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不负责任,公司其他人没找律师的赔偿比我们的多,我要是提出孕期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点蓝字即关注“师振华律师“【关注】可 提高自身法律意识,降低自身法律风险;【转发】可 提高朋友法律意识,降低朋友法律风险;对于以下这些法律小常识,是生活中经常碰到的问题,有必要让朋友们知晓,这样当我们遇到这些纠纷的时候就有办法应对。希望本文能给朋友带去帮助,答疑解惑,如有异议请给我们留言,共同探讨。& & & &1、什么是交通肇事罪?汽车司机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吗?& & & &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如果司机对意外事件,事先确实不可能有预见,主观上既不是故意,又无过失,例如有人蓄意撞上行驶中的汽车自杀,汽车避让不及,发生死亡结果。这是一种意外事件,驾驶员是不负刑事责任。& & & &2、调戏女青年只是寻开心的小事吗?& & &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用猥亵的语言、举动调戏妇女的,故意污秽他人身体、衣物的,都要受到处罚。我国刑法规定,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要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 &3、异父异母的兄妹可以结婚吗?& & & &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精神,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妹是禁止结婚的,尽管她们与新兄妹有所不同,这是一种半血缘关系,但在血统上是近亲。如双方都有各自不同的亲生父母,丝毫没有血统上的关系,所以是可以结婚的。& & & &4、改嫁媳妇赡养公婆是否可继承房产?& & & &吴某丈夫死后改嫁他人,可对公婆仍尽赡养义务。两位老人丧子之后从族人中过继一子,写与“继单”写明房产归过继子刘某。二老死后,刘某夫妇将老人房产变卖获款5800元,其中3800元支付老人丧葬费及原有债务。吴某得知后向法庭起诉,要求分得部分财产。法院审理后判决刘某付给吴某1000元。& & &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吴某在丈夫死后虽改嫁,但一直对公婆尽了赡养义务,要求继承遗产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 & &5、帮骗子隐藏财物有罪吗?& & & &我国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脏物而予以窝藏代为销售的,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可以并处或单处罚金,由此可见,帮骗子隐藏财物是有罪的,应以窝脏罪论处。& & & &6、父母对成年子女还有抚养义务吗?& & &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子女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下列情形父母仍有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全丧失的,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除上述3种情形以外,父母对成年子女就没有抚养义务了。& & & &7、和现役军人订婚能不能反侮?& & & &我国婚姻法中不要求男女双方在婚前订立婚约,因而一般婚约不受法律约束。但人民军队担负保卫祖国、防御侵略的光荣任务,为使现役军人不致为婚姻问题而影响担负保卫祖国的光荣职责,对现役军人的婚约在处理上应特别慎重。因此,如要解除于现役军人的婚约,必须通过现役军人所在单位并征得本人同意才行。& & & &8、哪些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 & &(1)遗嘱公证;(2)遗赠抚养协议;(3)赠与公证;(4)认领亲子公证;(5)收养公证;(6)解除收养公证;(7)委托公证;(8)声明公证;(9)生存公证;(10)其他与当事人的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 & & &9、如果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有权向所在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包括下班时顺道买菜的情况。& & & &上下班的途中包括四中情况:(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 & &10、公婆与儿媳有继承权吗?& & & &赵某与刘某婚后一直未曾生育,后赵某在车祸中丧生,死亡补偿被刘某独占,后赵的父母得知儿子的死亡补偿费不应由刘某一人占有,遂诉至法院请求重新分配该项钱款。法院调查后,将死亡补偿费分三份每人一份。& & & &《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规定,赵的父母与妻子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按均等的原则。因此这笔补偿费理应均等补偿给赵的父母与妻子。& & & &11、有继承权的人在什么情况下丧失继承权?