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专用章 收据怎样去将支出的收据分类?

学校财务报账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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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底,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4%,这是我国教育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如何管好用好这来之不易的4%,让教育经费发挥最大效益,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同时,作为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我校经费来源广泛,师生员工对如何使用这些经费也有较多困惑。
  为此,我们从积极宣传、常用易查、方便报账、做好服务的角度出发,编写了这本小册子,希望它能在财务部门与经费使用人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共同努力,管好用好学校各类经费。
  手册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常用规章制度摘选,并进行了相关分类;第二部分为报销注意事项,梳理了常见报销业务必须掌握的要点;第三部分为附录,主要是财务联络员分工及联系电话。
  由于内容较多,手册中的疏误之处难免,敬请批评指正。
  扬州大学财务处
  2014年9月
第一部分常用规章制度摘选
一、综合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2号)&&&&&&&&&&&&&2
2、《江苏省省级机关会议管理办法》
  (苏办发〔2012〕44号)&&&&&&&&&&&&&3
  3、《江苏省高等学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
  (苏教财〔2013〕17号)&&&&&&&&&&&&4
(扬大财务〔2001〕38号)&&&&&&&&&&&7
5、关于转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大财务〔2014〕3 号)&&&&&&&&&&9
  6、《扬州大学关于进一步明确因公出国(境)费用报支有关事项的通知》
  (扬大财〔2011〕12号) &&&&&&&&&&&18
7、《扬州大学小型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扬大后管〔2005〕2号)&&&&&&&&&&&19
8、《扬州大学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扬大采管〔2014〕1号)&&&&&&&&&&&20
二、科研类
  1、《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1号)&&&&&&&&&&&&&22
2、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
  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教〔2011〕434号)&&&&&&&&&&&&23
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财教〔2002〕65号)&&&&&&&&&&&&24
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财教〔2007〕30号)&&&&&&&&&&&&28
5、《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
  (财教〔2006〕219号)&&&&&&&&&&&&33
  6、扬州大学关于转发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扬大〔2014〕1号)&&&&&&&&&&&&&35
  7、《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苏财规〔2014〕7号)&&&&&&&&&&&&&40
8、科研管理系统操作规程(试行)&&&&&&&&45
  9、扬州大学科研活动借用票据规定&&&&&&&&48
三、人才建设类
  (扬大人〔2006〕31号)&&&&&&&&&&&50
2、《关于省高校&青蓝工程&和校&新世纪人才工程&
  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
  (扬大人〔2012〕22号)&&&&&&&&&&&51
3、《扬州大学博士后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扬大人〔2006〕6号)&&&&&&&&&&&&52
四、学科建设类
  1、《》
  (扬大学科〔2013〕2号)&&&&&&&&&&&53
2、《关于填报扬州大学&十二五&期间校级重点学科建
  设计划任务书的通知》
  (扬大学科〔2012〕4号)&&&&&&&&&&&55
  (2011年)&&&&&&&&&&&&&&&&&56
  (扬大〔2011〕26号)&&&&&&&&&&&&56
3、关于建立财务联络员制度的通知&&&&&&&&57
4、关于应用财务网上综合服务平台办理财务事项的通知
&&&&&&&&&&&&&&&&&&&&&&&&&59
第二部分报销注意事项
一、&&&&&&&63
二、&&&&&&&63
三、&&&&&&&&&&&&&64
四、&&&&&&&&&&64
五、报销差旅费注意事项&&&&&&&&&&&&&65
六、&&&&&&&&&&&&&66
七、&&&&&&&&&&&67
八、&&&&&&&&&&&&&68
九、报销出国(境)费用注意事项&&&&&&&&&&68
十、使用科研经费 &九严禁&、&五不得&&&&&&69
第三部分附录
财务联络员分工及联系电话&&&&&&&&&&&72
常用规章制度摘选
一、综合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2号)
  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它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它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
《江苏省省级机关会议管理办法》
(苏办发〔2012〕44号)
  第十一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
  会议费开支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场费用、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材料印刷费、医药费等,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在综合定额内据实支付。
  会议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或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会议期间不安排宴请,不发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其他物品。
  第十二条会议费开支标准
  一、二、三类会议开支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500元、400元、300元,上述标准为上限控制数。
  江苏省省级机关会议管理补充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省级机关一、二、三类会议开支综合定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天600元、500元、400元,具体费用标准如下:
《江苏省高等学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的有关规定》
(苏教财〔2013〕17号)
  一、严格管理公费出国(境)
  严格实行出国(境)计划报批制度。凡属公费出国(境)的团组,必须有明确的公务出访任务。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和出国培训项目,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和培训,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出访前要落实经费来源和用汇额度,严禁超支。
  严格出访团组的管理。学校制定团体出国考察年度计划,须明确考察目的与考察要求、考察内容,严格限定考察国别与城市、考察期限、人数和资助额度,归国后要向学校提交考察报告。临时出国(境)团组,出访前必须有明确的出访计划,根据任务确定出访时间、地点和路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更改出访路线。擅自绕道旅行、增访与任务无关的国家,以及延长在外时间者,增加的费用一律自负,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控制各类会议和庆典活动
  倡导&短实新&文风会风。召开会议要坚持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着力整治文山会海,精简文件会议。严格会议审批制度,严禁未经批准随意开会。从严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严禁随意违规超标准开会。不准以开会为名组织旅游;校内会议一般不在校外召开,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开会。
  严格控制和规范庆典活动。除意义较大的庆典活动外,一般的竣工、奠基、获奖、机构成立纪念日等不得举办庆典活动。庆典活动必须体现节俭、朴实、廉洁的原则。经批准举办的庆典活动,要从严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严禁动用财政性经费举办校庆等礼仪庆典活动。
