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合同约定定期存款存款合同是否还有效?如果无效原来的存款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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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没有约定有效期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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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opt//Runtime/Cache/ssi/~runtime.php(2): A('zhishim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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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同有生效的一天,也就有失效的一天。但是一些粗心大家的人有时候会忘记约定合同的有效期,那么合同没有约定有效期怎么办?双方该怎么?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朋友公司a的业务经营需与公司b合作,由b提供软件与操作平台支持。在两者的合作中,a掌握着关键产品,而b的平台仅是辅助性的,且a在与b合作一段时间后可自行开发出替代性的软件平台。但因a的疏忽,其在与b共同拟定的合同草案中,并未约定合同的有效期。
  合同的有效期是合同起草与审查中,必须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假如合同未明确约定有效期,该合同的有效期限到底是多长?或者说,它将在多长时间内约束合同双方?该合同应视为不定期合同,任何一方可随时解除合同?还是&无期限合同&,只要不存在法定或约定解除权,任何一方都不得解除合同,合同将永久性约束双方?假如一方已不愿意合作了,如何解除合同?
  一、未约定有效期的
  首先,关于合同的生效时间。
  《合同法》第44条规定,除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以外,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另外,根据《合同法》第45条和第46条的规定,附生效条件或生效期限的合同,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或期限届至时,合同才生效。这是合同产生效力的起点,即一般是在合同成立时。
  其次,关于合同失效的时间。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一旦生效,便约束双方,契约必须信守。
  法律如对期限有特别规定的,合同的有效期不得超出该限制。如《合同法》第214条和第232条规定,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的部分无效。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另外,附解除条件或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时失效。
  因此,如果法律无特别规定的,则依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任意约定期限。若未约定期限或约定不明确的,则应视为无限期合同,合同将无限期地约束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未约定有效期的
  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其解除方式无非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或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
  无法协议解除的,在具有《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即:(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之,未约定期限或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应视为无限期合同,而非不定期合同,合同将无限期地约束双方。如果双方无法协议解除,又不存在法定解除情形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公司a在合同中未能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将来当它不想再与b继续合作时,可能面临无法解除合同的问题。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对合同期限这一问题给以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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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结算的处理 案例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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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工程价款结算的处理
**200341()()**》。合同内容分别为负责承包E3E195%;95%;2%总价以乙方实际完成并经甲方签认的合格工程数量计算确定。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等内容。
结算发生纠纷,刘某、叶某均按自行结算的价款,要求**共计1072005110
20055121;2**0110&()款、预付款、借支生活费及民工工费等;3**()5;4()E3(E1)()**;**;()
2005728E3E1**约15约40
2006323()1?2是多少?3?1,而**的原因,原被告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责任。2后,合同条款当然没有约束力。**&,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同,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3**有过错为由,不应获得高于合同约定工程款的不当利益答辩没有法律依据,不予认定。4
2006430**约40**
20068151**?2应以合同为依据还是以定额为依据?**?12&,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同,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应参照双方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该条款虽然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双方支付工程款的一项基本原则,在通常情况下,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来支付工程款。**工程款合法有据,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作出的鉴定结论,**3系在诉讼中通过鉴定方确定,此前双方未结算,故鉴定费由双方分担。
后的价款又是如何认定的,仍然难以预料。以下,结合笔者接触的
19961113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指出:12
的,是纯粹的工费,劳务发包人不能收取管理费。
》为名称,以计件形式结算劳务报酬。但纵观我们的合同的表述,承包内容以整个工程为单位,计价以直接费的95%的具体情况,来认定双方合同关系的本质。当被认定为工程分包合同时,那么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来重新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南宁中院认定本案中《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名为劳务合同实为分包合同,是准确的。
?的诉讼地位如何?
&&42526&&&&带领一帮民工干活的临时组织的施工队伍。
雇佣。按照合同相对性来讲,实际施工人应当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主张权利,而不应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从实际情况看,有的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收取一定管理费后,没有进行工程结算或者对工程结算不主张权利,由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就导致实际施工人没有办法取得工程款,从而直接影响到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非法分包后,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义务都是由实际施工人履行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已经全面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同并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解释》第26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如果发包人已经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的,发包人就不应当再承担支付责任。
后,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是什么?
