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取款机坏了担误了上车时问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任吗

一、单项选择题1.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 C )正式施行。A.日
C.日2.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是( B )A.12348
C.113153.商品“三包”规定的内容是( A )。A.包修、包退、包换B.包修、包赔、包换C.包赔、包退、包换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商品召回的说法,正确的是( A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A.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B.消费者应当承担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C.经营者在商品召回期间,可以继续销售该商品5.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 B )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A.3个月
C.12个月6.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 C )日内退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A.五
C.七7.消费者在甲商场购买乙公司生产的商品,发现商品质量有瑕疵,要求甲商场退货并赔偿损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C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条)A.甲商场必须退货并赔偿消费者损失B.甲商场可以向乙公司追偿C.甲商场无过错8.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按规定无理由退货的,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 C )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A.三日
C.七日9.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下列关于网络购物的说法,错误的是( C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A.除特定商品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B.无理由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C.无理由退回商品的运费由经营者承担10.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格式条款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C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A.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B.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C.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但无需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1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下列店堂告示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C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A.打折商品一律不予退换B.购买10元以下商品,不开发票C.如有假货,假一赔十1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下列关于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说法,不正确的是(C)(《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A.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B.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C.经营者可直接利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13.甲从乙商场购买了丙公司生产的拉罐饮料,开启饮料时被炸伤眼睛。下列有关索赔事项的说法,正确的是( C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A.只能向乙商场要求赔偿
B.只能向丙公司要求赔偿C.可以向乙商场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丙公司要求赔偿1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消费者可以向( C )要求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A.原企业的主管部门B.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C.变更后承受其企业义务的企业15.甲借用乙的营业执照销售商品,消费者丙从甲处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A.丙只能向甲索赔B.丙只能向乙索赔C.丙可以向甲和乙任何一方索赔16.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责任如何划分?( C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A.应当由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担B.应当由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C.应当由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17.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B )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A.五
C.十五18.李某在某商场购买饮料一瓶,喝完饮料后上吐下泻,住院治疗三天。经鉴定,该饮料属于劣质产品,下列关于李某的维权措施,不当的是( C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四十九条)A.向商场或者生产厂家要求赔偿B.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C.向有关行政部门提请仲裁,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9.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A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A.社会组织
B.行政部门
C.社会团体20.小王花200元在某商场购#from 本文来自 end#买了一件某品牌衣服,后被证实是假货,于是向商场退货并索赔,小王可要求商场支付的退货费和赔偿金共为( C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A.500元
C.800元文章出自,转载请保留此链接!二、多项选择题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 ABCD )的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A.自愿
D.诚实信用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 ABCD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A.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B.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C.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D.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该采取的措施包括(ABC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A.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和告知消费者B.停止销售、生产或者服务C.警示、召回D.无害化处理、销毁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ABC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A.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B.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C.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D.要求经营者承担因退货、更换、修理产生的运输等必要费用5.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它们包括( ABD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A.网上定作的衬衫B.网上订购的鲜鱼C.网上订购的电视机D.网上订购的期刊杂志6.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下列属于消费者协会履行的公益性职责是( ABC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A.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B.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C.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D.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7.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下列属于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方式的是( ABD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A.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B.与经营者协商和解C.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仲裁D.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ACD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A.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B.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销售时已作说明的C.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D.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9.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 ABCD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A.停止侵害
