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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关于《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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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推​出​了​我​国​第​一​个​重​大​疾​病​保​险​的​行​业​规​范​性​操​作​指​南​《​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要​求07​年月日​后​市​场​销​售​的​所​有​重​疾​险​产​品​必​须​遵​照​新​的​统​一​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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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将统一标准 理赔原则将以“保生”为主
日05:14  
  重大疾病保险“保死不保脖的形象将扭转。昨日记者从重疾险专门办公室了解到,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牵头进行的重大疾病行业标准定义制定工作已经进入尾声,30种重大疾病都有了行业统一的定义和理赔标准。
  30种重大疾舶标准”统一
  “包括癌症、重大器官移植、急性心肌梗塞等30种重大疾病都有了统一的定义、理赔标准和理赔原则。”一位参与该项工作的中资寿险保险公司的业内人士说,“按照监管部门的计划,这个疾病定义库有望在7月后完成,在其投入使用后,新开发的重疾险中只要有定义库中的疾病,就必须使用统一的定义。”
  重疾险的定义问题一直是引发重疾险纠纷的根源。目前北京市场上重大疾病保险品种不下40种,市场竞争激烈。为了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各公司纷纷在病种上大做文章,一时间重疾险疾病数量的多少,似乎成了重疾险质量的代名词。
  但是各公司对重大疾病的界定和理赔标准则不同。例如,记者在某公司的康瑞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看到,“男性早期前列腺癌”没有被列入恶性肿瘤的理赔范围内。而在另一家公司的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则未列入免赔范围。
  也正因为如此,今年3月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制度处处长王治超公开表示,将出台行业统一的重大疾病保险定义。
  核心疾病将成基础项目
  重大疾病还将采劝统一核心”的方式。据记者了解,目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经向各保险公司征求意见。监管部门计划将包括癌症、重大器官移植、冠状动脉、急性心肌梗塞等7到10种疾病列为核心疾勃—凡是叫“重大疾脖的保险,至少要保这些疾玻不过也有保险公司提出将15种重大疾病列为核心疾玻“核心病种的数量等目前还没有最终确定。”
  理赔尺度略微调宽
  过去的重大疾病理赔尺度比较严苛,让保险消费者产生了重疾险保死不保生的看法,今后理赔尺度将略微放宽。该人士告诉记者:“在理赔方面,今后的重疾险产品出发点有所改变,主要是保那些不治疗危险性很高、而治疗后依然有较高存活率的玻”例如过去对肝癌往往是到了晚期、末期才能得到理赔,而今后可能放宽尺度。而为了让消费者都能看懂重大疾病保险,监管部门还在进行条款通俗化等工作。
  究竟尺度放宽多少,则是目前保险业内讨论的焦点。例如深度昏迷。“在医学上,昏迷分几种程度:轻度、中度、深度等。究竟哪种程度进行理赔,是否是在病人3天96个小时没有苏醒,并且受到刺激也无反应的情况就可以理赔。目前这些都还没有确定。”
  年底新产品有望上市
  “预计年底新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将上市。”该业内人士表示,“届时各公司对疾病的定义和理赔标基本一致,消费者可根据各保险公司的服务以及额外功能来选择重疾险产品。”该人士表示。
  信报记者 仇兆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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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险不保重大疾病?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来买单!
