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从事密电人员津贴的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从什么时候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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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纪宣传教育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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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家秘密    1、什么是国家秘密?保守国家保密义务?    答:“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2、什么是保密工作?    答:保密工作是指按照我国《保密法》的规定,为保守国家秘密而进行的工作。    3、保密工作方针?    答:保密工作的方针是: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4、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区别是什么?    答: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的区别在于:①国家秘密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事项,工作秘密是仅与党政机关的公务活动有关的不宜公开的内部情况、资料、信息,泄露工作秘密一般不会直接危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而仅对党政机关的管理秩序构成一定的损害;②确定程序不同。国家秘密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确定,而工作秘密则由党政机关根据公务活动的需要自行确定;③等级不同。国家秘密根据法律规定划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等级,而工作秘密则无等级划分;④产生领域不同。国家秘密既可能产生于党政机关的公务活动,也可能产生于其他组织、团体的活动,而工作秘密则只能产生于党政机关的公务活动;⑤法律责任不同。国家秘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保护,泄露国家秘密的法律责任形式是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工作秘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保护,泄露工作秘密的法律责任形式是行政责任。    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的区别在于:①法律性质不同。国家秘密体现公权力,其权利主体是国家,而商业秘密体现私权利,其权利主体是技术、经营信息以发明人或者其他合法所有人、使用人;②确定程序不同。国家秘密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确定,而商业秘密的确定视权利人的意志而定;③国家秘密不能自由转让,而商业秘密测可以进入市场自由转让;④法律保护水平不同。对国家秘密,有专门的保密法及其配套法规予以保护,而商业秘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主要由权利人自行管理。泄露国家秘密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侵犯商业秘密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只有当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造成权利人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的,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5、国家秘密分哪几个等级?    答:国家秘密的密级,是按照国家秘密事项与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关联程度,以泄露后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为标准,对国家秘密作出的等级划分。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6、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7、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准确、适当地确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是确保国家秘密处于可控范围之内并采取相应保密防护措施的重要前提。    确保知悉范围有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工作需要原则。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首先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应简单地把知悉国家秘密视作一种政治等遇,或者把行政级别作为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依据。将工作需要作为知悉国家秘密的前提条件,也是国际通行做法。二是最小化原则。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把知悉范围尽量限定到最小。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8、什么是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    答: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    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⑵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知悉者知悉的。    9、什么是故意泄密?什么是过失泄密?    答:①故意泄密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会造成使国家秘密失控,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结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②过失泄密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后果,却因思想麻痹,疏忽大意,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家秘密实施有效的管理而泄露国家秘密,或虽然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后果,却因过于自信,心存侥幸,而泄露国家秘密。