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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10-11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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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未来方舟
花果园与中天 未来方舟,谁更值得买?_百度知道 转自百度贴吧中天未来方舟贴吧 投诉材料 我们是未来方舟部分组团的准业主,我们在中天城投集团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中天公司”)开发的未来方舟项目购有房屋(见购房协议),部分业主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中涉及以集中供暖为主要内容的条款,另部分业主的合同中没有这些条款, 日以后中天公司开发的未来方舟项目陆续开始交房。交房过程中以“不签协议不交房”为由强制捆绑销售“集中供暖”,并引发消费纠纷,就此我们部分业主依照《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国家和地方法律条款,依法维护业主权益。特提出如下诉求和事实理由如下: 一、诉求 1、购房人购买的是房屋,主合同是房屋,而中天的集中供暖是服务。这种“不签供暖协议不交房”属于捆绑销售。诉请依法确认中天公司取消捆绑销售,并裁决该行为违法。 2、购房人购房时中天公司未全面履行告知义务,绝大部分业主并不知道购买房屋捆绑销售了集中供暖,隐瞒了业主的知情权、选择权。诉请按《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之规定依法裁决集中供暖涉及合同条款无效。 3、业主们十分支持生态文明贵阳建设,但建设生态、环保、节能的居住环境,并非只有集中供暖一项选择,在价格符合市场价格,服务质量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我们相信绝大多数业主是愿意使用这项服务的。诉请依法保障业主消费选择权、自由权。 4、业主们在愿意解决集中供暖事宜的前提下,提出确保供暖温度、满足不同业主室温要求、保障业主服务消费权益的条件下,由工商部门牵头进行协商调解。对价格及计算的具体诉求为:取消15元/㎡/采暖季(建筑面积计费)集中供能保障费(蹭热费或基本热费);参考贵州日报公布贵阳集中供暖试点收费价格5元/㎡/月(按实际采暖面积计费)或按0.13~0.2元/KW.H流量收费。 5、尊重业主在使用集中供暖与否问题上的使用权。诉请工商部门依法维护好贵州省生态文明贵阳建设的大环境;维护好节能环保生态的发展模式;维护好房地产市场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 二、事实及理由 集中供暖是件好事,我们是支持的。不与业主商议的一厢情愿行为是不合理、不合法的……作为业主有如下事实和理由陈述: (一)关于业主签订《购房协议》的知情权。我们业主购买未来方舟的房屋,未来方舟提供的是格式条款,虽然版本各异,但都是格式合同。业主签订合同,中天公司并没有更多地解释合同条款,绝大多数业主在签订合同时必须签订购房合同《补充协议》,而中天公司提供的条款只在签约现场签署最后一页,且只签最后一页已经成为该公司的签约惯例,拿一个“半截合同”来签订,业主对半截文字以外的合同内容是不知情的。请方舟决策层扪心自问:为什么有这么多业主在这个问题上纠缠,谁愿意与一个省管大型地方企业打官司?造成问题的根源就是业主对合同内容并不知悉。另外,中天公司副总工程师李定文(也是第三人中节能(贵州)建筑能源有限公司的董事)接受《贵州商报》日的采访报道中(附件一),也提出了“我们准备在中天未来方舟小区采取多种供暖方式,其中对集中供暖也有计划”。根据未来方舟项目高层人士的这个说法,我们业主对集中供暖服务业主是可用可不用的,是可以选择的。而该公司捆绑销售的做法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费用等有关情况”。客观事实是作为消费者我们在日前,连谁来履行供暖的合同主体都不晓得,生产者都不知道,何谈中天公司保障在补充协议条款上的消费者知情权? (二)关于购房合同《补充协议》涉及的“集中供暖”部分条款,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上述事项及其它未约定或变更事项,以买受人与供能公司签订的《中天未来方舟集中供暖协议》为准”,显然这属于《合同法》第45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摆在业主面前的事实是:我们业主并没有签署《中天未来方舟集中供暖协议》。可判定涉及集中供暖的合同条款并未成就。交房时中天采用的“不签协议不交房”,实质就是强行签署协议,强行成就合同生效条件。 (三)关于业主与第三人“中国节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简称中节能)签署协议的问题。经查询工商网,该公司成立时间为2014年3月,明显晚于绝大多数业主签订购房协议的时间。