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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生档案管理须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来源于:黄石市人才网 & &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鄂人【2007】23号文件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必须是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和他人人事档案。&&&&&&&根据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户档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鄂人函【2009】24号)规定: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备案,任何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不得管理高校毕业生户档关系的迁移和保管。户档托管单位要向学校和参加户档托管毕业生出示收费依据,并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人事代理委托管理单位或个人在人事代理期满后,仍需办理人事代理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到人事代理工作承办机构(市人才中心)办理协议续签手续,对逾期六十日仍不办理者,人事代理承办机构有权终止其人事代理关系,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管理单位或个人。对于失去联系超过五年的,视为自动终止托管关系,人才中心将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告,同时依法追缴档案托管费和滞纳金。&&&&&到目前为止,黄石市人才中心已管理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各类流动专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人事档案6万余份。据了解,部分人员由于多种原因已与市人才中心失去联系。为便于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严肃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请相关人员于春节前后主动与人才中心联系,及时提供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培训情况、职业资格、业绩能力以及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材料。同时依照有关规定补缴档案托管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前往,请速告知联系方式及联系电话,便于备案。否则,本中心将视同自动终止档案托管关系处置,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 & & & & & & & & & & & & & & & & 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黄石市人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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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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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财采发〔号&
市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黄石市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执行。&
  附件:《黄石市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 黄石市财政局办公室     & 日印发&
  附件:&
  黄石市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全市资源共享。&
  市财政局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执行机构)建立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对供应商参与市级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进行登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对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进行监管。&
  第三条&供应商诚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应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公正、科学规范。 
  第四条&参加市级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中标(成交)供应商和经过公开招标程序确认的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为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诚信档案的登记对象。&
  第五条&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供应商诚信档案由执行机构直接登记;&
  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供应商诚信档案由部门集中采购单位负责报监管机构审查后,交执行机构登记;&
  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代理的项目,供应商诚信档案由代理机构报监管机构审查后,交执行机构登记。&
  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记载对象,在各县(市)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当地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报市监管机构审查后,交执行机构登记。&
  第六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四条进行处罚外,分别在《供应商诚信档案》(见附表)中记载“▲”:&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一)、(三)项情形之一的,发生一次经查实的,记6个“▲”;有前款(四)、(五)项情形的,发生一次经查实的,记4个“▲”;有前款(二)、(六)项情形之一的,发生一次经查实的,记2个“▲”。&
  第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外,分别在《供应商诚信档案》中记载“▲”:&
  (一)不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二)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三)将中标(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采购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同意,将中标(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四)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供应商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发生一次经查实的,记4个“▲”。&
  第八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分别在《供应商诚信档案》中记载“▲”:&
  (一)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二)提供走私物品的;&
  (三)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四)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
  (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
  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的;&
  (六)与采购人串通或接受采购人要求,通过减少货物&
  数量或降低服务标准,给采购人返还现金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应采购人要求更改采购合同,或在履行合同中采取更改配置、调换物品等方式,为采购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八)应采购人要求出具虚假发票或任意更改销售发票的;&
  (九)在履行合同中给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消费(娱乐)卡的;&
  (十)不按采购文件及合同提供售后服务,给采购人造成损害的;&
  (十一)不按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程序规定投诉或恶意投诉,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害的;&
  (十二)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投诉,均查无实据,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售后服务中故意抬高维修配件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
  (十四)不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故意扰乱开标现场的;&
  (十五)未经批准,中标(成交)供应商接受或邀请采购人实地考察的;&
  供应商有前款(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发生一次经查实的,记6个“▲”;有前款(四)至(九)项情形之一的,发生一次经查实的,记4个“▲”;有前款(十)至(十二)项情形之一的,发生一次经查实的,记2个“▲”;有前款(十三)至(十六)项情形之一的,发生一次经查实的,记1个“▲”;&
  第九条&《供应商诚信档案》中记载的“▲”,为不良行为记录,1个“▲”为禁止6个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此类推,从记载之日起计算,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告,并通过“湖北省政府采购网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显示,处罚全市有效。&
  第十条&政府采购当事人和全市各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都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市监管机构报告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积极配合查实。&
  第十一条&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黄石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管理办法》,记入《协议供应商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黄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日起执行&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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