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课题可以申请专利过期算商业秘密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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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抄袭是否犯法的问题
  今天和同事闲聊,同事说曾经碰到过有发明人直接抄袭别人一篇授权的实用新型,只是修改了下题目,也获得了授权。然后被抄袭者请律师警告那个发明人,要求他放弃,否则就进行起诉。我们争论的焦点是,那个发明人也就是抄袭者到底有没有犯法。我同事坚持认为是犯法的;但是我觉得授权是国知局下的规定,所以应该是不犯法的。
  不知道论坛有没有法律界的大拿,这种情况,抄袭别人专利,并且获得授权的人到底有没有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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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itnot 于
20:10 编辑
我们也有对这个问题讨论了,他认为有,我认为仅仅就专利申请没有,但是用到出版物里边就有了
专利文献本身属于具有司法性质的文件,根据著作权法第5条第1款,不享有著作权
专利文献本身虽然不享有著作权,但是专利文献里面的设计图、示意图等图形,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第7款享有著作权
专利文献不享有著作权的其他理由:
专利文献的作者(撰写该专利文献的发明人或者代理人,统称作者)不具备著作权法赋予的四大人身权,而人身权是伴随著作权的产生而产生的基本权利和基本特征,没有这四大人身权就没有著作权。
1.发表权:专利文献的作者不具有专利文献的发表权,如果在初审阶段即被驳回,则该专利文献根本不会公开发表,如果作者没有通过国知局,而是私自通过其他渠道发表的,那就不是专利文献了。
2.署名权:发明人即使不是作者也享有署名权,而真正的作者(非发明人)如果没有取得代理人执业资格,则根本没有署名权。
3.修改权:第一,专利文献的作者只能在专利法规定的修改方式下进行修改,否则该修改不予接受;第二,如果作者是代理人,那么代理人根本没有权利禁止他人修改,因为申请人随时可以变更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后续的修改完全由新接手的其他代理人负责。即专利文献的作者没有修改权,能否修改已递交的专利文献是由国知局决定的
4.保护作品完整权:指保护作品的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是修改权的延续。 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对作品进行实质性修改,更不得故意改变或用作伪的手段改动原作品。而事实上,同上举例,在审查答复、主动补正过程中,新接手的代理人完全可以对专利文献进行实质性的修改,只要申请人允许即可,原作者(即撰稿的那个代理人)无权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完全不需要经过其允许,连通知他都不需要。
你同事坚持认为犯法理由呢?
你同事坚持认为犯法理由呢?
恶意抄袭,成果剽窃
。。。我能说幼稚么。。。。道德上升到法律。。
。。。我能说幼稚么。。。。道德上升到法律。。
但是他举得例子是,抄袭者如果不放弃就让律师起诉啊,律师总是比较懂法律的吧,所以要起诉应该有相关的法律理由吧。虽然我怎么想都觉得不违法
突然想到个问题,我们平时写专利,专利文件的文字描述有没有著作权呢
突然想到个问题,我们平时写专利,专利文件的文字描述有没有著作权呢
我们也有对这个问题讨论了,他认为有,我认为仅仅就专利申请没有,但是用到出版物里边就有了
著作权法,并且有将专利申请文件排除在外,专利申请文件可以视为文字作品进行保护。按照著作权法47条的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主要的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专利申请文件自身的特性,剽窃者很难给著作权人带来不良影响,无效后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的费用,勉强可以视为损失。
但是他举得例子是,抄袭者如果不放弃就让律师起诉啊,律师总是比较懂法律的吧,所以要起诉应该有相关的法 ...
违反专利法22条第2款新颖性的规定,应当予以无效,确实是违法但是无效宣告程序是复审委受理,不关法院的事,应该代理人出场,还轮不到律师出场
至于起诉,那就是专利权人随口一说而已,平时吵架的人还经常蹦出一句“我去法院告你”呢。起诉不起诉是公民自由行使的权利,用哪条法律是律师根据案情需要自由决定,最终违法不违法,违反哪条法,是法院说了算,你同事跟你争个啥
专利文献本身属于具有司法性质的文件,根据著作权法第5条第1款,不享有著作权
专利文献本身虽然不享有 ...
本帖最后由 白龙马 于
02:50 编辑
专利文献本身属于具有司法性质的文件,根据著作权法第5条第1款,不享有著作权
专利文献本身虽然不享有 ...
