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参人员危房修补申请临时救助的农村危房申请书怎么写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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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民发﹝2009﹞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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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西秀区惠民政策明白卡来源:&&作者:&&编辑:电子政务办&&日期:&&点击率:49&&&&摘要:引题:关键字:一、教育惠民政策
(一)学前教育资助:对在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资助标准为500-800元/生o年。
(二)义务教育“三免两补”:三免: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免费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教科书,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住宿费。两补:国家在全省65个连片特困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不含县城),补助标准4元/生o天(中央4元),全年800元/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为小学1000元/生o年,初中1250元/生o年。
(三)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对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和生活费用进行补助,标准为2000元/生o年。
(四)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对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籍或户籍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所有一、二年级农村学生(不含家住县城的县镇非农学生)进行资助,标准为2000 元/生o年。
(五)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免除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属于我省户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学费;外省户籍学生执行国家免学费政策,即公办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和民办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学费标准为2000 元/生o年。
(六)中、高考报名费减免: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初中学生减免中考报名费85元/生;对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高考报名费130元。
咨询电话:51
二、计生服务惠民政策
(一)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独双户”家庭
1.婚育时期(主要指60周岁以下法定婚育夫妻家庭)
(1)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a.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b.从办证当月起领取每月50元的保健费,至孩子满14周岁。c.自愿放弃生育二孩,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给予一次性奖励6000元(独女户从办证次月起每人每月领取不低于60元的生活保障金)。d.从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次年起(按自然年度推算),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300元的节育奖励金和生产扶助金500元,直至年满60周岁与奖励扶助制度接轨为止。e.对独生子女伤残的家庭,自女方满49周岁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特别扶助金3240元。f.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自女方满49周岁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特别扶助金7260元。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
(2)落实绝育手术后的双女家庭:a.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落实绝育手术的,给予一次性绝育奖励5000元。b.从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次年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300元的节育奖励金和生产扶助金500元,直至年满60周岁与奖励扶助制度接轨为止。
(3)独双家庭均可适用:a.低保家庭成员在其享受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b.夫妇及未成年子女在享有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免缴政策的基础上,在农合报销上双女户提高15%;因住院产生医疗费用的,经各级医疗机构承担后剩余部分,符合特困医疗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医疗救助的相关规定予以解决;不符合的,由区级人口计生利益导向基金或人均事业费承担。c.在城镇工作一定年限且有稳定收入的,可申请租赁或者购买工作地保障性住房并给予优先照顾。d.父母死亡或孩子死亡(双女户家庭)或伤残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000元;e.因意外风险导致极度贫困的,一次性扶助3000元。f.节育并发症鉴定为一级的每人每年领取并发症扶助金3600元;鉴定为二级的每人每年领取并发症扶助金2400元;鉴定为三级的每人每年领取并发症扶助金2000元;g.危房改造优先优惠或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0平米或危房的,在其新建房时给予3000元建房补助。h.扶贫开发提供的资金和物资在帮扶标准基础上提高30%;种粮、农机、牲畜繁育、家电下乡等在基本直接补贴标准上提高30%;饮水安全工程免入户材料费和安装费。i.划拨宅基地、征地拆迁补偿、分配集体资产和福利时增加一人份额优惠;“农转非”后可继续承包原有土地,五年之内仍然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2.学前阶段(0----6岁)
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3.就学阶段(中小学、高中、职院及大学)
(1)对九年义务教育的在校寄宿子女,每人每学年补助300元。
(2)就读高中或职业院校的给予每人每学年寄宿补助500元。
(3)高中教育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每年不低于1500元。
(4)女孩考生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考省内院校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参加全市中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
(5)报考区级高中的,安排免试入学,优先纳入高中阶段教育。
(6)在报考本市国家公务员和应聘企事业单位员工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
(7)孩子参加高考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大专院校)统招录取就读的,一本奖励15000元,二本奖励10000元,三本奖励6000元,专科奖励3000元。
(8)夫妻双方死亡后,子女未满18周岁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救金助500元,直至年满18周岁,如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发放至其完成学业为止。
4.60周岁以上
(1)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不低于1200元。(2)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年满60周岁后,领取基础养老金月补贴不低于120元。(3)夫妻年满60周岁后,优先入住老年公寓,并给予每人年均不低于3000元的补贴。
(二)夫妻双方或一方为非农业户口并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1、给予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1000元。
2、从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月起领取每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低保户每月50元),直至孩子满14周岁。