  对经批准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庆典活动,一律不得发放礼品和纪念品,不得发放与会议无关的物品,不准以任何形式向下属单位摊派各种费用。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三、严格控制国内差旅和公务接待活动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严格公务接待审批报销。建立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和费用支出清单制度。严格执行事前审批、事后审核的公务接待审批程序。严格公务接待费用报账审核,要求相关报销单位和报销人提供接待审批单据、接待人数和费用标准等书面单据,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着力简化公务接待。公务接待须坚持&必须、合理、节约&的原则,不铺张浪费,严禁超标准接待;学校部门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公务接待原则上在校内宾馆或餐厅安排。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规模,简化接待程序,严格控制就餐标准,午餐原则上以工作餐为主,不饮酒;晚餐坚持节俭的原则接待。
  禁止用公款进行非公务活动。不准在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洗浴等休闲娱乐场所用公款进行消费娱乐活动。
《扬州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
(扬大财务〔2001〕38号)
  第二条凡学校在册教职工因公办事,经批准可借用公款。学生、临时工不得以本人名义借用公款,如确需因公借款,可由校内在册职工负责办理借款手续,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条借款人应按规定办理借款手续。具体要求如下:
  2、借款人必须填写&扬州大学借款单&(一式三份),按规定填写借款日期、部门、借款人、借款事由、大小写金额、计划结报时间、结算方式等。借支现金数额较大的,需提前和财务部门预约。
  第四条借款人应按规定时间核销暂付款
  1、借款因故未使用的,须在5日内退还财务部门。
  2、借款出差(含各种实习、社会调查、进修、短期出国访问等)应在返校后15天内办理报销手续。
  3、发放到个人的奖金、课酬、劳务费等借款,需在借款日起15天内办理报销手续。
  4、购置设备借款,市场采购现货的以发票取得之日起计算;合同订货的,以合同到货之日起计算,均限15天内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和借款报销手续。
  5、购置材料或图书资料借款,以供货单位发票签发之日起,限15天内办理报销手续。
  6、零星工程、维修、实验室改建等专项借款,限在审计报告签发1周内办理报销手续。
  7、住院借款,应在出院后30天内办理报销手续。
  8、各种周转金、备用金借款,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结清,次年再办理借款手续。
  第五条借款人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结清暂付款,应向财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经单位领导审核、财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延期。
  第六条借款人未在规定时间办理报账核销手续,又未按第五条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1、根据&前账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对未按规定期限核销暂付款的借款人,原则不得再办理新的借款业务。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各校区财务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办理借款。
  2、对未按规定核销借款的人员,财务部门按规定从次月起扣发其工资,直至结清为止。
关于转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大财务〔2014〕3号)
各学院,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工作人员对应《办法》中以下职级执行:
  1.院士按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标准执行;
  2.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按厅局级(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人员标准执行;
  3.其余人员按其它(余)人员标准执行。
  二、学生可参照其它(余)人员标准执行。
  三、聘请外单位人员来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报销时需提供事由说明。
  四、因公出差报销差旅费,应填写&扬州大学差旅费报销表&,并附交通费、住宿费等票据。乘坐飞机需凭加盖中国民航发票专用章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报销;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电子行程单的,需提供支付飞机票款的有关票据和登机牌报销。
  五、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原《扬州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扬大财〔2006〕6号)同时废止。
  附:《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级工具
火车(含高铁、
动车、全列软席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其它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厅局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江苏省住宿费限额标准。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件)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发 票等相关凭证,出差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江苏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规定结算。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各 项开支,未按照规定开支的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发票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报销。
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建立健全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强化经费预算约束,严格控制差旅费规模。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规,内容真实完整。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省财政厅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它单位转嫁差旅费现象;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六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 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它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所在单位不予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九条按照组织安排,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持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回原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工作 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江苏省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住宿费限额(人,天)
(人,天)
省级及相当
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人员
《扬州大学关于进一步明确因公出国
(境)费用报支有关事项的通知》
(扬大财务〔2011〕12号)
  一、费用报支审批
  因公出国(境)是指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拨款、学校自筹资金所形成的各类专项经费、科研经费、奖学金等公用资金,以及由国内外其它经费资助,出国(境)进修学习、合作科研、访问考察、参加国际会议、讲学等学术活动。
  根据扬大人〔2010〕21号《扬州大学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出国(境)人员报支费用,须提供出国(境)前经学校审批的&扬州大学职工出国(境)申请表&。无审批手续的,财务部门不予报支出国(境)期间的相关费用。
  二、费用报支内容