& & & &按我国的现行政策,法定的继承人如果对死者生前有虐待、遗弃的行为,或者犯有非法谋夺被继承人财产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除追究其刑事责任外,民事上还剥夺其继承权。& & & &被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立遗嘱后,有口述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时,立遗嘱人死亡未变更遗嘱,司法机关也可剥夺他的继承权或受遗赠权。& & & &12、教育释放算不算刑事处分?& & & &教育释放,首先必须有犯错误的事实,连错误也没犯就谈不上教育释放了。公安局对于错误的人甚至违法的人叫去予以教育,不给任何处罚就放回去的,这才叫教育释放。& & & &教育释放并不是一种处分,非但不是刑事处分连行政处分也谈不上,只可以说是被教育释放的人曾经犯过错误,可以作为一种情节。刑罚是国家最严厉的惩罚,只适用于犯罪分子,行政处分的范围很广,它包括公安局所给予的行政拘留、罚款和警告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所受的处分是行政处分。& & & &13、夫妻离婚后,双方所生的子女应该由谁抚养?& & &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血亲关系,这种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夫妻离婚后,子女不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双方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父母离婚后子女可以由父方抚养教育,也可以由母方抚养教育。& & &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可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父母离婚后,如果子女是未成年人,但有些孩子已有判断能力,就应该认真考虑子女本人愿意跟谁生活的意见。& & & &14、兄弟姐妹有无相互抚养的责任?& & & &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这是因为兄弟姐妹,同出一源,从小生活在一个家庭里,关系十分密切,当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负担未成年的弟妹的时候,不能不念骨肉之情而置之不顾。& & & &15、“罚者不打,打者不罚”的论调有法律根据吗?& & & &国家根据法律的制裁有民事的和刑事的两种,一般民事的制裁以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为原则,予以强制执行就够了;而刑事上对犯罪分子的制裁就不指是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问题,同时还应该给予惩罚。“罚者不打,打者不罚”是犯罪分子毫无根据的狡辩。& & & &16、父债是否必须子还?& & & &某乡村民郑某,为做生意向其表哥借31000元,后因生意亏本未按期还款。后郑某意外死亡,没留下遗产。其子女变卖所有家产尚欠表叔200元,其表叔执意让郑的儿子还剩余欠款,并将其告上法庭,理由是“父债子还”,法院经调查驳回其请求。& & & &《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的责任。”郑未留下遗产其子女可不还其父的债务。故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 &17、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为什么不得提出离婚?& & & &婚姻法作此规定,是为了妥善的保护孕妇、产妇和胎儿、婴儿的实际利益。因为妇女和男子不同,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的一年内,身体上、精神上均有一定的负担 (如胎儿会受母体影响;初生婴儿必需有母亲照料)如果这时候男方提出离婚,会使女方精神上遭到很大的刺激,对女方及胎儿、婴儿都十分不利。这也是一种不道德和极不负责任的行为,所以法律上必须进行保护。& & & &18、小孩横窍马路致人损害,谁赔?& & & &李某在公路上骑摩托车正常行驶,忽然一个小孩横穿马路捡皮球,李某采取紧急措施躲避,致车损人伤,花去各项费用497元。问该费用谁赔?& & & &《民法通则》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此案中过错在于小孩,可做为小孩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故损失应由小孩监护人承担。 & & &&19、父母打孩子犯法吗?& & & &《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人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赋予了父母抚养、教育和管教未成年子女的责任问题是怎样做。教育孩子是一门科学,教育孩子的方法也很多,但是用打孩子的方法来教育孩子是最不科学的,也是法律所禁止的。当然,并不是说打孩子就构成犯罪,只有当父母致孩子轻伤以上的伤害是,才构成犯罪。& & & &20、借款人下落不明保证人要担责任& & & &商人池某因周转不灵向张某借款3万元,由其好友袁某担保,并写有书面合同,后来池某经营不善,全家出走下落不明。两年后债务到期,张向袁索债,袁以自己承担一般保证为由拒绝还钱。张将袁诉至法院。