3、对独生子女伤残的家庭,自女方满49周岁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特别扶助金3240元。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自女方满49周岁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特别扶助金7260元。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
4、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1200元的奖励扶助金;
5、夫妻一方是农业户口的,在年满60周岁后,农业户口的一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1200元的奖励扶助金(统称半边户)。
6、符合所在地租赁或者购买保障性住房条件的,给予优先照顾。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规定退休的,加发5%的退休金,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的100%。
(三)一般人群节育奖、晚育奖、推迟二孩生育奖励、节育并发症扶助:1.农村家庭生育一女孩后,90天内上环的,一次性奖励100元;2.农村夫妇生育第一孩时双方晚育的,一次性奖励500元;3.符合农村二孩生育条件,推迟二孩生育的家庭每推迟一年奖励1000元。4.节育并发症鉴定为一级的每人每年领取并发症扶助金3600元;鉴定为二级的每人每年领取并发症扶助金2400元;鉴定为三级的每人每年领取并发症扶助金2000元。
联系电话:0851—<FONT face=仿宋_GB5
监督电话:0851—<FONT face=仿宋_GB 0851—<FONT face=仿宋_GB6
三、城乡医疗救助
(一)参合对象
1.凡属本区范围内农村(以户为单位)农民,且只能参加一种国家医疗保障政策,不得多重参保;2.户口不在本辖区的农民,因常驻本地、婚入未迁入户口的农民,凭农业户口及户口所在地未参合证明,由乡政府核实后参加新农合;3.凡属本区范围内各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农民);4.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各种原因无法就业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符合参合条件的被监管人员;5.“村改居”享受新农合政策十年不变的居民;6.安顺市监狱内服刑人员及公安监所服刑人员;7.新生儿出生当年,随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后才能享受新农合报补政策)。
(二)2015年筹资补助标准,2016年个人筹资标准
1.2015年参合费用:2015年个人筹资标准为70元/人/年。
2.2015年补助标准:2015年西秀区参合人员自筹70元/人,中央、省、市、县各级补助380元,共计450元。
3.2016年个人筹资标准为90元/人/年。
(三)门诊报销比例
1.普通门诊统筹补偿:村级80%,乡级70%,县级50%,门诊统筹报销封顶线为400元/人/年,家庭成员之间不能共用。
2.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28种特殊病病种,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慢性中或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炎、恶性肿瘤、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精神病、活动性结核病、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慢性溃疡性结肠炎、甲亢、甲状腺功能减退、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儿童脑瘫康复治疗、类风湿(含类风湿性关节炎)、肾病综合征、地中海贫血、艾滋病,按同级住院报销比例进行报销。
(四)住院补偿
1.起付线设置
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
医疗机构分类
起付线(元)
2.补偿比例设置
定点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分类
起付线以上的报销比例(%)
非定点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分类
起付线以上的报销比例(%)
3.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设置:
医疗机构级别
纳入补偿范围的
住院医疗费用
1000元<医疗费用≤8000部分
医疗费用>8000部分
1500元<医疗费用≤8000部分
医疗费用>8000部分
1500元<医疗费用
2000元<医疗费用
注:省级Ⅰ类指省级二级(含二级)以下医院;省级Ⅱ类指省级三级医院。
4.重大疾病补偿比例设置:
农村儿童两病(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型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血友病A、地中海贫血、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I型糖尿病、甲亢、老年性白内障、儿童先天性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新农合提高报销比例达80% (终末期肾病血透为90%)。
(五)其他补偿
1.无人承担责任的外伤性疾病,须提供由当地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的调查证明方能进行补偿。申请外伤住院补偿均须提供其参合证明、身份证、疾病证明、当次外伤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原件(含费用清单)和出院小结(加盖经治医院公章),供新农合经办机构报账和存档备查。
2.对于他方有责任的意外、伤害等产生的医疗费用,而对方无力支付或逃逸的,可以纳入新农合报销补偿,但必须提供执法部门(盖章)、村委会证明(盖章)及乡(镇)人民政府核实意见(盖章),经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符合后方可进行补偿,否则不予补偿。
3.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可申请特殊补偿。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六)其他规定
2015年起,西秀区实行就近就医、逐级转诊制度,凡在省级、市级等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病案一律在我区(含乡镇新农合办)转院转诊登记,病案结算时方可按照“经转诊”的报销比例予以计算补偿。
(七)优惠政策及对象
1.民政人员优惠政策:参合五保户、六十年代精简退休老职工、低保户、民政重点优抚对象、残疾户就诊所产生的费用提高补偿比例10%;
2.计生人员优惠政策:参合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就诊所产生的费用提高比例15%,独女户产生费用提高20%;
3.复员队伍军人、两参人员比例提高10%,免收1000元以下起付线,1000元以上起付线减收1000的优惠政策。
咨询电话:31
四、城乡医疗救助
(一)医疗救助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城乡低保对象、家庭困难大学生、在乡重点优抚对象、艾滋病人、艾滋病机会感染者、重度精神病人、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区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二)医疗救助内容:①资助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城乡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②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自付部分再分类按比例予以住院医疗救助。③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先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自付部分再分类按比例予以住院医疗救助。
咨询电话:7
五、民政临时救助
(一)临时救助对象:主要指辖区内因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子女就学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突发性、临时性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它特殊困难家庭。
(二)申请审批程序:按照户籍属地管理原则,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办机构或受委托的村(居)委会受理并如实登记,并调查、审核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数额较小的,受区社会救助机构委托,可由乡镇(街道)审批。
咨询电话:3
六、农村低保政策
(一)低保对象:持有本区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享受农村低保。
(二)评定方式:由户口本人或受委托人书面向乡(镇)或街道提出申请,乡(镇)或街道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召开民主会议评议,评议结果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查批准。
(三)低保待遇:低保金按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
咨询电话:3