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下落不明的,自发现之日起,绝密、机密级或秘密级分别在10天内查无下落的,应当按泄密事件处理;发生泄密事件的机关、单位,应当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书面向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10、泄露国家秘密的渠道主要有哪些?    答:①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的泄密;②新闻宣传和出版方面的泄密;③通信和办公自动化方面的泄密;④互联网上泄密;⑤人员流动造成的泄密。    11、某单位不产生国家秘密,是否就没有保密工作?    答:国家秘密不是所有的机关、单位都能产生,有的机关、单位并不产生国家秘密,但是,不产生国家秘密并不等于不需要做保密工作,也不是无密可保了。因为:一是有可能持有其他部门的国家秘密载体;二是工作中可能知悉其他机关、单位的国家秘密。即使不持有、知悉其他机关、单位的国家秘密,还会有本单位产生的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因此,仍需要做好保密工作。    二、涉密人员    12、涉密人员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具体来说,涉密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⑵热爱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⑶诚实可靠,品行端正;  ⑷具有涉密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下列人员不得任用、聘用为涉密人员:  ⑴曾受过刑事处罚的;⑵曾被开除公职的;⑶有吸毒、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的;⑷曾因严重违反保密规定被调离涉密岗位的。    13、涉密人员是如何划分的?    按照保密法规定,在涉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应当确定为涉密人员。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岗位涉密程度的不同,确定涉密人员类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实行分类管理。    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为核心涉密岗位,在核心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为核心涉密人员。    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为重要涉密岗位,在重要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为重要涉密人员。    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为一般涉密岗位,在一般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为一般涉密人员。    14、涉密人员上岗和在岗有哪些保密要求?    答:涉密人员上岗、在岗应该遵守以下保密要求?    ⑴主动接受保密教育培训。通过接受教育培训,认识新形势下窃密与反窃密斗争的严峻形势,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敌情观念,强化保密意识,提高防渗透、防策反、防泄密的意识和能力,筑牢保守国家秘密的思想防线。    ⑵掌握保密知识技能。既要认真学习保密法律法规知识,熟悉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义务,时刻以保密法律法规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又要认真学习保密知识技能,特别是现代信息技术知识和技能,及时发现并杜绝泄密隐患和漏洞,真正做到懂保密、会保密、善保密。    ⑶签订保密承诺书。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签订保密承诺书,承诺了解并遵守各项保密制度,知悉并履行保密义务,自愿接受保密审查并承担法律责任等。    ⑷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检查。涉密人员无论职务高低、处于何种岗位,都应该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检查和考核,积极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这是对涉密人员的一项纪律要求,是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对涉密人员的保护。    15、涉密人员离岗或离职有哪些保密要求?    答: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对知悉的国家秘密仍然负有保密义务,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要求:    ⑴清退个人持有和使用的国家秘密载体及涉密信息设备,并办理移交手续;  ⑵签订离岗保密承诺书,作出继续履行保密义务,不泄露所知悉国家秘密的承诺;  ⑶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包括脱密期内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出境,不得到境外驻华机构、组织或者外资企业工作,不得为境外组织、人员或者外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者服务等。    16、涉密人员应当报告哪些重大事项?    答:实行涉密人员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有利于机关、单位及时掌握涉密人员动态,排除窃密、泄密隐患,同时也有利于对涉密人员的保护。涉密人员某些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告。不适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机关、单位应当及时调整。    涉密人员须报告以下重大事项:    ⑴发生泄密或者造成重大泄密隐患的;  ⑵发现针对本人渗透、策反行为的;  ⑶接受境外机构、组织及非亲属人员资助的;  ⑷与境外人员结婚的;  ⑸配偶、子女获得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⑹其他可能影响国家秘密安全的个人情况。    17、涉密人员出境有哪些保密要求?    答:由于涉密人员知悉国家秘密事项,对其出境管理有严格的限制和要求:    ⑴严格实行出境审批制度。