& & & &在正常情况下,依据《担保法》第17条第二款之规定,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袁某可以要求在张某没有提起诉讼或仲裁并就池某的财产强制执行前不承担偿债义务。可本案中举家出走不知去向,再要求其履行义务已不大可能。这样,保证人袁某的一般保证义务发生变化,袁某就丧失了原有抗辩权,依据担保法第17 条第三款规定,债权人张某有权直接向袁某追偿。& & & &21、什么是法定继承?& & & &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处分其遗产或遗嘱无效时,由全体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继承其遗产的继承方式。& & & &22、不是有意伤人为什么也要判刑?& & & &我国刑法规定并不是故意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才算犯罪,有些过失造成了严重危害结果的,也是犯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由于责任人的过错,造成他人伤害的,属重大责任事故罪,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说,不是有意伤人且造成他人身体严重伤害的,也要判刑。& & & &23、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 & &《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 &24、交通肇事要赔偿哪些损失?& & & &交通肇事的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具体应赔偿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 & &25、公安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拘留犯罪人?& & & &公安机关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第四项第五项情形,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 & &26、如果别人找你节钱,你一定要他出借据,而且借款数额一定要大写,注明还款时间,利息约定,借款人签名,按手印,留下身份证号和住址等。(注:诉讼时效为2年)& & & &27、如果想要保护自己的家或其他财产,一定不要私设电网或设置毒物等,否则可能触犯危害公共安全罪。&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 &28、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 & &29、如果想写遗嘱,一定要注明年月日,并亲自签名。让人代书,一定要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都要签名,最好委托公证处的人员或者律师见证并执行遗嘱。& & & &30、抚恤金、生活补助费是在死者死亡后,由国家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中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一般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 & &31、民间借贷属于高风险事件,法律规定年利率超过24%的民间借贷,高出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高出24%却未超过36%之间的部分,且已经支付过又起诉要回的,法律不支持。如未支付可以不给;而超过36%的,即便是自愿支付了,如果起诉要回,法院也是支持的。& & & &32、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因这些单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而受到伤害,这些单位应适当给予赔偿。单位有过错的,亦应适当承担责任。有纠纷找律师微信号:szh881电话:7×12小时法律咨询随时随地,棘手难题,一键搞定免责声明以师振华律师(szhls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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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网文[号··京公网安备号·甲测资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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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办网文明上网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这两天朋友圈和微博上被一个叫“诺贝尔哥”的人刷屏了,第一次看这个视频的时候情绪和大家是一样的,不过今天你看了下面这篇文章也许你的态度会发生变化,主持人和嘉宾的不尊重固然可恨,诺贝尔哥的执着的精神固然可敬,但这种梦想,我真的支持不起来!大家一定要分辨清楚什么事梦想,什么是妄想。
文源:麦子熟了
作者:韩迪
以下是视频原文,看过的可以跳过
今天就给大家推荐一篇知乎大神、反民科吧吧主韩迪(已授权)的文章,扒一扒这位“诺贝尔哥”郭英森的“真面目”。