B.恢复名誉C.赔礼道歉
D.赔偿损失10.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处以行政处罚。(ABCD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A.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B.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C.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D.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三、判断题1.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 )2.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3.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可以不标明其真实名称或标记。( 错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1条规定,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或标记。)4.农民购买、使用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 对 )5.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对 )6.除消费者协会外,其他消费者组织可以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 错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7.消费者在展销会上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只能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错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上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后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8.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对)9.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对)
10.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按照商业惯例不必主动出具发票的,即使消费者索要发票,经营者也可以不出具发票。( 错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知识竞赛试题:看完本文,记得打分哦:很好下载Doc格式文档马上分享给朋友:?知道苹果代表什么吗实用文章,深受网友追捧比较有用,值得网友借鉴没有价值,写作仍需努力相关知识竞赛:网友评论本类热门48小时热门追尾事故都是后车的责任?错!有些情况前车要担责任
开车出门,追尾是最常见的交通事故,这种事故往往猝不及防,不但危险系数高,还会给交通环境带来影响。在很多人的认识中,追尾事故一定是后车的责任,却不知在有的情况下,前车也要承担部分乃至全部的事故责任。
近期,本报接到不少读者关于追尾事故责任划分的咨询,什么情况下前车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多少责任?这都是大家关心的话题。为此,记者昨天专门采访了交警二分局民警,为大家逐一分析常见的需要前车担责的追尾事故。
掉头被追尾
当车辆在道路上掉头,被直行车追尾或者发生碰撞等事故时,一般情况是由掉头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规定,车辆在转弯或掉头时,必须先为直行车辆让行,待直行车通过后才能完成转弯或掉头。
压线行驶被追尾
在正常行驶的过程中,如果前车在压线行驶或者紧急并线时被后车追尾,无论是实线还是虚线,通常都是由前车承担全部责任。按照规定,并线车辆应该让行于直行车辆,在确保旁边道路安全,无直行车通行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并线,否则强行并线导致追尾,前者将承担全部责任。至于压线行驶,如果压线行为影响后车正常行驶而导致追尾,那么前车将承担全部责任,但如果前车在等红灯或者堵车停着一直没动,而后车这时追尾了前车,那还是由后车负全责。
违法倒车被追尾
有的车辆在错过转弯路口后,为避免绕行,就直接在道路上违法倒车,这种情况下如果被追尾,前车将承担全部责任。据交警介绍,这种情况在一些高速公路的出口处时有发生,是一种危险性极高的交通违法行为,一旦被追尾,很容易酿成重大的交通事故。这种情况下,由于前车违法倒车在先,将由前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溜车被追尾
对于一些新手来说,溜车是最常见的失误之一,尤其是在坡道上,车辆没有刹稳,会出现向后滑行的情况,这时如果追上后车,前车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不过,这种情况有一前提,就是双方必须对事故原因,即前车溜车的事实无异议。因此,一旦发生事故,后车要注意保留证据,如果有行车记录仪最好,能为警方提供直接的证据。
开斗气车被追尾
开斗气车也是道路上常见的不文明交通行为,有的车辆为了“争口气”,就在其他车辆周围实施紧急刹车、紧急并线等故意挑衅的行为,结果导致被追尾。这种情况下后车是没有责任的,应该由开斗气车的前车承担全部责任。当然,后车需要拿出前车开斗气车的证据,以便交警准确划分事故责任。
夜间不开尾灯被追尾
夜间行车要及时开灯是最基本的交通常识,但实际上还是有人会忽略这个细节,忘了开灯,或者带着故障上路,导致尾灯到了晚上没有及时亮起。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追尾事故,那么前车将承担部分责任。不过,需要强调的是,这种事故中后车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为后车没有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也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
不按规定粘贴反光标识被追尾
对于一些大型车辆而言,按规定粘贴反光标识上路是一项最基本的要求。如果因未做到这点而导致被追尾,那么前车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民警介绍,这种事故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但通常情况下后车也要承担责任,原因同样是因为没有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未设置警示标志被追尾
一些车辆发生意外或故障后,被迫停在道路上,如果这时驾驶员没有按规定“打双闪”和设置警示标志,导致车辆被追尾,那么前车也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这种情况下,后车也要担责,具体的责任划分要视情况而定。
本报记者 杨甦
作者:杨甦
本文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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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银行取款误当存款出现差错谁承担责任_百度知道储户遭遇取款机诈骗银行如何承担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永州频道
作者:陈建华
   [案情] 原告石先生曾在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新田信用联社)办理了一张福祥借记卡,卡上存款3万余元。日,石先生到新田县城东信用社的ATM机上取款时,因ATM机出现了故障,原告石先生的福祥借记卡在取到2500元现金时被卡,于是,便用自己的手机拨打了信用联社的服务电话,但拨打三次均无人应答。就在蒋先生不知所措的时候,他发现ATM机旁贴了一张“银联客服电话96518”的纸条。石先生便拨打了该纸条上的电话,并按电话提示进行操作,致使原告石先生的2.8万余元存款被他人骗走,原告石先生发现被骗后,立即拨打了110向公安机关报警。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将石先生转到其指定福祥借记卡上的2.8万余元转账约6笔,并在一夜之间通过全国各地5个不同账号取走。但是,至今公安机关尚未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事情发生后,石先生要求新田信用联社赔偿2.8万余元的损失,而新田信用联社以公安机关尚未侦破认定的情况下,原告被骗受损的事实尚不能认定以及原告石先生遭受的“损失”是其不按系统提示操作所致,应自行承担责任。石先生不服,遂向新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田信用联社赔偿损失人民币2.8万余元,并由新田信用联社承担诉讼费用。
  [评析]本案有两大争论的问题:一、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和双方责任如何化定?二、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的问题如何解决?笔者不揣陋见。
  一、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和双方责任如何化定?
