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河招聘网09年盗窃保险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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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拒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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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公司(简称人保财险长垣支公司)的委托,依法指派我担任河南中州集团出长垣正通运输有限公司诉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认真分析了本案的案情,特别是通过法庭调查,现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有了充分的了解,并结合本案的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的基本事实日被告保险公司承保了被保险人为河南中州集团某运输有限公司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日至日。承保当时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保险单号为pdaa000258。保险单有特别提示,收到保险单、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超过48小时未通知的,视为投保人无异议。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在庭审中,原告提交了保险单的正本原件。日下午,被保险车辆的驾驶人杜某某驾驶豫g91818号大客车自北向南行驶至滑县城关镇文明路君乐王府门口路段时,因有因人上车或乘客下车,驾驶员杜思奎即右转变更车道向路西靠停车,因突然右转对后面车辆没有拉开行驶的安全距离,致使与其同向行驶的鄢章旗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与大客车相撞,造成三轮车上乘坐人郜娟受伤,鄢某某颅脑损伤死亡,两车损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被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在自己知道交通事故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在受害人鄢大某上大客车让其下车处理事故,抢救受害人的情况下,没有下车保护交通事故现场,没有抢救受害者,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是听从本车售票员的话,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当逃跑至滑县什牌收费站被截获。后经过滑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保险车辆驾驶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鄢章旗、郜娟、鄢祥宇无责任。二、原告车辆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责任而架车驶离事故现场,属于逃逸行为。(一)、肇事车辆的驾驶人明知发生了驾驶事故,而选择了逃离了方式,目的是逃避法律责任,故应当属于逃逸。从事事故发生的过程来看,被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在超过同向行驶的电动三轮车后立即相右打方向,没有保持安全距离,作为驾驶人是应当知道极容易发生后车碰撞本车,并且,从法院依职权从滑县人民法院调取的肇事驾驶员的供述来看,他已经清楚的知道事故是他本人造成的,并且在受害人电动三轮车驾驶人登上肇事车辆,让其找车将受害者送往医院抢救的事实更进一步让肇事驾驶人清楚,事故发生了,并且清楚事故发生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车辆驾驶人未停车抢救受害者,未报警,而是根本未下车,在本车售票员上车后,选择了逃离的方式,直到过收费站时被截获,试想一下,如果肇事车辆没有被截获,结果是什么呢,结果很明显,肇事方逃避了法律的制裁,逃避了民事赔偿的后果。(二)、如果肇事车辆驾驶人对肇事情况不明知,而驾车继续行驶,未对受害者做必要的处理,或者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警,逃离事故现场,由于主观上不具有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故构不成逃逸。所以说,行为人是否明知交通事故的发生而逃离现场是认定肇事逃逸的关键。从以上的分析,尤其是对驾驶人本人的供述,可以明显的看出,肇事驾驶人已经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而报侥幸心理,听售票员的指挥,逃离了事故现场。但是,本案中,肇事车辆驾驶人的行为符合了交通肇事逃逸的特征。(三),从刑事责任来肇事逃逸构成的要件不外乎三个:(1)肇事者明知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因素。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到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不能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同样这里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2)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实践中,肇事者逃跑的目的大多数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但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警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显然这些人的主观恶性也较小。相对于完全逃避法律责任,应有所区分。本案中,驾驶人的主观侥幸心理很重,因为其不是车辆的所有人,出了事情有雇佣老板承担,报着能跑则跑的心理。并且,同时具有畏罪心理,害怕受到法律的追究,心理压力大,本案肇事驾驶人在听到不是咱车的事时,如同抓到了救命草,在犹豫不决时,产生了另一想法就是逃跑。本案的驾驶人完全有条件报案,完全可以下车救助伤者。在肇事车辆驾驶人本被收费站抓获后,回答派出所公安人员讯问时,第一句话,就是我撞车了。很明显,是逃跑不成。其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非常的清楚。(3)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四)、日实行的公安部70号令〈〈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4条,对“交通肇事逃逸”定义为: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五)、滑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虽然生效,但是对于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不属于判决确认的事实,而是对事实的一种认识,是一种理解。不能因为生效判决未认定逃逸,而径直引用为本案的事实。证据规则要求不需要当事人不需要举证据是事实,而是对事实的主观判断。是否属于逃逸,实际上是对是否构成逃逸的一种判断。