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46000,担保公司告上法院需要判刑前被告人死亡的吗

起诉欠款方和担保公司能还钱吗_百度知道公司欠担保公司钱老板跑了,我是挂名股东,现在担保公司把我告了_百度知道投资担保公司欠钱不还,如果将公司的车扣押,并主动报案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吗?_百度知道问:& &我是某公司员工,公司与我协商,要我写一份申请,申请公司不要帮我缴纳社保,请问我这样的申请有法律效力吗?
答& & & 你这样的申请没有法律效力。因为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义务,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使员工自愿放弃,公司也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附法律条文  1、《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2、《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七)社会保险;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大庆高新区法院(dagxq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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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卢舒庭、杨利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2014)阜商初字第00243号
原告通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南四段11号。
法定代表人袁仕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奎屹。
委托代理人曾浩,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舒庭,市民。
被告杨利(系卢舒庭之妻),市民。
被告卢长艮(系卢舒庭之父),市民。
被告王兰云(系卢长艮之妻),市民。
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汪红新,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通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卢舒庭、杨利、卢长艮、王兰云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奎屹、曾浩,被告卢舒庭及四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汪红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通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称,原告、被告卢舒庭、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方于日签订了《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合同》、《个人贷款合同》,约定被告卢舒庭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500000元,借款期限从日分别到日(500000元)、日(1000000元)止,由原告为该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同日,被告卢舒庭、杨利、卢长艮、王兰云分别与原告签订了《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承诺对上述《委托担保合同》,再向原告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且被告卢长艮、王兰云与原告又签订了《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对上述借款及利息、费用、损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日受卢舒庭的委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1500000元贷款转至南通巴大饲料有限公司。因被告卢舒庭违约行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日宣布上述的《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合同》下的全部债务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为日,并要求原告代偿上述贷款的本金1500000元、利息1562.5元。同日,原告按银行要求代偿了上述贷款的本金及利息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卢舒庭立即偿还元及从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承担违约金150000元及律师费46000元。被告杨利、卢长艮、王兰云对上述所有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卢舒庭、杨利、卢长艮、王兰云共同辩称,担保和反担保是两个法律关系,原告起诉卢舒庭要求承担担保追偿没有异议,但是起诉卢长艮和王兰云没有法律依据,对于杨利不是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故不具备本案的合法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在日代为偿还了该笔尚未到约定的归还时间的借款,代为偿还的条件未成就,不能构成原、被告之间诉讼权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事由。
经审理查明,日,通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卢舒庭签订了委托担保合同,合同约定,通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卢舒庭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冠城支行贷款1500000元提供担保。同日,上述三方签订了《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约定,卢舒庭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冠城支行借款1500000元,由通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该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又于同日,卢舒庭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冠城支行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两份,分别借款500000元、1000000元,到期日分别为日、8月9日,还款方式均为每月还息一次还本,首期执行贷款年利率7.5%。另于同日,卢舒庭、杨利、卢长艮、王兰云向通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了《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承诺对上述《委托担保合同》,再向通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且卢长艮、王兰云与通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又签订了《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对上述借款及利息、费用、损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日受卢舒庭的委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冠城支行将1500000元贷款转至南通巴大饲料有限公司。后被告卢舒庭按约每月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冠城支行支付利息,利息付至2014年5月。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冠城支行以被告卢舒庭失联及有其他违约行为为由宣布上述的《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合同》下的全部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通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一个工作日内代偿上述贷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1562.5元。同日,通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按银行要求代偿了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元。后通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要求四被告偿还代偿贷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1562.5元未果。原告于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卢舒庭偿还元及从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承担违约金150000元及律师费46000元;要求被告杨利、卢长艮、王兰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卢舒庭、杨利位于阜宁县阜城镇崔湾村壹品仕家A5幢401室房屋及被告卢长艮、王兰云位于阜宁县东鑫花园3幢1层M07、M08、M09、M10号房屋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日,通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卢舒庭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通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卢舒庭、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冠城支行签订的《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合同》,卢舒庭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冠城支行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卢舒庭、杨利、卢长艮、王兰云向通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及卢长艮、王兰云与通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守。日受卢舒庭的委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冠城支行将1500000元贷款转至南通巴大饲料有限公司以及卢舒庭按约付利息至2014年5月,事实清楚,应予认定。通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根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冠城支行要求代偿了卢舒庭的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元,现该借款已于日、8月9日到期,但四被告仍没有偿还,故通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要求卢舒庭偿还元及从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要求杨利、卢长艮、王兰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通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要求卢舒庭承担违约金150000元及律师费46000元的诉讼请求,因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冠城支行于日在卢舒庭按约付息的情况下,要求四被告提前还款,在没有履行向四被告进行告知的情况下,就以四被告失联及有其他违约行为为由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通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一个工作日内代偿上述贷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1562.5元,对此,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冠城支行要求提前还债的方法欠妥,四被告不构成根本违约,故对通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卢舒庭偿还原告通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1562.5元及对借款本金1500000元承担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限被告卢舒庭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杨利、卢长艮、王兰云对被告卢舒庭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通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80元及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卢舒庭负担23314元,由原告通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7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
审判长  崔付琴
审判员  曹益武
审判员  吴红云
书记员  范 敏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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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裁判日期: 0:00:00审理法院: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阜商初字第00243号案件类型:民事案&&&&&&由:担保追偿权纠纷标&&&&&&的: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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