在此,中天公司明显知道,这个将履行协议的第三人,在合同成立前连“法人”都不是,连法律意义上的人格都不独立,当时是不可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中天公司对此是明知的,但仍与客户签合同,明显是有一定欺诈性的行为。事实上,中天公司在签协议之初根本不晓得协议约定的价格到底好多,供暖是否满足业主的多项要求,更不能向业主解释一份需要业主签署的供暖合同具体条款、解释服务内容,只能说与业主达成了一种交易意向(有个暂定价,实际价格并没有定下来)。 目前,各种购房合同的条款,业主与第三人中节能要签订的所谓“供暖服务合同”与业主持有的《补充协议》,合同主体变了、合同价格变了、合同服务内容变了、合同责任及双方义务也变了,只剩提供服务的履行地在业主房屋内,很明显这就是新的合同了。对一份新合同业主有缔约自由权,而“不签协议不交房”作为条件,本身就已经构成了一种胁迫消费者的手段,严重违反了《合同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四)“南橘北枳”的道理与党政部门政策的理解。南橘北枳,南方适应的东西,北方不一定适应。同理,北方适应的东西,南方也不一定能适应。建设部在2013年底对南方集中供暖的答复中(附件二),以“南方供暖应因地制宜”为标题明确指出了“除余热废热利用外,不提倡在夏热冬冷地区建设大规模集中供暖热源和市政热力管网设施为建筑集中供暖”。国家政策性意见已经明确赋予了我们大家如何选择供暖的权益,即:“不提倡”,很显然在贵阳强制提供供暖服务违背自然规律,也违背了建设部的政策性意见。 (五)关于价格问题。业主们对中节能的价格制定并不知情,中天及中节能单方面制定热加违反了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号)中第五条的规定,在没有市县人民政府指导价格的条件下,没有与业主协商,没有参考市场价格单方面定价。 新华网、《贵州日报》作为国家和省权威媒体在《贵阳冬季集中供暖试点取得成功》的报道中(附件四)。报道了贵阳市观山湖区景怡园采用的污水源供暖方式,在2013年供暖时间段的收费仅为5元/㎡/月(按实际采暖面积计费)。这与中天公司32-36元/㎡/采暖季(采暖季4个月,按建筑面积计费,未来方舟平均公摊系数0.23,折算成套内计费价格41.6-46.8元/㎡/采暖季)相比,明显过高(高21.6-26.8元,总价格相当于人家价格的268%——216%)。我们认为:权威媒体提出的5元以下每平方每月这个价格比较公道,能与业主协商更公道,相关部门制定价格召开听证会能听听我们业主的意见最公道。如果第三人中能公司,能按5元每月每平方收费,提供又好又便宜的消费服务,我们业主多数人是乐于接受的。另一部分业主,身在外地,之所以来黔投资,看中的是“爽爽的贵阳”,这部分业主是不在贵阳过冬的,因此中天公司的捆绑供暖行为,必将有损爽爽贵阳避暑天堂贵阳市整体商业的形象,有损贵州和谐发展,对此不宜强迫。 关于价格计费面积,中天及中节能坚持按建筑面积收费,我们认为不合理,公摊面积(电梯、楼道、花园等)不具备供暖条件,也没有必要供暖,否则将造成大量浪费,违背了省市区关于建立“生态、节能、环保”城市的初衷,我们业主坚决响应省市区的号召,决不浪费能源,坚决以实际行动抵制扩大面积的能源供给方式。对此,我们建议参照六盘水按面积收费和计流量收费双规并行的收费模式。 现中天与中节能拟定的集中采暖协议中规定不使用集中采暖的业主需缴纳15元/㎡/采暖季(按建筑面积计费)基本供能保障费(蹭热费或基本热费),我们认为中节能公司直接套用北方强制供暖地区供暖经验不适用贵阳地区,贵阳属于非强制性采暖地区,也没有强制使用供暖的立法规定,相反部分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在贵阳市开展集中供暖的议案中提出了谁用谁负担的原则(见附件三),因此我们坚决要求中天及中节能取消该收取蹭热费。很多业主由于某一户型连续多层不使用水地暖,与使用水地暖用户相互之间没有共同的隔墙或天花板、地面(例如:4楼的蹭不了7楼用户的热,中间隔了5、6两层),连蹭热的条件都没有,既没有分享热量也没有享受服务,按此交费,违背了市场交易习惯,显然不应该承担任何费用。 (六)由于部分业主已经开始收房,但中天公司单方以不签供暖协议不交房造成部分业主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实际损失,应予赔偿,同时业主按时收房将享受的物业费优惠条件(当天完成交房优惠500元)不能实现,建议这一优惠条件在妥善解决以上问题时(业主收房领受钥匙当天)继续适用。 三、事件过程 我们业主通过贵阳晚报得知中天分批通知业主签署《供暖协议》的公告,经过业主在QQ群内讨论,对《协议》存在疑问,并于日书面递交有170余户业主签字的《部分业主关于未来方舟集中供暖协议合同条款的修改意见》(附件五)至中天销售部、客服部及中节能客服中心。于日得到中天客服中心的回复,回复中并未解决业主提出的相关问题。后经业主与中天客服联系于日到中天总部峰会国际谈判,中天公司代表陈靖松出席予以“解释”,但并未与业主达成一致,并告知业主“不签供暖协议不交房”。日后,中天开始对F9组团开始交房,部分业主按约定时间去现场收房,被中天公司客服中心经理陈靖松以“不签协议不交房”为由拒绝交房,但对业主反映的集中供暖问题做了所谓的登记,留存了电话,至今未解决,侵犯了已约定可以取得财产权益。 据此,业主联名提出诉求如前,盼工商部门依法介入,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市场有序运转,切实维护生态贵州、爽爽贵阳的城市形象。 