  首先,如何正确看待借记卡?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与其他类型的合同不同,在储蓄存款合同中,债权人一般持有支取存款的存单、存折、信用卡、借记卡等证明存款的凭证及密码,我国合同法并没有明文设立储蓄合同,因此,储蓄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对无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当参照有名合同及日常生活经验来确定。原告石先生在被告新田信用联社申请领取了借记卡,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其次,如何看待银行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从诚实信用原则中产生的一项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合同法用了通知、协助、保密等,以个别列举的方式指出了附随义务的几种表现形式,但是基于合同的类型以及具体合同发展阶段的不同,法律无法全部列举附随义务的范围以及形式,故需要法官在审判实践中结合具体个案确定。实践中,债务人的拒付以及存款被冒领等合同责任产生的根源,往往是违反附随义务造成的,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及日常交易习惯,储蓄合同的主要义务是给付义务。对储户而言,向银行交付一定的金钱后凭银行颁发的存单或银行卡即可通过向银行一方主张自己的债权而自由取款;从银行一方而言,给付义务则主要表现在向储户及时支付相应款项,付款地点包括通过营业柜台或通过ATM机现金支付。银行在履行主给付的同时,还应履行相应的附随义务。银行作为经营存、贷款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在其营业场所负有保障储户存、取款安全的附随义务。银行为方便、快捷地为储户提供服务所设立的ATM机,也属于银行的营业网点。对储户到ATM机上取款,银行亦应当负有保障客户取款安全的义务。这是银行一方履行储蓄合同主要义务即付款义务时应同时履行的附随义务,也是保障交易安全的内在要求。
  最后,如何划分银行和石先生的责任呢?有义务必然产生责任,当事人对附随义务的违反必然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如何划分银行的责任呢?在笔者看来,考察附随义务是否适当和完全地履行,对于判定责任的有无及责任大小具有重要意义,而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是确定附随义务是否适当履行的主要依据。储蓄存款合同中违反附随义务责任的设定,既不能过分缩小法律责任,放任不诚信行为,也不能任意扩大,使合同当事人在订约时就承受了不可预见的极大风险。在实践中,认识和判定附随义务的有无以及责任大小应当考量的因素主要有:一是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掌握信息的多寡,来判断各自控制风险的能力,控制风险能力强的一方应承担更多的附随义务。二是双方当事人降低交易成本以及预防风险的能力和措施不同,承担的附随义务也应有所区别。在储蓄存款合同中,金融机构显然比储户拥有更多的保障存款安全的经济实力和技术保障能力,同时,改进服务设施、降低交易成本、保障交易快捷、安全、营造良好的商业信誉,也是对金融机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本要求之一。因此,由金融机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承担不同的附随义务,有助于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也更有利于建立良好交易秩序和信用体系。在本案中,银行是否承担未完全履行合同附随义务的责任?一般来说,银行不准在ATM机外部张贴纸质告示。而本案原告就是在取款出现问题后,按照张贴在ATM上的纸条提示操作,造成了存款被犯罪嫌疑人盗取。犯罪嫌疑人将纸条张贴在ATM机上,表明被告对其自动取款机的管理工作存在一定的疏漏,从而造成原告的损失。虽然在《福祥卡业务操作规程》中规定,对持卡人在自助取款设备上未按系统提示操作或者操作失误造成损失的,系持卡人的责任,但它属于内部操作规程,故被告新田信用联社不能免责。因此,在本案中,被告新田信用联社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法院酌量判定由被告新田信用联社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是适当的。另一方面,本案中,原告作为持卡人在ATM机上取款,系行使合同主要权利的行为。但同时原告也应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该义务体现在储蓄合同中储户在取款时应负有的一般的注意与谨慎义务。这一附随义务要求原告注意到ATM机屏幕上的提示,不轻信任何ATM机外的告示或提示。故原告在行使权利时由于疏忽大意,缺乏应有的警惕和谨慎,轻信了犯罪嫌疑人张贴在ATM机上的纸条内容,即“银联客服电话96518”,原告的轻信、疏忽与错误操作是导致其存款被犯罪嫌疑人盗取的主要原因,应对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在本案中,原告石先生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新田县人民法院判定由石先生对自己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是适当的。
  二、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的问题如何解决?
