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理赔协议书责任不明所签的协议书受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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秒以后自动返回未做工伤鉴定,跟公司私下签了份工伤赔偿协议书,是否还能做伤残鉴定。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今年1月份在该公司外出施工时,爬梯滑倒不慎摔伤导致右股骨颈骨折。后进入医院做了钢钉内固定手术,该公司赔偿了手术前后的医药费,在医院里就工伤赔偿一事,我们做了私下处理,签了一份工伤赔偿协议书,并一次性赔偿了46000元人民币,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要求放弃不准向该公司提出其他任何要求和索赔,还有工伤赔偿所享有的工伤鉴定,复查鉴定,仲裁,诉讼等权利。
由于从医院得知该股骨颈骨折坏死率达到50%的几率,日后可能会成为残疾人,后拖朋友咨询了下,做伤残鉴定的话会达到6级,建议我重新向该公司索赔并作废该协议书。
请问一下各位老师 我上几天班就出了工伤事故
伤残鉴定9级 但是没有和公司签合同.公司赔不赔偿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
您好,今年7月31日,我老公的公司提前终止了合同,并让他们都签订了协议书,但是我们事后查劳动法才发现,协议书上面赔偿款的金额并不符合劳动法赔偿标准,而且协议书上面写我老公是08年1月在公司工作的,工作年限是2年,但是事实上,我老公是03年1月1日就在这个公司工作的(合同是08年才开始签订的)。是否可以认定协议书的赔偿无效或者有误?我们是否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争取合理的经济补偿?
今年二月份到厂里上班,四月份受工伤已经鉴定十级。我在厂里工作时间比较短,我的工资是件的每月高的时候有三千多,少的时候不到两千,说是十级林六个月的本人工资,请问:本人工资工资应该怎么算?
情况说明:2010年10月我右髌骨粉碎性骨折和副韧带撕裂,当时做了内固定(髌骨爪),2010年4月被认定为工伤
2011年5月取出内固定物。
1:现在我还能鉴定伤残吗?
2:伤残应得到的赔偿是单位出还是社保局出?
3:估计能定几级伤残?
谢谢! 参加了工伤保险
我的左手食指在工作期间受伤左手食指神经断裂 能鉴定几级工伤和伤残 怎么索要赔偿 单位已经为我买过保险 伤残鉴定要去哪里鉴定 费用是多少 我在上海工作
咨询一下关于工伤赔偿的事情,我的一个工地外包给了一个没有营业执照的那种私人个体,也没有和他签订任何协议或合同,他招聘来的农民工结果在上工的时候从脚手架摔了下来导致受伤,现在农民工提出赔偿要求,可是包工头却说是我们的责任要求我们全赔,请问这种情况的话我们是不是应该全部承担农民工的赔偿责任呢?
2001年辽宁省丹东市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
工作时造成右手指食指一关节截肢,无名指一关节皮肤没啦伤残等级是多少,赔偿标准是/所签为代理合同,是否工伤起争议
记者李晓波邵可强
核心提示10月28日,怀有6个月身孕的保险代理员肖勤,在参加所属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洛阳分公司”)组织的培训时,意外死亡。遭受如此打击的肖勤家人去找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时,被告知:肖勤虽然在公司卖保险多年,但因为双方签的是保险代理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因此肖勤的死亡不能按照工伤赔偿。而这一说法却让肖勤的家人无法接受。
事发:女子怀孕6月,参加公司培训期间意外死亡
昨日,已是事发的第8天,肖勤的家人与中国人寿洛阳分公司,就肖勤的赔偿问题仍未达成一致。
肖勤的姐姐告诉记者,肖勤在该分公司牡丹路营销部工作,从事保险行业17年,工作上很认真。10月26日,她接到公司通知,要到外地参加晋级培训。“当时妹妹已怀孕6个月了,行动不方便,曾向公司请假,但没有被批准。”
据一同参加培训的房先生介绍,26日下午2时许,他和肖勤等16人从洛阳出发,前往鲁山县下汤镇一家温泉酒店参加培训,全省各地有超过160人参加。“28日下午5点多,上课结束后,肖勤从1楼大厅出来,就倒在了地上,怎么倒的?没看到。”据他回忆,当时肖勤躺在地上,脸朝地面,一条腿还搭在台阶上,处于昏迷状态,其他学员立即报警,并拨打120。随后,肖勤被送往鲁山县人民医院,但不幸的是,抢救无效死亡。
房先生说:“平时没有发现她有不正常或不舒服的地方,看起来一切都挺好的,但事情还是发生了。”
家属:在公司工作多年,为啥不能认定为工伤
事发当晚9时许,肖勤的爱人和姐姐陆续赶到鲁山县人民医院,而此时的肖勤已离开人世,遗体被放置在太平间。
肖勤的爱人田先生说,妻子没有家族疾病史,且怀孕6个月,经常到医院进行孕检,并没有发现任何问题,怎么就突然死亡了呢?次日,他们也去查看了温泉酒店的监控视频,但事发地方是监控盲区,没有拍到。
“我们还有一个8岁的女儿,这个宝宝也快出生了,可没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情。”田先生说,事发后,他们回到洛阳,与中国人寿洛阳分公司协商此事,但对方称,肖勤签订的是保险代理合同,不能认定为工伤,公司出于人道主义,赔偿各项费用5万元。
对此,肖勤的家属们很不理解。“为公司干了这么多年,此次还是根据公司的要求才去培训的,为啥不能认定为工伤?”
