:行政后勤人员数:
妇 女保 健科
副主任医师
儿 童保 健科
副主任医师
婚 检专 科
副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遗 传科 室
副主任医师
沁 尿专 科
副主任医师
主任检验师
副主任检验师
主管检验师
医 技科 室
副主任技师
护 理专 业
副主任护师
表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仪器设备情况
婚前医学检查设备
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设备
1)妇科检查台、检查床
1)B型超声诊断仪
2)男、女婚检常规器械
2)普通双目、三筒研究显微镜
3)听诊器、血压、体重计
3)隔水式培养箱、恒温干燥箱
4)化验和X光机辅助设备
4)普通电冰箱、普通离心机
5)自动纯水蒸馏器、负压吸引器
终止妊娠、结扎手术设备
6)超净工作台
1)手术床、器械台、柜
7)大容量普通、台式高速离心机
2)负压吸引器、冲洗设备
8)低温电冰箱、恒温水浴箱
3)照明灯、紫外线消毒灯
9)低压、高压电泳仪
4)常用消毒药品或制剂
10)恒温水浴摇床、恒温震荡器
5)必备抢救设施及物品
11)普通天平、分析天平
12)PCR热循环仪、液体混合器
7)供血、配血、输血设备
13)磁力加热搅拌器、酚蒸馏器
8)供氧、抢救监护设备
14)三用紫外分析仪
9)消毒设施(高压灭菌锅)
15)紫外分光、荧光分光光度计
10)有关检验等辅助设施
16)酶标仪、同位素检测仪
11)转送危、重病人设备
注:栏目不够请另附页表5提交文件、证件和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登记提交的文件、证件名称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年月日(章)表6审查、主管领导意见、局长核批审查人员意见签字:年月日主管领导意见签字:年月日局长核批签字:年月日  表7核准登记事项登记号(医疗机构):□□□□□□□□□□□□□□□□□□医疗保健机构类别:名称: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主人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申请技术服务审批项目:核准技术服务许可项目:  表8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及归档、公告情况批准文号核准日期领证人签字:领证日期:发证人签字:发证日期:登记文件、证件、资料归档情况档案管理人员签字:年月日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登记、公告、刊登情况记录记录人签字:年月日备注  备注:正反打印。附件3申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名单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应培训人数:其中高级职称人数:
现从事专业
申 请 服 务 项 目
拟参 加培 训批 次
婚前保健检查
终止妊娠手术
注:1、申请服务项目栏,对应服务项目划&&&即可。&2、高级职称者与初中级职称者分页填报附件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TABLE IDX=4&注:附申请人身份、学历、职称、执业证书、培训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济南市卫生局办公室&&&&&&&&&&&&&&&&&&&&&&日印发 上传我的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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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2015)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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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20号)
  《》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母婴保健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咨询和指导;
  (三)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四)助产技术;
  (五)计划生育技术;
  (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
  (七)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
  (八)围产期保健;
  (九)婴幼儿保健;
  (十)母婴主要疾病预防与干预;
  (十一)有关优生优育、不孕不育的其他生殖健康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和物质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教育、科技、食品药品监管、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母婴保健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团体应当协助做好母婴保健工作。母婴保健领域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信息交流、诉求反映、服务咨询和行业自律作用。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
  (三)在研究推广母婴保健先进实用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知识和宣传教育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二章 婚前医学检查
 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前款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由省和设区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婚前医学检查必要性的宣传。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并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样式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
  (一)在传染期内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
  (二)在发病期内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三)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四)其他与婚育有关的重要器官和生殖系统疾病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
  发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双方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
 对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由原婚前医学检查机构转诊至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诊断。
第三章 围产期保健
 围产期保健主要内容包括:优生优育指导、孕前保健、孕期保健、分娩期保健、产褥期保健、产后康复以及影响妇女健康的主要疾病预防与干预。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准备妊娠的夫妇提供优生优育指导、孕前保健,包括健康教育与咨询、孕前医学检查和优生筛查、健康状况评估和健康指导等。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怀孕的妇女提供孕期保健,包括建立孕产期保健册(卡),提供产前检查、产前筛查或者产前诊断、高危孕妇筛查及管理、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诊治服务,提供心理、营养和卫生指导等。在整个妊娠期间至少提供五次产前检查。
 实行住院分娩制度。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限价收费和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引导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限价收费标准和住院分娩补助标准,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分娩期保健,包括对产妇和胎儿进行全产程监护、安全助产以及对新生儿进行评估和处理,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保障母婴安全,并做好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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