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连带担保人如何脱责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关系上述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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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保证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时间:&&|&&作者:孙心远&&|&&浏览:1319
被告徐某因公司经营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该笔借款在日归还。如逾期未还的,则支付每天10000元的违约金。被告某某公司作为保证人盖章确认。被告徐某未按约还款,被告某某公司亦未承担保证责任。
原告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沈某、某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胡某某诉称:日,被告徐某因公司经营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并出具一份,约定该笔借款在日归还。如逾期未还的,则支付每天10000元的。被告某某公司作为保证人,在上述借条上盖章确认。借条出具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徐某指示的账户内交付该笔借款。嗣后,被告徐某未按约还款,被告某某公司亦未承担保证责任。上述借款发生于被告徐某与被告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以夫妻共有债务处理。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徐某、沈某归还借款600000元,并支付此款自日起至履行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二倍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日为118861元);二、被告某某公司对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现要求被告徐某、沈某归还借款600000元,并赔偿此款自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徐某、沈某、某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条一份,欲证明被告徐某向原告借款600000元,由被告某某公司对前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的事实。2、登记信息复印件一份【原件存于(2013)杭萧商初字第2525号案卷中】,欲证明被告徐某、沈某于日登记,日登记离婚,案涉借款发生于被告徐某与被告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3、汇款凭证一份,证明原告依照双方在借条上的约定,将案涉借款汇入被告徐某指定账户,完成案涉借款交付的事实。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徐某、沈某于日登记结婚,日登记离婚。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徐某尚欠原告借款60万元未还属实,原告要求被告徐某返还该借款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诉争的借款发生于被告徐某、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徐某、沈某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借款系被告徐某的个人债务,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该借款应按被告徐某、沈某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要求被告沈某共同返还上述借款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某公司自愿为被告徐某的借款提供担保,但是对保证范围及保证方式均未约定,故应对被告徐某的全部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双方虽约定担保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付清为止,但该约定应视为对保证期限的约定不明,故被告某某公司应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对被告徐某的案涉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现原告要求被告某某公司对被告徐某的上述借款及利息损失清偿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
作者: [江苏-苏州]专长: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律所:江苏水城律师事务所6925积分 | 帮助1023人 | 6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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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祝老伯帮他人作借款担保时,为不承担责任,故意将“担保人”写成“但保人”。今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借款人阮某偿付小徐欠款30万元,祝老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阮某是个生意人,开办了一家建材公司。他和小徐是朋友,两人也有生意往来。2007年9月,阮某称资金周转困难,向小徐借款30万。碍于朋友和生意关系,小徐把钱借给了他,但小徐多了个心眼,要求有个担保人做担保。为此,阮某让其公司的员工祝老伯做了担保人。阮某出具借条,写明10个月后归还借款,祝老伯在借条上签名。不料,到了还款日期,阮某不但没还钱,而且整个人失踪了。无奈之下,小徐诉至法院,要求阮某和祝老伯共同偿还借款30万元。&&&&在庭审中,祝老伯辩称,自己已经快70岁了,有份工作不容易,为保住工作,只好做个见证。其实自己根本不愿担保,所以故意在借条将“担保人”写成“但保人”。其在借条上签名的实质是作为见证人,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而阮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和被告阮某间因借贷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阮某应承担还款责任。而被告祝老伯作为担保人,应对被告阮某的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祝老伯认为其在借条上以“但保人”名义签名,其身份实质是见证人的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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