公司:签的是代理合同,不能认定为工伤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了中国人寿洛阳分公司一李姓副总,他说:“出现这样的意外也很遗憾,双方仍在协商赔偿问题。”
对于工伤认定问题,该李姓副总表示:“我们双方签的是代理合同,不是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她代理业务,我们支付佣金,她受公司管理,但她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不能认定为工伤。”
对于赔偿问题,该李姓副总说,公司决定赔偿肖勤家属丧葬费、抚恤金在内共计5万元,离家属期望的数额差距较大,目前双方还在协商中。
律师:可向仲裁部门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随后,记者咨询业内人士获知,保险代理模式是一种民事委托关系,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以其名义向投保人销售保险,签署保险合同,这种法律关系并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据了解,在保险行业里,多家保险公司与业务员签订合同,都不是正式的劳动合同,而是保险代理合同,此种情况非常普遍。
针对此事,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于娟说,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必须存在劳动关系,但该事件中,双方签订的是代理合同,这时合同的性质就需要进行界定。如果用人单位是为了规避劳动关系,签订的代理合同,而实际上提供了劳务。那么,这种以保险代理合同来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是比较牵强的。
此外,于娟说,面对这种情况,可以携带胸卡、工号、职务等级、评定相关的职称等相应材料,向劳动仲裁部门提交申请,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给予支付经济补偿金,从而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本文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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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嘴炮 只管约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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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定了工伤赔偿协议就不能反悔了吗?
作者:小关 时间: 阅读: 次
&双方就工伤赔偿事项进行协商,广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各自聘请的律师均一直在场参与,并提供法律帮助,协议拟定后,李章泽经过考虑后于次日在协议书》上签字同意。双方在没有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情况下自愿协商赔偿事项,自身就含有认可与实际伤残等级不一致的客观情形的意思的表示,双方行使民事奖励权的体现,并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协商亦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定形式。故双方达成的协议对原、原告来讲均是对实际伤残情形可能多支付费或少获得赔偿费用的认可或放弃,由此发生的风险应由各自承担。
因工负伤后与公司达成了工伤赔偿协议,广安市广安区农民李章泽向本报反映他广安宏大建筑公司务工。由用工单位支付各项费用共计3.2万元。后经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为六级伤残。李章泽认为他与用工单位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无奈之举&未能得到工伤平安条例》规定足额弥补。为此,李章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协议,依照《工伤平安条例》规定落实其工伤待遇。
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已实际履行,其内容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故协议有效,应予维持。对李章泽要求宏大公司按工伤平安待遇再另行支付其赔偿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李以协议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工伤应适用特别法即《工伤平安条例》而不能适用普通法即《民法通则》为由,向广安市中院提出上诉,将继续关注本案的结果。
农民工:签协议实属无奈之举
双方未签劳动合同。当天李在贴外墙瓷砖时,李于2005年2月16日在广安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正元星辰时代广场工地上班。不慎跌下受伤。医院诊断为&左侧股骨粗隆间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宏大公司支付了李的医疗费用。2005年5月14日,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证局对李章泽受伤性质认定为工伤。2005年6月14日,李章泽与宏大公司签订工伤赔偿协议,双方约定:李章泽在医院的治疗费由公司承担,公司支付李章泽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费、就业补助金等项费用3.2万元,李不得再以工伤为由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2005年7月12日,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李的伤鉴定为六级。李认为自己的伤残水平在没有得到国家权威机构等级评定的情况下,所签协议缺乏科学、公正的基础,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宏达公司证人也证实,双方协议约定的工伤赔偿依据的伤残水平仅是一种推测。李还提出:由于当时儿子患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急需数万元的医疗费,自己因工负伤后,丧失了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此情况下,才与宏大公司签订了这份工伤赔偿协议。签订这份协议实在无奈之举。属于可以撤销、可以变卦的民事行为。2005年8月8日,李章泽向广安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双方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依照《工伤平安条例》规定支付其工伤待遇。
宏大公司: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李章泽受伤后,宏大公司认为。医院治疗的费用由公司支付,李出院后为了及时获得工伤待遇,与公司进行了多次协商,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双方签订了协议书》明确规定了待遇的项目和费用,这些费用完全符合《工伤平安条例》规定,李在综合权衡与自愿的前提下与宏大公司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其放弃实体权利的结果。且公司已支付了约定的款项,其工伤问题的处置已经结束。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处置劳动争议的方式有四种:协商(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双方因工伤赔偿待遇发生争议后,经双方自行协商,权衡利弊,劳动法》工伤平安条例》和《合同法》允许的范围内相互让步、体谅,因此,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已依法确定不得变卦或违约。
仲裁委:协议书》显失公平
经庭审调查、合议庭合议、仲裁员评议,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认为李章泽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上因工受伤,应享受《劳动法》工伤平安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平安待遇。双方订立的工伤赔偿《协议书》约定的赔偿规范太低,显失公平。对其要求按《劳动法》工伤平安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进行赔偿予以支持。仲裁委主持双方调解,但双方无法达成协议,遂依法裁决:宏大公司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等各种费用共计8.3万余元。仲裁委判决后,宏大公司不服,向广安区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仲裁委的判决,维护双方所签协议的效力。
广安区法院:
协议有效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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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沂源招聘 |公司和个人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有法律效力吗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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