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与行业法同时被应用于公用企业垄断的规制,二 者会发生哪些冲突

《反垄断法》实施下的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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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反垄断法》实施下的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监管
【英文标题】 Regulation of Public Utilities Monopolies in the Enforcement of Anti―Monopoly Law
【作者单位】
【分类】 【中文关键词】 ,,
【英文关键词】 public utilities;monopoly;antimonopoly law
【文章编码】 (58―05【文献标识码】 A
【期刊年份】 【期号】 4
【页码】 52
我国《反垄断法》以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规定将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纳入其规制范围。然而基于经济缘由的分析,我国公用企业具有区别于其他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的特殊性。因而,必须从反垄断法规制的角度出发,在法律适用、监管机构等方面予以特殊考虑,并从具体操作层面出发,采用有针对性的对策,确保“纸面上的法律”落实到实践中去,使公用企业垄断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英文摘要】
Anti―Monopoly Law of the PRC regulates public utilities monopolies by prohibiting undertakings’abusing of dominant market positions.Owing to the particularity of Chinese public utilities,when antimonopoly law comes into effect,the application of anti―monopoly law and anti―monopoly ution authorities should be specially considered accordingly,as well as detailed measures shall be applied to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of public utilities.
【全文】【】 &&&&
  我国《》第条以“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规定,明文禁止公用企业滥用垄断优势。《》虽无“公用企业”这一提法,但“总则”第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和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题的第3章,实质上将公用企业作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而进行规制。《》第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作此种规定是在我国垄断行业开放竞争严重不足的情况下的特殊考量,不应理解为这些行业被纳入反垄断适用除外之列,因为该条第2款明文规定上述行业的经营者“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因而,公用企业处在上述行业之中受反垄断法规制应毋庸置疑。笔者认为,对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规制还应作适当的特殊考虑和制度设计。
  一、我国公用企业的特殊性
  由于所有制结构、产权制度和经济体制转轨等原因,我国公用企业既具有国际上公用企业的一般特点,也有自身的特殊性,而其他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并不具有此种特殊性。
  (一)公用企业依托网络等基础设施而存在,实际由自然垄断、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三者交织而形成。公用企业是通过网络或者其他关键设施(基础设施)提供公共服务的水、电、气、邮政、电信、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网络等基础设施使其具有自然垄断属性。但并非公用企业一定属于自然垄断。实际上,公用企业基于自然垄断、公共利益、国家经济安全、行政垄断等多种合理或不合理的理由而设立。与此同时,由于技术进步和需求增加,一些原属自然垄断的环节逐步丧失自然垄断属性。通常认为,只有网络环节属于自然垄断,而非网络环节不再属于自然垄断。就中国现实而言,相当一部分公用企业借行政垄断而不当维持并滥用其垄断地位。与此同时,在开放竞争领域,也客观存在公用企业通过合法竞争获得垄断地位的情形。所以,公用企业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可能源于自然垄断、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等多方面原因。
  (二)公用企业的营运目标是实现社会利益,实际关系政府、经营者、消费者多方的利益。从应然的角度来说,公用企业中“公用”二字表明其强烈的公益性,必须实现社会利益,即公用企业的服务对象是全体社会公众;服务内容涉及所有社会成员的共同需要;服务目的是实现公众的共同利益。但其背后存在深层次的利益关系。首先,公用企业属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股份占主导,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与财政税收使其与政府利益关系密切。其次,长期的行政垄断与体制弊端交相辉映,与利益集团千丝万缕,与地方保护以及部门利益盘根错节。再次,公用企业也影响其交易对象的盈利状况,常阻挠潜在竞争者的进入。第四,消费者福利直接取决于公用企业的服务质量和价格。但在多方利益的博弈之下,公用企业自身利益常处于主导地位。政府虽然有监管权力,但受制于信息不对称、权力寻租,以及在一定程度上与公用企业获取垄断利润利益的一致性,常面临“政府失灵”的困境,如价格管制的失败。消费者、公用企业的交易对象、潜在竞争者则因数量众多,难以形成集体行动,影响力反而相当有限。