  因公出国(境)费用报支内容主要包括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公杂费是指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费等项目)。开支标准不得突破&扬州大学职工出国(境)申请表&中的&费用分项目预算&, 在国(境)外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不搞宴请。确因特殊情况超预算或确需赠送礼品、发生宴请的,需说明详细情况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经批准持私人护照因公出国(境)的费用报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扬州大学小型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扬大后管〔2005〕2号)
  第三十一条 概算金额为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小型工程,以审计处的审计结果为结账依据。
  第三十三条 单项工程审计后的决算金额超过立项计划数5%以内(含5%)的,由使用部门和职能部门分别作出情况说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予以报支;超过立项计划数5%以上的,除分管校领导同意外,还须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批准后予以报支。
《扬州大学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扬大采管〔2014〕1号)
  第三条 学校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类采购,包括教学科研设备、一般设备、实验器材、耗材、药品、图书、教材、教学用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学生公寓用品、食堂用品、军训服装等采购。 
  本办法所称工程类采购,主要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修缮、绿化、拆除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
  本办法所称服务类采购,包括各类保险、绿化养护、保洁、保安、物业管理、房屋租赁、软件、检测、咨询、仪器设备维修保养等采购。
  第十二条 (二)学校集中采购的范围为:省政府、省教育厅集中采购范围以外或上级部门许可学校集中采购的,单台(件)五万元以上、批量十万元以上的货物类采购项目,概算五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采购项目,总额五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采购项目。
  第三十条学校各类采购合同均应由审计处审签。
  第三十五条&资产入账。由评标记录、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固定资产入库单、原始购货发票等共同构成固定资产报账的必备原始凭证。没有办理验收和入账的资产,财务部门不予报账。
二、科研类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
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1号)
  (二十)规范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行为。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整事项。对于从中央财政以外渠道获得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管理和使用。
(二十一)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
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
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教〔2011〕434号)
  四、简化预算调整程序
  1、课题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按原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2、相关国家科技计划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科技部批准。
  3、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它支出预算如需调整,课题组和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课题承担单位审批,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它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
管理办法》
(财教〔2002〕 65号)
  第八条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支出预算包括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劳务费和管理费。具体如下:
  (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包括:
  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
  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是指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所需外汇额度由项目依托单位自行解决。其中:
  面上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5%;
  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0%。
  (三)劳务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的劳务费用。
  面上项目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5%;
  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及各类专项的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0%。
  (四)管理费是指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占用费等。管理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5%,协作单位不得重复提取。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资助经费。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项目资助预算一般不做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必须按程序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十二条项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它支出。
  第十三条项目依托单位应加强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项目资助经费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在研资助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题项目的结余经费,仍用于项目依托单位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部分应用研究工作。
  第十八条资助项目的协作费由项目依托单位依据协作合同转拨。
 第二十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除重大项目外)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项目依托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账目,根据批准的资助项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资助项目经费决算,由项目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存档备查。
  项目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编报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并签署审核意见后,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一条重大项目结束后,先由课题负责人编报经费决算表一式两份,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一份存入课题结题档案,一份送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依托单位编报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并附加说明,于六个月内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财教〔2007〕30号)