专利文献本身属于具有司法性质的文件,根据著作权法第5条第1款,不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记得多年前我看过《中国知识产权报》上的一篇文,说某人把(失效?)专利下载了刻成光盘卖,后来给其中的一个专利权人告了,罚了他大概2000来块钱,罪名好像是侵犯著作权。
专利应该不算司法性质的文件,只是被法律明确承认的文件。
如果说“法律承认(甚至表过态,如引用、提及、批评、鼓励)的文件”也算“有司法性质”,那有ISBN号的书,算不算呢?
专利文献本身虽然不享有著作权,但是专利文献里面的设计图、示意图等图形,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第7款享有著作权
---同意后半句
专利文献不享有著作权的其他理由:
专利文献的作者(撰写该专利文献的发明人或者代理人,统称作者)不具备著作权法赋予的四大人身权,而人身权是伴随著作权的产生而产生的基本权利和基本特征,没有这四大人身权就没有著作权。
---著作权是一个上位概念,其成立不依赖于所有下位概念(署名权等等)的同时存在,只依赖于少数条件: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情况略)”
即:(大致上)只要是作品,(一经创造产生)就享有著作权。
就像:水果包括很多种,我买了苹果和梨,没买葡萄等,难道能说“我没买水果”或“我买的不是水果”吗。
1.发表权:专利文献的作者不具有专利文献的发表权,如果在初审阶段即被驳回,则该专利文献根本不会公开发表,如果作者没有通过国知局,而是私自通过其他渠道发表的,那就不是专利文献了。
---媒体有选择权、预审权,这个是行业惯例,而且在一般概念中也不会把这种情况视作“作者的发表权被剥夺”。未发表的专利,也有著作权。发表了的专利,“更有”著作权。
2.署名权:发明人即使不是作者也享有署名权,而真正的作者(非发明人)如果没有取得代理人执业资格,则根本没有署名权。
---专利的作者包括发明人和代理人,二者都对作品有贡献,都有署名权。发明人设计技术内容,代理人设计法律内容,并完成最后的文稿。黑代不在专利法律关系考虑范围之内,但根据著作权法,他应该被认为是专利文本的(共同)著作权人,这个判断不违背任何法律法律。专利公告是格式条款,不能让黑代署名,但如果这个专利公布在别的刊物上,完全可以加一栏“实际撰写人”、“法律撰写人”,署上黑代的名,这是合法的。只是现实中不存在这样的机会,或这个时候黑代已经无心争取这个权利了。
3.修改权:第一,专利文献的作者只能在专利法规定的修改方式下进行修改,否则该修改不予接受;
---作者可以修改专利,是否能够获得审查员的同意是另外一码事
就像一个论文作者可以修改其论文,是否能够获得刊物编辑的同意是另一码事,
“修改要服从编辑的意见”不视为“被剥夺修改权”
通过了审核而被授权的版本,只是作品的一个形式。作品还可以有n种形式,都视为这个作品
第二,如果作者是代理人,那么代理人根本没有权利禁止他人修改,因为申请人随时可以变更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后续的修改完全由新接手的其他代理人负责。即专利文献的作者没有修改权,能否修改已递交的专利文献是由国知局决定的
---代理人只是“共同(共有)著作权人”,其分享的修改权利,要符合他和申请人、发明人之间的约定(委托协议、劳动合同)。这种分割带来的限制,根据一般认识,不视为丧失修改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指保护作品的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是修改权的延续。 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对作品进行实质性修改,更不得故意改变或用作伪的手段改动原作品。而事实上,同上举例,在审查答复、主动补正过程中,新接手的代理人完全可以对专利文献进行实质性的修改,只要申请人允许即可,原作者(即撰稿的那个代理人)无权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完全不需要经过其允许,连通知他都不需要。
---同上。在先代理人在委托协议中放弃了自己这部分的“完整权”。申请人、发明人是没有放弃的。
我觉得“照抄(哪怕是改头换面)专利再申请”有点象前几天本坛一个文提到的“专利权盗窃”,只是没有把专利权全部“盗”走,算是“盗”了一部分吧。
剽窃的专利权人若转让、许可本专利,或代理人若骗申请人,则涉嫌诈骗
对原专利权人,涉嫌盗窃。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专利文献本身属于具有司法性质的文件,根据著作权法第5条第1款,不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五条  ...