  (三)公用企业提供准公共产品,广泛影响宏观经济结构和社会民生。公用企业存续的基础在于向社会提供准公共产品和服务。在行业监管难以到位和竞争机制缺失的情况下,加之其产品和服务的稀缺性,公用企业常滥用其垄断地位获取超额垄断利润。2007年中国企业500强的前10位全部为垄断性企业,其中有6家是公用企业,中石化、中石油、国家电网分列一、二、三位。经济学家一般相信,公用企业的高额垄断利润常转化为其他行业经营者的成本。同时,公用企业对宏观经济结构有重大影响。通常而言,宏观经济政策包括四大目标:充分就业、价格稳定、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无论竞争环节,抑或网络环节,于可竞争之处人为设置不必要的准入限制,必然减少市场内竞争者的数量,进而减少市场就业岗位。基于对高额垄断利润的追求,在位公用企业倾向于减少产品的供给数量。如此双重原因导致垄断行业内就业机会的减少。在缺乏竞争的环境下,采用成本加利润的规制方法,由于涨价压力的持续存在导致公用企业产品和服务价格呈刚性增长,在相当程度上带动消费指数的增长,进而可能形成通货膨胀的压力。与此同时,公用企业产品或服务的高价格必然形成竞争性产业的高成本,从而累及其发展,进而影响宏观经济增长。垄断行业内的高收入格局,实质上在垄断行业内与其他行业内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不公平的收入分配效应。因而,高度垄断体制导致的不公平社会分配效应,成为社会贫富悬殊、导致两极分化的重要诱因。目前我国相当一部分垄断行业企业已在海外上市。维持其垄断地位,而剥夺其他产业收益和消费者福利使之获取高额利润,并不能完全转变为国有资产收益,从而实质上产生了将国内居民收入转移给海外投资者的不当收入分配效应。即使未经改制的所谓全民所有制企业,在某种程度上演变为“部门所有”,形成“集体分租”的态势,高额垄断利润并未转化为社会福利,普通民众难以分享其中的收益。因此,政府常常面临两难抉择,必须处理好政府财政收益与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的关系,即如何解决维护民生与国有资产收益之间的矛盾,实现公众利益与自身利益的平衡;如何解决通过维持垄断扩大公用企业规模和通过开放竞争来增加公用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的矛盾,从而实现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平衡。
  总的来说,公用企业特殊性是客观存在的,对公用企业的法律规制都将受到这种特殊性的影响。
  二、反垄断法规制公用企业的有关问题
  加强公用企业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是国际上公用企业规制发展的主流方向。这有利于推动公用企业在公平竞争规则之下,摒弃依靠滥用垄断地位获取超额垄断利润的做法,把主要精力用于创新技术、改进管理,从而提升我国垄断行业国际竞争力;更有助于放眼长远利益,打破部门利益,低价优质向社会提供准公共服务,从而实现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民生的主流政治取向的统一,进而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特别是在我国公用企业垄断导致的矛盾日趋复杂尖锐的大背景下,全面提高公用企业监管水平,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性和必要性。考虑到《》日正式实施,与公用企业相关的法律适用和监管机构至关重要,下面主要探讨与此有关的问题。
  (一)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1.适用范围学理上认为,反垄断法适用于公用企业,并非传统意义上“一般豁免、例外适用”,而是“一般适用、例外豁免”{1}。或者说,按照通行的做法,反垄断法应适用于公用企业参与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和行政垄断行为。通常而言,公用企业垄断是指公用企业借助网络等基础设施,不恰当获得或维持垄断地位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不正当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实质性限制或排除市场竞争的不当行为。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公用企业垄断实际上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特殊形式。同时,现阶段我国竞争性行业企业总体上规模偏小,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并不太多。公用企业垄断也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类型。同时,学界已将公用企业垄断列为非法垄断的主要类型{2}。我国《》规定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但并未对公用企业垄断做出专门规定。公用企业垄断具有高卖低买、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强迫交易、搭售、差别待遇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般形式,规制公用企业应适用反垄断法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般规定。
  同时,公用企业垄断还表现为拒绝接入基础设施这一特殊形式,即公用企业拒绝竞争对手以合理条件接人,并使用其拥有的网络等基础设施,从而排除竞争对手利用基础设施与自己公平竞争。德国、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已有类似规定,但我国《》未对此作出专门规定。有鉴于此,笔者建议今后修订《》时引入这一规定,并在《》未修改之前采用以下技术手段来弥补立法之缺陷:其一,可将拒绝接入基础设施行为视为公用企业拒绝与竞争对手的交易行为,从而适用《》第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但由于拒绝接人基础设施行为的隐蔽性、复杂性和利益受其影响的交易方、消费者的广泛性,采用禁止拒绝交易的一般规定的效力应相当有限。其二,适用《》第条第1款第7项之规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将拒绝接入基础设施认定为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从而可运用《》予以制裁。
  2.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目前,我国适用《》第条和国家工商局《》来处理公用企业垄断行为;从日起,则应适用《》。但《》第条和国家工商局《》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答案是肯定的。虽然新法与旧法相冲突时,新法应优于旧法,这毋庸置疑。《》第条、《》的大部分内容与《》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且其规定更加具体,可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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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
【参考文献】
{1}史际春.公用事业引入竞争机制与“反垄断法”(C)//王晓晔,伊从宽.竞争法与经济发展(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57.
{2}种明钊.竞争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17.