从以上来分析,我们认为,被保险车辆驾驶人不仅仅构成了交通事故罪,还具有结果加重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当认定具有交通事故逃逸情节,处于驾驶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逃逸”应当给予认定。三、保险车辆交通肇事逃逸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一)、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这已经成为一种规则,是驾驶人都明知的规则。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产生那一天起,就诞生产生了这条规则。所以说,这条规则已经深入人心,成为一种习惯,或者说是经验法则。(二)为什么保险条款将“肇事逃逸”列为免责情形,理由如下:1、交通事故后“逃逸”可能会导致损失扩大,且“逃逸”者对损失扩大部分存在主观过错,或者说属于本不应当产生的损失,不具有“风险”所要求的或然性,不能成为保险标的。2、交通肇事后“逃逸”,且不仅违法,切具有社会不道德性,为社会公德所不耻。如果这种不道德行为依然能够得到保险赔偿,那么这种赔偿行为无疑助长了社会不道德行为,同样为社会公德不允许。基于上述两个方面的理解,我们认为,保险条款所述的“逃逸”指的是“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离现场”,而不仅仅局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情形。3、我们说,本案不仅仅构成了刑事责任所要求的“逃逸”事实构成,更符合民事领域所要求的“逃逸”构成。(1)、刑事法律关于“逃逸”的解释,不能简单的适用于民事领域。因为刑事领域与民事领域在法律解释基本要求及价值追求存在很大的差异:现代刑事法律因刑罚的严厉性,而将“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等作为基本原则,法律的解释也以刑罚适用的有限性、谨慎性、从严性为其基本价值追求,要求“疑罪从无”;民事法律以诚实信用为帝王法则,在责任分配上除过错责任以外,还有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等,法律解释以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为宗旨。因此,不能将刑事法律的概念简单的适用于民事领域中,而应当结合民事领域法律纠纷的基本特征及解决的基本要求,事实求是的加以认定。(2)〈〈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4条,已经定义:交通肇事逃逸,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本案,我们只要分析了肇事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采取了逃离行为,即为“逃逸”。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事故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论从刑事领域要求的交通肇事“逃逸”还是民事领域要求的“逃逸”,保险车辆均符合“逃逸”的构成要件,故,保险公司根据规则,及保险条款的约定,不承担赔偿责任。恳请法院,从正确适用法律的角度,从倡导良好的社会公德出发,对于肇事逃逸行为,给予正确的价值导向,发挥法律的指引功能和教育功能及惩罚功能。以上意见,请承办法官给予参考。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董国强二00七年十二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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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多月保险销案了
我该怎么办
我有一辆垃土车于12年8月4日在工地内到倒车时不慎将后面的挖掘机撞了当时我报案了保险员来现场拍了相片走时说修车时打电话定损第二天我找来修理工给他打电话他说你那只有交强险就那点钱修好了拿发票来报就可以了可我修好后去报销保险公司的人说没定损我就联系了那个保险员他说销案了我打电话去总部哪的人说找保险员他会给我解释的我再问保险员的时候他说销案了没办法了
我说那就只有打官司了他说就那点钱花不来你要打你就去吧
请问我该怎么办
陕西 西安 未央区发表时间: 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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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2928****
你好,可以和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你不愿意协商,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维权,期间保存好报案的材料及其他证据。
以上回复,请评价。
回复时间: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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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怎么办
其它回答共 5 条
回复时间: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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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538****
可依据保险合同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如果保险公司拒赔,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按照保险单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回复时间: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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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7436****
保险销案都可以查的到的,协商不成,可以向他们总部投诉,万一还没有效果,只有打官司了
回复时间: 08:47
向他们总部投诉过了他们推给了保险员
保险员 说没办法了
向法院起诉就几千块钱律师费都不够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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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9164****
要看具体情况处理,可以起诉保险公司
回复时间: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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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9180****
协商解决,协商不了起诉
回复时间: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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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花样百出的保险诈骗案你有见过吗?