建议你先深入了解一下什么是著作权的人身权,著作权的人身权有什么性质、特征
专利文献本身属于具有司法性质的文件,根据著作权法第5条第1款,不享有著作权
专利文献本身虽然不享有 ...
申请专利只是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的一种方式,并不能排除著作权人以其他方式行使著作权。因此,个人觉得,专利公告等属于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SIPO及其工作人员不能享有著作权,但专利申请文件的原始著作权人(很多情况下就是申请人),应当享有著作权。
建议你先深入了解一下什么是著作权的人身权,著作权的人身权有什么性质、特征
问:著作权的人身权利包括哪些?_百度知道
答: 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分为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具体人身权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改编权,摄制电影电视录象作品权,注释权,编辑权,整理权,...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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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呢? 跟我的回答有什么关系?你挑一个错出来谈。
申请专利只是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的一种方式,并不能排除著作权人以其他方式行使著作权。因此,个人觉得, ...
申请专利只是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的一种方式,并不能排除著作权人以其他方式行使著作权。
因此,个人觉得,专利公告等属于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SIPO及其工作人员不能享有著作权,
---确切说是,专利公报中的框架、前缀、后缀,除专利文件外的零星文字,属于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sipo人不能享有著作权。
但专利公报这个整体,是公文、私文的混合体,其中私文(专利文件)的部分,专利权人是有著作权的
比方说,政府(或法院)开了个论坛,允许百姓发帖议政(或议法),这个版面算行政(或司法)性质吧,但发帖人还是可以有著作权的,即便这些帖子经过了审核推荐的过程。
但专利申请文件的原始著作权人(很多情况下就是申请人),应当享有著作权。
本帖最后由 itnot 于
12:01 编辑
问:著作权的人身权利包括哪些?_百度知道
答: 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分为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具体人身权有 ...
所以说你没有深入理解,只看了一眼法条写的人身权的内容,然而我说的是人身权具有的性质、特征
看看宣判法院的人员怎么写的吧,有理有据,有推理及分析,并且对我的所有观点逐一详细回答,比你理解的深刻的多 实际上北京判专利说明书(不是专利文献本身)具有著作权的案例还不只这一个,有好几个。当然,我对这篇文章以及这些案例的评价是:为了防止、处罚专利抄袭行为,过度的、强行的套用了著作权法,刻意的弱化、甚至忽略了人身权的一些性质及特征。目的必须肯定,手段值得商榷。
这种判决的思维存在一个致命伤,这个致命伤目前没有被专利权人启用,甚至可以说还没被专利权人关注到,一旦被启用,要么对代理行业甚至是一些相关的周边行业、企业周边事务产生毁灭性的打击,要么直接迫使最高院做出新的判例,推翻在这个案例中的思维模式。关于这个致命伤,已经有人发表论文进行了论述,并提供了一些如何平衡、如何制约的建议。我并不想直接点出这个致命伤是什么。
当然,上面说的这篇文章给了我一个启发,让我发现了一个我在前面几楼的一种思维模式的局限性,并且产生了一种很戏剧化的冲突。
我在之前的楼层中认为,专利文献本身不享有著作权,如果这个文件创作完成以后,没有向国知局提交申请,那么不叫专利文献,就成为了一般意义上的作品,可以享有著作权。
实际上我忽略了一个很有趣的事情,正常来说,一个稿子A从诞生之时起,作者即享有其著作权,但是一旦专利权人提交给国知局,获得申请号成为专利文献B,如果按照我前面的观点,专利文献B不享有著作权,这时候就会出现一个很戏剧化的冲突——社会公众在使用专利文献B的时候,却侵犯了稿子A的著作权,那么,专利文献B不享有著作权,跟专利文献B享有著作权有何区别?