{3}本书编写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学习问答(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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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公用企业地位和功用的特殊性,对其如何规制在理论和实践
上始终为一大难题,留下了不少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笔者选取了公
用企业作为研究对象,中心线索为如何用法律促进、保护仍然处于自然
垄断环节的公用企业竞争。本书以我国网络型公用企业及规制现状为
立足点,在借鉴国外立法与规制实践的基础上,试图探索和构建充分确
保竞争、适合中国国情的网络型公用企业规制制度。除前言与结论以
外,全书由三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第一章)主要对网络型公用企业
及相关概念进行阐释;第二部分(第二章)解决为什么促进和保护网络
型公用企业竞争;第三部分(第三、四、五、六章)论证如何以事业法、反
垄断法促进和保护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
&&& 第一章主要分析公用企业与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与规制的一般
原理,以及我国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与规制现状。第一,在研究公用企
业在我国的词源、界定公用企业内涵的基础上,提出了&网络型公用企
业&的概念,并进一步分析提出这一概念的合理性,以及网络型公用企
业的特征。网络型公用企业是以满足公共需求为目标,在水、电、气、邮
政、电信、交通运输等行业从事专营或兼营物理网络运行的经营者。网
络专营者仅营运网络,并向其他公用企业开放网络接入,自己并不直接
向消费者提供以网络为基础的产品或服务。网络兼营者既营运网络,
也直接向消费者提供以网络为基础的产品或服务。主要特点有:
(1)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网络型公用企业掌控自然垄断环节,对
消费者福利的影响更大,实现公共利益的责任应高于非网络型公用企
业。(2)以物理网络为标志。物理网络是以铁路、线缆、管道、无线电
波等物理介质为媒介而形成的网络体系,具有网络效应。(3)以自然
垄断为基础。网络效应是自然垄断的根本特性,即网络用户的增加对
网络既存用户有正的外部性,且使网络的价值呈指数增长。第二,阐释
了竞争与法律意义上规制的内涵,结合后续展开的需要,在分析规制学
理分类的基础上,指出了公用企业规制法律制度变迁的总体趋势。放
松规制主要以事业法中的经济性规制为对象,且并不包括竞争法规制,
以及事业法中的社会性规制。强化规制,并非强化所有规制行为,而主
要强化竞争法规制和事业法中的社会性规制。因此,公用企业规制法
律制度的变迁,应遵循如下总体趋势:以事业法规制为主、兼有少量竞
争法规制&事业法规制和竞争法规制并重&以竞争法规制为主、兼有
少量事业法规制&在极端情况下,甚至用竞争法规制完全代替事业法
规制。第三,具体分析了主要行业的竞争状况,总结了我国对公用企业
规制存在的问题。各行业公用企业竞争状况差异很大,铁路、邮政的垄
断体制改革最为滞后。绝大多数网络型公用企业维持垄断地位,只有
电信行业初步形成有限度竞争格局。我国对公用企业规制还存在不少
问题。在规制理念上,没有完全厘清公益性与盈利性目标的关系;重视
产权多元化改造,但对竞争的作用认识不足。在规制制度上,体系不健
全、效力低、部门色彩浓;经济性规制手段落后、方法简单;间接规制缺
位、执法严重行业化。在规制机构上,事业规制机构职能分散、多头管
理;缺乏利益中性的独立规制机构;缺乏对规制机构的有效规制,俘获
现象较为突出等等。
&&& 第二章主要论证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涵盖了
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条件、作用、方式、结构类型等内容。笔者认为,
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客观条件为技术进步和需求数量、需求结构的
变化,主观条件为政府规制失灵和公用企业滥用垄断地位所导致的市
场失灵。竞争的作用历来重要,对于网络型公用企业而言,主要表现在
促进经济发展的高效率、控制网络型公用企业获取超高利润、推动网络
型公用企业从内部治理结构上改进经营绩效、有利于网络效应的发挥
和尽早应用新技术。在区分行业经济技术特征的基础上,按照尽最大
可能引入竞争机制的原则,网络型公用企业开展竞争可采取三种方式:
数网直接竞争、数网模拟竞争和网际替代竞争。数网直接竞争允许数
个同一行业的网络型公用企业直接在特定区域开展竞争,从而为消费
者提供了就同一种产品或服务在数个网络型公用企业中进行选择的机
会。以通讯行业为例,存在由电信行业扩展到通信领域,电信、广播电
视、计算机三网之间业务相互交叉,相互开展直接竞争的趋势。甚至电
力线除了传输电力以外,也可用于通信。数网模拟竞争是以特许权拍
卖、区域间比较竞争等为手段,在数个难以直接竞争的网络型公用企业
之间,人为模拟竞争的过程,从而有效提升企业经营效率。网际替代竞
争是指业务相类似的网络型公用企业为争夺市场份额而展开的竞争。
根据市场内网络的数量,网络与服务是否分离,可将网络型公用企业分
为四种类型:垂直分离型、垂直整合型、网络竞争型和网络共享型。
&&& 第三章概要分析了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法律规制,为后续三章
提供了总括性制度框架。首先,论证对网络型公用企业予以法律规制
的必要性。由于现行行政主导体制下的公用企业规制弊端重重:继续
沿袭先改革、后立法的传统,既不符合经济法治的要求,又带来一系列
纠纷与冲突;难以充分确保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推动改革的动力不
足。因而,应充分发挥法律规制的作用,及早纳入法治化的框架内。网
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法律规制,主要依靠事业法和竞争法。其次,分析
事业法的性质与地位,提出了事业法规制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主要
内容,即市场准入与退出规制、价格规制、互联互通与接入费规制、禁止
交叉补贴与普遍服务规制、过渡时期的不对称规制等。事业法规制网
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价值取向为涵盖在位生产者、潜在竞争者、交易者
和消费者的福利在内的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的均衡。再次,论述公用
企业与反垄断法的关系,阐释反垄断法规制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主
要内容,即滥用网络优势行为规制、合并与拆分规制、联合限制竞争规
制、行政垄断规制。反垄断法规制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价值取向为
有限竞争自由&适度竞争自由&充分竞争自由的发展。最后,对事业
法与反垄断法进行了对比,创新了二者的冲突解决机制。由于竞争政
策应优于产业政策,推动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需要反垄断法作为强大
的外部压力,以及有效遏制行政垄断等原因,反垄断法与事业法应定位
于不同层级的&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的关系,而非同一层级的特
