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职工是否应当坚决服从组织安排县政府的安排

关于公开选调县委巡察机构工作人员的通知
时间: 日 来源:县纪委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
县委各部委,县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及《信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中共罗山县委巡察工作机构的通知》(信编办〔2015〕70号)文件精神,经县委同意,决定面向县直机关公务员管理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公开选调县委巡察机构工作人员。具体方案如下:
一、选调职位
面向县直机关公务员管理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群团单位公开选调县委巡察机构工作人员10名,其中文秘综合类人员2名,纪检监察及组织人事类4名,财会类4名。三个类别分别报名,统一面试考察,分别录用。
编制从录用人员原单位划转后列入县委巡察机构。
二、选调条件和范围
(一)基本条件
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对党忠诚,品行端正,敢于坚持原则,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2、勤奋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实绩突出,办事认真,群众公认;
3、年龄不超过40周岁(日以后出生),财会专业可放宽到45周岁(日以后出生);
4、第一学历为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5、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时间计算截止至日),且近两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6、身体健康。
(二)选调范围及条件
报考人员限定为县直机关公务员管理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群团单位在编在岗的科员及以下公务员。报考文秘综合类须有从事文字材料工作2年以上经历,专业不限;报考纪检监察及组织人事类须有从事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工作二年以上经历,专业不限;报考财会类要求专业为财务管理、会计学、金融、审计学、财政学、税务、税收、统计学、银行学等专业或取得财会、审计相应资格证并从事财会审计工作二年以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党政纪处分的;
2、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
3、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4、受过刑事处罚的;
5、本人在原单位尚在试用期的;
6、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转任的其他情形。
三、选调程序
(一)下发通知
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向县直机关公务员管理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发出通知。
(二)报名
时间:日15:00至9月11日18:00
本次公开选调采取报考人员个人自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方式报名。
符合选调条件的报考人员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到县纪委干部管理监督室(1033)领取报名表,按要求如实填写个人报名信息,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报名表两份、报名人员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原件及以上证件复印件两份、《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近期免冠1寸照片4张到县纪委报名(地点:县纪委1033房间;联系人:易慧;咨询联系电话:2178550&&& )。
(三)资格审查
首先由报名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审查,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后方可报名,然后由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进行复查。对通过报考资格审查的人员,由县纪委通知参加面试,通知时间:日。
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此次选调全过程,报考人员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发现资格条件不符合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立即取消资格,并追究本人责任和单位审核把关责任。
(四)面试
凡通过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直接进行面试,面试工作由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组织实施,面试满分为100分。
(五)考察
根据面试成绩,分类别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确定考察人选,原则上考察人数应多于录用人数。在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的基础上,重点根据职位要求,考察实际工作能力。考察时将认真查阅本人档案及有关资料,进一步核实报考人员是否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确认报名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考察不合格的,取消选调资格。
(六)确定人选、试用与办理转任手续
根据面试成绩和考察情况,确定拟选调人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间不办理转任手续。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规定办理转任有关手续,考核不合格的回原单位工作。转任人员须无条件服从组织安排。
县委各部委、县直机关各单位特别是主要领导同志要认识到建立健全巡察机构对巡察工作的重大意义,对本次选调工作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广泛宣传,大力推荐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报名,让更优秀干部进入巡察队伍,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精神,加强反腐倡廉队伍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附:罗山县公开选调县委巡察机构工作人员报名表
中共罗山县纪委&&&&
罗山县委组织部&&&&
下一篇:没有了
罗山县人民政府信息中心负责日常维护
联系信箱:
主办单位:罗山县人民政府
承办:罗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备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办法》的决定
新闻来源:发布时间:字体【
】&浏览次数: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的决定
(已于日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宣布失效)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的决定》已于2003年4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决定对《江苏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条第二款删除。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江苏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
 & (1994年9月9日江苏省民人政府令第52号发布施行根据2003年4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
 & 第一条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富余职工是指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照先进合理的定员定额要求,核编多余的人员,以及虽然在编制定员以内,但因技术业务、劳动态度等原因,难以完成生产工作任务,而未被择优上岗的人员。
 & 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不列入富余职工范围。
 & 第三条安置富余职工,应当遵循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
 & 第四条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从事生产、服务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企业,创办初期资金确有困难的,银行应当在贷款方面给予扶持。