这期节目对我还是挺有意义的。我在5年前首次播出时就看过这期节目,节目中的“诺贝尔哥”郭英森这个人,让我第一次关注到了民科群体,进而关注了百度贴吧的民科吧(在这里我接触到了郭英森等一大堆民科),并投入了大量时间。一度成为我大学期间的一大消遣。
最近,随着引力波的证实震撼了全人类,这期节目也再次被人翻出。说实话,我还是有点失望的。因为郭英森的理论纯属胡说八道,方舟子对他的评价可以说是完全正确的。我的朋友圈里也出现了为郭英森呼不平的声音,微博大V姚晨也为这位“诺贝尔哥”加油。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和点评一下郭英森的事迹和理论。
根据网上公开的资料:姓名:郭英森性别:男出生年份:1956年籍贯:辽宁抚顺职业:下岗工人&科学爱好者早在2005年,郭英森就曾在北大清华摆下擂台,《新京报》对此做了报道。
昨天早上,一男子在北京大学西门外支起广告牌,称自己能从理论上证明UFO(不明飞行物)的存在,并要挑战北大物理学的老师,但直到下午4点收工,没有一人“应战”。北大物理学院一老师说,这样的理论不值得评论。他的广告牌吸引了不少北大的学生和路人的围观,但多数一声不吭就走了,一直到下午两点,仅有的两位质疑者都未能和郭英森实现沟通,一位自称是北大的老师刚开口就发现谈不下去了,只好说,“你的帽子扣的太大了。”另一个学经济的学生指郭英森未证明外星人存在,却先证明外星飞船的存在,犯了常识性错误。郭说,“你是外行。”
该截图源自百度贴吧,gguoys便是郭英森的百度ID。这段文字是郭英森认为外星人UFO存在的依据,其主要思想是“我见过UFO,所以UFO存在。你没见过说明你弱智!”之后他还曾去北大门口,呼吁筹资助其研究,并愿意为了中国的未来科技出卖肝肾等器官。因而我们戏称其为“卖肾救国郭英森”(还有,有理有据雷绍武,九指大侠李三清,身残志坚何文涛,博览群书一贴友。而且我觉得这个几个人中,郭英森的战斗力是最弱的)
有网友(中科院研究生)质疑郭英森所要求的十万元资助的用途,发帖询问,并表示愿意提供文献搜索下载上的帮助。
此时,郭英森在回复中承认“奇点大学”与其无关(详见后文介绍)
有人询问具体计划,郭英森没有具体回复。之后老郭在回复中同样没有提及具体的方案和计划,同时转移话题批判了国内学术界的人格差问题。
再之后老郭开始与网友对骂,网友的帮助善意(帮助其下载论文)也被老郭忽视。在宣传卖肾之后,老郭在现实中应该就没什么消息了。此外,他还参与过一档节目,名字想不起来了,只记得嘉宾之一是司马南,也是把老郭批判的很厉害。当时司马南问郭英森知不知道反物质是什么,郭英森并没有能够回答出来。下面开始介绍我在网络,主要是百度贴吧上接触的郭英森理论。
1.理论基础-太极八卦和反物质的万有斥力郭英森的飞碟理论。竟然是根据太极八卦原理设计的,我都记不清这是第几个把八卦这玄学领域的玩意硬和科学扯在一起的民科了。简而言之,在郭英森的理论中,认为反物质存在反引力,反物质与物质之间存在斥力,可以利用这个原理制造飞碟。(回复“诺贝尔哥”可以查看其视频)
该结论出自郭英森在《飞碟探索》(非省级,非知网收录)上的文章。2.郭英森认为NASA和Google合作成立的"奇点大学"剽窃了他的理论
他曾经在网络(包括百度贴吧)痛批自己的理论被NASA和Google剽窃(注:他的个人信息是他自己公开的)
核心问题:我们的新思想与新科学理论遭到美国佬的野蛮抢劫、掠夺,现在欲求得网友们的鼎力帮助,将我们的那些宝贵创新与将要产生的新科学、新技术再抢回来!现在,这已经不仅仅是我们个人的事情了,而是牵涉到了国家与民族的未来利益,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利益。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2008年9月底,国内多家报刊都报道了,美国“谷歌”网 站要投资千万美元征集新“点子”的新闻。但是,这些报刊只顾抢新闻,对读者却太不负责任。他们没有在报道中告诉读者,“谷歌”不会把美元投在出点子的人身上。而我们看过报道之后,却误以为谁的点子好,“谷歌”就会把钱投给谁。
他公布了他的征文稿,他提出的三个点子是1)超光速宇航的新飞船—飞碟2)稳定岛新能源3)千年万年都不损毁的高楼、大厦读者可以在前文质询郭英森需要什么学术资料的帖子中,郭英森清清楚楚承认了“奇点大学是谷歌和NASA的与我无关”。所以我不知道他是如何把自己的这三个“点子”同NASA和Google扯上关系的,且信誓旦旦认为Google成立的奇点大学是剽窃了他的创意。同时他的这些主张并没有得到包括其他民科在内的网友们的认可,于是网友对他提出质疑。老郭还是坚持认为,奇点大学的建立,与他网上所发的东东关系密切。后来我发现,老郭之所以认为奇点大学(Singularity University,简称SU )是自己的创意,理由可见郭英森的超地球科学理论的简单介绍 视频 (“回复诺贝尔哥”查看),提到的“时空奇点”。他认为在时空奇点中,时间停止流逝,人类可以尝试不老。这个观点,在老郭的文章中同样可见
用飞碟技术中零时空时间不流动的奇点效应,将人的寿命无限延长。未来8000岁或500岁的人与20岁的人相比,体症都会同样年轻。
但通过网络,不难查到,奇点大学学校的名字来源于它的联合创始人、计算机科学家Ray Kurzweil提出的“奇点”理论,即在某个不可避免的时刻机器的智力将超过人类只有,有吧友觉得老郭说“奇点大学”是其所创的说法有趣,于是帮助他写了中英文申诉信,并询问其意见。老郭并不领情,反而破口大骂,关注点也很奇怪。痛骂网友写的申诉信中的称呼格式不对(其实是对的)。
在这个帖子中的郭英森发言里,同样可以反映出郭英森的个人素质和科学素养。这帖子可以体现,郭英森对《非你莫属》节目组,主持人张绍刚和方舟子本人的怨念和恨意还是很重的。绝不像他在采访中所言“这事不怨张绍刚”那样豁达。
关于他的理论我想分如下几点说明。
1.所有物理定律都离不开数学推导出。 2.郭英森天天在数学吧叫嚣数学无用论,宣传科学不需要数学。 3.郭英森自称推导过程无懈可击却从未给出过推导过程。 4.郭英森在给孙凤君的信中亲口承认自己没有能力,也从没有做出过数学证明。