别法与普通法。
&&& 第四章详细论证了适合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事业法规制制度。
第一,关于市场准人与退出规制制度,主要分析了对网络型公用企业施
以特殊市场准入的合理性、范围和形式,以及退出规制的合理性和方
式。第二,关于价格规制制度,主要涉及对网络型公用企业实施价格规
制的理由,在比较公平报酬率规制和价格上限规制两种主要模式的基
础上,重点分析我国价格规制制度的主要缺陷,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第三,关于互联互通与接入费规制制度,从网络的外部性、所有权的社
会性、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的方便性等方面论证了互联互通的理论渊
源,概括了互联互通的实现形式和公平接入、经济效率、有效竞争、信息
公开等规制原则,提出了完善我国互联互通制度的建议。同时,论证了
与互联互通紧密相关的接人费规制问题。第四,关于禁止交叉补贴与
普遍服务规制制度,在简析交叉补贴与普遍服务关系的基础上,论证了
在竞争条件下禁止交叉补贴的合理性和其他普遍服务实现形式的弊
端。在竞争环境下,允许交叉补贴易诱发处于主导地位网络型公用企
业的不正当竞争,可能导致无效率的市场进入,引发新进入者的&挑奶
皮&竞争,扭曲社会分配效率,因而应予以禁止。同时,对交叉补贴的
禁止更会引起普遍服务的供给危机,应建立普遍服务基金来实现普遍
服务,且应以拍卖的方式提供普遍服务基金。第五,关于过渡时期的不
对称规制制度,概述了市场准入、价格、互联互通、普遍服务等方面的不
对称规制,对不对称规制进行了利弊分析。特定行业从垄断向竞争转
换过程中,规制机构可对主导网络型公用企业、实质支配市场的网络型
公用企业和影响市场的网络型公用企业采取不平等规制措施,以达到
平衡强者与弱者控制力的目的。我国应在明确条件限制和期限限制的
前提下,适用不对称规制制度。
&&& 第五章详细论证了适应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反垄断法规制制
度。第一,关于滥用网络优势行为的规制制度,主要涉及基础设施原理
历史起源、成立要件、适用的前提和除外、相关立法,以及基础设施原理
的实质,着重分析我国反垄断立法态度及完善。基础设施原理包括以
下成立要件:(1)主体要件,即存在控制设施的垄断者和要求利用这一
设施开展竞争活动的竞争者;(2)客体要件,即存在双方所争议的设施
存在,关键在于设施具有基础性;(3)行为要件,即垄断者有拒绝开放
设施或以不合理条件开放设施的行为,而竞争者以合理条件向垄断者
提出了开放设施的要求;(4)可行性要件,即垄断者具有向竞争者开放
设施的能力,在设备、技术等方面实际可行;(5)合理性要件,垄断者不
具有拒绝开放和限制开放的商业合理性。适用基础设施原理的前提是
判定设施的基础性,对利用设施传输的成本与新建设施成本进行比较,
或者将新建设施传输的最终价格与利用垄断者设施传输的最终价格进
行比较,若新建网络或使用替代网络的成本低于使用垄断者设施的成
本,即不存在适用基础设施原理的客体要件,则当事人无法引用基础设
施原理,要求垄断者开放其设施。适用除外条件是:若垄断者拒绝开放
设施有其商业合理性,则不违反基础设施原理,除非其拒绝进入行为有
排斥竞争或反竞争的意图或效果。第二,关于网络型公用企业合并与
拆分的规制制度,主要涉及反垄断法规制网络型公用企业的合并与拆
分的必要性、主要思路,建议区分不同市场结构,采取宽严标准不一的
规制措施。拆分网络型公用企业,涉及独占网络型公用企业时,采用结
构主义为主的规制方法,即原则上拆分,特殊情形下例外。横向合并,
涉及主导网络型公用企业时,应采取结构主义规制方法,即禁止主导网
络型公用企业与其他网络型公用企业合并;对于非主导网络型公用企
业之间的合并,则采取行为主义规制方法。对于纵向合并、混合合并,
采取行为主义为主、结构主义为次的规制方法,即当出现产生或加强市
场支配地位情形,并阻碍其他竞争者竞争时,才予以禁止。第三,关于
联合限制竞争的规制制度,在分析网络型公用企业联合限制竞争产生
与危害的基础上,特别强调了适用范围与标准的特殊性,并分析了有关
的前沿性典型案例。第四,关于行政垄断的规制制度,主要涉及规制行
政垄断的难题、基于网络的行政垄断判定标准和规制行政垄断的建议
规制网络型公用企业行政垄断的首要难题在于如何识别行政垄断。判
断以权力限制公用企业竞争的合理性标准主要有两个方面:是否以网
络为基础,并具有网络效应;是否存在网络直接竞争的可能性。当存在
第一项条件时,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或禁止市场准人就具有经济上的合
理性,不应视为行政垄断。即使有网络效应,但网络之间存在直接竞争
的可能,而禁止新竞争者的进入或阻碍网络型公用企业相互进入竞争
对手业务领域,应视为行政垄断。
&&& 第六章主要探讨竞争条件下的规制机构重构。在概括适应竞争要
& 求的事业规制机构的特征前提下,提出了完善我国事业规制机构的建
& 议。基于促进竞争的需要,跨行业规制机构优于单行业规制机构,中央
& 与地方适度分权的规制体制和规制机构地位的独立性至关重要,应对
& 我国事业规制机构进行全面、整体的重构。基于反垄断规制机构的独
& 立性、权威性、专业性和分权制衡的需要,重构适应网络型公用企业竞
& 争的反垄断规制机构。最后,分析了事业规制机构与反垄断规制机构
& 的相互关系架构,包括权限分工、协助合作和相互制衡等内容。
&&& 反垄断法作为自由市场的大宪章,因其具有维护竞争机制的不可
替代作用,而成为市场经济国家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我国反垄断法
的制定,已经走过了20年的历程,[1]可谓路途坎坷、经历曲折,凸显特
殊利益集团的博弈,时至今日争议依然不少。不过,《反垄断法》经全
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出台已为大势所趋。当前仍然值得关注的是,反垄
断法的实质内容如何?我国未来的《反垄断法》为利剑,还是钝刀?相
关反垄断执法机构是类似于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创造众多
反垄断经典案例,还是犹如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被视为&不咬人的看
门狗&?对于行政垄断的规制问题,争议最为突出,立法态度的反复无
常,极为少见。众所周知,公用企业竞争的最大障碍也在于行政垄断。
在如此关键的时刻,有关公用企业竞争的研究,无疑具有很强的现实
性。本书作者曹阳博士显示出敢于碰硬的勇气。因为,公用企业毕竟
已是老生常谈之题目,一不小心就会因简单重述他人文献而沦为平庸。
更为关键的是,或许此书尚未与读者见面,《反垄断法》已正式出台。
立法最终结果可能与本书的论证相符,但更大的可能是与作者的结论
相左。因而,本书毋庸置疑将面临更多质疑,特别是实务部门研究者的
诘难。纵然如此,作者依然本着尊重科学的态度和勇于探索的精神,将
自己的一些非主流的观点作为博士论文研究的内容,可谓难能可贵。
&&& 垄断与竞争存在互为依存的复杂对立关系。垄断行业的竞争表面
&&& [1]1987年,国务院提出了要制定全国性的竞争法的意见。随即成立了七部委联合起
草小组,草拟了《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条例》。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这部法律虽然名为反不正当竞争,但其中也含有反垄断的内容。
&节选内容&=为悖论,实质则为垄断的相对性所致。即使以合法垄断形式存在的公
用企业垄断也并非一定都是合理的。在特定条件下,垄断行业同样亦
