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积金在哪里取的红头发文在哪里可以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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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c/nginx/nginx.conf.上海为何一天四次发空气污染预警
  上海一天四次发布空气质量污染预警,提醒市民适量减少户外活动:17日,在上海市空气质量实时发布系统(试点)上,根据空气质量指数(AQI)最近24小时变化图显示,从16日下午6时,AQI指数一直呈上升趋势。在上午7时,上海环境就发布了“污染预警”:“受区域雾霾影响,7时本市PM2.5小时浓度为177.6微克/立方米,截至7时AQI指数为113,预计今天白天污染仍将持续,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避免长时间、高强度的户外锻炼,一般人群适量减少户外活动。”接着在上午10时、下午3时、5时又分别发布“污染预警”,当天一直都是代表中度污染的红头发宝宝的哭脸,PM2.5为首要污染因子,最近24小时浓度最高的是杨浦四漂,达到200微克/立方米。
  那么,上海为何要一天四次发布空气污染预警?笔者认为,一方面,这是一种民本思想,彰显了关怀民生、关心人们身体健康的一种关怀意识,能让市民第一时间采取防护措施,更好地避免污染,达到提醒的作用并能提高市民生活质量。
  另一方面,更暴露了上海城市空气质量污染的短板,说明空气质量污染不容乐观,而且更有加剧的可能,这是城市问题,更是空气质量的一种警告,我们更应该加强空气监测,而且更应该及时采取措施,降低空气污染,提高生活质量。
  一天发布四次空气污染预警,难能可贵,既是提醒,也是对提升空气质量的一种呼唤。那么我们在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思想上,更应该注重建设美丽上海、美丽中国,建设生态文明。通过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循环发展,降低空气污染,大大提高百姓生活质量,让我们的生态更文明,城市更美好,上海更美丽。(读者 白峰)
】【】【】> 《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来源:上海住房公积金时间:根据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公积金提取可以用来购房、支付房租、支付物业服务费等等。为了进一步完善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扩大公积金租房提取范围,提高公积金利用率,方便缴存职员快捷办理公积金提取,近期颁布了《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该办法在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日正式颁布实施。该办法主要对以下三方面进行了改善:
一、提高公积金支付房租额度
原办法规定承租本市商品住房的,每月可提取最高额度不得超过1000元。现办法规定每月可提取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000元。
二、扩大公积金提取范围
原办法规定租房提取范围为承租本市廉租房、政府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及本市商品住房。现办法规定租房提取范围为承租本市政府人拟订的保障性住房及其它住房,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及公共租赁住房,其它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售后公房等。
三、支付方式有所改变
原办法规定支付方式一般采取提取现金或转账,现办法规定一般采取转账方式,有条件的采取委托扣款提取方式。
【政策文件】: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
【发文字号】:沪公积金管委会〔2014〕7号
【执行时间】:日起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功能,扩大住房公积金受益面,支持缴存职工家庭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管理。
第三条(管理主体)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是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公积金中心各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负责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受理和审核。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各区、县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以下简称建行公积金业务网点)受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提取资金的复核、支付和划账等金融业务。
第四条(提取条件)
职工(以下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一)承租本市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的;
(二)承租本市其他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售后公房等)用于自住,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第五条(提取金额)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情形(一)的,在当月需实际支付的房屋月租赁费用限额内提取;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情形(二)的,在房屋月租赁费用扣除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后的限额内提取,且不高于本市规定的当年度月提取限额。
第六条(比例和限额的确定)
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和月提取限额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市职工收入水平和住宅租赁市场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共同提取人)
申请人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经共同提取人书面同意,可以申请提取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共同提取人限定为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
第八条(其他事项)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除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已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
(二)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或支付物业服务费等行为;
(三)如申请人同时租赁二套或以上房屋的,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其中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四)申请人的租赁行为应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
第九条(提取材料)
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件;
(二)如有共同提取人的,需提供共同提取人的身份证件、关系证明、共同提取人的书面同意书等;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情形(一)的,应提供有效的保障性住房租赁证明、住房租金补贴证明等;
(四)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情形(二)的,应提供房屋出租经营纳税单或其它有效的房屋租赁证明。
第十条(提取流程)
申请人符合提取条件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承租本市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及本市其他住房的,可向承租房屋所在区的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参加自愿缴存的申请人,可向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区的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提取方式)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一般采用转账方式,有条件的租赁住房,采用委托扣款支付(冲还租)方式。管理部审核批准后,提取人凭审批单到相应建行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二条(提取时间)
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应在房屋租赁期内提出,且最晚不超过房屋租赁行为终止后半年内。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以季度为单位,申请人可每季度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调查和审核)
申请人有义务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并接受受理机构的调查、核对和审核。
受理机构有权对申请人申报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对和审核。
第十四条(罚则)
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相关规定,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处以罚款。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可处违法所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可处违法所提款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将被记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第十五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0〕4号)同时废止。“《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由上海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转载注明出处:相关信息相关评论上海社保办事指南社保局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相关问题最新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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