  杭州日报讯(记者 黄洪连 通讯员 经开法)眼看车保到期,总有几家不甘几家愁&&或因保金未被&充分利用&而觉得浪费,或因出险导致下年保费上涨而觉得肉疼。当心存歪念的车主遇上操作有道的汽修店老板,能够演出怎样的戏码?近期审结的这起保险诈骗案件,手段可谓花样百出。
  快速路上出险,是偶遇还是玩命
  汽修店老板许某和保险公司定损员翟某在一次维修过程中相熟。2013年7月的一天,二人相约打牌并分别驾车前往。凑巧的是,二人不但在德胜快速路上相遇,还发生了交通事故。
  经审理查明,这对&难兄难弟&为达到骗取保险理赔款修理私家车的目的,经事先商议,由许某驾驶其妻子的小型轿车、由翟某驾驶其妻子的小型轿车,在德胜快速路上故意碰撞制造交通事故,后骗得保险公司理赔款16000多元。
  小书心想,德胜快速路上车流量大,且最高车速可达80千米/时,二人还真是用生命在犯罪!
  猜猜谁是驾驶员
  2013年12月下旬,许某妻子的轿车在老杭海路附近又发生了两次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的签字显示,事发时车辆由一名姚姓男子驾驶,并分别与樊某、吴某的车辆发生了碰撞。该两次事故分别获得保险公司理赔款9200元、9973元。
  可是姚先生在接受调查时却惊呆了!首先,其并没有驾驶过事故车辆,更不认识车主;且两次案发时,其均在外地出差,该事实亦有其高速通行记录及同事的证言予以佐证。经司法鉴定,证实事故认定书上的笔迹非姚先生本人的笔迹。
  那么事故车辆驾驶员究竟是谁?又是如何做到瞒天过海的呢?原来,姚先生的车辆发生刮擦后曾在许某的汽修店内做过油漆,当时其听从许某的建议&走了保险&,故将自己的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银行卡均留在了许某处。许某便利用这些证件,分别与樊某、吴某经事先商议,制造了上述两起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
  说好只要修大灯,结果撞毁好几万
  冯某在保险期间内已多次出险,经朋友介绍到许某汽修店修车。熟络后,许某透露可为其办妥下一年的投保事宜,还能为其免费更换大灯及前保险杠。对于骗保那些事儿冯某其实心知肚明,但思及可以免费更换零件,也顾不上考虑法律后果,爽快交出了车钥匙。
  案发当天,接到许某电话后立刻抵达现场的冯某傻了眼,其车辆撞到一辆红色宝马车,且损坏程序超出了其预期范围。但是,其并没有如实报案,而是选择配合许某谎报事故经过,骗取了保险理赔款4340元。其后来得知,红色宝马车的保险理赔款高达27000余元,该车的所有人及被保险人正是翟某的妻子。
  灵活理赔?安全隐患!
  开庭时许某还提到,许多车主出险后到其店内修理,但又不愿意先行垫付修理费。针对这种情况,其提供一项特殊服务:由其妻子持车主身份证件代为办理银行卡,该卡押在店内用于接收保险理赔款。由于不用垫付修理费,车主往往欣然接受。小书提醒,保险理赔还是要走正常流程,自己的银行卡掌握在他人手里,总是存在隐患的。
  勿以恶小而为之,平安出行才是福。虽然三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但因犯保险诈骗罪,他们还要承担法律的制裁及高额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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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速路上出险,是偶遇还是玩命
  汽修店老板许某和保险公司定损员翟某在一次维修过程中相熟。2013年7月的一天,二人相约打牌并分别驾车前往。凑巧的是,二人不但在德胜快速路上相遇,还发生了交通事故。
  经审理查明,这对&难兄难弟&为达到骗取保险理赔款修理私家车的目的,经事先商议,由许某驾驶其妻子的小型轿车、由翟某驾驶其妻子的小型轿车,在德胜快速路上故意碰撞制造交通事故,后骗得保险公司理赔款16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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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是姚先生在接受调查时却惊呆了!首先,其并没有驾驶过事故车辆,更不认识车主;且两次案发时,其均在外地出差,该事实亦有其高速通行记录及同事的证言予以佐证。经司法鉴定,证实事故认定书上的笔迹非姚先生本人的笔迹。
  那么事故车辆驾驶员究竟是谁?又是如何做到瞒天过海的呢?原来,姚先生的车辆发生刮擦后曾在许某的汽修店内做过油漆,当时其听从许某的建议&走了保险&,故将自己的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银行卡均留在了许某处。许某便利用这些证件,分别与樊某、吴某经事先商议,制造了上述两起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