注:涉及部分业主的购房合同、交房通知书、购房时的录像资料等直接证据资料和音视频材料我们将另行提交。 论中天房开之违法行为——不签供暖协议不交房 1、购房人向中天购买的是房屋。“中节能公司”提供的集中供暖服务,对业主来说,是购房之外可选择购买或不购买的另一商品或服务事项,业主依法享有选择购买或不购买的权利,中天“不签供暖协议不交房”之行为,属于违法,捆绑销售。违反了《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之规定;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之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2、中天房开未全面履行告知义务。中天房开让业主签订的是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中天房开)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中天在购房人购房和签订时,对格式合同中免除或者限制业主责任的条款(捆绑销售集中供暖相关条款),未采用足以引起业主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告知业主,并予以说明,导致业主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不知道购买房屋捆绑销售了集中供暖,违反了《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 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应当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 3、中天在购房合同中捆绑销售集中供暖相关条款,明显属于免除其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 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4、在10月17日、10月30日两次由政府组织的协调会上,中天对捆绑销售集中供暖相关条款的解释有违法理。《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 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应当支持。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7、关于购房合同《补充协议》涉及的“集中供暖”部分条款,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上述事项及其它未约定或变更事项,以买受人与供能公司签订的《中天未来方舟集中供暖协议》为准”,显然这属于《合同法》第45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摆在业主面前的事实是:我们业主并没有签署《中天未来方舟集中供暖协议》。可判定涉及集中供暖的合同条款并未成就。交房时中天采用的“不签协议不交房”,实质就是强行签署协议,强行成就合同生效条件。 业主把协议意见反馈给中天,并在政府介入下和中天开展三次协商,但中天集团仍无视业主正当合法权益,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所以,部分业主自发前方方舟继续向房开反映意见。在11月8日,部分业主自发前往方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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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联系你
坚决抵制中天强买强卖的强盗行为
抵制中天城投集团霸王条款,维护社会公正。
贵阳中天城投集团,除了强迫业主消费,你们还能不能干点好事 现在大家买套房容易吗,买房的时候,售楼员故意隐瞒关于供暖的核心内容,交房时却强迫大家必须签供暖协议,并以不签协议不交房相威胁,甚至不准验房,你们就这样欺诈消费者吗?你们就这样做上市公司吗!
不要脸的中天。坚决抵制
中天城投集团,作为一家上市公司,你们是不是应该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而不是恃强凌弱,鱼肉贵州人民 我们不期盼顾客是上帝,但是至少要给我们业主自主消费的权利吧,面对业主的合理诉求,你们除了用武力解决问题,还能不能文明一点,难道真的不怕法律的制裁吗! 贵阳根本不需要集中供暖,中天非要搞个集中供暖,更关键的是同比供暖费用比东北还高一倍多,中天城投集团,你们是不是想钱想疯了! 强烈抵制中天城投集团单方面拟定的不平等协议,强烈抗议中天城投集团武力殴打业主,强烈抗议中天城投集团不签供暖不交房的卑劣行径!
坚决抵制这种霸权形为,坚决不签
中天这样做真不合理,属于霸王条款,相信会有人出来主持公道
房开都是无良的,业主都是无辜的。
支持维权,中天太不要脸
贵阳中天城投集团,除了强迫业主消费,你们还能不能干点好事 现在大家买套房容易吗,买房的时候,售楼员故意隐瞒关于供暖的核心内容,交房时却强迫大家必须签供暖协议,并以不签协议不交房相威胁,甚至不准验房,你们就这样欺诈消费者吗?你们就这样做上市公司吗!