原文内容:因为我们的种种原因实在无力做出相关的数学演绎。
有网友曾经与郭英森在QQ上对话,内容如下:
在对话中,郭英森认为物质和反物质之间存在斥力,这本身就是违背实验结果的。同时信誓旦旦说自己的理论推导无懈可击,宣传自己的理论如何重要,但却不敢公布自己的理论。个人总结:可以看出,郭英森明明不懂数学,没有做出数学证明,却拍着胸脯撒谎,到处向人保证自己有严谨到无懈可击的数学证明。动不动要人出钱帮助,要人出力证明,其实你就胡编了几个名词,大活都被人干了,回头人家再给你分利益?麻烦你画个大饼看看能不能吃先。 结论,此人如果不是一个靠说大话骗钱的骗子。就是个狂妄自大的小丑。此次郭英森的走红,反映了营销号的无耻和无知,用不实标题说引力波为郭英森“首提”,使得不明真相的网友纷纷起哄。其实在看到引力波被实验证实的新闻后,我就觉得民科很有可能会借题发挥,但我和其他反民科小伙伴万万没想到的是,郭英森居然会火遍大江南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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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 中国律师网发布时间: 09:13:06
作者:桑云
在参加第七届西部律师论坛之际,应四川省律师协会刘守民会长邀请,集会“会长龙门阵”,谈谈律师的责任和规范问题。我觉得这是一个很有创意、很有内涵,也非常独具匠心的话题。
中国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凭借改革开放的时代东风,律师事业不断地探索前进,形成了现在29.3万多人的一支精英队伍,我们所走过的艰辛之路,就是一条责任和规范之路。现在,赶上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新的历史机遇,我们更要在责任和规范之路上乘风破浪、疾速前行。因此说,今天,四川省律师协会,刘守民会长,为我们摆下这个“龙门阵”,的确是动了一番心思,值得我们认真对待,虚心学习。
今天,我就律师的责任问题谈一点认识,借此就教于各位大家。
我理解,责任,应该是作为一个律师,在我们这个社会赖以安身立命的根本,也是依法、规范执业的前提。这样说,不是大话,也不是遑论。
律师的责任,是一个非常宽泛的话题。对于一个个体而言,责任可以是个人责任,可以是家庭责任,可以是朋友责任,可以是社会责任,或者又可以是任何与这个个体相关的其他什么责任。那么,对于律师而言,除了个体应当承担的所有责任外,最重要的是社会责任。如果再划分,又可以分为律师的社会责任和律师事务所的社会责任。与作为个体的律师社会责任不同,律师事务所的社会责任需要从组织的角度出发,从执业伦理、员工关怀,行业发展,环境责任,公益服务以及公平正义等方面进行全面构建。今天,我要着重说的是律师的社会责任。
一、怎样理解和对待律师的社会责任
说到律师的社会责任,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律师,这不是故弄玄虚,也不是卖关子。对于这个问题,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视角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普通老百姓对律师的看法很朴素,他们认为律师是很懂法律的人,也有人认为律师是很有钱的人,也有人认为律师是会钻法律空子的人,也有人认为律师很会说话,甚至还有人认为律师是“刀客”、“法律商人”。等等。
这是一般民众对律师的认识,那么官员心中的律师又是什么样的呢?有一位官员对律师讲过这样一句话,他说:“律师是谁给钱就帮谁办事”。这代表了极个别官员对律师的偏见。也有的官员跟当事人讲:你不要找律师,找我就行了。当然也不泛尊重律师的官员。但总的来说,在官员的眼中,律师是民,这是不争的事实。
官员当中,对律师来说有一个最特殊的群体——司法机关的官员又是怎样看待律师的呢?多年前,一位警察参加司法考试,有人问他为什么要考,他说:警察费了很大的劲,收集证据,把犯罪嫌疑人圈到里面,律师只要将这个圈撕开一个口子,公安就得放人。这位警察代表了一部分公安人员对律师的看法,这种看法肯定了律师在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上的作用。反过来,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在侦察阶段却千方百计阻止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也说明他们害怕律师撕开这个口子。当然,极个别律师靠关系办案,指望公安人员介绍案件,在此情况下,警察瞧不起律师也是正常的。检察官对律师又是怎么看的呢?有的刑事案件在开庭前,检察官会问法官,当事人是否请了律师,这说明他们也害怕律师。有时候,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使得公诉人较被动,这时候,检察官没有其他办法,只能以“律师伪证罪”为由想尽一切办法治律师。那么法官又如何呢?这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总的来说,从民事案件的角度看,法官是希望律师作为一个职业共同体,准备好充分的证据,在法庭上讲得话有道理,即符合法律规定,最好是能为他们提供一些办案的合理建议。但是,总的说来,大多数法官是无论你律师怎么讲,也不管你讲得到底是否有道理,你讲你的,我判我的,因为判决的权力在法官。当然,也不乏有上海的邹碧华这样尊重律师的法官。上述种种现象表明,我们律师,在本质上还是“民”。