  说好只要修大灯,结果撞毁好几万
  冯某在保险期间内已多次出险,经朋友介绍到许某汽修店修车。熟络后,许某透露可为其办妥下一年的投保事宜,还能为其免费更换大灯及前保险杠。对于骗保那些事儿冯某其实心知肚明,但思及可以免费更换零件,也顾不上考虑法律后果,爽快交出了车钥匙。
  案发当天,接到许某电话后立刻抵达现场的冯某傻了眼,其车辆撞到一辆红色宝马车,且损坏程序超出了其预期范围。但是,其并没有如实报案,而是选择配合许某谎报事故经过,骗取了保险理赔款4340元。其后来得知,红色宝马车的保险理赔款高达27000余元,该车的所有人及被保险人正是翟某的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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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时许某还提到,许多车主出险后到其店内修理,但又不愿意先行垫付修理费。针对这种情况,其提供一项特殊服务:由其妻子持车主身份证件代为办理银行卡,该卡押在店内用于接收保险理赔款。由于不用垫付修理费,车主往往欣然接受。小书提醒,保险理赔还是要走正常流程,自己的银行卡掌握在他人手里,总是存在隐患的。
  勿以恶小而为之,平安出行才是福。虽然三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但因犯保险诈骗罪,他们还要承担法律的制裁及高额的罚金。
杭州日报全媒体新闻中心出品朱柏林:11年从业经验总结之保险拒赔翻盘案_保险消费_保险案例_新浪财经_新浪网
朱柏林:11年从业经验总结之保险拒赔翻盘案
  X先生是某建筑公司老板,2007年在深圳B区承包农民房改扩建工程业务(深圳市相关部门已发文规定停止审批此类建筑)。同时为其所有工人投保了T保险公司一年期限的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20万元及附加意外医疗费用保险。
  在合同有效期内,其中一个工人李某上班工作时间从楼上摔下身亡。
  在申请理赔过程中,T保险公司以如下二条理由作出拒赔:
  1、根据该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规定,投保人(客户)从事的建筑物必须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而投保人从事的建筑物并没有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当时这类“抢建房”是无法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的)。
  2、在事发之前,政府相关部门以违建理由已责令停止施工,并送达通知书。
  根据以上理由,T保险公司作出拒赔的决定。
  经过这份保险合同的代理人跟T保险公司多次交涉均无效果,坚持认为拒赔理由充分。无奈之下,X先生又找另一个从业十多年的资深保险代理人寻求协助,查看拒赔通知书后,也无计可施。经朋友介绍,决定无偿帮助他们处理此事,希望能有一个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合法的赔偿结果。
  经初次见面互相了解情况并认真核查拒赔通知书后,和X先生沟通并作出如下建议:
  1、自己是不能为了索赔刻意把事情闹大,更不能找相关媒体跟进,否则这种建筑被暴光后将无法进行下去,甚至将被强制拆除,业主和承建方都将受巨大损失
  2、该保险公司敢于坚持拒赔,肯定也不是毫无理由根据的,起码确实是抓住了一些我们这方的致命伤,但明显该保险公司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如果采取诉讼,既不可能完全败诉,也无法确保绝胜诉获得全额赔偿。
  3、主要是必须找到依据,证明其拒赔理由不成立或理由不够充分。
  经分析初步作出这样的预测:此案没有百分百把握获得全额赔偿,也不可能完全百分百拒赔,经努力后各承担一半责任赔偿50%即10万元是比较合理和可以接受的,但需肯定要经历一番周折,甚至需要提起诉讼之后双方最终双方采取庭外和解的形式达成赔偿协议,但诉讼只是最终手段。X先生接受这种方案,并实施进一步行动步骤。
  第一次交涉
  跟T公司人员的第一次接触包括原代理人、我和X先生,T公司一男(下面称为L先生)一女(后面称之为H女士)二位办案人员。对方坚持原来拒赔理由的同时,还提出我们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没有合法建筑施工许可证。同时我们也以口头形式指出对方拒赔不合理,并要求其作出合理的赔偿方案。可能是沟通过程中发现我们对保险的理解不太象普通的客户,所以在走廊上临别时L先生突然问了一句我们是哪个律师事务所的?在后来的几次见面中都被问及这句问题,当然每次都只说是投保人公司的有关业务主管人员。
  几天后,对方回复同意赔偿1万元,我们当然不能接受。
  第二次交涉
