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需要什么手续合同到期,无续当收费属不当得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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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合同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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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合同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杜凯律师
&&& &&2004年2月15日,被告刘某与原告签订《房地产典当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刘某向原告典当借款70万元,借款期限从2004年2月15日至2006年2月16日,综合费用按照每月当金总额的15‰计算,被告刘某若未能及时还款,则应当按照逾期金额的日3‰支付滞纳金。上述债务由第二、第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以支票和现金等形式已向原告还款10万元,至今仍有60万元本金尚未归还。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刘某偿还借款本金。
& 【律师分析典当案例】
杜凯律师分析案件: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典当合同是指在典当过程中形成的合同。
在典当合同中,关于息、费收取方式的约定主要有三种情形:预扣利息、预扣综合费以及续当或转当时将当户之前所欠利息和综合费转为续当或转当本金。本文将围绕以上三种约定分别分析其法律效力问题。
  一、典当合同中约定预扣利息法律效力问题。
  关于在借款合同中能否预扣利息,目前的法律规定主要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五条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其具体内容为“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即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做法的态度是按照实际借款数计算利息。
  2、《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其具体内容为“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这里《合同法》未再区分借款的性质,即不论是民间借贷,还是金融机构借贷或典当行的借贷,都应按照《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执行。
  综上,典当合同中约定预扣利息的法律效力为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典当借款合同有其特殊性―综合费的收取,综合费是按照当金本金的一定比例收取,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典当行与当户约定预扣利息的,当金本金按预扣后的实际发放的当金金额确定,那么综合费的计收也应按照预扣后的实际发放的当金金额为准。
  二、预扣综合费约定法律效力问题
  (一)现状
  关于典当行是否有权预扣综合费问题,目前没有法律法规进行规制,《典当管理办法》也仅规定利息不得预扣,而没有明确综合费是否可以预扣,实践中,预扣综合费是典当行的通行做法,已经成为一种行业惯例。
  (二)法理分析
  关于典当行与当户在典当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预扣综合费的法律效力问题,我们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综合费的法律属性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将综合费界定为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即典当行为当户提供旨在维护当物价值的服务所应收取的费用。根据上述规定,综合费的法律属性是典当行在为典当借款行为时为当户提供服务以及对典当借款行为进行管理的费用。它不同于利息,并不属于法定孳息,而是典当行提供相应服务的合理报酬,与法定孳息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范畴。
  2、现行法律并未限制综合费收取方式
  因综合费的法律属性与利息截然不同,法律对于综合费的收取方式并没有限制。对于是否预扣综合费的问题,当事人有权通过意思自治的方式进行预先安排,这完全属于典当行和当户意思自治的范畴,典当行与当户为预扣综合费约定,依法应认定为有效。
  3、预扣综合费作为典当行业的惯例,应当予以认可
  预扣综合费同样属于典当行业的一项惯例,其并不违反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其法律效力亦应得以确认。
  虽然《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仅规定了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对国内惯例是否可以作为法的渊源没有明确,但是在《合同法》中某些条款有所涉及,如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第二百九十三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我国同样没有关于典权的法律规定,但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就典权问题先后作出的十多件批复和解答,表明典权的习惯是被国家认可的。
  司法实践中,对于典当行业的某些惯例,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确认了其法律效力,并使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李金华诉立融典当公司典当纠纷案》的裁判要旨明确表述为“绝当后,消灭当户基于典当合同对当物的回赎权,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符合典当行业的惯例和社会公众的一般理解”。
  更为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将行业的合法交易习惯作为了裁判案件的依据。
  4、小结
  综上所述,综合费作为典当行业专有的一项制度,是典当行为当户提供旨在维护当物价值的服务所应收取的费用,其本质上属于提供服务的合理费用,其与利息有本质区别,并非是当金的法定孳息,故在法律适用上不能适用禁止预先扣除利息的法律规范;同时,预扣综合费用是典当行业的惯例,其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属于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范畴,因此对于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或是根据行业惯例而预先扣除综合费用的行为,应当予以尊重和法律保护。
  (三)、法律风险的规避