在我们所熟悉和共同维系的律师行业里,我们自己又是如何看待自己的呢?有的律师认为:律师是一个职业,职业者,谋生的手段而已。这也难怪,律师也是人,首先要生存,也要谋生,另外,在所有法律职业中,律师的入门门槛是最低的,只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找一家事务所实习一年,或者挂名一年,就可以取得执业资格。其次,有的人在检察院、法院做不下去了,被清除出司法系统的,也能来做律师。还有,大学连年扩招,法学院的毕业生没有工作怎么办?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率逐年提高,让一部分实际上不具备做律师素质的人进入了律师队伍。最后,整个社会诚信缺失,信仰危机,律师这个行业也不能置身世外,或多或少要受社会大气候的影响。将律师作为一个职业,导致的结果是,只要能挣到钱,什么事都能干,有的人通过伪造证据,为当事人争取不合法权益;有的人通过找关系做案子……这样的律师,不怎么考虑分析案情,也没有心思花时间学习法学理论与法律法规,把时间与精力都花在请客吃饭。如此也就不奇怪,明明一个诉讼可以解决的纷争,要把它拆成几个诉讼来做,目的只有一个——钱,多做一个案子可以向当事人多收一份代理费嘛。
当然在律师行业中,绝大多数律师还是将律师作为一个事业来做的,他们兢兢业业、勤于钻研,恪守着、实践着、履行着律师的规范、道行、纪律乃至责任。这不是本沙龙讨论的问题。
那么,律师到底是什么呢?《律师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是法律对律师的定义,只要符合这样的条件,就是一名律师。律师应该做什么呢?该条第二款又进一步明确:“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是法律对律师的执业要求。但是,人们不应该忘记,法律的规定只是对人的最低要求,要想做好一名律师,仅仅符合上述规定,是远远不够的!
要做好律师,要求很多,如广博的知识积累,敏锐的判断力,深厚的法律素养,高超的庭辩技巧与应变能力,严谨的思维习惯,精湛的书面表达能力,干练的仪表,敢于担当的魄力,锲而不舍的精神,忠于法律的品质,推动法治进步的理想信念等等。
我认为,在律师的所有品质当中,努力承担社会责任,是一名有社会良知、公义、善为的律师首先应具备的品质。
律师如果仅仅是一种职业,是一种挣钱的手段,很多人完全可以选择离开这个行业。因为,律师行业作为服务业,绝对不比从事实业挣钱多。在西部,年业务额超过千万的律师寥若星辰,而年收入超过千万的老板比比皆是。律师是一个需要终生学习的职业,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司法解释等不断地更新和完善,律师如果不学习,很快就会落伍,所以律师的投入跟回报并不十分成比例。律师是一个很累的职业,当事人会对你隐瞒案件中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甚至会对律师作虚假陈述,需要律师去甄别。律师要想办法收集有利于委托人的证据,律师要查找与案件相关的法律规定,律师要选准最有利于委托人的诉讼角度,律师要学会与法官沟通,律师要了解对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的基本情况,判断是否可能有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非法律因素,律师不光要收集证据,还要学会取舍证据。人非化外,律师要有政治敏感性,律师也需要建立自己正常的人脉关系。律师不仅要敬业,还要有维护客户、开拓客户的能力。律师要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律师要脑勤、手勤、腿勤,律师工作既是复杂的脑力劳动,又是体力劳动。所以说,一个人如果仅仅把律师看作职业,看作一种谋生的手段,还不如趁早离开这个行业,比律师挣钱多的行业太多,在乌鲁木齐这样的西北边城开个卖黄面、卖烤肉的小店都比普通律师挣得多。
那么律师的社会责任到底是什么呢?在对社会责任的看法上,绝大多数律师认为:律师应该有正义感,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参与律师社会责任活动是每个律师应尽的义务,是律师的使命之一,每个律师都应当力所能及地承担一些社会责任,这是社会法治进程的重要方面,也是一种高尚品德的表现。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应切实承担起作为社会主义法治队伍一员的社会责任,尽其可能帮助经济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在践行社会责任的方法上,有的律师认为,作为法律的宣传者,律师要通过各种途径向公众传播法律知识,帮助其树立法治理念,使公众相信法律,信仰法律,使法律至上的观念深入人心;要积极参加法律援助活动和社会公益事业,通过向缺乏能力、经济困难的特殊群体提供法律帮助,使他们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要参与到高校的人才培养中去,哺育公益新人。也有律师认为,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运用自身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就是在履行社会责任。在社会责任的作用上,有的律师表示,律师承担社会责任,既有利于体现自身价值,也有助于提升律师声誉,改善律师职业形象,从而赢得社会尊重。
我认为,这些认识和观点都没有错,它们从不同的侧面揭示了律师的社会责任。
二、律师社会责任的主要体现
我认为律师的社会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把律师当作一项事业,而不仅仅是一个职业