  第四条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并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因项目研究确需开支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按照以下程序经批准后执行: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和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其它项目(不包括后期资助项目)由省(区、市)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批准。
  (六)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因项目研究确需购置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后方可购置,并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七)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八)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九)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十)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管理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每项不超过5000元;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3%,其中,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每项不超过3000元,年度项目中的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西部项目、后期资助项目每项不超过2000元。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第五条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六条成果鉴定费是指在项目结项时对项目成果的政治和学术质量进行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另行拨付。&&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最终成果类别和字数掌握在300&1000元。因成果质量问题需组织第二次鉴定发生的费用,从尚未拨付的项目经费中扣除。
  第七条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对出版困难、学术性强的专著类项目经费的结余可用于该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其余净结余经费收回原渠道,并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全国社科规划办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发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通知书》。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项目预算,并根据要求填写回执,于一个月内将列有预算的回执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凡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寄回执者,视为自动放弃资助,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一条&&&&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统一管理,一般不能转拨其它单位。如确需转拨协作单位,应书面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协作单位不能在转拨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第十二条项目经费根据项目类别和完成期限,分期拨付。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一般拨款三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30%,次年以检查合格的书面报告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检查表》为凭,拨付50%,其余20%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年度项目中的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西部项目一般拨款二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80%,其余20%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后期资助项目立项后拨付30-50%继续研究经费,其余经费待验收合格后拨付给有关出版社资助出版。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一般不能调整。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进行调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整,应当按照程序报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
  (二)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它支出科目,调整金额超过项目预算总额10%的,应按程序报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未超过项目预算总额10%的,应报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并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项目收支账目,编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并附上财务部门打印的项目经费开支明细账。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应实事求是地填写项目决算表。
  第十七条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名称、成果形式改变;项目研究内容重大调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变更;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要求延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或多次延期和其它重要事项变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或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请示,经省 (区、市) 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检查发现有重大事项变更未予报告者,暂停拨款,待报告并经审批后,再恢复拨款。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
(财教〔2006〕219号)
  第三十一条项目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一)项目预算、项目年度预算总额的调整应当报经财政部批准。
  (二)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它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它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按程序报送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清查处理,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扬州大学关于转发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
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扬大〔2014〕1号)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财务账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相关部门批文、科研合同、学校相关部门文件统一办理立项和入账手续,确认科研经费收入。
  第十五条 学校要完善科研经费支出审核制度,严格票据审核,必要时应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杜绝虚假票据;建立银行卡支付制度,依据有关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必须通过规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开支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宴请、非科研用房物业管理费、娱乐场所消费、旅游费用、福利费用、罚款、捐款、赞助及其它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费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的具体支出范围:
  (一)直接费用