涉密人员因公出境,应当按照外事、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涉密人员因私出境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涉密人员出境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不予批准。    ⑵严格携带涉密载体出境审批程序。确因工作需要,且目的地不通外交信使,携带机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经中央和国家机关保密工作机构或者(区、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携带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经中央和国家机关保密工作机构或地市级(含)以上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不得携带出境。    ⑶涉密人员在境外遇到盘问、利诱、胁迫或者其他重大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    18、涉密人员投寄稿件、发表著作应注意哪些保密事项?    答:向报刊杂志、出版社、电台、电视台投寄稿件、音像资料、发表文章、著作,在公共信息网络上发布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凡涉及本系统、本单位业务工作或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应当事先经本单位或上级机关、单位审定。    拟向境外新闻出版机构提供报道、出版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外交、科技、军事等方面内容的,应当事先经本单位或上级机关、单位审定。向境外投寄稿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涉密载体    19、涉密载体包括哪些种类?    答: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纸介质涉密载体是指传统的纸质涉密文件、资料、书刊、图纸等。    光介质涉密载体是指利用激光原理写入和读取涉密信息的存储介质,包括CD、VCD、DVD等各类光盘。    电磁介质涉密载体包括电子介质和磁介质两种类型。电子介质涉密载体是指利用电子原理写入和读取涉密信息的存储介质,包括各类光盘等。磁介质涉密载体是指利用磁原理写入和读取涉密信息的存储介质,包括硬磁盘、软磁盘、磁带等。    20、制作和复制涉密载体有哪些保密要求?    制作和复制涉密载体有以下保密要求:    答:⑴制作涉密载体,应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制作数量及编号;制作场所要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密保密措施;制作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要及时销毁。    ⑵复制涉密载体,应当经过本机关、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且不得改变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要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加盖复制机关、单位复印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⑶制作、复制涉密载体,应在机关、单位内部或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进行。    21、收发和传递涉密载体有哪些保密要求?    答:收发和传递涉密载体有以下保密要求:    ⑴收发涉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手续。    ⑵传递涉密载体,要通过机要交通或机要通信部门,不得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指派专人传递时,要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安全保密措施,设有机要文件交换站的城市,在市内传递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可以通过机要交换站进行。向驻外机构传递涉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外交信使传递。    22、使用和保存涉密载体有哪些保密要求?    答:使用和保存涉密载体有以下保密要求:    ⑴使用涉密载体,要根据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要求,确定知悉人员范围;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阅读、使用。  ⑵查阅、收听、观看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记录、录音、录像。  ⑶汇编涉密文件、资料,要经制发机关、单位批准,不得改变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汇编后形成的涉密载体,应按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  ⑷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涉密载体,应按原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⑸携带涉密载体外出或参加涉外活动,必须确因工作需要,经过本机关、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且采取保密措施,确保涉密载体始终处于有效监控之下。  ⑹保存涉密载体时,应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要定期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23、维修和销毁涉密载体有哪些保密要求?    答:维修和销毁涉密载体有以下保密要求:    ⑴维修涉密载体,应由本机关、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负责;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要由本机关、本单位有关人员现场监督,需要送外维修的,应当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进行。    ⑵销毁涉密载体,应履行清点、登记手续,经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送交专门的涉密载体销毁机构销毁,禁止将涉密载体当做废品出售。机关、单位自行销毁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标准,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24、绝密级涉密载体有哪些特殊保密要求?    