  此类案件涉及到了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的问题如何解决的问题。从理论上讲,在处理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问题上是否应当适用“先刑后民”。在学术界,有三种学说:肯定说、否定说、折衷说。肯定说认为,当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时,应一律适用“先刑后民”;否定说认为,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当二者交叉时,应当分别审理,即一律不适用“先刑后民”;折衷说认为,当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时是否应当“先刑后民”应当根据个案情况而定。笔者同意折衷说,即一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本案中,被告新田信用联社提出辩护意见:由于存款是被犯罪嫌疑人所盗取,责任应该由犯罪嫌疑人承担,现在犯罪嫌疑人尚未抓获,因此本案应中止审理。主要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中止诉讼。该条的意思即:本案的审理结果必须以另一案的结果为依据,但另一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当中止审理,等待另一案结果。此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是否应“先刑后民”呢?在本案中,新田县人民法院没有采纳这一意见。为什么没有采纳被告的辩护意见呢?
  最高人民法院于日颁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它最大的功劳是提出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可以分开审理的基本原则。何谓民刑分别审理原则?所谓民刑分别审理原则,是指当事人虽因实施同一行为即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但分别触及民商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与刑事犯罪案件应当分开审理。这一原则当然否定只要遇到刑事犯罪嫌疑,民商事纠纷案件就不应当受理或者受理后又驳回起诉的错误做法。就本案来言,可以作如下分析:
  一是从理论上来看,本案应当分开审理。依照“为自己行为负责”的侵权法原理,原告的损失应最终由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承担,被告新田信用联社承担的实际是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在向原告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在刑事案件侦破、犯罪分子确定后,可以向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追偿。所以,本案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情形,故不应适用有关中止的规定。
  二是从当事人接受的效果来看,本案应当先民后刑。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该案已经进入了审判程序,在这种情形下,审判人员适用“先刑后民”,原告容易接受,但在公安侦察阶段,如果被告要求法院适用“先刑后民”,原告不太容易接受。这是由于在司法实践中能通过刑事追赃追回来的财产很少,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故刑事追赃并不能排除民事诉讼这种救济手段。
  三是从案件侦破难易程度来看,本案应当先民后刑。此类案件犯罪分子往往是流窜作案,案件侦破难度大,耗时较长,若适用“先刑后民”,很可能导致出现刑事案件结不了、民事案件的审结也遥遥无期的局面,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就得不到及时保护,这样有悖司法为民的理念。如何在依法制裁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笔者认为,应当坚持民刑分别审理。
  一审认为,新田信用联社向石先生发行了福祥借记卡,石先生与新田信用联社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石先生没有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未尽到一般储户的注意和谨慎义务,石先生的轻信、疏忽与自己的直接错误操作是导致本案的主要原因,故石先生应对该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面,新田信用联社下属的城东信用社在正常营业的时间内未将犯罪嫌疑人张贴的“操作须知”清除,应认定新田信用联社对ATM机的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疏漏。此外原告提交的三次与96518通话记录,得以证实新田信用联社在提供96518的电话服务上存在缺陷,故新田信用联社在本案中的防范义务确存在不足之处,对在本案原告石先生存款被骗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对此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综上,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一审法院酌定由石先生承担其损失的70%,新田信用联社承担30%。据此,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新田信用联社赔偿石先生人民币8503元。 案件受理费510元,由原告石先生负担357元,由新田信用联社负担153元。一审判决后,石先生和新田信用联社均服判、不上诉,该案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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