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无效无效银行可以受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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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无效情形 银行不予受理情形 1.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 2.更改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金额的票据 3.欠缺基本当事人的票据 4.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 5.绝对记载事项欠缺的票据 6.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 7.出票人签发的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票据 8.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1.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结算凭证 2.更改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金额的结算凭证 3.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票据 4.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提示付款的票据 5.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 6.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未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 7.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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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9.0.98:Execute time :0.61是不是无效票据都是银行不予受理的票据呢?_百度知道民事诉讼法给银行业务带来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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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民事诉讼法给银行业务带来的新问题
【作者】 【作者单位】
【分类】 【期刊年份】
【期号】 2【页码】 64
【全文】【】 &&&&
  《》已于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在4月14日公布实施。它对于保证民事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民事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大意义。特别是该法进一步规范了各专业银行相应的行为。国家过去公布的对银行一些有关政策法规,凡与《》(以下简称民诉法)相抵触的,都要废止,这就给银行工作带来一些新问题。本文仅就该法公布后对银行影响较大的几个问题,谈点意见,与同志们探讨。
  一、实行公示催告程序银行应注意的问题
  公示催告是《民诉法》新增加的一个程序,指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因被盗、遗失或灭失,票据持有人可以依法申请公示催告,主张票据权利的法律程序。它是我国民事法律中的一个重大发展。近几年,随着改革开放和商品经济的发展,票据在流通领域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而因票据丧失产生的问题正在日益增加。规定公示催告程序,就赋予权利人一种救济手段,使他有可能通过正当的法律渠道,解决因票据丧失所带来的问题。可是,过去由于法律没规定这个程序,对有关问题还缺乏实践,我们认为在实行公示催告程序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银行要认真执行停止支付和把握恢复支付的法律规定。有支付义务的银行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通知起,就等于把票据丢失的风险转嫁给银行,因为如果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停止支付,把款支出去或未注意把关,把通知止付的票据支付,使票据权利人蒙受损失,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银行接到人民法院通知后,应注意下列两点:(1)在规定时间内认真执行停止支付,(2)把握恢复支付的法律规定:一是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支付人,此时银行可以依照判决向申请人支付,二是人民法院宣告票据无效,并通知支付人。只有符合上述条件,银行恢复支付才能避免失误。
  2、在公示催告期间,不得对票据权利进行转让。银行应监督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个人之间发生的票据转让行为是否有通知止付的票据。如某人拾到一张票据,在未取得票面金额之前,公示催告程序开始,该人将支票转让他人,抵偿所欠的债务,或持票到商店购货等,此种行为即属公示催告期内票据转让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银行应严格审查企业收到的票据,防止无效民事行为落到银行身上。
  3、银行对丢而复出的票据要慎重处理。无论在付款期内或超过付款期的,银行均不能擅自处理。应要求票据持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终止公示催告程序;同时,银行要求人民法院确认票据否有效,按人民法院裁定处理。
  4、抓紧制定《票据法》,把银行结算纳入法制管理轨道。针对公示催告程序出现的问题,在该法中应充实下列内容:(1)建立票据支付担保制度。公示催告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双方仍有争议,要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一方又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冻结对该票据的支付,就会延长支付时间,使丧失票据的人迟迟不能利用票据金额,势必影响资金使用效益。因此,《票据法》中应规定,允许申请人或申报人提供担保支付金额,这样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完善银行挂失制度。根据《民诉法》规定,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并不以是否银行挂失为前提,也不取决于行政规章是否允许挂失。因此,银行再沿用过去老办法显然不适应公示催告程序的需要。应相应变动、修改票据丢失挂失办法,在票据法中应明确规定银行挂失与公示催告程序衔接问题,防止法院公示催告至银行接到止付通知之前的空隙时间被冒领的可能,应依法规定防范措施,以维护丧失票据人的合法权益。
  二、银行协助司法机关执行要依法办理
  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切实行使,维护法律的尊严,《民诉法》赋予人民法院的各项权力,与民事诉讼法(试行)相比,强化了执行措施。因此,具有协助调查执行义务的银行人员,应依法履行所承担的义务,在协助执行中应解决好下列问题:
  1、区别妨碍执行和无法执行。妨碍执行是在诉讼活动中妨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或妨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行为。如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拔存款的,而且证明这种妨碍出于故意活动,无法执行是指司法机关要求银行执行的手续不完备、不清楚或执行有困难,或由于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而无法执行。当银行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而无法执行时不能看作是妨碍执行。
  2、银行人员依法协助司法机关调查执行,但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证件和执行文书。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做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经银行经办人员验证,手续完备,则必须办理。
  3、在协助执行中,如果不符合执行条件,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1)被执行人正在自觉履行,日期尚未超过,或当事人并未申请执行等情况,银行都不应协助强制执行,应向法院说明并退回“协助执行通知书”。(2)被执行人的财产在银行办了抵押贷款,银行应主动向法院说明已办理抵押贷款,不宜强制执行。办理抵押贷款从法律角度说是将该财产的所有权暂时转给银行。被执行人只拥有使用权,从而维护银行合法权益。(3)对危及银行利益的判决,应主动向上申诉或请求法院妥善处理。如《民诉法》第221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被执行人存款,但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冻解多长时间为宜,这容易造成长期冻结企业帐户的弊端。在实践中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债务或赔偿损失的经济案件,有时被执行人帐户无款或不足支付,这时,执行部门往往长期冻结企业帐户,这不仅削弱企业偿还能力,更加难于执行,同时还影响银行回收贷款。如吉林省某县糖酒公司与江苏省海门县罐头厂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日判决,该公司承付款32万元,因其濒临破产,无力支付,法院就冻解其存款以保障顺利执行,中间断续达一年之久,如此冻结一个企业帐户,等于停止它对外一切经济活动,使企业经济效益愈加恶化,更增加执行的困难,同时在冻结其帐户期间内,银行无法收回逾期贷款本息,使本来就紧张的信贷资金更加紧张了。
  4、银行协助执行要维护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合法权益。作为国家结算中心的银行,既要履行执行义务,又要维护客户银行存款安全,两者是统一的,不可偏废。因此,应严格审查执行条款是否合法。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提出书面意见,提请法院复查,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5、法院冻结企业存款,不经法院通知解冻,无论是企业或银行均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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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点评】
& &银行汇票是商业交易中经常使用的票据之一,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去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同样,票据当事人也不能通过恶意挂失、申请公示催告等手段损害持票人的合法权益。
& &在票据使用和流转过程中,由于持票人保管不善可能造成票据的丢失。票据丢失后,持票人为了避免损失,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及时向票据付款人挂失,要求停止支付。票据丢失人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没有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票据被宣告无效后,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付款人或承兑人)请求付款。
& &由于当事人挂失票据或申请公示催告可能存在恶意,将导致真正的票据持有人利益受损。为保护真正票据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此规定了权利救济的手段。一是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中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争议。二是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告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票据被宣告无效后,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背书人、出票人及票据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款的权利。当事人行使票据权利的前提是享有合法的票据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持有的票据是合法有效的;二是持票人是合法取得票据。如果票据无效或者持票人不是合法取得票据,持票人均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经公示催告被法院宣告无效后,持票人就丧失了票据权利,也就是说,持票人无权再依据票据要求付款人或承兑人支付票款,也不能依据票据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但是,票据被宣告无效后,持票人还有其他的法律救济途径,即持票人可以依据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向交易相对方主张民事权利。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法院)
文章 &摘自于 光明网-法院频道
我来评两句!(您最多可以输入120个字)
您还能输入120字银行承兑汇票无效票据的情况-承兑票你要吗的博客 - 我的地球城
承兑票你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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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无效票据的情况
  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在台湾地区的票据法中规定,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和数码不一致时,以中文大写为准,而票据仍然有效。  2.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3.绝对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第七十六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第八十五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提示付款的含义及提示付款方式/article/tsfkf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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