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咨询与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区别

新时期下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转型与业务发展--《创新与发展:中国证券业2014年论文集》2014年
新时期下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转型与业务发展
【摘要】:正我国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发展已经走过17年,从最初的"股评荐股"初级形式到如今投顾业务的资管雏形,业务形态已发生本质变化,经历了从弱到强、从无序到有序的发展阶段,取得了令人欣喜的成绩。与此同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当前正处于重要的转型阶段,前景既充满机会,也面临挑战。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现状近年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面临整体性的发展困境,整体生存状态趋于恶化,机构数量逐年减少,业务发展停滞不前,收入和利润持续下降,行业已经濒临全面亏损的境地。
【作者单位】:
【分类号】:D922.287;F832.39【正文快照】:
我国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发展已经走过17年,从最初的“股评荐股”初级形式到如今投顾业务的资管雏形,业务形态已发生本质变化,经历了从弱到强、从无序到有序的发展阶段,取得了令人欣喜的成绩。与此同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当前正处于重要的转型阶段,前景既充满机会,也面临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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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5号证券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的合规问题及风险
中国证监会2010年制定并实施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以下简称“《投顾暂行规定》”),《投顾暂行规定》结合证券监管部门过去的成功经验,同时考虑到该业务的今后的发展方向,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主体资格准入、执业准则及其基本要求、证券投资顾问的法定义务、协议要求以及业务开展的要点和合规管理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模式转型奠定基础。
一、证券公司投资顾问业务概述
《投顾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由此可见,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包含四大要素:首先,投资顾问业务的主体为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其次,投资顾问业务的形式以与客户签订协议为基础。第三,证券投资顾问的性质是有偿服务。第四,证券投资顾问的服务内容是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并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证券投资顾问的上述四大要素是区别证券公司其他业务的关键。
(一)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与发布研究报告业务区别与联系
日正式实施的《投顾暂行规定》以及《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8号)(以下简称“《研报暂行规定》”),上述两个暂行规定从制度上将投资咨询业务明确细分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以及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两个基本形式。同时,《研报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界定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市场走势或者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形成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并向客户发布的行为。证券研究报告主要包括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分析报告、行业研究报告、投资策略报告等,证券研究报告可以采用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
若将《投顾暂行规定》的第二条规定与《研报暂行规定》的第二条规定做对比,可以看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与发布研究报告业务两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与区别,具体如下:
1、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与发布研究报告业务的区别
(1)立场不同
证券投资顾问是基于特定客户的立场、遵循忠实客户利益的原则,向客户提供适当的证券投资建议;证券分析师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进行研究分析,撰写发布研究报告。
(2)服务对象不同
证券投资顾问通常服务的对象是证券营业部的普通投资者;而发布研究报告业务的对象通常是机构投资者如基金公司、QFII等,强调公平对待证券研究报告接收人。
(3)服务内容不同
证券投资顾问依据与客户签订的投资顾问协议,给特定客户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操作型投资建议,包括投资品种、买卖时间等;而证券研究报告提供的服务内容是对证券进行分析估值,倾向于宏观分析,但不提供证券投资的操作建议。
(4)市场影力不同
证券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仅限于特定的客户,投资建议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性很强的投资建议,通常不会影响股价;发布研究报告业务通常同时发送给多个机构投资者,研究报告会影响机构投资者的投资策略从而影响到市场的股票价格。
2、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与发布研究报告业务的联系
根据《投顾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投资建议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可见,两者之间的联系在在服务的流程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建立在证券研究报告的基础上,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两者之间联系密切。