  这次准备充分,同时还准备书面陈述,第一步先要以事实理由证明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进一步再反驳其拒赔的理由不充分。要点如下:
  首先,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不仅只是投保人需要如实告知,同时保险人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但贵公司的投保单上并无列明建筑工程意外险必须取得许可证告知事项,也没有问卷调查事项,贵公司相关人员也没有提出这方面的要求。作为投保人根本不可能(也无需要)懂得这些专业性的知识,更没有故意隐瞒事实而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既然贵公司没有告知也没有提出需要《许可证》这些资料的情况下,就作出承保承诺并订立了合同书,说明是贵公司的实际操作中并不需要这些资料,同时已默认投保人的实际条件。事实上贵公司也已经收取了投保人的保险费并作出了承保合同,证明我们双方的合同是符合真实意思表示的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必须承担各自的权利义务。贵公司应遵守《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赔偿。
  其次,贵公司提出发生事故的时间是在B区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停工期间,属于违章施工。我方的观点是:第一,根据《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没有提出中止合同的情况下,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没有中止。第二,即使在相关部门要求暂停施工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同样需要有人在工地作其他善后处理工作的,这些工作不但是属于正常与工程相关的工作,同时也没有增加工作的危险程度,没有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更不是什么违法犯罪行为,完全符合合同保障责任范围内的工作。同时,根据双方签定的合同责任免除条款中可以发现,免责条款中并没有违章施工在免赔的规定,所以贵公司以违章施工拒赔的理由也难于成立。
  再次,在贵公司拒赔后,投保人的工作人员以同样的情况向贵公司咨询热线电话以同样的情况进行咨询,问及如果投保后能否赔偿,得到贵公司相关人员的回复是承保的情况下是可以赔偿的。
  另外,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投保人和死者家属事后经过咨询有关法院、律师事务所及几个媒体主管保险版面的记者,得到的回复都认为保险人这样拒赔是没理由的。认为即使投保人有责任,也是双方均应负责,而且保险公司应负主要责任,如果协商不成引起诉讼,保险公司败诉的概率较大,并表示如有需要可以跟踪报道。
  几天后,对方回复同意赔偿3万元,我们同样无法接受,并再一次进行了交涉。
  进行了第三次交涉后几天,T公司工作人员回复,公司相关人员会同法律部门人员研究后,最终确定同意赔偿限额5万元。
  在多次交涉没有达到最低预期,最终采取诉讼。对方派出律师提出要求庭外和解,经双方协商确定赔偿50%即10万元(结果完全符合最初的预测)。
  本案启发:
  1、遭遇保险拒赔后,并不代表完全没有逆转的机会,更不要采取一些无济于事的过激行为。
  2、保险公司一般也不可能凭空作出拒赔的决定,一般都有某种拒赔理由依据的,所以靠感情用事于事无补。必须设法找到拒赔理由不能成立的法律依据或事实依据,所以平时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会在关键时刻有较大的帮助作用。
  3、有争执的拒赔案,一般保险公司的办案人员权限也有限的,对于涉及较大金额的有争执的赔案,办案人员出于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原则,多数希望客户通过诉讼解决,即使明知道最终会败诉,但这样的结果自己不用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文中涉及的《保险法》内容,为2009年修改前的相关条款。
  2、本人与合同当事人各方没有任何利益关系,完全出于朋友的委托和同情弱者的心理,希望通过努力争取能获得合理的赔偿。
  3、本文只作从业的一些经验性总结,谢绝转载或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修改后在其他地方发表,否则本人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文/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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