  1、设备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要合理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2、材料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专用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会议差旅费:会议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差旅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6、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7、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8、劳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具体支出范围按照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劳务支出必须由本人签收,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9、专家咨询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10、其它支出: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以上费用项目之外的直接开支。
  直接费用中,会议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经费开支限额及开支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算批复和合同约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预算和扩大科研经费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由学校根据项目预算一次性提取,统筹管理和使用。用于学校因承担科研任务而产生的公共成本补偿支出及项目组的激励费用,包括管理费、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资源占用费、项目审计费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使用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提取的比例,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预算批复执行;没有规定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执行。
  (三)协作费用
  1、科研协作费用的转拨须按科研合同并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研管理、财务部门提供该科研项目的批复、项目合同和其它必要的资料。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对外转拨经费的监督管理。
  2、转拨经费时,按照合作项目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经费实行合同管理,按照科研合同约定的经费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科研项目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二十条 对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根据国家和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收回的经费,学校应根据国家和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制定项目结余经费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结余在学校的经费主要用于科研仪器设备运转的维护、人才培养及其它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也可适当用于研究生助研酬金等人员经费方面的开支,但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等支出,不得归项目组成员所有或长期挂账,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转结余资金。
《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项目及
资金管理办法》
(苏财规〔2014〕7号)
  第二条资金指用于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围绕协同创新计划开展创新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中心是创新计划的直接执行者,具体负责组织创新活动的开展。中心的牵头高校成立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对中心运行和财务收支的监督管理机制,对协同创新计划的实施负总责。省教育厅、财政厅对中心创新活动的实施情况及取得的创新成果进行考核验收。省财政厅负责筹措省财政资助资金。
  第五条牵头高校成立由学校有关领导,教务(或研究生)、科技、人事、财务、审计、资产、国际交流等部门负责同志,相关学科学术带头人以及校外协同方委派人员组成的中心管理委员会,学校有关领导任主任。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和督促中心围绕重大任务需求导向建立健全协同创新机制,落实协同创新计划,落实协同研究人员及研究责任机制,协调协同各方共同开展创新活动;
  (二)确定中心运行模式并任命中心管理层人选。与校外协同各方签定协同协议,明确协同各方包括投入资金和资源、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在内的各项权利、义务和责任。聘用专业律师作为管理委员会的法律顾问,依法保障协同协议顺利实施,维护协同各方权益;
  (三)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制定中心财务管理细则及各项开支标准;
  (四)审核中心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经费收支预算,并将审核确定的计划和预算于每年的三月底前或中心立项批复后的1个月内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因工作计划调整等情况确需调整年度经费预算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核报备手续后执行;
  (五)审定中心提出的聘用人员条件、聘用方式,分配机制,贡献奖励机制,专用仪器设备租用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审核中心提出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方案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六)委托学校财务部门扎口管理中心财务工作,对中心所有经费收支实行专账明细核算。学校审计部门负责对中心各项收支进行全过程跟踪,每年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并于次年2月底前报省教育厅、财政厅;
  (七)在牵头高校内部定期公开中心运行、人员聘用、资金使用及创新成果取得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六条省教育厅、财政厅对中心运转及创新活动等实行全过程动态监管。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中心运转情况、创新活动开展情况等下达财政资助经费指标,并拨付资金;
  (二)审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方案;
  (三)组织对中心年度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及中心运行成效进行考核验收。必要时对中心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七条根据中心所属的学科类别、牵头高校隶属关系,以及创新活动的进展和成效等,省财政每年对每个中心给予分类支持。
  第八条省财政厅、教育厅在收到牵头高校报备的年度工作计划、经费收支预算材料后,下达当年省财政资助经费。
  第九条中心年度收支预算是牵头高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须纳入牵头高校年度部门预算。
  (一)收入预算包括省财政资助资金、牵头高校自筹资金、校外协同方投入到牵头高校用于协同创新活动的资金。
  (二)支出预算具体包括:
  1.人员支出。是指中心聘用高校教师、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引进校外海外高层次人才从事全职、兼职工作以及聘请法律顾问所需支付的薪酬、补贴、社会保险、人才引进费、工作贡献奖励等。
  2.专用仪器设备租用费。是指中心开展创新活动需要租用中心以外的专门仪器设备发生的支出;
  3.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是指中心开展创新活动所必须购置的专门仪器设备发生的支出;
  4.材料、试剂等耗材费。是指中心开展创新活动所消耗的实验材料、试剂等耗材的支出;
  5.委托测试化验分析加工费。是指中心在开展创新活动过程中需要委托校外单位(包括校内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测试化验分析加工等支出;
  6.燃料费。是指中心开展创新活动中大型仪器设备等运行发生的燃料消耗等支出;
  7.专家咨询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专家咨询费是指中心在开展创新活动中因关键难题咨询需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咨询费用。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中心开展创新活动中中心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临时工作费用;