(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与证券经纪业务的关系
1、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与证券经纪业务的界定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2号)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对其证券经纪业务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签订合同、单独收取费用,且收取的证券经纪业务佣金不超过规定上限的,无须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但应当比照执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规则。”以及《投顾暂行规定》第二条关于投资顾问的定义可知,对于证券公司提供与证券经纪业务密切相关的投资顾问服务,但不为此投资顾问服务行为收取专门服务报酬的情形,在投资顾问的定义中将其排除,因此应归为证券经纪业务。
2、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与证券经纪业务的区别
(1)服务的内容不同
证券投资顾问本质是通过对证券公司提供的研究报告进行的消化、转化、对相关市场的判断、选择,给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通过顾问服务收取服务报酬;
而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
(2)目的不同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按照与客户的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为客户的资产实现增值的目的;证券经纪业务的目的是为客户提供交易通道,保证交易的顺畅。
二、合规风险点
(一)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的资格管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公司的重要业务之一,其从事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也不同于普通的证券从业人员的要求,有一定的特殊性,具体如下:
1、注册的要求
根据证券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十三条规定,其明确了申请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必须具有从事证券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可见,投资顾问注册的要求比普通的证券从业人员注册要求要高。此外,根据《投顾暂行办法》第六条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中证协发[号)(以下简称“《投顾注册通知》”)的第一条规定,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因此,证券公司投资顾问业务不是简单具备了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就可以去从事投资顾问业务的,特别是证券公司的营业部应当避免仅仅让仅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员工就直接从事投资顾问业务,必须依法合规的持“投顾”证上岗。
2、兼职问题
关于证券分析师兼职证券投资顾问的合规性问题。根据《投顾暂行办法》第六条明确了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因此明显可知证券分析师与投资顾问不得兼职,若两者混同,则很容易出现利益冲突,这也违背了《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中证协发[号)避免利益冲突的要求。
关于证券经纪人兼职证券投资顾问的合规性问题。《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一条:“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一)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二)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三)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四)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五)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由此可知,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范围不能够超出上述六点的规定,因此可以排除证券经纪人从事证券公司非经纪的所有业务。即不可以兼职证券投资顾问,而且也不能够向利用证券公司的研究分析报告向客户提供投资操作建议。
3、变更、离职的要求
证券公司投资顾问人员在变更与离职时,也有特殊要求。根据《投顾注册通知》第五条的规定,证券投资顾问变更岗位,不再从事证券投资顾问的,所在证券公司应当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办理申请注销有关人员的证券投资顾问注册登记;证券投资顾问变更岗位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或者证券分析师变更岗位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所在的证券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申请注销有关人员的原注册登记,并为该人员办理新的注册登记。有关人员变更注册登记完成后,方可从事相关业务。
同时,《投顾注册通知》第六条的规定,证券投资顾问离职,其所在证券公司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提交离职备案。证券业协会依据公司提交的该人员离职备案材料,办理注销该人员的证券投资顾问或者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