把律师作为一项事业,是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的前提。因为一个律师如果仅仅把律师作为一个职业,将其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那么他从事这个职业的目的只有一个字——钱,只要有钱挣,什么事都可以干,其他的事是不会考虑的。在此前提下,律师即使不做违法的事,也是被动的,是害怕失去做律师的资格,也就是怕丢掉饭碗,要这样的律师承担社会责任,尤如要只会念经的和尚去弘扬佛法一样困难。我承认,事业也是以职业作为前提,因为律师也是人,也要吃饭,也要养家糊口。但只有将律师作为一项事业,才不会过于计较挣钱的多少,才会喜爱律师这个行业,才会有自己的追求,有自己的理想与信念,进而有为这个事业献身的精神。
第二,做一名让党和人民放心的律师
在我们这样有着占世界人口四分之一的大国,试想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执政党去管理、去维护它,就会出现像乌克兰、埃及、叙利亚和利比亚那样的人间悲剧,受苦受难的最终还是我们广大的平民百姓。所以,我们每一名中国律师,不论你是否是共产党员,都应当本着拥护执政党和爱祖国的基本准则去维护中华民族在世界上的尊严。如果我们对执政党和政府有意见,可以按照宪法和法律授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并通过合法方式表达和提出,决不能被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而去做有损于党和国家的事。特别是我们在为那些暴恐、邪教组织犯罪被告人的辩护过程中,必须坚持决不把有罪的人按无罪辩护,同时也决不让无罪的人受到法律追究的职业道德底线,让我们每位律师都成为一名让党放心让祖国骄傲的人。我认为,这是我们中国律师应当具有的政治理念和第一社会责任。
第三,努力在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
今年,新疆律协组织开展了“百家律所千名律师进乡村(社区)”活动,我们取得了这样一个共识,即只有在人民群众中口碑好的律师才有人委托你办案,只有你对当事人负责任能把他们委托的事当成自己的事去做,你才是百姓心中的“大律师”。现实中,每个律师都有自己的抱负和梦想,要想成为一名资深律师就必须从办好每一件小案,解答好每一个普通咨询这样的点点滴滴小事做起。律师和人民群众到当事人和律师的关系,实际上就是鱼和水的关系,没有了养我们的“水”,就是条龙也飞不起来。要做到让广大人民群众满意,而不是为了达到个别当事人非法请求而让他一个人满意,对于这种当事人我们要说服和引导他合理、合法的去主张权利,而不是受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委托去做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的事。也就是说律师维权必须是依法定程序去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利,不能无原则、无法律依据、无事实根据地为了挣点小钱而见利忘义,做出有损于党和国家特别是广大民众合法利益的事情。现实生活中,一个律师做了件好事没什么影响,可是假如你做了一件违法违规的坏事影响就大了,尤其是在当今新媒体时代,那里发生一件事,一个人手指一动,小则一个圈子,大则一个社会就会被炒热,这时27万律师的名誉就会受到伤害!如果律师办的所有案子都能得到绝大多数当事人的认可和称赞的话,就会产生一传十、十传百的效应,广大人民群众才能满意。所以,我们律师的行为都关联着同仁,这就是我们应承担起的共同社会责任。
第四、正确处理好各方面关系
努力在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是律师敬业的表现,也是律师担当社会责任的主要表现方式之一,因为如果每一个律师代理的每一个案件都能实际公平正义,整个社会的法治就前进了,在处理个案的过程中,律师必须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
首先,要处理好与委托人的关系。有的律师说,委托人不是人;有的律师说,委托人是律师挣钱的工具;有的律师说,律师是委托人最后一位被告。这些说法都不是一名有社会责任的律师应该有的观点。因为说这种话的律师没有处理好与委托人的关系。说委托人不是人的律师,可能自己没有反思过,这个案子从开始就不应该代理。说委托人是律师挣钱工具的律师,根本就没有把律师当作一项事业来做,不可能有社会责任的担当。说律师是委托人最后一位被告的律师,要么开头就给委托人有虚假承诺,要么在办案过程中极不负责任,让委托人产生了极大的不满。
我认为,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一定会正确处理好与委托人的关系。一方面,律师不应该为违法行为和不正当利益提供法律服务,如果这样的委托人通过律师服务得到自己的利益,那么肯定有人被冤枉,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被冤枉的人不仅会迁怒于律师,很可能还会产生过激的行为。因为,在没有正义价值衡平的情况下,私力救济就是实现正义的最佳途径。另一方面,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在委托代理期间,律师与委托人不是朋友,但要尽职尽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接受案件前,就要告知诉讼的风险,并且要做好接待笔录,法院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在受理案件时,都要向当事人出具《风险告知书》,律师作为“民”,律师事务所作为非权力机构,更应该向当事人告知风险。既然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服务的价格就应该合理,除此之外,对争议的标的,以及当事人的其他财产,就不应该有任何非份之想,更不应该泄露在委托代理期间所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其他隐私,或者利用它们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律师也不应该利用自己的代理地位介入委托人的其他事务,这些都是律师自己对自己负责和对律师事务所负责的体现,也是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和谐的需要。