可开放竞争。当然,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垄断,如我国石油行业,则过
分地以国家经济安全的托辞而存续。单从效率而言,放开竞争应是大
势所趋。作者以公用企业为例,较为清晰地阐释了垄断与竞争的演化
关系。虽然,公用企业也有从竞争到垄断的演化,如美国的铁路运输,
但总体趋势则如作者所认为的,是因技术进步和需求变化而从垄断向
竞争的持续演变,直至成为竞争性的企业。这一演化规律为厘清垄断
与竞争的关系增添了论据。
&&& 论证切人点的新颖性为本书增色不少。网络性通常被视为公用企
业的特性之一。但借用经济学的理论,将网络效应作为本质属性来系
统研究和反思公用企业,在法学领域则为新的尝试。或许,此种立论基
础还不够坚实。但从这一新的视角认识公用企业,为困扰已久的公用
企业垄断与竞争之间的界限找到了较为清晰的标准。换言之,绝大多
数人仅凭感性,都知道公用企业存在过度垄断问题;但难以理性地阐释
过度垄断的成因和范围,提供具有充足说服力的理论依据。网络效应
的认知不仅为传统公用企业竞争环节与垄断环节的区分提供了理论支
撑,而且从需求者的规模效应认识网络效应的实质,为网络环节的可竞
争提供了理论上的合法性,由此也证明&网络型公用企业&概念的提出
确属必要。
&&& 本书的部分内容虽然不一定是十分完美的,但却是值得称道的,最
为突出的是将反垄断法向网络型公用企业的彻底适用而对反垄断法的
价值取向的阐释及制度架构的构建。公用企业本属于反垄断法一般豁
免的范围,对其如何适用反垄断法存在很大的研究余地。作者充分考
虑了网络型公用企业的特点,认为反垄断法规制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
时,仍有其特殊性。由于网络型公用企业仍处于从垄断向竞争的演变
过程中,反垄断法规制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价值取向也应为动态变
化,即一直处于演化、调适与平衡之过程中,但始终表现为不同程度的
竞争自由(如有限竞争自由、充分竞争自由等)的发展过程,直至其规
&节选内容&=制对象转变为竞争性产业。同时,就事业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而言,其
结论在学术圈似乎并不新颖,无非仍是反垄断法优于事业法。但这一
主张无疑是对现行行政执法实践和现行反垄断立法态度的挑战。尤其
可贵的是,其论证有力。结合中国现行经济社会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提
出了具有相当说服力的论据。作者针对网络型公用企业的特质,认为
反垄断法规制应具有特殊性,而对有关具体制度进行了构建。本书主
要有以下成功之处:第一,基于网络效应对基础设施原理构成要件的分
析无疑具有一定创见,对我国反垄断法制度的建立和以后的完善具有
借鉴意义。第二,对网络型公用企业拆分与合并制度进行了几乎全新
的建构。第三,联合限制竞争的规制制度,在强调适用范围与标准的特
殊性的基础上,将理论运用于解决当前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分析了实践
中已普遍存在、尚无有效对策的典型案例,避免了理论与实践&两张
皮&的问题的发生。第四,对于行政垄断判断标准的认识,为反垄断法
遏制行政垄断提供了有效的解决路径。至少可清晰地将合法垄断与假
以合法形式存在、实质为行政垄断的行为区别开来。上述这些论断很
可能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瑕疵,但仍不碍于褒扬作者敢于创新的勇气
&&& 鉴于本书作者是一位实务部门的工作者,作为导师,我更希望他不
懈地在实践中坚持理论研究,以理论指导实践,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效
&&& 民生是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所在。无论社会形态如何进步,其发展
的首要目的仍是满足公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公用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或
服务,作为准公共产品,是保障民生的关键内容之一,应值得关注和思
考。20世纪80年代以来,基于经济、技术条件的变化,公用企业自由化
与民营化运动不断高涨。从原有的严格规制到放松规制,再到竞争性再
规制,国家对公用企业规制的不断调适,但贯穿始终的线索是从垄断到
竞争的循序渐进演变。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开始对高度集中的
计划经济体制进行改革,逐步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到目前为止,竞争
性行业改革已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制造&已在世界范围内占有相
当地位。不过,我国垄断行业高成本运营、高标准工资收入备受诟病。
2005年中国移动人均人工成本12.36万元,而该年度全国职工平均工资
东部省份是2.24万元,中部地区不到1.5万元。在高度垄断的体制下,
扭曲的定价机制导致公用企业产品、服务价格只升不降,严重背离市场
规律;苛严的准人限制,导致相关产品与服务供给不足,并为价格上升提
供合法性。近年来,虽然相关改革不断推进,但进展缓慢,与竞争性行业
改革远远无法比拟。我国经济改革实质上已进入攻坚阶段&&自然垄
断行业改革迫在眉睫。姑且不论背后的利益博弈,至少理论和认识上的
偏差,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改革的进程。
&&& 公用企业规制的特殊性在于其自然垄断性。对于自然垄断产业而
言,在经济学上存在广泛认可的规制合理性:通过降低价格尽可能接近
边际成本而使消费者受益。由于这一原因,自然垄断为政府干预市场
提供了最为有力的支撑。[1]但对自然垄断的规制在任何国家都是大
难题,&一旦得知网络型公用事业不能像屠夫、面包师和烛台制造商那
样无拘无束、完全自由地进入市场,设定价格,确定质量以及提供服务,
魔鬼就从瓶子里跑出来了。&[2]斯蒂格利茨认为,解决自然垄断问题的
办法主要有三种:(1)国有化,政府直接拥有诸如电力、煤气和自来水
等自然垄断行业;(2)规制,让私人部门经营自然垄断行业,同时对其
进行规制,在垄断厂商从其投资中获得足够的收益情况下使价格保持
在尽可能低的水平上;(3)鼓励竞争,即使是不完全竞争。[3]对于何种
方式更为恰当,则应根据一国国情差异与经济发展所处阶段,做出合理
选择。以下将结合我国实际进行分析,探求合适的分析路径。
&&& 国有化的实质在于国家直接控制和拥有公用企业,从而达到以低
成本提供公共服务的目的,但国有企业常被用于实现其他目标。&由
于国营企业各种目标之间的相互冲突以及其历史上的不佳表现,许多
国家的政府已经放弃或正在放弃使用不受规制的国营企业模式&。[4]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以计划为主要手段配置资源,公用企业均为国
有企业。传统国有企业垄断经营,实行政企合一体制,无生产经营决策
的自主权,缺乏成本的硬约束,经营目标多元化,利润目标被排在相当
次要的位置,因而低效率即为必然o[5]转型时期,虽适当放开,主要还
&&& [1]& George L Priest, The Origins of Utility Regulation and the&Theories of Regulation&
Debate,The Journal of Law&Economics,Volume36,1993 April,p.292.