  1、典当行预扣综合费应在典当借款合同中与当户进行明确约定,未明确约定的,可能出现典当行不能证明预扣的是利息还是综合费的风险,而且可能发生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没有合同依据,直接冲抵本金的法律风险。
  2、根据以上的分析,典当行可以预扣综合费,但是根据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预扣利息的规定,为避免使人民法院误认为典当行预扣的是利息,典当行在典当借款合同中应该将利率和综合费率予以明确并分开约定,不要将两者混淆而一并计算。
  三、续当或转当时将之前当户拖欠的利息和综合费转入典当本金约定的法律效力问题。
 &(一)、现状
  实践中,典当行为拓展业务,可能采取仅扣除部分综合费的做法,因此可能出现当户拖欠综合费的情形;同时,因利息不能预扣,当户拖欠利息的情形也不可避免。虽然《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续当时当户应缴清典当期限内的利息和综合费,但不排除在当户未足额支付典当期限内的利息和综合费的情形下操作续当,而将当户拖欠的利息和综合费直接计入续当本金。
  因转当属于借新贷还旧贷的行为,典当行与当户操作转当时,将当户拖欠的利息和综合费计入转当本金的情形更为常见。
  (二)、法律分析
  1、续当或转当时将之前当户拖欠的利息转入典当本金约定的法律效力问题
  (1)、续当或转当时将利息转入本金与计收复利是不同的概念和操作方法。
  复利就是复合利息,具体是将整个借贷期限分割为若干段,前一段按本金计算出的利息要加入到本金中,形成增大了的本金,作为下一段计算利息的本金基数,直到每一段的利息都计算出来,加总之后,就得出整个借贷期内的利息,简单来说就是俗称的利滚利。有人甚至称其为“世界第八大奇观”。复利计算的特点是:把上期未的本利作为下一期的本金,在计算时每一期本金的数额是不同的。举例说明,某典当行3月份向当户发放当金1万元,约定下一期支付利息的时间为4月10日,利率为0.5%,那么到4月10日当户未能支付利息,则自4月11日起按照(*0.5%)为本金计收利息,以此类推。可见计算复利的最显著的特点是每一期均将当期所产生的利息直接计入本金作为下一期的本金,并以此作为收取下一期利息的本金基数。
  但续当或转当时将当户拖欠的利息转入本金则完全不同,续当或转当均表明前一个借贷期限已经届满:①续当中,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的利息已经确定,续当是对典当借款合同进行延期,此时双方将上一借款期限内的本、息计作为延期后的借款合同的本金,是两个贷款期限内发生的,与计收复利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和操作方法;②转当是借新贷还旧贷,事实上是产生了一个新的典当借款合同,因此对于新的典当借款合同的借款数额的确定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而且应收回的利息是典当行可以用于贷款的资金,当户无法支付事实上是对于典当行资金的占用,签订转当合同时也理所当然的应计入到当金中。综上所述,续当或转当时将当户拖欠的利息转入本金与计收复利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范畴,不能混为一谈。
  即便是直观的将续当或转当时将利息转入本金与计收复利视为同一,法律也并没有对典当行计收复利进行禁止性规定。
  (2)、对于典当行计收复利没有禁止性规定。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这一规定的适用前提:公民之间的借贷,即该条规定仅限制公民之间的借贷行为。
  对此,我们可以看出,典当行作为从事典当借款的公司法人,不适用关于公民间借款的相关规定。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制的对象同样为民间借贷。
  该意见第一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可见该意见的适用对象是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三种情形,其中的一方必须为公民(当时立法政治概念太浓,此处“公民”按照现在的理解应为“自然人”,因该意见使用了“公民”概念,为便于叙述,本文继续采用“公民”概念,不作变动)。据此,该意见第七条规定的“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典当纠纷不发生法律效力。
  此规范也并非是针对典当行业中将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行为的禁止性规范:首先,典当行的发放贷款并非仅针对自然人,很多情况下是针对无法从银行取得贷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次,此规范并未明确禁止计收复利的行为,仅仅是规定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部分不予保护。
  综上所述,典当行是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典当借款的公司法人,其是从事贷款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其从事的贷款系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典当借款行为,并不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对于相关民间借贷中的禁止性规范不适用于典当借款法律关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典当纠纷作为了一项独立的民事案由,规定在第97项,而将民间借贷纠纷规定在第77项借款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项,从另一个侧面也说明了典当借款与民间借贷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因此,典当借款合同关系不属于民间借贷行为,不应受民间借贷法律规范的调整,法律对于典当行计收复利并不存在禁止性规范。
  (3)、银行业计收复利的先例
  银行作为从事存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其可在贷款业务中计收复利,相关规定如下:
①中国人民银行日发布的《利息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对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按季结息,对不能支付的利息,可以计收复利;基本建设贷款,按年结息,对不能支付的利息,不计收复利;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按季结息,对不能支付的利息,可以计收复利”。
  ②中国人民银行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第八条规定“规定固定资产全部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③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第二十条规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综上所述,银行业属于金融机构范畴,不受民间借贷法律规范的调整,并认可在贷款业务中,银行在一定条件下可计收复利。典当行作为从事贷款业务的公司法人,借贷活动同样不受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范的调整,在法律对此没有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是否计收复利或是续当或转当时将利息转入本金的做法应当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不应加以不当限制。