  8.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中心开展创新活动所需要支付资料版权及文献检索费、专用软件开发或购买费、网络建设与维护费、专利申请费、专利维护费等;
  9.日常运行经费。是指中心日常管理所需的办公设备及用品购置、国内差旅费、会议费、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等;
  10.专用设备运行维护费。是指中心开展创新活动过程中为保障租用或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持续正常运行所发生的维修和保养费用等。
  (三)与中心创新活动开展无关的支出不得列入支出预算。牵头高校不得计提管理费用。
  第十条牵头高校不得外拨资金。资金支付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直接支付方式。中心年度预算支出中形成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应按规定及时登记为中心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资金形成年度结存的,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5日起执行,《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3〕14号)同时废止。
科研管理系统操作规程(试行)
  为规范、优化科研经费管理,便于网上办理科研立项申请、经费预算、经费拨款等事宜,特制定本规程。
  一、本规程适用于从同级财政部门以外渠道取得、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二、关于项目立项
  ⒈项目负责人根据有效的科研项目合同(任务书),通过&科研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写合同(任务书)相关信息,并将纸质合同(任务书)、科研项目立项书、经费预算交科研管理部门。
  ⒉科研管理部门对批准立项的项目在系统中进行审核、确认。
  ⒊财务处依据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情况,设立专项开展核算与管理。
  三、关于票据开具
  科研项目立项后方可借、开票据:
  ⒈对于经费已到账、需开票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在系统中按要求填写&开票申请表&,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到财务处项目管理科开票;
  ⒉对于合同(任务书)已签订、经费尚未到账、付款方要求先提供票据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通过系统填写借票申请表打印&扬州大学科研项目借票申请表&(含&承诺书&),经担保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到财务处项目管理科借用票据。借用票据应执行《关于科研活动借用票据的规定》。
  四、关于来款认领
  项目负责人通过系统办理来款认领手续、填制项目预算,打印经费&认领单&,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交财务处办理拨款手续。具体参见《外来款项认领操作规程》。
  五、关于项目授权
  根据合同(任务书)要求,项目负责人需对项目经费进行内部分解、划转,设立子项目的,应在系统&项目授权管理&中填写授权内容,打印&项目授权单&,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交财务处办理项目分立及经费划转手续。
  六、关于项目预算调整
  对于已立项项目,如需调整预算,应依据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在系统&项目预算管理&中填写预算调整内容并打印,经科研管理部门在系统中审核、确认后(经项目下达单位审批的程序此处略),自动完成项目预算调整。
  七、关于项目结题管理
  项目负责人在系统&项目结题管理&中填写项目结题的必要信息,打印项目决算报表,据此办理项目结题手续。
  附录:系统应用权限如下:
  项目负责人权限包括:项目立项申请、项目预算录入、借开票据申请、来款认领申请、分项授权申请、预算调整申请、结题报表打印及综合查询等。
  科研管理部门权限包括:项目立项审核、项目预算审核、借开票据审核、分项授权审核、来款认领审核、预算调整审核、信息发布及综合查询等。
  财务处权限包括:项目财务编号设立、票据开具、经费拨款、内部经费划转、结题模板设置、角色定义及权限管理等。
扬州大学科研活动借用票据规定
  为规范科研项目借用票据业务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适用于经科研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的先开票据、后收款项的经济业务。
  二、借票人员通过学校科研管理系统申请科研立项、填写扬州大学科研项目借用票据申请表及承诺书,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财务处借用票据。
  三、借用票据按应收账款实行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借票人借票时需确定可足额承担借票金额的个人项目。涉税项目的借款金额含应缴税费。
  四、借票人负责追缴应收款项或追回借用票据。借用票据逾三个月款项仍未到账或未退回票据的,学校按借票人承诺,从借票时确定的借款项目中一次性列支或从借票人工资中逐月扣取借票金额,以抵冲借款。
  五、其它借用票据经济业务比照本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人才建设类
《关于科研启动基金使用范围的
有关规定》
(扬大人〔2006〕31号)
  二、科研启动基金由受资助者根据科研和学术活动的需要,在学校规定的支出范围内计划使用,其主要支出范围为:
  1、科研业务费:图书资料费;国内调研差旅费;参加学术会议费;论文论著出版版面费;测试、分析、计算费等。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用。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和自制仪器的材料费及加工费等。
《关于省高校&青蓝工程&和校&新世纪人才工程&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
(扬大人〔2012〕22号)
  三、切实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
  1、科研经费资助标准
  省&青蓝工程&: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资助科研经费2万元;自然科学类、人文社会科学类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培养对象分别资助科研经费10万元、8万元;科技创新团队培养对象资助科研经费60万元。
  校&新世纪人才工程&: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资助科研经费0.5万元;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培养对象资助科研经费2万元;科技创新团队培养对象资助科研经费8万元。
  2、科研经费主要用于科研和教学项目研究,不得发放生活津贴。主要包括:
  (1)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着的费用;
  (2)参加学术调研、学术会议经费;
  (3)业务资料、图书资料费等;
  (4)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费:指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费以及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
  3、省&青蓝工程&和校&新世纪人才工程&培养对象使用科研经费,须经人事处审核,方可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扬州大学博士后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扬大人〔2006〕6号)
  2、博士后日常经费主要用于:
  (1)研究经费(补助科研工作的经费):用于添置小型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试剂、图书资料等。用该经费购买的物品,出站时需留在相应流动站。
  (2)生活费用:工资及有关津贴等。
  (3)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来校的差旅费、行李托运费。报销办法参照分配来我校的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有关规定,手续在人事处劳资科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境外路费不予报销。
四、学科建设类
《扬州大学关于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定稿)
(扬大学科〔2013〕2号)
  第一条项目承担学科及学院是专项资金的具体实施者,项目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的编制和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