七、保障性住房惠民政策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且有一定收入来源的外来务工人员: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申请地辖区内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2.为几类人员之一:①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月平均最低工资2倍以下的辖区内城镇居民(即:我区日起调整执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线为2500元以下);②辖区内新就业职工;③在城镇有稳定收入并居住1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④市政工程被拆迁户;⑤重点工程实施中土地被征收的失地农民;⑥移民工程中进入城镇居住的移民;⑦环卫工人、乡镇教师、计生人员、卫生人员;⑧遭受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或家庭失去劳动能力等社会救助对象。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通过发放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配售方式实施保障。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供的资料:1.由户主代表申请家庭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不是户主的,需提供申请家庭所有成员签字捺印的推举书);申请书需用A4纸打印,同时申请人需按手印。2.《城市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入户摸底调查证明》(原件);3.申请人及所有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4.申请人及所有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5.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婚或离异后无再婚的需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原件,离异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复印件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6.租住其他房屋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单位或房屋所在地社区证明,有租房合同的需提供合同复印件,租住直管公房的、需提供租赁凭证(复印件);7.申请人收入证明(附银行发放工资流水单复印件);8.申请对象是残疾人的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9.申请对象是复员退伍军人或是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需提供复员退伍军人或享受抚恤补助优抚的相关证件或证明(复印件)10.申请对象是市政工程拆迁户、土地被征收的失地农民、移民工程中进入城镇居住的移民需提供相应的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批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社区)受理申请并初审公示,同时出具《城市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入户摸底调查证明》。2.申请人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原件到西秀区住建局进行复审、登记。3.区住建局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保障条件进行审核。4.西秀区住建局将申请材料转送西秀区民政局对申请家庭收入进行审核。同时送安顺市房屋产权管理处、安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房产、拥有车辆情况。5.西秀区住建局将对查询结果进行比对甄别,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并书面告知;符合保障条件的进行登记,进入轮候期。6.西秀区住建局将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进行分配(抽签)。7.申请人抽取房号后按照抽签通知要求携带身份证到西秀区住建局办理相关手续,签订《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承诺书》、《西秀区出售公共租赁住房合同书》或《西秀区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合同书》。按照合同约定,领取钥匙入住。
(五)公共租赁住房价格确定:一是售价及购房方式。即出售价格按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核准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原则上按建设成本的80%执行,一次性付款不再优惠。二是租金标准。原则上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商品房市场租金的70%执行。实行市场租金,梯度保障,对不同困难程度的承租人实行梯度租金,具体按收入线界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户)按原租金标准执行,即1.2元/㎡.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至最低工资标准收入线1.5倍(1250元×1.5为1875元/人.月)的家庭按3元/㎡.月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收入线1.5倍(1875元/人.月)至最低工资标准收入线2倍(1250元×2为2500元/人.月)的家庭按5元/㎡.月执行。
(六)保障对象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获得实物配租的承租户,应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按规定缴纳租金。所有保障对象要自觉交纳物业管理服务等费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能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只能自已居住,不得将保障房出借、转租、转让、闲置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
咨询电话:68
八、农村危房改造惠民政策
(一)农村危房户评定标准
1.危房等级评定标准:按照《贵州省农村危房评定暂行标准》执行。农村危房的危险状态划分为一、二、三级。一级:整体危险——需要拆除重新建设。二级:局部危险——仅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三级:有危险点——仅需要更换个别构件或轻微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
2.危房户主贫困类别评定标准:危房户主贫困类别分为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四类。各类具体标准如下:
五保户: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具体以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五保供养证为准)
低保户:家庭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以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为准)
困难户:家庭农民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低于2300元/年。
一般户:家庭农民年人均纯收入高于2640元/年,但低于当地农民年均纯收入水平的农村较困难家庭。
3.农村无房户界定标准: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截止日前,本人及其所属户口簿上登记在册的直系亲属均无住房的农户。
(二) 2014年农村危房资金补助标准
2014年补助标准为:五保户一级危房2.23万元/户、五保户二级危房0.85万元/户;低保户一级危房2.23万元/户;困难户一级危房1.23万元/户;一般户一级危房0.83万元/户;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二级危房均为0.7万元/户;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三级危房均为0.65万元/户。
(三)申报程序
1.属于摸底调查统计在册的农村危房户的申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村民聚集地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将相关材料整理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
3.乡(镇)人民政府或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进行审查。并将符合补助条件的拟补助申请人名单、拟改造方式和拟补助标准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聚集地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将审查结果和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