 &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在保证待业职工基本生活和再就业服务所需资金的前提下,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安排部分待业保险基金通过贷款贴息,对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从事第三产业的独立核算企业予以支持。
 & 对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第三产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税收上给予扶持。
 & 第五条企业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安置本企业富余职工的任务。开办初期,企业应当按照扶而不包的原则,在资金、场地、原材料、设备、技术力量等方面给予支持,并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 第六条各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使用农村劳动力的管理。
 & 第七条企业可以对富余职工实行待岗和转业培训,待岗和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75%。企业组织富余职工开展转岗培训经费确有困难的,经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待业保险基金的转业训练费中予以适当支持。
 & 第八条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可以给富余职工实行有期限的放假;放假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放假期间,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不得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70%。
 & 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职工,放假期间(不含产假)发给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80%。
 & 第九条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实行离岗休养。离岗休养期间,企业应当参照退休费发放标准发给其生活费。企业和离岗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职工本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 第十条企业应当鼓励富余职工自行联系单位调动或进入劳动力市场交流,引导富余职工到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就业。国有企业职工调动或安排到城镇集体企业或乡镇企业的,调入职工的企业和职工本人应当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龄可连续计算。
 & 第十一条企业可根据富余职工的特长,在本市、县范围内帮助联系接收单位,调动或组织支援、借给用人单位,职工应当服从组织安排。
 & 职工支援、借用到用人单位期间,其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均由用人单位和原单位协商确定。在支援、借用期间,如本人要求,双方单位同意,可正式办理调动手续。
 & 第十二条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富余职工中原固定职工可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停薪留职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停薪留职期间,企业和职工应当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向社会保险机构交纳的部分由职工本人承担,对不按期缴纳情节严重的,企业可按自动离职处理。
 & 第十三条富余职工申请辞职的,经企业批准,可办理辞职手续。对经批准辞职的富余职工,由企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其标准按其工龄长短确定,工龄每满1年,发给本人1个月的标准工资,但最高不超过6个月的标准工资。对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企业可根据法定程序作除名处理。
 & 第十四条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富余职工的余缺调剂工作。及时掌握并提供余缺信息,为余缺双方服务。新扩建企业需要新增工作或向社会招聘专业人员时,一般按照先调剂、后招收的原则,通过劳动力市场从其他企业富余职工中挑选,如不能满足需要时,再从社会上招收。
 & 第十五条富余职工由企业安置和调剂确有困难到社会待业的,参加待业保险企业的职工在待业期间享受待业救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待业职工的组织管理,采取转业训练,生产自救和职业介绍等服务措施,促进其再就业。
 &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镇江政府门户网站版权所有
镇江市人民政府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C)Copyright 2009 Zhenjiang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今日访问:
总访问量:宁乡县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若干规定
宁乡县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若干规定
& & (自2014年4月5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严肃组织人事编制纪律,切实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二章& 工作纪律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考勤制度,加强考勤管理,定期汇总、公布考勤结果,单位主管领导应审阅评鉴,并将考勤情况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定等的依据之一。
严格上下班制度,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并每3次记旷工1天;单位主要领导应对经常迟到、早退的工作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改正,并按旷工相关规定处理。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处理;情节严重的,引咎辞职或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㈠上班时间打麻将、玩牌、下棋或视频聊天、炒股、玩游戏、看电影及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休闲娱乐活动;
㈡工作中刁难或粗暴对待服务对象;
㈢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顶着不办或超过规定时限办结;
㈣工作日中餐饮酒;
㈤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旷工或者因公(私)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㈥索取、收受服务对象财物,或者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或在服务对象处报销费用;
㈦酒后驾车;
㈧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影响机关形象的行为。
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根据湖南省纪委、组织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机关作风的暂行规定》(湘纪发〔2012〕17号),结合具体情况对其年度考核结果进行相应定等。
第三章& 请休假
依照有关规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按程序办理请休假手续后,可以休假:
㈠工作人员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请病假。请病假在1周以上(含1周)至1个月的,需提供诊断书及县级以上医院医生签具的休病假意见;请病假1个月以上(含1个月)至6个月的,需提供诊断书及二甲以上医院主治医师和医务科签具的休病假意见;请病假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需提供诊断书及二甲以上医院主治医师和主管院长的休病假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县组织、人社和编制部门备案;全年累计请病假半年以上的,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㈡工作人员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确因本人、家庭有紧急事务需办理或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住院需陪护的,可请事假。请事假陪护的需出具相关证明。