  (4)、续当或转当时将利息转入本金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的要求。
  在典当期限内,当户本应按照约定按月及时支付当期利息,但当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支付,给典当行造成了损失,这种损失体现在如果当户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了当期利息,典当行可以再次将该利息作为当金发放出去以收取利息和综合费,由于当户的违约使典当行丧失了这种再次交易的机会,受损失的一方是典当行,而不是当户,这就是为什么人民法院支持典当行要求当户承担逾期违约金主张的依据。
  按照约定,在典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即应结清典当期限内的所有利息,典当行在续当或转当时将当户拖欠的利息转为本金只不过是收回当户利息的另一种方式而已,而且这种方式对双方而言均是公平的。
  当然,我们同时认为,关于当户逾期支付利息而产生的逾期违约金问题,典当行也只能收取到典当行将当户拖欠的利息转为本金之日,之后不能再计算,因为此时当户已经将利息部分偿还给了典当行。
  综上分析,首先,典当借款合同中关于将续当或转当时将利息转入本金不同于计收复利的行为;其次,典当行作为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典当借款的公司法人,其是从事贷款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其从事的贷款系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典当借款行为,并不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对于相关民间借贷中的禁止性规范不适用于典当借款法律关系,因此目前没有禁止典当行从事贷款业务时计收复利的禁止性规定,所以是否计收复利属于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的范畴;第三,银行作为从事借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于计收复利进行了自主性规范,典当行业作为同样从事贷款业务的公司法人,理应有权对业务操作进行自主规范,不应加以限制;最后,将续当或转当时将利息转入本金是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的要求,依法对此应予以保护。
  2、续当或转当时将综合费转为典当本金约定的法律效力问题。
  综合费不属于利息范畴,而系费用,既然利息都可以转为典当本金,综合费则更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法律风险的防范
  1、由于续当时将当户拖欠的利息和综合费转入了典当本金,此部分也会随着本金一起产生利息和综合费,如果双方事先没有明确约定,将使得此部分息、费转为本金后产生的利息和综合费不属于担保范围。因此,建议在典当借款合同中即作如下约定“典当行与当户续当时将当户拖欠的利息和综合费转入典当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和综合费、违约金等亦属于担保范围”,以避免法律真空的产生。
  2、为避免典当行与当户就转入本金的利息和综合费金额发生纠纷,建议在操作续当或转当时先与当户进行对账,并保存对账单,在对账单的前提下达成补充协议,明确在将利息和综合费转入本金的基础上为续当或转当。
  四、案件分析
  本案中,典当行与当户在《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典当合同》已约定“典当期限向天台县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取综合服务费,费率为每月2.5%”,“综合服务费在典当时一次结清”,并按照约定扣除了典当期限内的综合费。典当行在典当借款合同中仅与当户约定了综合费率,而没有明确利率,为人民法院认定综合费用以及利息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
  最终,人民法院认定“但原告发放当金时预先扣留了综合服务费901250元,其做法明显不当,故本案所涉的典当当金应按实际支付金额9398750元予以确定”,很明显,法院在法律认定以及法律适用上将综合费用与当金混淆,认为预扣的当金属于利息,这种认定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典当业的惯例,即使是根据合同的约定也无法产生此种理解。但是典当行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对于综合费用、利息等的约定不明确也是导致此种法律风险发生的重要原因。房地产典当,合同到期抵押典当人不见了,房子怎么办?典当行怎么拍卖收房子?_百度知道机动车典当合同(修改版)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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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关于典当1、典当种类:______________2、典当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典当金额:根据抵押(质押)物评估价值的_________%发放。4、典当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1)典当期限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计_________天。当期不足5天的,按5天计算。(2)本合同记载的典当金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与当票不一致时,以当票记载为准。当票为本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月综合服务费率根据当户所提供抵押物的地理位置,物品状况,质量等实际情况,执行典当月综合服务费为______&,在发放当金时一次性扣收。第二条关于抵押物1、地理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2、抵押物权属证件号码及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3、订立本合同的同时,当户必须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费用自负。第三条典当行的权利和义务1、典当行有权了解当户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产品物资库存和借款使用情况,有权要求当户提供所需的证(照)件及相关资料。2、当户出现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四条第4、5、6、7项所列的足以影响典当行权益的行为或情形,典当行有权停止发放当金或提前收回典当本金。3、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在5日内赎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即形成绝当;如形成绝当,典当行有权按《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拍卖行进行公开拍卖或由典当行自行出售,所得款项用以偿还拍卖费用,贷款本金,综合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剩余部分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4、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当户发放当金。