答:管理绝密级涉密载体,除应遵守涉密的一般保密管理要求外,还有以下特殊保密要求:    必须存放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阅读和使用必须在指定的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对接触、知悉人员要作出文字记载,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摘抄;携带外出,必须经本机关、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两人以上同行,指定专人负责,并采取绝对可靠的安全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涉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或出境。    25、机构撤并、干部调整时如何移交、清退涉密载体?    答:机构撤销、合并时,原机构的涉密载体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移交给制发单位、档案管理部门或合并后的新单位,移交时,须履行登记、签收手续。发文单位不收回的,要按规定登记销毁。    工作人员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因退休、辞职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应将个人使用和管理的涉密载体全部清理,退还原工作单位。    四、涉密计算机和网络    26、涉密计算机如何设置口令?    答:涉密计算机应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设置口令。    处理秘密级信息的计算机,口令长度不少于8位,更换周其不超过1个月;设置口令时,要采用多种字符和数字混合编制。    处理机密级信息的计算机,应采用IC卡或USBKey与口令相结合的方式,且口令长度不少于4位;如仅使用口令方式,则长度不少于10位,更换周期不超过1个星期,设置口令时,要采用多种字符和数字混合编制。    处理绝密级信息的计算机,应采用生理特征(如指纹、虹膜)等强身份鉴别方式。    27、涉密计算机安全保密防护软件和设备为什么不得擅自卸载?    答:涉密计算机的安全保密防护软件和设备,为涉密计算机存储、处理涉密信息提供安全保障。如防病毒软件可防范计算机感染病毒、“木马”等恶意程序;主机监控与审计软件可对主机非法或入侵操作进行检查;保密技术防护专用系统可监控涉密计算机违规外联,管控移动存储介质交叉使用,并提供外部非涉密信息单向导入涉密计算机的安全通道。擅自卸载涉密计算机的安全保密防护软件和设备,将使涉密计算机失去安全保密保障,带来涉密隐患。    28、涉密计算机为什么不得使用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    答:涉密计算机使用无线网卡,在开机状态可自动与无线网络连接,为境外情报机构进行远程控制提供渠道。即使关闭联网程序,也可使用技术手段通过无线网络将其激活并实现联网,窃取信息。    涉密计算机使用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无线设备,涉密信息会以无线信号形式在空中传递,极易被他人利用相关设备截获,造成泄密;同时,计算机与无线设备之间的无线信道可能被利用,成为窃密网络通道。    29、携带涉密笔记本电脑及其他涉密存储介质外出应当遵守哪些保密要求?    答:在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携带涉密笔记本电脑及其他涉密存储介质外出。确需携带外出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采取有效管理措施,确保涉密笔记本电脑及其他涉密存储介质始终处于有效监控之下。同时采取身份认证、涉密信息加密等保密技术防护措施。    30、涉密计算机改作非涉密计算机应当注意哪些保密问题?    答:涉密计算机改作非涉密计算机使用,应当经过机关、单位批准,并采取拆除信息存储部件(如硬盘、内存)等安全技术处理措施。不得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拆除的部件如作淘汰处理,应严格履行清点、登记手续,交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承销单位销毁;自行销毁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    31、移动存储介质为什么不得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    答:移动存储介质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时,有可能被植入“木马”等窃密程序。当这个移动存储介质又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时,“木马”窃密程序会自动复制到涉密计算机中,并将涉密计算中的涉密信息打包存储到移动存储介质上。当移动存储介质再次接入到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时,涉密信息就会被自动发往指定主机上,造成泄密。    将非涉密信息复制到涉密计算机,应对复制的数据进行病毒查杀,并采取必要的技术防护措施,使用一次性光盘或经过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信息单向导入设备。    32、机关、单位涉密网络安全保密技术防护有哪些保密要求?    答:机关、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涉密网络安全保密技术防护:    ⑴采取身份鉴别措施,有效防范非授权用户登录服务器、终端、应用系统以及安全保密设备;    ⑵采取访问控制措施,有效防范用户对信息的越权讯问;    ⑶采取安全审计措施,准确记录用户和管理人员的操作行为,有效监控违规操作;    ⑷采取边界安全防护措施,有效防范违规接入、违规外联和移动存储介质交叉使用等行为;    ⑸采取信息流转控制措施,防止高密级信息流入低密级网络或者安全域。    五、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    33、使用手机有哪些保密要求?    答:将手机带入涉密场所,存在暴露涉密目标、通话被窃听、周围的声音信息被窃听。所以使用手机有以下保密要求:    ⑴不得在手机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信息,不得使用手机发送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手机中存储国家秘密信息;    ⑵不得携带手机等移动终端参加涉密会议或进入涉密活动场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⑶不得在涉密场所使用手机等移动终端进行录音、照相、摄影、视频通话和宽带上网;    ⑷不得将手机等移动终端作为涉密信息设备使用或与涉密信息设备及载体连接;    ⑸涉密人员严禁在申请手机号码、注册手机邮箱或开通其他功能时填写机关、单位名称和地址等信息,不得在手机中存储核心涉密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等敏感信息,不得启用手机的远程数据同步功能;    ⑹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使用的手机应经过必要的安全检查,尽可能配备和使用专用手机,不得使用未经入网许可的手机和开通位置服务、连接互联网等功能的手机;    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的手机出现故障或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并在指定地点维修。