[导读]: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纠纷通常是因对重大疾病的不同理解而引起的,原告通常认为自己所患疾病系重大疾病,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往往会以原告所患疾病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由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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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原告王某
  被告某保险公司
  基本案情:2007年2月,原告王某的母亲作为投保人以原告为被保险人在被告保险公司办理了福如东海(A款)(分红型)、附加提前给付保险,并交纳了保费,被告开具了保费发票。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生存时确认初次患重大疾病,被告将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金,保险金额为50000元。日,刚怀孕的原告王某因感不适,经诊断患有肾病综合症、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叶、丘脑血肿、左下肢深静脉血栓。为治疗王某无奈流产,并花去医疗费近13万元,且至今未能完全康复,不能自行行走,生活不能完全治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被告以原告所患疾病不属于保险条款中的重大疾病为由至今未予理赔,为此原告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0000元。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约定只有原告达到保险条款所列的重大疾病标准时被告方才理赔,保险条款未违反法律规定且符合情理,合法有效,经双方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原告所患疾病并不属保险条款中列举的22种重大疾病任何一种。被告认为重大疾病保险顾名思义被保险人患有的疾病需达到重大的程度方才得到救济,目前原告不符合理赔所要求具备的条件,但被告并没有实质性排斥原告的权利,当原告病情程度符合合同条款所约定的情形时,原告仍然可以获得理赔款项。
  【审判】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所患疾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不是具体的病种,所以其不是医学上的专门术语,而是一个外延难以确定的不确定概念。就通常理解而言,应当指因病情严重导致花费巨大和因病情重大而对患者正常生活影响巨大。因此,通常理解的重大疾病是指对患者健康及生活构成重大影响的疾病。由于其内涵或外延不确定,仅以列举方式进行解释难以穷尽,通常应有兜底条款。本案中,保险条款释义只是列举了22种疾病为重大疾病,远小于常人所理解的重大疾病的范围,没有对不确定概念解释时通常应有的兜底条款。根据保险法第31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告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对重大疾病内涵与外延的理解应作有利于原告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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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医疗险关注排行重大疾病保险陷阱多 如何破解重疾险的各种陷阱?
  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提高,购买重大疾病险已成为不少家庭理财的重要内容。有不少消费者认为,重大疾病保险陷阱多多,一不小心就跌进去,那么,该如何破解呢?以下是一些具体的招数。  购买前一定要细读合同  晓荷(集美):因为业务员是朋友,自己又没耐心,在签字前没好好看合同,直到一年将至,我才发现购买的那份保险居然是一年期限,而且没有返还!在此奉劝大家一句:购买前一定要细读合同。  变成内行人  温磊(厦门海峡工贸学校):第一、不能偏听偏信,对于保险公司业务员的介绍要进行取证;第二、对于那些晦涩的专业术语,要求保险公司做出书面解释,不能不懂装懂;第三、对于保险公司的违规操作要向有关部门投诉。消费者一定要行动起来,从外行人变成内行人,看谁还感侵犯咱们的权益?  选好缴费方式  陈成民(灌口中学):投保重大疾病险时,选择缴费期长的投保方式更合算。因为不少保险公司规定,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在缴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也就是说,如果保险人在缴费第二年身染重疾,选择10年期交,实际保费只付1/5;若是20年期交,就只支付1/10的保费。  莫伟(火炬园):重大疾病险太专业了,一般老百姓很难理解,建议权威部门成立一个专门的咨询机构,让大家有一个了解重大疾病险内容和具体施行方法的地方。    公益诉讼破解保险陷阱  李忻(留美博士、福建万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保险业所提供的服务是一种无形的东西,比较专业,尤其是重大疾病保险。对于这样一种专业服务,它对诚信、诚实的要求特别高。保险公司首先要为消费者着想,订立公平合理、简便易懂的保险合同与条款;其次要求业务员在推销保险时要如实、全面、充分地披露保险条款的内容与含义,不得为追求保单业绩蒙骗投保人;再次,保险公司在处理投保人索赔时要简单方便,而不是收保险金时特别积极,处理索赔时消极应付。  尽管现在保险市场已经放开,呈现一定的竞争局面,但保险公司仍然效益极佳,提供优质服务、改善与客户的关系并不迫切。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实力雄厚,有能力聘请律师团队来保护其利益,真正碰到纠纷时,消费者与保险公司抗争并不容易。因此,要应对和破解重大疾病保险中的&陷阱&,消费者个人或几个人往往无能为力。无论消费者多么小心、谨慎、细致,都不可能把所有陷阱看穿、排除。本人认为,在这方面应有律师同行勇敢地站出来从事公益诉讼,不为钱,只为代表消费者向保险公司讨一个公平的交易。从事此类公益诉讼的律师,还可以联合消费者团体共同破解保险公司设置的陷阱与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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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期货与证券投资高级研修班首席讲师
李建平博士,清华大学期货与证券投资高级研修班首席讲师。从业20年管理资产,从1993年管理1千7百万起至2013年24亿规模、20年管理经历中资产始终没有破过净值而持续有稳定收益。连续12年保持每年30%-100%以上收益 。交易成功率为90%、资金使用率效率100%。12年来坚决做到投入产出正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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