&&& [2][英]戴维&M.纽伯里:《网络型产业的重组与规制》,人民邮电出版社2002年
版,第2l页。
&&& [3]斯蒂格利茨:《经济学》,梁小民、黄险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4
&&& [4]Hank Intven等:《电信规制手册》,管云翔译,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
325~326页。
&&& [5]王俊豪等:《中国垄断性产业结构重组分类管制与协调政策》,商务印书馆2005年
版,第16页。
是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但经营业绩、服务质量难如人意。实践证
明,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我国,国有化在解决自然垄断问题方面难有多
大作为。2005年广东&油荒&反映了垄断性国有石油企业为私利而置
社会公益不顾,肆意要挟价格规制部门的真实目的,从中难见其社会责
任所在。而相关石油企业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高收益回报信息,显示
其与私人企业并无多大差别的逐利本性。美国《财富》杂志以2006年
财富500强的前50家企业和14家全球知名的跨国企业为评估对象,
公布了&2006企业社会责任评估&排名,中石化、中石油和国家电网公
司在总共64家企业中分别位居第57位、第63位和第64位。本应以
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为目标的公用企业,其社会责任排名如此落后,甚至
为倒数第一。社会主义国家的公用企业其逐利性甚至超过资本主义国
家的一般营利企业,实难找寻出更为恰当的托辞。虽然其评价指标可
能存在有失公允之处,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解释为我国用国有化解决
自然垄断问题路径的失败。规制不可避免地面临&规制失灵&问题,我
国对公用企业价格规制的成功案例不多,完全依靠规制解决自然垄断
也不可行。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因不当市场准入限制而
形成的行政垄断,应是当前我国公用企业效率低下或弃社会公共利益
而不顾的根源所在。用鼓励竞争的办法似乎更适应我国公用企业竞争
不足的矛盾,至少在理论和实践上值得尝试。
&&& 与公用企业改革密切相关的问题在于:学者更多主张以自由化、
&民营化&解决自然垄断问题,这一观点占据了主流的学术刊物。所谓
自由化,就是扩大人民参与的空间和企业决定的空间。前者是民营化,
后者是解除规制。[6]
&&& 民营化,即将国有企业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私人投资者,实质为
以产权激励解决国有企业的代理人问题,从而提高企业经营绩效。但
民营化只解决了企业治理结构方面的问题,有益于改进企业个体的经
&&& [6]苏永钦:&自由化、解除管制与公平交易法&,载《月旦法学杂志》1997年第22期,
营效益,但与消费者福利并无直接联系。[7]民营48对改进公用企业经
营绩效的作用也相当有限,简单地民营化并不一定能带来有益于消费
者的后果。[8](1)根据澳大利亚学者的休&史卓顿和莱昂内尔&奥查
德的分析,所有制的差别不是判断效率差别的依据,[9]英国钢铁公司
作为国有企业,既曾是欧洲最糟糕的钢铁企业,又曾是欧洲最优秀的企
业;美国和日本的国有经济比重较低,而瑞典的国有经济占很高比重,
但这三个国家都是世界上富有的国家。公共企业为什么倾向于忽视消
费者偏好?根本原因在于虽然公共企业和私营企业都可以利用垄断力
量,但垄断性公共企业受市场约束较弱,所以对消费者的需要反应迟
钝。[10](2)国有化并非一无是处,其存在决定于公用企业产品或服务
&&& [7]英国撒切尔政府从1979年开始私有化,公用事业的私有化问题特别突出,如宏观
& 社会计划目标与企业微观效益之间的矛盾,私人垄断取代国家垄断而导致价格上涨和服务质
& 量下降,企业短期行为日益严重等等。80年代末,当打算对自然水厂、发电厂等部门推行私
& 有化时,遭到公众强烈反对,迫使政府不得不调整政策,甚至宣布在上述部门&永远不搞私有
& 化&。参见陈建:《政府与市场&&美、英、法、德、日市场经济模式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
& 1995年版,第88页。
&&& [8]学者专门研究了竞争的作用,并将其概括为竞争论,包括竞争激励论、竞争发展
& 论、竞争激发论与竞争信息完善论,得出了&创造市场竞争与企业产权归属无关&的结论。参
& 见刘芍佳、李骥:&超产权论与企业绩效&,载《经济研究》1998年第8期,第6~7页。
&&& [9]对于公用企业公有制与私有制的效率孰高孰低问题,学者常常得出相反的结论。
& 例如,Neuberg和Fare,Grosskopf和Logan发现公共电力企业更为有效率,但Dilorenzo和
& Robinson发现并无明显区别。这些结果为Atkinson和Halvorserl与三项关于供水公用企业的
& 公用制和私有制的研究(一项研究认为公用制有更高效率,一项认为私有制有更高效率,一
& 项认为二者并无多大差别)一道进行了总结。除此之外,caves和christensen在加拿大铁路
& 产业中并没有发现明显差别的证据。由此,关于公有制与私有制的争议还会继续下去,每一
& 方阵营都能引用支持其主张的结果。参见san_toM V.Berg,John Tschirhart,Naturaz Monopoly
& Regulation:Ptinciples and Practice,Carabddge University Press,1988,pp.483&484。
&&& [10][澳]休&史卓顿、莱昂内尔&奥查德:《公共物品、公共企业和公共选择&&对政
& 府功能的批评与反批评的理论纷争》,费昭辉、徐济旺、易定红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 导读第15页。
& 的供需状况。国有化与民营化存在周期性的发展过程。
第三章& 网络型公用企业的法律规制
第一节& 规制的法治化
&&& 基于既有利益格局,网络型公用企业必定运用一切可及手段维持
其垄断地位。若为利他动机而自发实现竞争,不具现实可行性。此乃
经典意义上之&市场失灵&所在。由此,为国家干预作用之发挥留下空
间,且为现实之必需。即所谓&创造条件使竞争尽可能有效,在不能行
之有效的地方给竞争提供补充,提供那些用亚当&斯密的话来说&虽
则能够在最高的程序上有利于一个伟大的社会,但却具有这一性质,即
对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来说,利润不足以补偿耗费&的服务,这些任务实
际上都为国家提供了广阔的和无可置疑的活动领域&。[1]但干预并非
发挥其应然意义上之功用,&政府失灵&的阴影仍然徘徊于公用企业规
制之上。法律或多或少是不同的特殊利益相互妥协的直接产物。[2]
诚如诺思教授之观点,推动制度变迁的行为主体亦追求利益最大化,
&制度包括既得的利益,其中既有得利益者也有失利者,两者都调动资
源来支持或者反对未来的改革&。[3]国家与网络型公用企业在竞争格