4.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汇总各乡(镇)情况,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各乡(镇)将审查结果进行公示。
咨询电话:76
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参保范围: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资金筹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等13个档次。城乡居民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缴费档次确定后,一次性缴纳。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资助)、政府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三)养老金待遇:凡参保且年满60周岁,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①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②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按年缴费的;③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15年以上的。(注:新农保实施时间为日,城居保制度实施时间为日。)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为7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计发);参保人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标准增加1元,所需资金由区人民政府负担。即:基础养老金=55+(N-15)(其中N为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符合区人民政府殡葬改革政策的,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费500元。
(四)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和社区(居委会)应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鼓励其他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且不能补缴。
咨询电话:8
十、法律援助政策
(一)法律援助的范围: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7.因工伤和交通、医疗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8.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9.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受到损害的;10.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11.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及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二)申请法律援助应具备的条件:1.持有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本区域内法院或其它机构管辖的;3.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受理案件范围的;4.代理他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5.本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三)居民经济困难的标准:1.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困难标准为家庭人均收入在本行政区域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内。2.低保户、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不需提供经济状况证明。3.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咨询电话:48。
十一、农机具购置补贴
(一)补贴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它从事生产经营的组织,优先考虑农民、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和计生户,可重点优先补贴,在申请人数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购机者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二)补贴机具种类: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排灌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11大类43小类104品目。
(三)补贴机具数量:同一农民、农场(林场)职工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10台,其中,购买同一品目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3台;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60台,其中,购买同一品目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20台。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择购机,允许跨县选择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四)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五)补贴方式:在全省范围内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方式,补贴对象自主购机、经销商出具销售发票,购机者到区农机中心办理补贴申请,区农机中心受理申请并进行公示,经公示补贴对象无异议后,由区财政局根据区农机中心提供的发放名册将补贴资金兑付到购机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六)操作程序:补贴对象自主购机→申请补贴→区农机中心录入基本信息、打印告之书→公示补贴对象→整理结算资料→结算补贴资金。
监督投诉电话:97
政策咨询电话:04
十二、农业惠农政策
(一)农作物良种补贴:
1.补贴标准:棉花、水稻每亩补贴15元;小麦、玉米、油菜每亩补贴10元;2.补贴方式:由各乡、(镇、办事处)农技站(农经站)认真核算并提供补贴面积,区财政部门及时将补贴资金通过“农民补贴网”以“一折通”方式直接补贴到农户。实行良种推介,自愿购种,按实际种植面积发放到种植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植大户。
(二)种粮直补:按1.05元/百公斤标准补贴给农民,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直接拨付到农户“一折通”账户上。
(三)综合直补:按35.51元/百公斤标准补贴给农民,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直接拨付到农户“一折通”账户上。
咨询电话:07
十三、林业惠民政策
(一)退耕还林补助标准:①原政策补助年限及标准:退耕还林后,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补助标准为每年239元/亩。②完善政策补助年限及标准: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还林农户给予适当现金补助,补助周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补助标准为每年134元/亩。以上为我省年实施退耕地造林的补助政策,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调整后将及时公示群众。
(二)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0.25元用于公共管护支出。
(三)地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8元,省、市(州)、县(市、区、特区)按4:3:3的比例分级安排资金,全额兑现给林权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
咨询电话:44(退耕办)
26(天保办)
十四、畜牧业惠民政策
(一)生猪良种补贴政策:按每头能繁母猪年繁殖两胎,每胎补助20元,每头能繁母猪每年补贴40元。补贴方式为财政资金补贴给良种猪精液提供单位,供精单位按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精液。
(二)母猪饲养保险政策: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元,保费为每头60元,其中财政补贴48元,投保户每头自付12元,保险期限1年。
(三)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项目政策:凡存栏基础母牛达10头以上的养殖场(户)、合作社,每产一头牛犊,国家财政补贴每头1000元。
咨询电话:20
十五、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政策
(一)微型企业的扶持政策有哪些?