第四条当户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当金。2、按时归还当金。如不能按时归还当金时,须提前_________天与典当行协商续当事宜,办理续当手续的同时交纳续当期的综合服务费。3、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当金,不得挤占,挪用当金。4、当户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典当行债权实现的行为,应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典当行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否则不得实施上述行为。5、当户发生除前项所述行为之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情形,如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均应立即书面通知典当行,并落实典当行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6、当户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其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典当行并征得典当行同意。7、当户必须保证当期内抵押物状况良好,若抵押物出现损毁,破坏等减值现象时,当户必须采取措施恢复抵押物的价值,如不能及时恢复价值,则应提供典当行认可的其他抵押物或担保措施。8、当户如出现变更营业执照及其所载事项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典当行。9、当户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有关法律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第五条提前还款1、当户提前还款,应提前通知典当行,协商还款方式。2、当户提前还款,典当行退还剩余天数综合服务费。第六条违约责任1、典当行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当户发放当金,视情况以适当方式补偿当户损失。2、当户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当金,逾期5日即形成绝当,典当行有权按照约定处理绝当物品。3、当户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典当行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有权宣布本合同立即到期或采取相应资产保全措施。第七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双方协#from 最新典当合同范本来自 end#商解决,也可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在诉讼期间内,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继续有效。第八条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第九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条合同数量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注意事项合同范本:典当行已提醒当户注意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出全面、细致、准确的了解,并应当户的要求做出相应说明。本合同一经签订,典当行即视合同双方对本合同条款含义认识一致。典当行(盖章):______当户(盖章):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文章出自,转载请保留此链接!授权代理人:_________授权代理人: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典当合同(三)当 户: (以下简称甲方)证件号( 证):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典当行: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典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其自有的、有处分权的财产作为当物抵/质押给乙方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综合费,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甲、乙双方就上述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执行:第一条 当物甲方用作典当的当物为 (详见《当物清单》)第二条 当物担保的债权范围及处置当物后清偿顺序2.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当物抵/质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当金、利息、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代垫的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2.2 绝当处置当物后所得价款按以下顺序清偿乙方的债权:(1)乙方为实现债权代垫及发生的费用;(2) 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3) 当金。第三条 当金及用途3.1 当金为(大写) 元( 元)。3.2 甲方典当用途为 ,甲方应按典当用途使用当金,并接受乙方对当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第四条 典当期限典当期限为 天,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当期不足5天的,按5天计算。第五条 综合费用、当金利息5.1 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项下的月利率为 %,月综合费率为 %,合计为月 %。以当金为基数从乙方发放当金之日起计算。典当期限及续当期限届满后,利息和综合费仍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连续计算,直至乙方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时止。5.2 双方一致同意,乙方按照第 种方式收取典当费用,甲方提前赎当或乙方按照第九条约定提前收回当金的,已交纳的或预扣的综合费用不退还。①乙方一次性预扣典当期限内的综合费用,在发放当金时一次性扣收,利息在还款时一起结算。②甲方应在每月 日前,向乙方支付典当期内下个月的综合费用,并结算上月的利息。5.3 双方一致确认:乙方向甲方收取费用未明确注明收费性质的,均视为收取本合同项下的利息、综合费和违约金,若乙方收取的上述费用超过甲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利息和综合费金额,则超收的费用自动转为后期发生的利息和综合费,不发生偿还乙方当金本金的法律效力。