事实上,上面链接引用的案例,以及其他类似案例,确认的都是专利说明书享有著作权,而不是专利文献本身享有著作权。我认为上述案例的局限之一,即过度的、强行的套用了著作权法的理由之一,就是,把稿子A和专利文献B混为一谈,实际上,专利文献B是经过国知局认定程序之后,由稿子A演变成的。如果要适用著作权法,完全可以抛开专利文献B的“专利”属性不谈,直接去使用专利文献B 在递交到国知局之前的“原始文本”,即稿件A去适用著作权进行判定,这样就完全避免了法律对专利文献的著作权确定的空白。
当然,这种方式,仍然会导致前面说的那个“致命伤”的存在,产生致命伤的冲突根源在于,专利文献B是社会公众可以免费获取的,然而稿件A的著作权却禁止社会公众免费使用从而导致专利文献B也不能被社会公众免费使用。这个冲突,在前面说到的那个论述“致命伤”的论文里面,也探讨了几种可能的解决方案。
所以说你没有深入理解,只看了一眼法条写的人身权的内容,然而我说的是人身权具有的性质、特征
看看宣判 ...
这个问题可以探讨,“致命伤”的说法是否存在。专利文献相对于原始的专利申请文件而言,可以视为一种汇编作品,该汇编作品因为法律规定不适用著作权,是否意味着他人利用该汇编作品时就可以忽略原作品的著作权,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你转的这篇文章中有一段话说的很清楚“专利说明书一旦公开,公众确实享有无偿自由摘抄、传播专利说明书的权利。这并不意味着著作权的丧失,而是对专利说明书著作权的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项的一种限制。我国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权利限制没有做出系统完善的规定,但是结合立法目的,可以把对于专利说明书的这种限制理解为公众对已经公开的专利说明书的一种合理使用。这种合理使用是有条件的,必须符合“三步检验法”的标准,即有关使用是就具体的特殊情况而言,该特珠情况下的使用不得影响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超出这些合理范围的使用,也会对专利说明书的著作权造成损害,构成侵权。例如,有人在自己公开发表的文章中使用了摘要、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内容,或者有人将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汇编成册制造成光盘或者图书出版发行。上述情况下,使用人的使用行为属于商业性使用,不合理地获取了商业利益,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
这段话完全从法理的角度,解决了这个所谓的“致命伤”,专利申请文件由于其特殊性,不能完整享受著作权法规定的所有权利,但不等于其不能享有著作权。如果他方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使用是明显恶意、不合理的,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当然应当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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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项目不能获得专利权
  专利权(Patent Right),简称“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我国于1984年公布专利法,1985年公布该法的实施细则,对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科学发现是指人们对物质及其运动规律的新的认识,不是人们利用自然科学规律创造出的能在工业上应用的新产品、新方法,不能予以专利保护。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人们的思维推理、分析判断记忆的规则和方法,不能在工业上运用,不能产生一定的技术效果,因而不是《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不能予以保护。但是,当一件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是为了解决技术问题,利用了技术手段和能够产生技术效果时,则该发明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对于网络上的经营模式也不给予专利保护。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诊断和治疗疾病的方法,因不具备工业上的适用性,也不属于专利保护的范围,但用于诊断或治疗疾病的医疗器械、保健用品则可以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保护。  4.动物和植物品种  除美国等少数国家外,对动物、植物新品种不予以专利保护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但对生产动物、植物品种的新方法,如人工养殖筏、栽培法等则可以取得专利保护。  按照我国现行专利法的规定,转基因动植物,克隆人的方法以及克隆人,改变人生殖系遗传身份的方法,人胚胎的工业或商业目的应用,可能导致动物痛苦而对人或动物的医疗没有实质性益处的,改变动物遗传身份的方法以及由此方法得到的动物不能授予专利权。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这类物质因对多是涉及军事和国防方面,不宜公开,不给予专利保护,但用于原子核变换方法的仪器、设备等新技术可以取得专利权。  近些年来,由于信息技术等新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面临挑战。一些国家对原先不给予保护的某些智力活动的规则、方法以及用新方法获得的动植物品种,也开始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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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合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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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科研项目合作协议书
科研项目 合作协议书
烟台师范学院制 科研项目 合作协议书
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受委托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我院教师与科研人员的科学研究水平及 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提高我院的科研水平,经甲(项目委托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乙(项目受委托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共同协商,鉴定本协议: 一、为了开展 研究,甲方特以科研项目的形式委托乙方承担