其次,律师要正确处理好与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关系。有的律师,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公然同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合谋,串通危害自己委托人的利益,这样的律师,唯利是图,毫无操守可言,更谈不上承担什么社会责任,他们只会给社会添乱。
再次,律师要处理好与法官的关系。律师应该学会与法官沟通,任何时候都应尊重法官,但是尊重法官,不代表要给法官行贿,或者怂恿委托人给法官行贿,这样的行为,为正直的法官所不齿。律师尊重法官,不代表事事都要屈从于法官,对于自己认为有道理的事与观点,一定要坚持,这与不尊重法官是两码事,因为律师维护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该以能够查清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尊敬法官是为了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作为法律共同体人员之间应有的职业互信和尊重,也是律师作为社会精英阶层应该具有的基本素质。
最后,律师要处理好与同行的关系,不能靠抵毁其他同行来招揽业务。在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尤其在学会合作,取长补短,只有这样,才能给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促进整个社会的法治进步。
第五,积极参与社会事务
律师参加社会事务,是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的又一具体体现。我认为,律师参加社会事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律师应当积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是法律规定的律师的义务,也是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途径之一。为经济困难和其他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是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条件之一,也是维护基本人权、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更是律师区别于商人的标识之一。
其次,律师应当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在长期的办案实践中,我们发现,有不少原本朴实的少数民族群众因为文化知识的欠缺和法律意识的淡薄,在受到宗教极端思想的蛊惑和引诱后,盲目信从,走上犯罪道路。有的直到身犯重罪被押上被告席时,仍然对自己涉嫌严重犯罪的行为缺乏正确的认识。作为律师不仅要为刑事被告人提供辩护、维护其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在引导群众远离宗教极端思想方面,更肩负着不可替代的社会责任。要通过代理辩护等途径,引导各族群众坚持正听正信、打击歪理邪说,增强法治意识、远离宗教极端;要通过以案说法、法律解析等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开展“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的宣传活动,帮助群众进一步明确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维护法律尊严是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必要途径。
再次,律师应当为全面依法治国做出自己的贡献。律师在个案中尽到自己的职守,本身就是促进法治进步的表现。律师中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完善法律的建议。也可以通过总结自己的办案经验,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从而推动法治进步。通过担任政府和部门法律顾问,推动政府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办事。
最后,律师应当为“一带一路”建设做自己的贡献。
综上,我们对律师的社会责任作出一个界定,就是律师作为一名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将律师作为一项事业,不但在个案中追求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通过参加各类社会事务,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责任编辑:苏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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