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退休职工认证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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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15〕3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统筹全省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2、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3、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4、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5、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的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具体范围指:  (一)单位范围。指全省境内各级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3〕8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  (二)人员范围。指上述单位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的编制内工作人员。  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先按照有关规定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一)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应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应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按照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五、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日后按本实施意见参保的人员,退休后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1、日后参加工作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  2、日前参加工作、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3、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二)日前已经退休、原工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了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退休待遇,统筹项目内部分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筹项目为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级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其他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列支。具体统筹项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统一规范公布。  (三)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六、基本养老金调整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七、统筹层次  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实际,按照"制度统一、责任分担、总体预算、适当调剂"的原则,建立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省级统筹。全省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经办规程、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以及数据资源省级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省、市、县分级管理。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等用途。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九、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十、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费。职业年金的基金管理方式、个人账户管理、转移接续、工作人员退休后待遇领取以及经办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规定执行。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试点衔接政策  按照统一规范、平稳过渡的原则,妥善处理本省原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政策与本实施意见的衔接问题。改革后,对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在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各地开展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待试点制度处理完结后,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不能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试点参保单位和个人如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试点期间已退休人员的个人缴费本息如何处理等与试点有关的政策衔接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  十二、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基金当期发放出现缺口时,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确保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十三、社会化管理服务  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参保人员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四、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  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5〕32号)规定的主要业务环节和风险防控制度"一事双岗双审"要求,严格科学设置经办机构内部工作岗位和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经办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在湖南的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和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同时按国家规定管理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 参保人员退休、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等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执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缴费申报、基金征缴、关系转移、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规程、经办管理办法、基金财务、内控和稽核制度。  十五、信息系统建设  全省统一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发的经办业务信息系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要求负责信息系统的本地化建设,各地负责系统接入和使用建设,纳入"金保工程"项目。信息系统采用省级集中部署模式,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数据资源,通过业务专网支持省内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开展经办业务,适时开展网上经办服务,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安全防护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提供互联网经办业务的,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数据安全。  十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职责分工,抓好督促落实。编制管理部门要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相关政策要求,明确事业单位类别和在编在岗人员,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奠定基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财政部门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其他部门也要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做好协调配合工作,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组织业务培训和模拟测算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要举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和经办管理培训班,对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以及省直各部门单位人事管理机构进行培训。各级各部门也要结合实际,集中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帮助相关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全面准确掌握政策,提高能力和水平。在改革实施前,各市州、县市区要通过采集样本数据,采用模拟的方式试运行,及时发现问题,确保业务经办启动迅速准确。  (三)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工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到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坚持正面宣传,正确解读政策,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理解,积极支持改革,充分发挥主要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防止误读误解,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  (四)明确工作进度。各地要切实加快工作进度,2015年12月底前完成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和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参保工作,尽快实现全覆盖。  (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纳入绩效工作考核内容。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全省的工作要求和进度安排,逐级分解,及时推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制定监督检查办法,定期调度和通报各地工作情况,确保本意见的贯彻实施。  本意见自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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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编辑:
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一)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应按本单位参加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应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按照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五、基本计发办法
(一)日后按本实施意见参保的人员,退休后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1、日后参加工作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
2、日前参加工作、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
3、日后达到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二)日前已经退休、原工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了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退休待遇,统筹项目内部分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同时执行基本办法。统筹项目为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级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其他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列支。具体统筹项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统一规范公布。
(三)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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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疗,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保险公司扣除100元免赔额后100%赔付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伤残: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时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90日内进行必要合理的治疗,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90日内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及伤残: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或烧伤,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门急诊与住院医疗: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主险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按约定保额给付。
意外保障/主险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境外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特定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补偿。(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累计赔付)
意外保障/火车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持有有效车票并双脚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火车车厢时止,但中途双脚离开火车车厢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旅程变更保障/旅行延误:若由于恶劣天气、罢工、航空公司超售或航空管制等原因而导致飞机或轮船延误,每延误5小时,可获赔偿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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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发〔2013〕8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核心,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公益服务的需求。&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提高公益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分类指导,根据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特点,实施改革和管理;坚持开拓创新,破除影响公益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鼓励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和实践;坚持着眼发展,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公益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和提供方式多样化;坚持统筹兼顾,分级组织,循序渐进,注意与行业体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等相衔接,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总体目标。2013年底前基本完成事业单位分类工作。2015年底前完成改革阶段性任务,其中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基本完成,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和机构编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管办分离、完善治理结构等改革取得较大突破,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实现改革的总体目标奠定坚实基础。到2020年,全面完成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任务,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公益服务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