无法恢复使用的手机应按涉密器材销毁。    34、使用普通电话机和传真机等通讯设备有哪些保密要求?    答:处理涉密信息的多功能一体机不能与普通电话线路连接。因连接后,可能将涉密信息传输到公共通讯网络上,或被境外情报机构远程控制。    因此,不得使用普通电话机、传真机谈论或传输涉密信息。传真涉密信息,必须使用国家密码管理部门批准使用的加密传真机。加密传真机只能传输“机密”和“秘密”级信息,“绝密”级信息应送当地机要部门译发。    35、处理涉密信息的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等办公自动化设备连入公共信息网络有哪些泄密隐患?    答:处理涉密信息的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等设备不能连入互联网、普通电话网络等公共信息网络。这些办公自动化设备具有信息存储功能,一旦接入互联网、普通电话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可能将存储的涉密信息传输到公共通信网络上,或被境外情报机构通过网络远程控制,窃取设备内存储的信息,造成泄密。    36、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办公自动化设备维修和销毁应注意哪些保密事项?    答:维修涉密计算机、办公自动化设备,应当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并由有关人员全程监督,严禁维修人员读取或复制涉密信息。确需送外维修的,应拆除硬盘等具有信息存储功能的部件。    销毁涉密计算机、办公自动化设备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当严格履行清点、登记手续,交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承销单位进行;自行销毁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    六、涉密会议、活动和专项保密管理    37、涉密会议、活动主办和承办单位的保密职责有哪些?    答:涉密会议、活动的保密工作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应制定保密工作方案,根据会议、活动的主题、内容或文件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最高密级,及时确定会议、活动的密级,对参加人员提出保密要求,明确专人负责督促落实。重大涉密会议、活动应当请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技术服务保障。    承办单位要按照主办单位要求,提供安全保密的环境、设施和设备,并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明确工作人员的保密责任,要求其做好保密保障服务工作。    38、涉密会议、活动主办单位应当采取哪些保密措施?    答:涉密会议、活动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⑴严格参加人员审查。主办单位应根据会议、活动涉密程度和工作需要,确定参加人员范围,审核参加人员资格,登记参加人员姓名、单位、职务等情况,并保存相关资料。    ⑵严格涉密载体管理。主办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对涉密会议、活动使用或形成的涉密文件、资料及其他涉密载体,在制作、分发、存放、回收、销毁等各个环节,落实保密管理措施。    ⑶严格场所设备检查。涉密会议、活动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使用的扩音、录音等电子设备、设施应经安全保密检查检测,携带、使用录音、录像设备应经主办单位批准。不得使用手机、对讲机、无线电话、无线话筒、无线键盘、无线网卡等无线设备或装置,不得使用不具备保密条件的电视电话会议系统。    ⑷严格保密要求。主办单位应对参加人员(含列席人员以及工作、服务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要求参加人员妥善管理涉密文件、资料和其他涉密载体,不得擅自记录、录音摄像和摘抄,不得擅自复印涉密文件、资料等。    ⑸严格新闻报道审查。涉密会议、活动应严格采访报道的保密审查,接受采访或公开报道应当经过批准,凡涉密信息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不得公开宣传报道。对是否涉密界定不清的,应逐级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定。严防在宣传报道中造成失泄密事件。    39、参加涉密会议、活动的人员应注意哪些保密事项?    答:参加涉密会议、活动应当遵守保密方案和保密须知,认真执行保密纪律和保密要求。不得擅自委托其他人员代替参加会议;不得擅自记录、录音、摄像;不得携带手机或其他无线设备进入会议、活动场所,不得使用无线键盘、无线网卡等无线设备或装置;对个别会议地点和参加人员有特殊保密要求或主办单位有明确要求的,不得携带手机前往。    40、参加涉密会议、活动领取的涉密文件、资料应如何使用和保管?    答;涉密会议、活动发放的涉密文件、资料和其他涉密载体应当妥善管理。注明“会后收回”或不允许由会议代表带回单位的文件、资料,在会议结束时,要主动交还会议文件管理人员并办理手续,不得擅自摘抄、复印。允许带回单位的文件、资料,回单位后要立即交单位保密室登记保存,个人不得留存。携带涉密文件、资料返回单位途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涉密载体管理规定,不得办理无关事项,以防丢失或被盗。    41、涉密会议、活动宣传报道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撰写新闻稿件应当认真执行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和会议保密纪律,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会议、活动提供新闻通稿或报道口径的,应按照新闻通稿或报道口径报道。凡是公开报道、播放的稿件、图片、录像片、录音带等,应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涉密会议、活动组织者审查批准。    42、涉密视频会议有哪些保密要求?    答:涉密视频会议系统应当按照涉密网络有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召开涉密视频会议,应当断开所有不参会会场的视频会议设备与网络的连接,对参会会场及设施设备进行安全保密检查。    