  第二条各项目承担学院要安排专人负责优势学科项目建设日常管理工作。财务处要协助学科及学院编制项目分年预算,于每年1月底前将当年项目预算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于每季度末15日前将上季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下季度专项资金支付申请明细表报送省教育厅、财政厅。项目资金支付中10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采购等,学科及学院需提供项目采购合同予以确认,确认后由省财政(或国库)按照用款计划直接支付。
  第三条项目承担学科及学院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及预算执行,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专项资金项目年度预算一经审定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各子项可以在不超过15%(含)的幅度内调整;超过15%的,应按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条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江苏高校优势学科的优质资源建设、创新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及科研创新等所必需的各项支出。具体为:&&。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上述用途以外的其它支出,其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和差旅费各项支出比例原则上控制在5%,四项之间的比例可适当调整,四项之和不超过20%。各项目需定期将项目组人员构成、协作单位及人员组成、预算批复、预算调整、经费支出、外拨经费、资产购置等情况公开,学校将公开文件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
  第七条专项资金实行分帐核算,专项管理。各类票据由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学院院长签字后财务报销;单张50万元及以上票据需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项目建设期满产生标志性成果的,可按省财政拨款总额5%的比例安排奖励经费,对学科带头人及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和团队给予奖励。各项目组要制定标志性成果奖励办法并在校内公示,标志性成果须报校优势学科领导小组审核、省优势学科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审定。
《关于填报扬州大学&十二五&期间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的通知》
(扬大学科〔2012〕4号
  2、自然科学类校级重点学科每个每年建设经费为30万,人文社科类校级重点学科每个每年建设经费15万。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按年度下发,首批经费在《计划任务书》审核通过后下达,后续经费在年度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下达。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学科带头人负责使用,主要用于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条件建设等方面。学科带头人要科学预算、合理分配使用建设经费,并多渠道积极争取资金,促进学科更快发展。校拨建设经费的报销须经学院分管院领导审批。
  10、项目承担人所在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经费(含配套经费)的使用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资料费(含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打印、复印费,图书等文献资料的购置费),消耗材料费,为完成项目参加的学术会议费、必需的调研差旅费,与研究课题相关的论文、著作出版费及成果鉴定费等。资助经费不得用于购置设备及与研究项目无关的开支。对未按要求完成项目任务的,要追回资助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扬州大学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扬大〔2011〕26号)
  第八条 本基金使用范围:与获得资助教材(专着)出版相关的出版费、打印费、差旅费、审稿费等;经费使用分两步进行,经费使用至80%时,须将出版的教材(专着)分送各有关部门,然后再报支剩余的20%经费。对合同到期未按时出版的,将追回所有资助经费(或取消出版资助)。
  第九条 资助经费审批部门分别是:本科生教材为教务处,研究生教材为研究生处,自然科学类学术著作为科技处,人文社科类学术著作为人文社科处。
关于建立财务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我处与各学院、科研机构的沟通、交流,更好地宣传财务制度,广泛听取和及时了解师生对财务工作的意见与要求,切实为教学、科研服务,提高财务工作水平,特建立财务联络员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联络员工作职责
  1、宣传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
  2、宣传财务处业务工作流程,指导财务报销事项。
  3、听取师生对财务工作的意见与建议,改进财务工作。
  4、了解和解答师生在财务事项中遇到的业务问题。
  5、负责财务处相关通知的传达与提醒。
  6、协助职能科室指导年度预算编制工作。
  7、协助职能科室指导项目经费决算工作。
  8、其它相关工作。
  三、联络员工作要求
  1、联络员联络工作应认真负责,方式可灵活多样,及时填写《联络员工作记录表》。
  2、与学院、科研机构联系工作时应主动热情、谦虚谨慎,热心为师生排忧解难,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3、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注意保守秘密。
  4、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定期会议制度。对师生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无法现场答复的,以及在联络中发现的重要事项,应及时向处负责人汇报,并将相关答复或处理意见及时反馈。定期召开联络员工作会议,交流汇总工作情况,提升联络工作水平,促进财务管理制度化建设。
关于应用财务网上综合服务平台
办理财务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升效能,我们以集成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为核心,构建了财务网上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本平台支持的子系统有:科研管理系统、预约报账系统、薪酬发放申报系统、财务信息查询系统等,其它信息管理子系统待完善后逐一推出。现就平台应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平台拟于2014年9月1日起试运行,2015年1月1日起正式运行。
  二、本平台登录网址:
  http://10.242.8.194/tysfrz/login.aspx。
  三、登录用户名:教职工为本人六位工资号(如不足六位,请在工资号前以&0&补齐),学生为本人财务编号,本平台中所称学号均指财务编号。
  四、登录密码:默认为本人身份证后六位,最后一位如为x,请用大写;此前已通过&财务信息查询系统&修改过的密码可继续延用;新进教职工密码同本人工资号(即以&0&补齐六位的本人工资号)。
  五、使用本平台预约报账、发放薪酬等,不改变原审批权限、审批流程,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等仍需在原始单据上签字审批,手续完备后方可办理报账手续。
  六、本平台有关子系统操作规程详见附件。如有疑问,有关科研项目管理系统的操作,请咨询姚哲老师,电话(73469);其它系统请咨询曹宏进老师,电话(73022)。
  附件:
  1.科研管理系统操作规程(详见科研类)
 2.外来款项认领操作规程(略)
 3.预约报账系统操作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效能,方便广大师生员工办理有关财务事项,避免或减少现场报账等候。我们开通了预约报账系统,本系统分设日常报销、差旅费报销和借款等三个模块,现就该系统操作规程明确如下:
  一、预约报账由经费审批人通过本系统完成报账业务,或根据需要就有关项目向相关人员作预约报账授权,确定授权期限,由被授权人来完成报账业务。
  二、报账人依据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选择相应模块办理预约报账手续,通过本系统相应模块填写预约报账凭证,打印预约报账单据,连同经审批的原始凭证,送交财务初审。初审通过的凭证,财务处接受并交报账人回执,未通过的退回由报账人进一步完善手续。
  三、对凭证开展审核,符合规定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账务处理和款项支付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按与预约报账人事先约定处理,并通过手机短信告知报账人。
  4.薪酬发放申报系统操作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效能,方便广大师生员工申报发放各类薪酬,避免或减少现场报账等候,现将薪酬发放管理系统操作规程明确如下:
  一、本规程所指薪酬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是支付给本校教职工个人的工资性支出以外的其它各类劳务性支出、零星临时补贴、慰问金等,二是支付给非本校人员的劳务性支出、零星临时补偿等,三是支付给本校学生的奖助学金、津补贴等。
  二、报账人通过本系统提供的不同类别支付对象所对应的模块,填写&薪酬发放申报表&,打印发放清单,经经费审批人审批方可到财务处办理。