从上述规定可知,从事投资顾问的人员在变更、离职投资顾问岗位时,证券公司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这里特别注意证券公司办理投资顾问变更、注销手续的时间结点,变更登记是在证券投资顾问变更岗位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同时,如果是分析师变更投资顾问,则必须先将证券分析师资格注销,然后重新向证券协会申请注册投资顾问,并且在注册登记完成之前不允许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而当投资顾问离职时,证券公司与证券投资顾问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0日内证券公司必须向中国证券协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这里的解除劳动合同之日的确认,可依照《劳动合同法》(主席令[2007]第65号)第三十六、第三十七、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证券公司与投资顾问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双方协商约定的日期为劳动合同解除的日期;(2)投资顾问提前30日书面通知证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以30日后的日期为劳动合同解除的日期;(3)投资顾问有过错的,证券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证券公司通知投资顾问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劳动合同解除的日期。因此,证券公司应当关注投资顾问变更和离职手续的管理,若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则会产生合规风险导致被中国证券业协会纪律处分。
4、公司投资顾问制度的要求
根据《投顾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注册登记、岗位职责、执业行为的管理。同业也应当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上述规定明确要求了证券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里应包含专门规范证券投资顾问的管理制度,不能与公司其他管理制度混同,否则也属于违规。
5、培训的要求
根据《投顾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升证券投资顾问的职业操守、合规意识和专业服务能力。因此证券公司内部管理证券投资顾问的部门应当有专门针对证券投资顾问的培训计划,以加强证券投资顾问的合规意识。虽然《投顾暂行办法》并没有具体要求培训的方式和时间长短,但《投顾暂行办法》把证券公司对证券投资顾问的培训作为一个合规要求。因此,对于证券公司来说最好的方式是证券公司在对证券投资顾问培训时做一个留痕即可规避该合规风险。
(二)投资顾问的执业活动
投资顾问业务由于是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因此具有特殊性,投资顾问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关注以下合规风险:
1、投资建议的依据
前文已经提到《投顾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投资建议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由此可知,证券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必需是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但若出现证券研究不足以支持证券投资顾问服务需要的,证券投资顾问也不能发表自己独立的投资建议,根据《投顾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当证券公司的研究报告不能满足证券投资顾问的服务时,应当向其他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购买证券研究报告,提升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能力。但是若证券投资顾问仅能够发表证券研究报告的意见,则证券投资顾问的仅仅是证券分析师的传话筒而已。事实上,由于不同客户的风险偏好和服务需求不同,证券投资顾问所依据的证券研究报告观点会有差异,证券公司的券投资顾问人员就研究报告的同一问题向客户提供的投资建议的观点可以是不一致的。实际上《投顾暂行办法》里恰恰是鼓励证券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与研究报告的观点不一致,在《投顾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中就明确了鼓励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说明与其投资建议不一致的观点,作为辅助客户评估投资风险的参考,但前提是建立在证券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否则就有合规风险。
2、提示义务
若证券投资顾问在对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时,必需提示投资风险,否则就是违规行为。因为《投顾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已经明确了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因此避免该合规风险的方法便是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投顾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明确了证券公司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必须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通知(中证协发[号)的有关内容,而且应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由投资者签收确认,并由证券公司归入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保存。
3、以分成方式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合规问题
《证券法》第171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尽管该项规定是对投资咨询机构作出的,但是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从事同样的业务,应当遵循同样的规则。
《投顾暂行办法》第23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可以按照服务期限、客户资产规模收取服务费用,也可以采取差别佣金等其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该项规定明确了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基本要求。证券公司可以按照上述基本要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探索合理的证券投资顾问收费方式。