项目的研究。 二、本协议所立项目为横向合作项目。甲方负责提供项 目研究所需经费,乙方负责项目的研究和管理,其管理方式按乙方科研管理方式,必要时应向甲方通报某些重大事项的办理情况。 三、本协议所立项目的研究时间为:自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止。 四、甲方在本协议签字生效后
年/日内,保证及时 将上述项目所需研究经费 万元、中试经费____万元、技术成果转让经费
经费万元拨入乙方财务帐户。 五、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应按甲方所提供的《项目委 托任务书》或其他相关要求及时组织、协调课题组开展项目研究,并保证按时完成研究任务。 六、本协议所立项目取得的各类成果的知识产权属甲、 乙双方共同所有。一方如需转让或变更知识产权的归属须经另一方同意,否则无效,由此引起的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七、本协议所立项目取得的各类成果所产生的经济效益 按如下两种方式办理: (一)如甲方已支付乙方成果转让经费,则后续经济收 入全部归甲方所有。 (二)如甲方未支付乙方成果转让经费,则甲方获得后 续经济收入的 %,乙方获得 %。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届时另行商定。 九、本协议自甲方将各类经费拨入乙方财务账户之日起 生效,有效期至项目完成之日止。 十、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共四页),甲、乙双方各保 存一份。甲方:
乙方: (章)
甲方代表:
年(签章)日乙方代表年(签章)日 月月篇二:科研项目合作协议书范本 科研项目合作协议书 甲方(负责单位): 乙方(合作单位): 本协议双方就共同开展:《×××××××××项目》。经友好协商,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项目下达部门的相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合作双方共同恪守。 一. 任务分工与责任: 甲方:负责项目实施及协调; 国内论文撰写及专利申报。 乙方:协助室内试验;国外论文撰写及;协助甲方完成项目实施。 二. 经费分配 项目立项后,甲方提供乙方科研协作费××万元。甲方在××××年××日之前首期拨付乙方科研协作经费××万元,项目完成后拨付乙方科研协作经费××万元。 三. 成果分配 本项目研究形成的论文及研究成果双方共享,甲方为主持单位。 四.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 本协议生效期间为项目获得之日至项目结题申请通过之日; 2. 本协议仅限于此次项目申报,如需申报其他项目,需另行签订协议; 3. 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本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口头无效;解除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 4.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条款,导致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对方有权变更、解除协议,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5. 执行合同中如遇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协议不能顺利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应尽快通知对方以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并共同协商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16.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另行约定,并以备忘录或附件的形式体现;
五. 双方其它特殊约定: 本协议的备忘录或者附件与本协议拥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其它 1. 本项目结题后,本协议将自动终止。 2. 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 3. 未经对方许可,甲乙双方都不得将本协议内容透露给第三者。 甲方
乙方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 理人(签字) 理人(签字) 单位(公章)单位(公章) 日期 年月 日 日期 年月 日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2篇三:科研项目合作协议书 科研项目合作协议书
项目名称:城市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防控关键基础问题研究 项目主持单位: 甲方(负责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通讯地址: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项目联系人: E-mail: 乙方(合作单位):河南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项目联系人: E-mail: 鉴于甲方为在城市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防控关键基础问题研究
领域具有国内领先的学术与研究水平、并取得丰硕成果的高等学府,乙方为具有生产合法资质和生产条件、并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一定成效的现代化企业;甲乙双方经友好沟通,在加快推进城市 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防控 的产业化方面形成共识,就合作开发 达成一致,签署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 合作内容 1.研究目标:在合作期内,乙方根据市场需求,提出需要合作开发的具体技术产品,双方合作完成产品的产业应用。 2.技术内容:合作开展以城市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防控技术及其产品的产业化开发应用,包括: (1)、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火灾特性和安全设计 (2)、高层建筑的立体火蔓延及其对建筑结构的损伤机制. (3)、高层建筑多作用力耦合驱动的火灾烟气输运及多模式协同的人群疏散. 3.合作方式:分工合作,共同开发,利益共享。 4.合作期限:2012年1月―2016年8月 二. 