  三、财务处对发放清单及其它必须的原始凭证开展审核,符合规定的作为账务处理和款项支付的依据,并通过手机短信告知报账人。
报销注意事项
关于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报销手续
  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转账结算起点为1000元。超过结算起点的货物采购、版面费支付等,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收款单位。其它确因特殊情况已由个人银行卡垫支或通过邮政局汇款的,凭银行卡支付或邮局汇款凭证直接报销。
票据(发票和收据)报销注意事项
  1、报销票据应为国家税务部门印制或财政部门监制的加盖单位印章的有效票据;
  2、票据内容应具体详实(注明单位名称、品名、数量、单价等)。若不明晰(如购买办公用品一批、耗材一批、印刷、用车等业务),应附开票单位加盖印章的清单;
  3、一般经济业务由经办人、审批人签字后报销;购买物品的,须由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审批人签字后报销;
  4、票据原则上应在开票年度内报销,最迟不得超过次年的7月底。特殊情况由结报科室负责人审批。
  5、票据签名一律使用碳素(蓝黑)墨水笔。
不得报销的票据类型
  1、伪造票据,即自制或自购的假票据;
  2、虚构票据,即虚构经济业务的票据;
  3、阴阳票据,即通常所说的大头小尾票据。
  裹挟以上票据报销所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由报销人自行承担。
报销遗失票据需办理的手续
  因特殊情况导致票据遗失,报销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票据开具单位提供票据遗失证明并加盖财务部门印章(交通费票据遗失须提供能证明票面金额的相关材料和出差情况说明);
  2、经办人须书面承诺票据未在任何单位报销或退款,并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以上材料办妥后,履行正常报销审批手续。
报销差旅费注意事项
  1、工作人员应在公务出差活动结束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填写&扬州大学差旅费报销表&,据实填列出差事由、时间等,&事由&栏不能简单以&出差&等字样代替;多人一同出差须由每位出差人本人签字,不能由一人代签;并附交通费、住宿费等票据。
  2、乘坐飞机需凭加盖中国民航发票专用章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报销;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电子行程单的,需提供支付飞机票款的有关票据和登机牌报销。外出开会、培训的,还须提供通知等相关资料;
  3、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超标准住宿的费用由个人自负。具体对应《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以下职级执行:
  (1)院士按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标准执行;
  (2)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按厅局级(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人员标准执行;
  (3)其余人员按其它(余)人员标准执行。
&&&&4、聘请外单位人员来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报销时需提供事由说明。
  5、学生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经费审批人注明补助标准和天数,但不得超过&其它(余)人员标准&。
发放劳务费注意事项
  1、符合相关经费的开支规定(如预算等);
  2、填制发放明细表,须包括劳务者姓名、所在单位(学生提供班级名称、银行卡号或财务编号);提供劳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还须提供劳务时间及具体工作内容等详细劳动记录情况;
  3、劳务费的发放,应由提供劳务者本人签字,科研劳务一律通过银行卡转账给劳务者本人;
  4、一次性发放超过5人的,须同时提供电子表格,批量转账发放。
  5、2014年9月1日起试运行&财务网上综合服务平台--薪酬发放申报系统&进行发放。2015年起正式启用系统发放。
发放专家咨询费注意事项
  1、符合相关经费的开支规定(如预算等);
  2、填制发放明细表(扬州大学自制付款凭证),包括专家姓名、所在单位、身份证号码、转账银行开户行名称和卡号、专家咨询内容、咨询方式(会议或通讯);
  3、通讯形式的专家咨询费发放,原则上通过银行卡转账支付给专家本人。
  4、2014年9月1日起试运行&财务网上综合服务平台--薪酬发放申报系统&进行发放。2015年起正式启用系统发放。
  5、使用科研经费发放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见下表:
标准(元)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500-800(人/天)
(第1、2天)
300-400(人/天)
(第3天以后)
60-100(人/个项目或课题)
300-500(人/天)
(第1、2天)
200-300(人/天)
(第3天以后)
40-80(人/个项目或课题)
报销会议费注意事项
  承办会议单位须提供经批准的承办会议的通知(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费标准等情况)、与会代表签到单、会议预算、费用开支汇总清单等相关材料。总预算一般不得突破三类会议费标准(人均每天400元)。支付会议费原则上通过转账结算。
报销出国(境)费用注意事项
  1、因公报销出国(境)费用,须提供经省政府批准的出国(境)批件或&扬州大学职工出国(境)申请表&、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和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手续不全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2、因公出国(境)费用主要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主要包括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和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国际旅费和住宿费在规定的等级和标准内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伙食费、公杂费按规定的标准包干使用;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到访国要求购买的保险费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有关规定和开支标准按现行文件执行。实际费用突破预算或经费报销渠道改变的,需附情况说明由相关部门和分管领导加批。
  3、随旅行社组团出国的,须提供各种费用的明细清单,方可报销。
使用科研经费&九严禁&、&五不得&
  &九严禁&:
  1、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2、严禁编造虚假合同;
  3、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4、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5、严禁虚构经济业务套取科研经费;
  6、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7、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
  8、严禁开支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宴请;
  严禁开支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宴请、非科研用房物业管理费、娱乐场所消费、旅游费用、福利费用、罚款、捐款、赞助及其它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费用;
  9、严禁设立&小金库&。
&五不得&:
  1、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
  2、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3、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4、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
  5、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财务联络员分工及联系电话
社会发展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
教育科学学院
(师范学院)
新闻与传媒学院
外国语学院
数学科学学院
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
化学化工学院
(体育工作部)
机械工程学院
信息工程学院
建筑科学与工程学院
水利与能源动力工程学院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园艺与植物保护学院
动物科学与技术学院
生物科学与技术学院
旅游烹饪学院
(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
(音乐及美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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