&&& [1][英]弗里德里希&奥格斯特&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冯兴元等译,中
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3页。
&&& [2][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
&&& [3]& [美]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载陈郁、罗华平等译,上海三
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63页。
&节选内容&=& 局形成过程中存在复杂利益关系与博弈过程。[4]为确保社会公共利
& 益目标之实现,并因满足选民利益诉求而争取其选票之政治压力和竞
& 争导致经济效率改进生成的良好效应,国家有动力以规制为手段促进
& 和保障公用企业竞争。然上述之理想状态,并非定然实现,与此相对立
& 之结果时常无可避免。从我国特殊状况而言,国有企业独霸公用事业
& 领域,财政收入压力逼迫政府关注国有资产收益多寡,进而导致政府自
& 身成为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之主要动力障碍所在。
&&& 由此,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既因国家追求社会公益而具可行性,
& 也因国家追求独立于公众之私利而受阻碍。如此复杂利益格局下,如
& 何推动竞争发生,应为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首要难题。据既有理论
& 与实践,唯有经济法治可实现这一任务。在古典法治思想基础上,出于
& 对国家权力的不信任,詹姆斯&哈林顿、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设计
& 和演绎了近代法治理论,福利国家中之当代法治思想亦关注对国家自
& 由裁量权之约束和限定国家干预之范围。研判先贤之思想精髓,数百
& 年之发展,使得法治具备同时授政府以权和限政府滥用之机会、并维持
& 国家在追求社会公益和追求私益之间的不偏不倚动态平衡的能力。由
& 此,采用法律授予规制机构以推动竞争之权力,并运用法律约束国家与
:& 政府的权力,确保社会公益不受权力侵犯,从而符合法治的社会秩序状
二& 态,为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之发展方向所在。但法治理想之实现,在我
&国公用企业规制领域并非易事。就我国现实状况,公用企业改革、拆
& 分、重组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状态,并未在法治化的框架下进行,而完
& 全遵循行政主导模式。当前对公用企业采取的规制措施是行政主导下
& 的规制,而非法律主导下的规制,难免偏离干预初衷,导致政府失灵的
& 产生。由此带来诸多弊端:
&&& [4]利益集团与国家一直并存,而特定利益集团力量的过度膨胀可导致国家的衰落。
1826年,清朝因京杭大运河堵塞而改用成本低的海运运漕粮;而次年在利益集团的压力面前
为了保证政权的稳定,道光帝仍恢复为河运漕粮。直至太平天国的到来才粉碎了漕运利益集
团。参见贾晋京:&漕运改革:清代的&公用企业民营化&,载《权衡》2006年第8期。
&&& 1.传统之规制体制变革与经济法治理念相悖。我国公用企业规
制改革传统为&先改革、后立法&。继续沿袭这一传统,由于缺少总体
法律框架,带来一系列纠纷与冲突,如政企职责不分,部门责权不对等、
执法尺度不一、相互推诿扯皮,市场秩序混乱等。[5]这预示着&摸着石
头过河&,这种过于依赖经验的制度变迁模式,难以适应公用企业规制
发展的要求。按照经济法治化的要求,应先有法律授权,再设立规制机
构。我国以国务院的&三定&方案设立、撤销或合并规制机构。在无法
律保障的前提下,此类规制机构改革具有随意性,并使规制机构履行规
制职责并无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作支撑。我国电监会设立则是最为突出
的例子。[6]从国外实践来看,自然垄断行业改革多为先立法、再改革,
如英国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电信、煤气、自然水、电力和铁路的规
制体制改革。此种所谓&体制改革&之制度变迁模式,实质为&行政权
独大&的写照,必然为网络型公用企业的潜在绊脚石。
&&& [5]& 肖兴志:&自然垄断性产业改组的进一步思考&,载迟福林主编:《走进WTO的中
国基础领域改革》,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211页。
&&& [6]肖兴志、唐诗林:&中国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机构设置的规范分析&,载于立、姜春海
等:《规制经济学的学科定位与理论应用》,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9页。
&&& 曹阳.男,1975
年12月生,四川蓬安
人。1993年中师毕业
后从事初中英语教学,
1999年毕业于四川教
育学院英语系,次年
考入西南政法大学攻
读经济法专业研究生,
2003年获法学硕士学位,2006年获法学
博士学位,现在广东省工商局工作。主
要从事反垄断法、公司法研究,主要著
作有:《(竞争法)》(参编)、《(国际金
融法)》(参编),并先后在《(现代法
学)》、& 《(理论与改革)》等期刊上发表论
文十余篇。
前言&&&&&&&&&&&&&&&&&&&&&&&&(1)
第一章概论&&&&&&&&&&&&&&&&&&&&(16)
第一节公用企业与网络型公用企业&&&&&&&&&(16)
&&& 一、公用企业的界定&&&&&&&&&&&&&&&&(16)
&&& 二、网络型公用企业&&&&&&&&&&&&&&&&(19)
&&& 三、网络型公用企业的特征&&&&&&&&&&&&&(23)
&&& 四、网络型公用企业的类别&&&&&&&&&&&&&(31)
& 第二节竞争与规制的一般原理&&&&&&&&&&&(34)
&&& 一、竞争的内涵&&&&&&&&&&&&&&&&&&(34)
&&& 二、法学意义上的规制&&&&&&&&&&&&&&&(37)
&&& 三、规制分类比较及意义&&&&&&&&&&&&&&(40)
& 第三节我国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与规制现状&&&&&(43)
&&& 一、网络型公用企业的竞争态势&&&&&&&&&&&(44)
&&& 二、网络型公用企业规制的主要问题&&&&&&&&&(49)
第二章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55)
& 第一节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条件&&&&&&&&&(56)
&&& 一、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客观条件&&&&&&&&&(56)