1、财政补助政策。创办的微型企业,在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并经审核合格后由政府给予5万元补助。
2、税收奖励政策。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我省对微型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区级财政部门按照微型企业实际缴付的所得税收中省级及以下地方留存部份总额进行等额奖励,总计不超过15万元。
3、融资与担保政策。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有贷款需求的,可以自有财产抵押或担保贷款等方式,到当地银行或担保机构申请贷款或担保支持。
4、其他扶持政策。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享受行政事业性零收费政策,即所有涉及微型企业创办的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创办的微型企业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政策支持的,可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申请。
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二)创办“微型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哪些条件?
  1.申请人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人员;
   2.申请人具有本省户籍(含集体户口、含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有暂住证的人员),在全省范围内均可申办;
   3.申请人具有创业能力;
   4.申请人无在办企业;
   5.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者出资额的50%;
6.带动5人(含创业者本人)以上本省户籍人员就业;
(三)微型企业重点扶持产业
重点扶持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民族手工艺品和特色食品等行业的微型企业。现阶段暂不将建筑业、房地产、推拿按摩(不含盲人按摩)、网吧、洗浴及娱乐业等行业纳入微型企业扶持发展范围。
(四)申办微型企业行业规模标准
  1.农、林、牧、渔业微型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并具备一定规模。
(1)种植林木的面积在60亩以上,种植苗木、花卉的面积在20亩以上,蘑菇种植的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其他项目的种植面积在40亩以上。
(2)鱼类养殖的鱼塘面积在10亩以上。
(3)家畜家禽养殖常年存栏量应符合以下标准:生猪200头以上、肉牛40头以上、奶牛20头以上、山羊400只以上、肉兔4000只以上、种兔400只以上、蛋鸡4000只以上、肉鸡8000只以上、鹌鹑16000只以上、肉鸽8000只以上、蜜蜂100桶以上,其他养殖品种参照同类或类似畜禽规模标准执行,有关部门对动物防疫、环境影响评价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2.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微型企业生产经营面积应在50平方米以上。生产环保节能产品和省、市(州)、县(市、区、特区)重点制造产业产品(含配套产品)的微型企业可适度放宽。
  3.批发业微型企业经营场所面积应在50平方米以上,并具备相应的仓储条件。
  4.零售业微型企业经营场所面积应在100平方米以上。对连锁经营、加盟经营、以代理方式销售驰名商标及著名商标产品微型企业可适度放宽。
  5.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微型企业经营场所面积应在50平方米以上。
  6.仓储业微型企业经营场所面积,应在300平方米以上。
  7.邮政业微型企业经营场所面积应在80平方米以上。
  8.住宿业微型企业经营场所面积应在300平方米以上。
  9.餐饮业微型企业经营场所面积应在100平方米以上。
  10.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微型企业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11.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微型企业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12.物业管理微型企业经营场所面积应在50平方米以上。
  13.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微型企业经营场所面积应在50平方米以上。
14.其他未列名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广告业,社会工作,文化和体育等)微型企业经营场所面积应在50平方米以上。
(五)办理流程
创业者到创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咨询、申请、领取微型企业发展相关登记表格,填写好交送创业所在地分局,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创业所在地分局对创业者生产经营规模、带动就业人数、实际投入情况进行现场勘验,对符合微型企业条件的纳入微型企业发展,初审确认符合条件的报区微企办审查,区微企办组织区微型企业创业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区微企办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时间三天;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创业者即可按程序办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等。
咨询电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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