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以达到取得高于合同约定工程款的目的,这与无效合同处理原则及制定司法解释以期达到规范建筑市场、促进建筑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的初衷相悖。
3工程价款。
是至始无效,合同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无约束力,所以,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这肯定与法理和现行法律有关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明显相悖。但是持这种观点的主要理由是:当建筑工程合格后,区分合同效力的意义已不存在,而且这种折价方式,符合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且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有利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且还可以节省鉴定费用,提高诉讼效率,可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511&,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原则。这里仅指合同标的物为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包括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包括两方面的意思,一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二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但是经过承包人修复后,再验收合格。总之,只要建设工程经过验收合格,即使确认合同无效,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后的处理原则已确认,但《解释》第二条的表述没有绝对化,是&&&&!
工程价款是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当我们的合同形式和内容被认定为不合法而导致合同无效时,也免除不了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而且合同约定是计价主要依据。
条款,尽量做到平等自愿,公平合理,全面严密,尽可能签订一份&&()
资料,为解决纠纷,人民法院常常愿意委托进行工程鉴定。然而一旦有了工程鉴定结论,我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是否公平合理一览无遗,并且往往对我方不利。
的建议不要支付工程款,以迫使承包人配合及时结算。当有了这些完备的资料,即使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我方可以组织好这些证据直接证明工程造价而不需要被迫同意工程鉴定,从而防止工程鉴定可能导致对我方的不利后果。
内容,还要注意必要的形式。
&&清单&&清单&对象不要把单位和个人()&&
往往有很多家,一旦诉讼发生,其它包工头都冷眼旁观。本案在每次开庭时,旁听席坐了不少人,都是其它包工头,他们都急切地等待诉讼结果,以作为自己结算时的参照标准。
办理最终结算争取时间,同时,我们查阅大量资料和法律法规,组织好法庭答辩,据理力争。本案一审的败诉,一度使我们陷于危险境地,但最后的判决结果,打压了其他居心叵测者之气焰,具有强烈示范效果,这才是最彻底的胜利
NO.114359 0 103
200396 ABBAA123200411
20065l 3550350BA
20061128725519183
B352183829A622500414433829B311085354ABAAB() ()B311085354B()AB98072416144B564576
BAB311085354AB33072B
2008101020081201
BA202172551918355589849369225617(950645765330498)100395073650963069BA622500414433829B23652924(2006)46B23652924B(2365292420061229)AB13114465572BA65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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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期支付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是否能按违约责任解除合同 - 偃师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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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期支付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是否能按违约责任解除合同――原告刘甲某诉被告徐甲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违约赔偿&&&&裁判要点&&&&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虽然要求解除土地租赁合同,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原告已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租金,并给予被告合理的履行期限,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具备法定解除的情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案件索引&&&&一审法院:偃师市人民法院(2015)偃民二初字第97号(日)&&&&基本案情&&&&法院经审理查明:日,原告刘甲某(甲方)与被告徐甲某(乙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一份,载明“甲方现有厂院一处,乙方创办乳业公司有意租用,现经甲、乙双方反复协商,特订立租赁合同如下:一、甲方厂院位于207国道南、缑氏村33组耕地内,土地面积3436平方米(折5.154亩);二、甲方厂院内原所有附属物作价4万元(不包括12棵桐树),乙方于合同订立后10日内承付甲方;三、租赁期限共25年,从日起至日止;四、乙方前拾年每年向甲方缴付租金7000元,剩余年限每年8000元,每年交付租金的时间为10月1日以前,推后不得超过拾日。乙方首批一次性承付甲方前三年租金贰万壹仟元,以后每年按期交付一次;五、乙方租用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乙方正常施工和生产经营;六、在合同履行期内,如遇国家征用被租土地或公路扩宽占用,土地补偿款归甲方所有,地面附属物等补偿归乙方所有。乙方自土地被征用之日按剩余实有面积向甲方缴付租金;七、该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战争等,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损失;八、乙方在租期内,不得将土地另行转租或抵押;九、租赁合同到期后,如乙方继续承租,甲方承诺租用续期不低于本合同的租期,每年每亩租金按乙方向33组、34组、9组交付租金的价格每亩增加300元缴纳;如乙方不再承租,所租土地平整后交付甲方;十、违约责任1、乙方若逾期交付租金,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总额的5‰向甲方计缴滞纳金,逾期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2、甲方无故解除合同或合同到期后,不按约定续订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3、在租赁期内,如乙方无故解除合同,乙方必须付清当年租金,且院内原属甲方的附属物仍归甲方所有;十一、本租赁合同订立的同时,甲方提供厂院平面图一份,并经乙方认可签名;十二、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两份,鉴证单位壹份,合同双方及鉴证单位盖章签字后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该合同甲方由原告签名捺印,乙方由被告签名捺印,鉴证单位处加盖偃师市缑氏镇缑氏村民委员会印章。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收到条2张,分别载明:“今收到徐甲某三年租赁费贰万壹仟元正(2.1000.00元)从号至号至。收款人刘甲某,号。甲方在该院所办的土地证,在乙方乘(承)租期间,甲方无条件归乙方使用,甲方不得转借和抵押他人,刘甲某”、“今收到徐甲某租赁207国道旁厂院内原所有附属物补偿现金肆万元正(40000.00元)。收到人刘甲某,号。” &&&&另查明,案外人刘乙某与刘甲某、李某某存在民事纠纷,曾申请本院对刘甲某、李某某强制执行,执行期间,被告于日,支付执行庭标的款20000元,后该款转交刘乙某。