由上可知,《投顾暂行办法》要求证券公司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是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不代理客户作出投资决策,也不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管理客户资产。证券投资顾问服务采用收益分成的收费方式,可能会激发相关顾问服务人员为了获取分成收益,向客户提供不适当的、高风险的投资建议行为,一旦客户亏损,会导致大量纠纷。因此,合规的服务费用收取方式为按照服务期限、客户资产规模收取服务费用,也可以采取差别佣金等其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同时,要注意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应当以公司账户收取。禁止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4、投资建议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的要求
《投顾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了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应当符合:(1)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不得对其功能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宣传;(2)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不得隐瞒或者有重大遗漏;(3)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所使用的数据信息来源;(4)表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当说明其方法和局限。若在运用软件工具、终端设备为载体提供投资建议服务时不按照上述规定即属于违规。
(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推广
证券投资顾问在进行业务推广时必须遵守监管部门的规定,避免出现违规行为,根据《投顾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特别注意以下三个合规风险点:
首先,在进行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其次,证券公司若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广告宣传,应当遵守《广告法》(主席令[1994]第34号)和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广告宣传内容不得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同时证券公司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广告宣传方案和时间安排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媒体所在地证监局报备。这里的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指《关于协同做好广播电视证券节目规范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0]78号)、《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证监发[号)、《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证监机构字[号)、《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证监发[1997]17号),根据上述规定,特别注意参与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证券公司和投资顾问必须具备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而且禁止与相关媒体、通讯服务机构及其他合作方进行咨询服务收入分成。禁止以夸大、虚报荐股业绩等方式(包括以推荐的个股市场表现代替推荐的证券组合的市场表现),进行不实、诱导性的广告宣传及营销活动,或传播其他虚假、片面和误导性的信息。
第三,证券公司通过举办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形式,进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举办地证监局报备。
因此,证券公司在业务推广时不得出现虚假宣传、或在通过公众媒体或讲座等形式宣传时、必需注意在规定的时间向当地证监局报备,否则就会存在合规风险。
(四)参加公众媒体
《投顾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鼓励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组织安排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按照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客观、专业、审慎地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为公众投资者提供证券资讯服务,传播证券知识,揭示投资风险,引导理性投资。”由此可见,证券投资顾问是可以参加公众媒体的,而且依法可以发表评论意见。但《投顾暂行办法》第三十一二条对证券投资顾问在参加公众媒体时作出了一定的限制,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五)客户回访及投诉处理机制
1、客户回访
《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了证券公司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回访机制,明确客户回访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并指定专门人员独立实施。因此,证券公司应当关注以下合规风险:首先,证券公司内部没有相应的客户回访制度。其次,客户回访的人员是从事证券投资顾问的员工;第三,回访的内容不够具体,并且没有将回访的内容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予以留存。
2、投诉处理机制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涉及证券公司的客户较多,一旦与客户发生纠纷,证券公司应当有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并作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必备要求之一。《投顾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事项。”从这一条可以看出,在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时,遇到与客户之间的各种矛盾甚至纠纷也是不可避免的,关键是如何处理,因此应该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进行有效的处理,不能让事件扩大,尤其不能被新闻媒体报道,否则将对公司造成很多不利的影响,
而且缺乏投诉处理机制还会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避免该合规风险的方式有:(1)公示客户投诉途径。(2)及时稳妥解决客户投诉问题。(3)