(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条 续当6.1 典当期限届满前甲方若不能赎当,可向乙方申请续当,经乙方同意续当的,在甲方结清此前所有费用及利息时,按乙方的要求办理续当手续。6.2甲方申请续当后,乙方没有同意的,则续当不成功,甲方应无条件履行赎当义务。6.3甲方于典当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申请续当的,除承担当金综合费用、利息外,还应按照典当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续当成功之日的实际天数,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逾期违约责任。第七条 赎当7.1在典当期限内申请赎当的,按第五条约定与乙方结清利息和综合费,及偿还本金后,并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相关赎当手续。7.2甲方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甲方还应当根据逾期天数,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第八条 绝当8.1甲方应当在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前赎当,逾期达5日不赎当也不能续当的即形成绝当,甲方同意按照约定的方式,由乙方全权负责处置当物,处置方式包括不限于折价变现、拍卖、转让等,直到变现为止。8.2 当物经处置变现,在扣除处置变现的费用及当金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部分退还甲方,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向甲方追索。8.3对当物处置需要变更产权手续时,甲方无条件配合,对需要提供的资料时,在乙方发出通知后一周内负责提供到位,若甲方不配合、不执行则视为甲方违约。8.4 本合同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乙方可直接依公证执行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决定当物的处置方式。第九条 提前收回当金甲方发生擅自改变当金用途,或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纠纷等其他丧失商业信誉,或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况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赎当,以乙方正式的通知时间为准,通知后5天内在甲方没有按照赎当程序执行到位时,乙方可直接进入绝当处置程序。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0.1 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当金,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当金。10.2按时归还当金,支付利息、综合费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10.3保证提供的当物产权无纠纷,确保处置变现无任何障碍。并应向乙方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与当物有关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材料,以证明当物的来源合法,且有义务按乙方的要求办理登记、当物抵/质押登记手续和公证等相关手续,因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第三方应收取的费用由甲方承担。10.4若在本合同签订后,当物出现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情形,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向有关部门告知存在抵/质押的情形。若因此给乙方导致损失或影响的,由甲方承担相关责任。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1.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所需的证(照)件及相关资料,有权了解甲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产品物资库存和当金使用情况。11.2甲方出现影响乙方权益的行为或情形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当金和提前要求甲方赎当。11.3有义务在本合同签订后向甲方发放当金,在当期内有义务保护好甲方存放的当物安全,出现乙方人为损毁、遗失按典当金额进行赔偿,属于正常损毁或不可抗力导致的损毁或遗失与乙方无关。11.4当物处置变现后,扣减所有费用及本金后,若有多余的款项应当在乙方收到全部款项后七个工作日退还给甲方。11.5甲方按照赎当程序归还了本金及所有相关费用、利息后,乙方应及时返还当物和当物相关证件及甲方提供的原始单据。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12.1 甲方逾期还款、付息、付费违约责任甲方如未按期还款,或未按期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甲方应依据所欠的本金、利息和综合费用总额,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罚息,并且每日按当金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乙方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时止。12.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了本合同中其它任何条款的约定时,违约方将按当金的百分之二十承担违约金给守约方。第十三条 通知与通讯1、甲方确定的联系方式如下:电话联系方式为*******,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2、甲方变更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向上述通讯地址、电子邮箱,邮寄、发送文件等视为送达到位。第十四条 附 则14.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14.2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特别声明:甲、乙双方已详读本合同各条款,乙方已按照甲方的要求对合同的每一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本合同一经签字或盖章即视为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条款文义已充分理解。甲方: 乙方: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看完本文,记得打分哦:很好下载Doc格式文档马上分享给朋友:?知道苹果代表什么吗实用文章,深受网友追捧比较有用,值得网友借鉴没有价值,写作仍需努力相关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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