日,被告之子徐乙某向案外人李某某的帐号存款22000元。&&&&裁判结果&&&&偃师市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5)偃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被告徐甲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刘甲某土地租金29000元(按每年租金7000元标准进行计算,从日起计算至日止);被告徐甲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刘甲某违约金8700元;驳回原告刘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19元,由原告刘甲某承担4000元,被告徐甲某承担4919元。&&&&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但该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超过20年的租赁期限,超过部分无效。结合原、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据可认定日,被告徐甲某向原告刘甲某交纳租金21000元,系从日起至日止的租金;日,被告交付本院执行庭标的款20000元,可折抵被告从日起至日止向原告支付的租金;从日起,被告未按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数额及时间向原告交纳租金,虽然日,被告之子徐乙某向案外人李某某的帐号存款22000元,但是22000元款项原告并未收到,该行为应视为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被告应承担继续履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理由正当,租金的数额应从日起,按每年租金7000元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被告支付租金之日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因滞纳金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该土地租赁合同中“滞纳金”系表述错误,实质应为违约金,原告诉求的违约金数额要求过高,本院予以调整,违约金的数额可按从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支付租金之日止的租金数额的30%进行计算;根据“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通知对方”的规定,本案原告要求解除土地租赁合同,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原告已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租金,并给予被告合理的履行期限;虽然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存在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但原告损失可以通过被告向其支付租金、违约金的的行为进行弥补,另该土地租赁合同从2006年起开始履行,被告在包括原告出租的土地上建有食品公司经营至今,如因此解除合同,不能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综上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因不具备法定解除的情形,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虽然日,被告之子徐乙某向案外人李某某的帐号存款22000元,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李某某有权代原告收取租金,徐乙某给付李某某现金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已向原告履行了支付租金的义务,被告辩称,证据不力,本院不予采信。&&&&案例注解&&&&本案在合议过程中产生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起诉被告的行为可视为已向被告进行了通知,故可支持原告要求解除土地租赁合同的诉求,并由被告支付未按合同约定延期的“滞纳金”。&&&&理由如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中违约责任约定“乙方若逾期交付租金……逾期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该条款系原、被告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现被告未支付原告租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起诉被告的行为也可视为向被告进行了通知,原告要求解除土地租赁合同的诉求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虽然在日,被告之子徐乙某向案外人李某某的帐号存款22000元,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李某某有权代原告收取租金,徐乙某给付李某某现金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向原告履行支付租金的行为,故可支持原告要求解除土地租赁合同的诉求,另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因滞纳金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所谓法定性,是指滞纳金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强制性,是指滞纳金的征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惩罚性,指的是滞纳金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缴款而采取的惩罚性的措施。根据滞纳金的以上特点,滞纳金只能发生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本案中的土地租赁合同中“滞纳金”应视为表述错误,实质应为违约金,另原告诉求的违约金数额要求过高,违约金的数额也应进行调整,以保证原被告双方的共同利益。&&&&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虽然要求解除土地租赁合同,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原告已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租金,并给予被告合理的履行期限,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具备法定解除的情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理由如下: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设定解约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行使解除权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按约定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由于租赁合同的目的在于承租人为使用收益,因此承租人依合同约定交付租赁物给承租人使用收益,并于租赁关系存续期间保持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用途,是出租人的基本义务。本案中被告迟延履行租金等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原告在要求解除土地租赁合同的同时,其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原告已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租金,并给予被告合理的履行期限,故认为其只能要求被告按照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进行;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的“因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通知对方”的规定,其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具备法定解除的情形,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合议庭在处理中采纳了第二种意见。责任编辑:杨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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