双方分工情况 (一)甲方: 以现有的社会资源为基础,更进一步的开发市场潜力,逐步形成一个规范化,全国性的研发机构。研发:高层建筑的立体火蔓延及其对建筑结构的损伤机制. 高层建筑多作用力耦合驱动的火灾烟气输运及多模式协同的人群疏散 (二)乙方: 1、利用强大的技术开发力量,开发甲方新承接或者甲,乙双方共同确立的项目。 2、配合甲方做好技术咨询及在开拓业务进程中提供技术支持。并负责研发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火灾特性和安全设计 三. 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 1、 项目合作前,甲方需向乙方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阐述项目目的及意义、现有工作基础、研究内容及结果、达成的主要指标及具体实施方案等信息。甲方需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有效、合法;甲、乙双方研究讨论后,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审批,方可执行;2、甲方应按照乙方认可的合作方案开展项目研究,并保证研究活动的合法性。未经允许,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条件及资源进行与项目合作无关的活动。 3、甲方需定期向乙方以交流、科研报告等形式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并提交书面材料。甲方有义务根据乙方的需要做相应的技术指导及培训; 4.甲、乙双方共同策划, 共同开发的项目,其所有权属于甲、乙双方共同拥有。 5.乙方单方承接的开发项目,其所有权属于乙方拥有。 6.在双方合作过程中,甲、乙双方无权干涉对方企业内部管理。 7.双方应以诚信为本,互相交流和切磋业务动作状况, 以便互相促进。 四. 合作研究费用和支付方式 五. 成果分配 1、产权归属: 合作前双方已有的知识产权归各自所有;合作过程中新产生的所有技术秘密及专利归甲乙双方共同拥有,双方均有单独或共同使用的权利;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能将共有技术及专利擅自转让、许可或与第三方合作使用;无论共有或双方各自拥有的专利,已使用于双方合作开发产品的,不得再独家许可或独家转让给第三方使用。 (1)成果报奖署名:完成单位排序为: ,完成人名单排序按照实际贡献大小排序方式进行; (2)论文发表:甲、乙方 (需、无需)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单独将本方完成部分的研究成果以论文形式单独发表;联合发表论文时,完成单位排序为
,论文作者排名将按照实际贡献大小排序方式进行;(3)专利申请:甲、乙方 (需、无需)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单独将本方完成部分的研究成果申请专利;联合申请专利时,申请单位排序为 ,发明人排序将按照实际贡献大小排序方式进行; 合作各方中,单方声明放弃 专利申请权的,可由另一方单独申请;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单方申请专利;开发项目被授予专利以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取得该项专利的普通实施许可,该许可不得撤消;一方转让其专利权的,另一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权;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各方还可以在合同中规定对技术成果权的分享份额以及各自享有的专利申请权,将对在技术开发的各主要阶段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约定各自独立享有的权利。 (4)合作各方根据在合作期间所获取的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以及鉴定、成果报道等均须注明资助及项目编号。 2、成果转让: 本项目合作形成的论文等理论性成果由各自享有,形成的共有专利和技术等应用成果,按照 : 比例由甲乙双方共享。若转让的,需经双方同意;转让产生的收益,甲、乙双方按照 : 比例分配。对合作中开发的产品收益分配按以下方式确定: (1).属于双方共同开发的系列产品,由双方协商市场价,按税后利益的 _____% 比例分成,此分成比例可每半年调节一次,根据合作情况协商调整。 (2).属于乙方单方开发的产品,甲方如有合作意向,可在双方协商一致后,另外确定合作方式和分成办法。 六、保密条款1、 甲、乙双方对项目所涉及的内容及合作过程中知晓的对方重要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将上述内容向其他任何第三方透漏。 2.甲、乙双方所提供给对方的一切资料,专项技术和对项目的策划设计要严格保密,并只能在合作双方公司的业务范围内使用。 3.甲、乙双方公司的全部高级职员,研发小组人员将与合作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保证其在就业期间和研发期间所接触的保密资料,专项技术予以保密。 4.凡涉及由甲、乙双方提供与项目,资金有关的所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本营运计划,财资情报,客户名单,经营决策,项目设计,资本融资,技术数据,项目商业计划书等均属保密内容。 5.凡未经双方书面同意而直接,间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向第三方提供涉及保密内容的行为均属泄密。 七、违约责任及风险承担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项目合作无法进行的,对方有权变更、解(转自: 千 叶帆 文摘:科研项目合作)除,违约方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项目合作期间中如遇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协议不能履行的,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均不承担违约。双方应尽快通知对方以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并共同协商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3、除上述情形外,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本协议,必须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八、 双方其它特殊约定 在研究过程中如因一方的技术导致侵犯他人专利或相关知识产权所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自行承担。 九、争议的解决办法: 如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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