&&& 二、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主观条件&&&&&&&&&(59)
& 第二节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作用&&&&&&&&&(63)
&&& 一、促进经济效率&&&&&&&&&&&&&&&&&(64)
&&& 二、控制垄断利润&&&&&&&&&&&&&&&&&(66)
&&& 三、改善治理结构&&&&&&&&&&&&&&&&&(67)
四、实现网络效应&&&&&&&&&&&&&&&&&(69)
&&& 五、推动技术创新&&&&&&&&&&&&&&&&&(70)
& 第三节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方式&&&&&&&&&(70)
&&& 一、数网直接竞争&&&&&&&&&&&&&&&&&(71)
&&& 二、数网模拟竞争&&&&&&&&&&&&&&&&&(76)
&&& 三、网际替代竞争&&&&&&&&&&&&&&&&&(80)
& 第四节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结构类型&&&&&&&(81)
&&& 一、垂直分离型&&&&&&&&&&&&&&&&&&(82)
&&& 二、垂A整合型&&&&&&&&&&&&&&&&&&f 83)
&&& 三、网络竞争型&&&&&&&&&&&&&&&&&&(84
&&& 四、网络共享型&&&&&&&&&&&&&&&&&&(85
第三章网络型公用企业的法律规制&&&&&&&&&&(86)
第一节规制的法治化&&&&&&&&&&&&&&&(86)
第二节事业法&&&&&&&&&&&&&&&&&(91)
&&& 一、事业法的性质与地位&&&&&&&&&&&&&&(91)
&&& 二、事业法规制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主要内容&&&&(94)
&&& 三、事业法规制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价值取向&&&&(96)
第三节反垄断法&&&&&&&&&&&&&&&&&(98)
&&& 一、公用企业与反垄断法的关系&&&&&&&&&&&(98)
&&& 二、反垄断法规制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主要内容&&&(100)
&&& 三、反垄断法规制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价值取向&&&(102)
& 第四节事业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103)
&&& 一、事业法与反垄断法比较&&&&&&&&&&&&&(103)
&&& 二、事业法与反垄断法冲突的解决&&&&&&&&&&(104)
第四章事业法规制&&&&&&&&&&&&&&&&&(110)
& 第一节市场准入与退出规制制度&&&&&&&&&&(111)
&&& 一、网络型公用企业的市场准入规制&&&&&&&&&(111)
&&& 二、网络型公用企业的市场退出规制&&&&&&&&&(119)
第二节价格规制制度&&&&&&&&&&&&&&&(120)
&&& 一、价格规制的合理性&&&&&&&&&&&&&&&(120)
&&& 二、价格规制的主要模式&&&&&&&&&&&&&&(121)
&&& 三、我国价格规制制度的主要缺陷与完善&&&&&&&(127)
第三节互联互通与接入费规制制度&&&&&&&&&(130)
&&& 一、互联互通规制制度&&&&&&&&&&&&&&&(130)
&&& 二、接入费规制制度&&&&&&&&&&&&&&&&(138)
第四节禁止交叉补贴与普遍服务规制制度&&&&&&(142)
&&& 一、交叉补贴与普遍服务关系简析&&&&&&&&&&(142)
&&& 二、竞争条件下交叉补贴的禁止与普遍服务的维系&&&(144)
&&& 三、我国网络型公用企业普遍服务规制制度的完善&&&(148)
第五节过渡时期的不对称规制制度&&&&&&&&&(149)
&&& 一、不对称规制及主要适用范围&&&&&&&&&&&(149)
&&& 二、不对称规制的利弊分析&&&&&&&&&&&&&(152)
&&& 三、对我国网络型公用企业不对称规制制度的思考&&&(154)
第五章反垄断法规制&&&&&&&&&&&&&&&&(156)
第一节滥用网络优势行为规制制度&&&&&&&&&(157)
&&& 一、基础设施原理&&&&&&&&&&&&&&&&&(159)
&&& 二、基础设施原理的实质&&&&&&&&&&&&&&(169)
&&& 三、我国反垄断立法态度及完善&&&&&&&&&&&(170)
第二节网络型公用企业合并与拆分规制制度&&&&&(172)
&&& 一、反垄断法规制网络型公用企业合并与拆分的必要性
&&& &&&&&&&&&&&&&&&&&&&&&&&(173)
&&& 二、规制网络型公用企业合并与拆分的主要思路&&&&(175)
&&& 三、有关建议&&&&&&&&&&&&&&&&&&&(178)
& 第三节联合限制竞争规制制度&&&&&&&&&&&(180)
&&& 一、网络型公用企业联合限制竞争的产生与危害&&&&(180)
&&& 二、反垄断法规制网络型公用企业的特殊性&&&&&&(182)
&&& 三、前沿性典型案例分析&&&&&&&&&&&&&&(183)
& 第四节行政垄断规制制度&&&&&&&&&&&&&(188)
&&& 一、行政垄断规制难题&&&&&&&&&&&&&&&(188)
&&& 二、行政垄断的判定&&&&&&&&&&&&&&&&(191)
&&& 三、规制的建议&&&&&&&&&&&&&&&&&&(193)
第六章竞争条件下规制机构的重构&&&&&&&&&&(195)
第一节事业规制机构的重构&&&&&&&&&&&&(198)
&&& 一、事业规制机构&&&&&&&&&&&&&&&&&(198)
&&& 二、促进竞争的事业规制机构&&&&&&&&&&&&(201)
&&& 三、完善我国事业规制机构的建议&&&&&&&&&&(203)
& 第二节反垄断规制机构的重构&&&&&&&&&&&(205)
&&& 一、现行反垄断规制机构主要弊病&&&&&&&&&&(205)
&&& 二、关于反垄断规制机构的争议&&&&&&&&&&&(208)
&&& 三、适应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反垄断规制机构&&&&(210)
& 第三节相互关系架构&&&&&&&&&&&&&&&(212)
&&& 一、权限分工&&&&&&&&&&&&&&&&&&&(212)
&&& 二、协助合作&&&&&&&&&&&&&&&&&&&(216)
&&& 三、相互制衡&&&&&&&&&&&&&&&&&&&(218)
结论&&&&&&&&&&&&&&&&&&&&&&&(220)
主要参考文献&&&&&&&&&&&&&&&&&&&&(233)
后记&&&&&&&&&&&&&&&&&&&&&&&(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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