客户投诉及处理过程结果予留痕。
三、违规可能面临的处罚
(一)刑事责任
《刑法》(主席令[1997]83号)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证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八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投顾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罚款、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投顾注册通知》第十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自律规范等规定的注册登记相关制度的,证券业协会将视情节采取行业内通报批评、注销相关人员注册登记等措施,并将有关处理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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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的区别?
对这两个概念理解的不太清楚 希望能听听些专业的回答
简单说说,欢迎拍砖。投顾的职位基本是直接面对客户的,而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使客户多做交易,频繁交易,从而使营业部获得佣金收入。而方法就是通过给予客户一些投资方面的建议,例如资产配置、行业配置、仓位建议等等。当市场行情上升时,投顾的业务很好完成,但市场一旦下行,客户减少交易,对于投顾来说就比较难堪了。券商分析师的业务目标是做出投资报告和市场分析,一般会专注某个概念或某个行业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分析师一般不用直接面对客户,但做成的投资报告一定会传达到最终用户手中,因此分析师的水平可以说是一家券商的门面。分析师直接接触的是企业,频繁的企业调研和同行之间的交流是必不可少的。但一些业务不正规或心术不正的分析师,会通过自己的投资报告来影响市场观点。
离开证券公司两三年了~谈谈以前的认识吧~投顾的条件简单些吧~任职条件是在证券行业有两年工作经验,本科学历,考过投资分析就可以~在证券公司内部,级别要比分析师低一级~比客户经理高一级~工资构成也不同,如工资底比客户经理高些,但比分析师低许多~而分析师收入较为稳定~投资顾问则可以拿提成~另外公司也会适当给些优质的客户资源让投顾跟踪服务,根据成交佣金拿提成~总体说投顾的地位略为尴尬,因为客户不认同~~ 我以前有个同事就是投顾,博士学历,月薪才拿三千不到吧(前几年)~不过他确实对证券市场不算非常了解~而分析师,我不知道你们是怎么定义的,我们那的证券公司其实就是营业部,一般都有个名头是首席分析师的人~经常有机会在报纸或电视发表评论,本人读的大学有一个兼职老师就是分析师,月薪一般比较高,但具体多少真不知道~但听老总说一两万是有的~在三线城市还算不上,这样的工资在前几年是相当令人羡慕了~以前非常向往分析师的工作,但现在不会这么想,基于中国股民的素质,他们判断你投资分析水平完全是基于你判断这几天大盘是涨还是跌的概率有多高~呵呵~在很长一段时间,证券行业的咨询业务都会处于很尴尬的位置~
以前证券营业部和总部研究所做投资分析的都叫分析师,2010年起,只有总部研究所的才叫分析师,营业部的改叫投资顾问。分析师写各种报告,包括宏观、行业、公司及其他报告,现在至少要求有相关行业经验的读金融的硕士,博士优先,海归博士更佳。投资顾问一般本科学历就可以了(本人曾做过两年),主要工作是从分析师的报告中,挑选出技术形态好的股票给营业部客户,促成其交易,以提高营业部的佣金收入。我及我所见的投资顾问还是坚守职业道德,不胡乱推荐的,因为一旦推荐的股票不好,客户越套越深,越套越久,自己的声誉就越差,而且佣金收入就无从提高,客户资产也很有可能流失。分析师的问题反而多一些,但我也只是道听途说,不便多说。
国内券商的投顾就是忽悠散户的,不可深信。国外券商的投顾如美林,主要针对高净值客户,投资的建议还是比较专业的。国内券商分析师是为机构服务的,所以你在电视上看到的股评家绝对不可能是新财富的分析师,基本都是投顾在用技术面忽悠。真正的分析师只对机构路演,对基金经理的投资给出观点。不过国外大行的分析师们倒也有经常在bloomberg露脸发表意见的。
神马这个师,神马那个顾的,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中就应该打倒一切牛鬼蛇神!!行情饭就是行情饭,大盘好一切都好,大盘暴跌,个股齐刷刷回落,你还推得出票吗?最惨的时候,两市二千余支个股没有一支股票涨停,你还分析个毛啊。。。。。
证券投资顾问:券商营业部的销售,主要任务是拉拢并维护客户在本部交易,获取交易佣金。面对一般散户,与上市公司基本无交流,不需要很强的专业性,学历大专以上即可。证券分析师: 分为卖方和买方。卖方是券商的研究部门,买方是基金保险等机构投资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获取机构交易佣金,不参与真实投资决策,不面对散户服务。买方结合卖方研究在内的各方信息做进一步深化研究,提出实盘操作建议。卖方行业划分更细人员更多,强于细节和深度,买方强于大局观和实战性。分析师的主要任务是挖掘股票机会,与上市公司有密切往来,专业性要求较高,学历一般是名校硕士以上。
私募对市场的影响很大
往往产生很大的赚钱效应
另外私募对时机,题材都有深度的敏感性所以人们往往希望从分析师或则投顾上面买到类似的票,但实际上 这个行业懂的人不说
不懂的人漫天飞所以对投顾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而分析师不直接接触顾客,较小些其实一句话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我们讲的证券分析师是一个岗位,其岗位根据从业要求必须是“注册分析师资格”,而注册分析师是由券商总部报备监管方才能授予的资格,而不是《证券投资分析》考试的人员,人员很少。相同点1:两者都需要从业者通过证券从业资格和《证券投资分析》,并报备申请资格。相同点2:两者的工作地点类似,一线营业部和总部都有可能。差异点1:工作性质不同,投顾是开展投顾业务而设立的,而分析师并没有具体的业务条线。差异点2:从时间顺序上,早期证监会并没有允许券商开展投顾业务,所以券商只有少量的“注册分析师”名额,成为分析师后,调研,报告,服务客户有可能是工作内容,但无法解决“如何赚钱”这个问题,只能通过服务好客户,产生赚钱效应,提升交易量实现;后来,券商被允许开展投顾业务,所以有很多原分析师从业资格符合投顾要求,而转成投资顾问,后来又大量发展很多投顾业务从业人员,所以严格意义上投顾要比注册分析师多很多,投顾业务主要帮助券商解决了“如何赚钱”这个问题,比如差异化佣金,购买服务包等,摆脱了对成交量的依赖。
证券分析师是分析股票的。投资顾问是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顾问服务的。一个是专科医生:我就擅长研究高血压怎么治就行了!一个是家庭医生:对特定病症的水平我不算高,但我熟悉客户吃喝拉撒睡的情况,熟悉客户病史,能给客户对他有好处他又能坚持的健康建议!以上为理想状态,实际国内投顾各种路数都有。
现在的投顾都比较苦逼……像是理财的过渡。实际上,投顾产生的效益占营业部的效益很少,所以其实现在很多公司都不用投顾了。直接理财一手抓。分析师基本只有总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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