非特殊情况全年请事假不得超过3天,请事假3天以上的按休带薪年休假处理。请事假时,一律由本人填写请假条。临时外出和请事假不超过1天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请事假2个工作日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请事假3个工作日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一个月内累计请事假7个工作日以上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请销假手续和证明材料要建档立卷。全年累计请事假20个工作日以上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㈢工作人员结婚可请婚假,假期3天;晚婚(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以上)的,可延长到15天。
㈣女工作人员符合法律规定生育的,凭准生证可休产假。产假假期为98天(含公休节假日),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的(晚婚生育或24周岁以上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产假假期为120天;女工作人员在产假期满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男工作人员妻子生育的,可请护理假15天。
㈤女工作人员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㈥因工(公)受伤,经医院诊断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工(公)伤假,请假天数以二甲以上医院主治医师和医务科签具的休病假意见为准。
㈦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请丧假。根据具体情况,单位可批准3至5天的丧假,若在县外路程较远者,可剔除路程往返时间。
㈧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
年的,可休带薪年休假,具体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原人事部令第9号)执行。每年年初,各单位应在征求工作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统筹合理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时间,避免休假过于集中影响工作,并将休假方案报县人社部门备案,副科职以上(含副科职)干部报县组织部门备案。一年内累计请事假超过20天的,不得再休带薪年休假。
㈨凡工作满一年的工作人员,确需申请探亲假的,可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申请探亲假,由主管单位严格审核后,报县人社部门审批。
工作人员请特殊事假的,须事先出具请假报告,并附有关证明;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由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县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审批后报县编制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但必须在3天内按规定程序补办请假手续。全年累计请特殊事假3个月以上的,年度考核不定等次,不晋升工资级别和工资档次(或薪级),并扣发全年津补贴(绩效工资)。
请假期满后,应按期返岗,并在3天内到审批机关办理销假手续,有关资料由单位存档备查。
领导干部请休假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请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等待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需扣减的,各单位应及时按照规定计算并如实扣发;须报有关部门审核的,应及时呈报。
㈠机关(含参公单位)和未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因工〈公〉受伤治疗期间除外)期限超过6个月以上的,生活补贴按100%发放,从第7个月起工作性津贴不予发放;事假每月累计超过7天的,生活补贴按100%发放,当月工作津贴不予发放。扣发的津补贴按其他收入单独进入单位帐户,作为单位的经费使用。
㈡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因工〈公〉受伤治疗期间除外)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予发放;事假每月累计超过7天的,每超过1天扣发1天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予发放。
㈢以休病假名义从事其它经营活动的,所在单位应予核查,核查属实的,终止假期,扣回已发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等,并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旷 工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
㈠不办理请休假手续,擅自离岗的;
㈡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的;
㈢以请病假代替请事假的;
㈣编造假病历、假事由骗取假期的;
㈤未办理续假手续,超过请休假期限的;
㈥未经批准停薪留职或超过停薪留职批准时限的;
㈦其他应当按旷工处理的。
&凡旷工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必须及时通知本人或直系亲属,并作好相关通知记录,必要时采取媒体催告的形式敦促其返岗。
工作人员旷工的,按旷工天数核减其带薪年休假天数,并相应扣发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奖金和福利。旷工2天以上的,停发当月津补贴(绩效工资)。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以上或累计旷工10个工作日及以上,又未达到辞退(解聘)条件的,取消年终奖金,年度考核应当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或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的,按规定程序予以辞退或解聘,退出编制管理。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调出、考取非在职研究生、判刑、亡故及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上班等情况吃财政“空饷”的人员,所在单位必须按管理权限及时上报县组织、人社、编制、财政部门,按规定核销当事人的编制,停发工资。
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改非或科室负责人退二线工作,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坚持正常上班,单位合理安排工作。本人不愿上岗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不享受工作津贴和加班性补助;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请休假手续。
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规自行制定内退或离岗休养等相关规定,已经制定的应一律废止。
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允许工作人员停薪留职、带薪离职经商办企业。确需停薪留职的,必须报县人社、编制部门批准,否则视同自动离岗和吃财政“空饷”人员对待。自收自支和差额事业单位因经营不善、运转困难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县人社、编制部门备案后,可实行待岗、轮岗、下岗。各机关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退休制度,不得允许工作人员违背政策擅自提前离岗、提前退休。
第五章& 人员调整和交流
进一步规范人员调配程序,积极推进乡镇之间和县直单位与乡镇之间的人员交流。调整和交流的原则是:
㈠交流与培养、锻炼干部相结合原则;
㈡交流与优化领导班子和发挥干部特长相结合原则;
㈢交流与执行回避、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原则;
㈣交流与工作需要相结合原则;
㈤交流应坚持组织决定与个人志愿相结合、个人服从组织原则。
严禁混编混岗使用工作人员。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各单位可对内部在编在职人员(不含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按经费来源、编制性质和人员身份进行顺向或平行的合理调整,经县人社、编制部门批准后实施。
严禁擅自逆向调整工作人员。在本规定下发前各单位擅自逆向调整的工作人员,必须在60天内回原单位工作岗位,否则按原单位旷工人员对待。
各单位应建立内部定期交流制度。工作人员在同一岗位工作满8年和中层骨干在同一岗位(特别是管理人、财、物等的重要岗位)工作满5年,原则上都要进行岗位轮换。单位中层骨干岗位出现空缺,应当实行竞争上岗,竞岗应当限在符合人员身份和编制性质的范围内进行。
&严禁擅自借调工作人员。凡未经县组织(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人社部门同意和县编制部门备案,不办理相关借调手续的,其借调无效。