  1.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划分类别时,不得附加其他条件,不得把经费供给方式、人员是否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机构名称作为划类标准。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2.细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一3一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
  (二)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
  1.严格认定标准和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是否主要履行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明确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具体认定标准和备案程序,做好认定和备案工作。&
  2.区分不同情况实施改革。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中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认真梳理职能,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后,要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划定类别,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行政机构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人员只出不进,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依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实施管理。&
  (三)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
  1.推进转企改制。周密制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方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定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转制单位要按照规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内部改革,转变管理机制,并依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逐步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入职责的机构负责。&
  2.完善过渡政策。为平稳推进转制工作,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为5年。在过渡期内,对转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在离退休待遇方面,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医疗保障方面,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障等待遇。有条件的转制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要进一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四)推进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
  1.明确改革目的。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进一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健全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真正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不断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和效率,促进公益事业大力发展,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益服务。&
  2.改革管理体制。实行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级别。&
  3.改进和完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制定机构编制标准,建立总量控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评估工作,强化监督管理。&
  4.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公益目标实现。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要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5.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分类人事管理,适当考虑事业发展需要,赋予单位相对灵活的人事管理权,依据编制管理办法分类设岗,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6.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结合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全面实施绩效工资。加强对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探索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分步实施到位。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7.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政策,逐步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逐步实现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实行省级统筹,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妥善保证其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合理衔接,保持国家规定的待遇水平不降低。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统筹考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
  8.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确定预算、负责人奖惩与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加强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项和年度报告要向社会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要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
  9.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党的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选好配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促进事业发展、完成本单位中心任务中的领导核心或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事业单位的贯彻执行。&
  (五)构建公益服务新格局&
  1.大力发展公益服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不断拓展公益服务领域,增加公益服务品种,扩大公益服务供给总量。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不断增强公益事业发展活力。通过改革,实现提供主体多元化和提供方式多样化,建立符合省情、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公益服务体系。&
  2.强化政府责任。按照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优先发展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基本需求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公益服务,促进公益服务公平公正。加快发展农村、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公益事业,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公益服务水平差距,切实满足广大农民和城市低收入群体医疗、教育、文化等公益服务需求。优化公益服务资源配置,合理规划布局,科学设置事业单位,打破条块分割和行政区划界限,推进资源共享。创新公益服务提供方式,完善购买服务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建立科学的公益服务监测评价体系。&
  3.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完善相关政策,放宽准入领域,推进公平准入,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进入公益事业领域。对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在设立条件、资质认定、职业资格与职称评定、税收政策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与事业单位公平对待,并切实加强监管,引导其健康发展。完善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赠公益事业。大力倡导和发展志愿服务。&
  4.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公益事业领域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为社会资本投资创造良好环境,推动相关产业加快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
  (六)完善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1.加大财政对公益事业发展支持力度。加快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系,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构建财政支持公益事业发展长效机制。制定和完善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财政政策,形成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公益事业的投入机制。对事业单位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严格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2.改革和完善财政支持方式。按照国家政策和以事定费的原则,结合不同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和财力,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财政支持办法,合理制定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健全监管制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用。对公益一类,根据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经费保障;对公益二类,根据财务收支状况,财政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3.推进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研究建立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强化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与执行,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执行行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格收部门组织协调,分级实施。费项目和标准审批。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
  三、实施步骤&
  在全面完成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基础上,全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采取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办法,具体分四个阶段。&
  (一)政策配套阶段(2013年11月底前)。根据中办发〔2011〕28号、国办发〔2011〕37号文件精神,围绕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等8个方面,制定出台我省相关配套政策,明确具体操作办法,加强监督考核。各市州、县市区可参照执行或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二)分类定位阶段(2013年12月底前)。省机构编制部门根据中央精神和省里制定的事业单位分类意见,商有关部门,结合我省实际研究细化分类标准,拟订分类目录,制定分类方案。省直事业单位的分类,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商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市州、县市区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由省机构编制部门组织协调,分级实施。&
  (三)改革实施阶段(2014年1月—2015年12月)。主要任务是推进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对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改革,要严格审核,逐级备案。省直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由省委、省政府负责,市州、县市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由同级党委、政府负责。改革过程中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过渡期内使用的事业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实行严格管理。对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要按照分级组织的原则,周密制定转制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指导深化内部改革,转变运行机制,落实好过渡政策。&
  (四)深化改革阶段(2016年1月—2020年12月)。主要任务是推进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省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根据批准的事业单位类别和有关管理体制改革政策,推进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试点,加强和创新机构编制管理;组织实施财政配套改革,加强事业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完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严格考核奖惩,转换用人机制;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管理要求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每个阶段的工作任务基本完成后,由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直和各市州、县市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全省各级各部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纳入绩效评估考核体系。&
  四、组织实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任务复杂艰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大决策,提高对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各项改革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改革的各项工作,研究决定改革的重大政策问题,审定并组织实施改革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编办)负责承担具体日常工作,交流改革情况,研究共性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协调组织落实各项改革任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组织部门负责研究和指导加强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党的建设等工作;宣传部门负责引导社会舆论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清理规范和分类、机构编制调整、经费渠道核定、职责调整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配套财政政策,做好事业单位机构整合过程中国有资产清算、移交和债务清理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人事、收入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新闻出版等部门根据中央和省的统一部署,按现行的领导体制和政策规定,继续推动行业体制改革。省直机关负责组织所属事业单位进行改革。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本地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按照总体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并抓好组织落实。&
  (三)稳步实施,严肃纪律。一是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政策,坚持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分级组织、分步实施的工作方针,注意把握节奏,加强统筹协调,做到条块结合、上下结合,条件成熟的可率先改革,暂不具备条件的允许过渡,不搞“一刀切”。二是要继续深化改革试点,不断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体系。三是要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改革工作纪律,严禁突击提拔干部、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严禁违规增加机构编制、严禁擅自或超编进人,对违反纪律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四是要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改革意识,做好各类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搞好政策解读,营造良好改革氛围,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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