涉密视频会议系统运行维护和音视频录制,应当由涉密人员负责。    涉密视频会议音视频资料应当按照涉密载体进行管理。    43、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有哪些保密要求?    答:公开发布信息,既包括行政机关公开发布政府信息,也包括其他机关、单位公开发布的信息。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职责。    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应当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事前审查原则和依法审查原则,严格执行信息提供部门自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专门审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的工作程序。对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机关、单位应加强公开发布信息保密审查的组织领导,落实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员,规范审查程序,加强监督管理。    在政府门户网站登载信息应严格遵守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在政府门户网站上登载的信息进行严格的保密审查,确保涉密信息不上
网、上网信息不涉密。    44、测绘成果资料管理有哪些保密要求?    答:测绘成果资料管理主要有以下要求:    (1)测绘成果资料一律由测绘管理部门提供,测绘队及其他借领单位不得自行对外提供。借领测绘成果资料,要提出申请,属秘密、机密的,由资料、档案部门领导批准;属绝密级的,报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借领、使用的涉密测绘成果资料,不得擅自复制、转抄、转借。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复制的,须经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复制的资料必须按原件密级管理。    (3)递送涉密测绘成果资料,必须严密包装加封,交机要部门寄送或由两人以上携带押运。    七、涉外活动    45、参加涉外活动有哪些保密要求?    答:参加涉外活动应注意以下保密要求:    ⑴不得带领境外人员到国家禁止境外人员进入的禁区和涉密部门部位;    ⑵与境外人员会谈,不得擅自涉及国家秘密,必须按照事先确定的会谈范围和口径谈话;    ⑶出入境外驻华组织、机构和境外人员驻地或陪同境外人员活动,不得携带国家秘密载体;    ⑷遇有境外人员来电,来函,采访,拍摄照片、电影、电视、录像片或索要资料,要求提供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应予拒绝并及时向机关、单位反映情况;    ⑸在对外交往中,外方以正当理由要求我方为其提供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的,我方人员应当做出承诺,为其保守秘密;    ⑹不得利用境外通信设备进行涉密通信联络,不能使用境外人员使用的办公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46、涉密载体携运出境有哪些保密要求?    答:确因工作需要携运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须交由外交信使或者国家保密局核准的单位和人员携运。    目的地不通外交信使或者外交信使难以携运的,确因工作需要,需自行携运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应当向有批准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保密工作机构申请办理《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并使涉密载体始终处于有效控制之下。不得携运绝密级国家秘密出境,不得把密件夹放在托运的行李中托运。    携运出境的涉密载体,凡可以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或政府部门驻外机构代为保存的,应当尽快交其代为保存,不能交使领馆保存的,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管理措施。    47、在境外活动时要注意哪些保密事项?    答:在境外活动要注意的保密事项,主要有:    ⑴不随意谈论国家秘密,不议论所在国和第三国的敏感问题;  ⑵商议会谈对策、涉密事项及内部事项,应在具备保密条件的场所进行。会谈或谈判时,不要把涉密文件或内部资料带入会谈场所。必须携带的,会谈时应妥善保管,不要随意摆放;  ⑶密电和涉密文件必须在我国驻外使领馆保密室草拟,不得在驻地房间内起草、阅读密电、涉密文件或内部资料;  ⑷在私人通信中不得谈及内部情况,不准泄露国家秘密。不使用手机、普通长途电话谈论秘密事项,不得使用境外人员使用的办公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八、违法违纪责任    48、保密法规定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是什么?    答:保密法列举了12种最常见、最典型的严重违规行为,这些违规行为导致保密措施失效,国家秘密失控,保密技术防护体系受到破坏,严重威胁国家秘密安全。这些行为是:    ⑴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⑵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⑶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⑷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⑸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⑹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⑺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⑻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⑼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⑽使用非涉密计算、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⑾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⑿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保密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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