确因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的,须经双方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组织、人社部门审批,送县编制部门备案。借调时间不得超过1年。
未办理借调手续的工作人员,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30天内一律回原单位工作,否则按旷工处理,停发工资,退出编制管理,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
工作人员办理正式借调手续已满1年且未办理正式调动手续的,必须回原单位工作,否则按原单位旷工人员对待。
第二十一条&
借调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一律在借出单位发放,借入单位重复发放或超范围发放的,视同吃“空饷”行为,由县财政进行追缴,并对借入单位相关主管领导和借调人员给予责任追究,借调人员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借入单位发放的范围仅限于县人社、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联合审批的加班补助等。
第二十二条& 临时聘请工作人员由机构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依法管理。临时工作人员实行计划审批、公开招聘、单位使用、合同管理,统一规范工资标准。未经审批擅自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应一律予以清退。
第六章& 学习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努力提高素质和技能。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县组织、人社部门开展的调训,培训情况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调训或考试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脱产学习、培训、进修,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由行政主管单位审批;超过3个月的,经行政主管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县组织、人社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并经县委、县政府选派的脱产学习、培训、进修,视同在岗对待,并凭相应的毕业证、结业证、培训证或专业合格证等证书,按相关规定报销费用。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经批准自费脱产学习、培训、进修的,脱产期间其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奖金和福利等待遇按有关工资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经单位批准公费脱产学习、培训、进修期满后,应立即回原单位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回原单位工作的,按旷工处理,达到辞退(解聘)条件的一律辞退(解聘)。属公费的,还应向县财政退缴学习、培训、进修期间所得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奖金、福利和公费负担的费用等。
第七章& 辞职(辞聘)、辞退(解聘)、开除
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含参照管理人员)辞职、辞退、开除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聘)、辞退(解聘)、开除的按照《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人事部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4号)、《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 监察部令第18号)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辞职(辞聘)、辞退(解聘)、开除的,单位在收到审批意见后30天内,到县组织、人社、编制、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章& 自然减员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到龄退休、在职死亡、离退休后自然死亡、调出本单位或解除人事关系的,由所在单位30天内到县组织、人社、编制、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必须办理退休手续,到龄拒不退休或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其按在职人员发放的待遇视同吃“空饷”,一律全额追回并上缴县财政。
第九章& 考& 核&
第三十四条&
全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公职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并及时上报考核结果和有关材料。凡未参加年度考核或有关材料未按时进入个人档案而影响工作调动、工资调级、职务晋升的,由考核单位和个人负责,县考核主管部门一律不予重复考核或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围绕本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及本单位的职责和工作创新等,于年初制定内容全面具体、工作重点突出、公平合理可行的考核实施办法和考核计分细则。采取定性与定量结合的办法,对每一项工作任务提出数量、进度、标准等方面的要求,具体分解到科室部门、落实到个人,并制定职位(岗位)说明书,作为对工作人员进行细化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平时考核,重在考绩,做到平时考核、实绩考核和民主测评有机结合。应注重考核结果的使用,将年度考核等次作为工作人员调整(聘任)职务、晋升工资级别档次(薪级)发放绩效奖金部门兑现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达到奖优罚劣、奖勤罚懒、表彰先进、鞭策后进的目的。
第十章& 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县纪检监察、组织、人社、编制、财政等部门组成监督检查办公室(办公室设县人社局公务员管理科),定期或不定期的到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单位的考勤考核、请销假记录、病休人员的诊断证明材料、单位领导审阅评鉴情况等。检查可采取现场点名、个别座谈、当场公示、主要领导签字证明等形式。
第三十八条&
凡发现或举报后经核实属于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行为的,实行下列责任追究制度:
㈠休假证明责任。凡为病休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调离工作岗位。
㈡主要责任人责任。对知情不报、故意谎报、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一经核实,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㈢虚报冒领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养老金的人员及所在单位责任。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被查实有虚报冒领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和养老金行为的,由单位直接责任人(单位政工人事干部、负责发放工资的财会或报帐员)按虚报冒领资金(基金)1.5倍的金额负责追回并上缴县财政或社保基金。不能按规定时间追回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各负担10%,同时按虚报冒领金额的3倍扣减责任单位当年的财政预算内拨款,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凡单位主动向监督检查办公室申报,清理出虚报冒领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人员的,其追回的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及因工作人员请病假、事假扣发的津补贴(绩效工资)部分,由单位按其他收入处理。多领、冒领的养老金必须全额追回并上缴社保基金。
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对虚报冒领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等行为进行有奖举报(为举报人绝对保密),一经查实,由县财政部门根据举报人提供的银行帐号(或其他方式),按清理出虚报冒领金额的10%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人社局、县编办和县财政局按其职责权限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4月5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服从系统安排考试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