中天城投集团,作为一家上市公司,你们是不是应该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而不是恃强凌弱,鱼肉贵州人民 我们不期盼顾客是上帝,但是至少要给我们业主自主消费的权利吧,面对业主的合理诉求,你们除了用武力解决问题,还能不能文明一点,难道真的不怕法律的制裁吗! 贵阳根本不需要集中供暖,中天非要搞个集中供暖,更关键的是同比供暖费用比东北还高一倍多,中天城投集团,你们是不是想钱想疯了! 强烈抵制中天城投集团单方面拟定的不平等协议,强烈抗议中天城投集团武力殴打业主,强烈抗议中天城投集团不签供暖不交房的卑劣行径!
期待良心媒体的介入,ZF是靠不住了,都被买通了
无耻的房开,要钱不要脸的房开。怎么能捆绑销售?要遵从市场经济,集中供暖要实行自愿原则。
不签字,就不给房。霸王条款。贵阳冬天不冷,实行集中供暖违背自然规律。
去负责人家里面讲道理嘛,, 上网发帖喊冤毫无意义。
中天在贵州省是一家独大,省内没有一家媒体敢曝光,让我想起了刚发生没多久的云南拆迁事件,现在政府是不想管,不敢管,事情发展到后面就会滑向更坏的方向。在习主席大力打击腐败,四中全会召开要求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中天依然知法犯法,置国家法律与不顾,甚至雇人殴打维权业主,完全就是一个有组织的黑社会团伙,在贵州省只手遮天。中天打着未来方舟项目是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园区的大旗,绑架政府强制要求购房业主签订霸王供暖协议,无论业主是否用暖一律交钱,目无王法。让人不能理解的是在现在要求依法治国的前提下,中天到底有什么背景敢和人民、社会、国家对着干?是谁给了中天那么大的胆子?希望能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到我们“天高皇帝远”的贵州来打打老虎和苍蝇!!
中天未来方舟,强买强卖。。政府不作为也罢还偏袒。供暖算下来一个冬季要1W都的取暖费,不用的一个取暖季都要收你几千块。。房开还打业主
@zdldy 希望中天站在业主的立场上考虑,不要被金钱蒙蔽了双眼。
房开你还能再无耻一点吗?
顶上去,让更多的人看到。
中天算是国家的企业吗?就这样践踏法律吗?政府就这样不负责任吗?长此以往,国家前途在何方?个人前途在何方?
这么表脸是要当宇宙第一么!
当年金阳世纪城业主的“小树林”维法都得到了贵阳市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解决,现中天的广大业主强烈希望“中天房开之违法行为——不签供暖协议不交房”的维法能得到贵阳市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解决! 希望贵阳市政府部门的领导要切实党中央习主席提出的走党的群众路线的方针,解决民权、民生!中天有部分业主为了得到自己的房屋,被逼与第三方中节能集团签订了供暖协议,交了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2年的费用,前2年是按每平方15元收费,以后是按每平方32-36元收费,以后不用(用不起)的话。要按每平方15元收费,这是很不合理的行为!强烈要求第三方中节能集团退还部分业主已经交付2年费用的钱!
房开你还能再无耻一点吗?
房开你还能再无耻一点吗
房开你还能再无耻一点吗
小小业主,敢跟中天掰手腕?
中天合同上写的日交房,结果无耻的又发函告之:已开始陆续交房,为了怕12月31日收房的业主多,建议1月28日收房,逾期视为已收房.1月2日我跟老公去了收房现场,看了我们区的房子,进小区的大门还在建,楼梯间遍地垃圾,电梯还未启用,消防设施也没弄好,这样的房子能收吗?还要先交物管费和供暖的相关费用上万元,才可以收房,坑啊
中天是这么的无赖啊!这样我不签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贵阳中天未来方舟的置业顾问工资怎么样。普遍收入如何_百度知道后使用快捷导航没有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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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未来方舟业主维权 !“不签《供暖协议》拒绝交费”实在是恶霸强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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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未来方舟业主维权
论坛转发的,因为不是很了解所以去看了一下。
日前,关于中天未来方舟分批签署《供暖协议》的广告,连续刊登在《贵阳晚报》上,让很多业主不知所措。提出了很多疑问:
一、价格问题。
《协议》中第四条“缴费标准及方式”,1、“能源使用费: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供暖服务的,应向乙方缴纳能源使用费。能源使用费按建筑物的产权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缴费费率标准暂定为32-36元/平方米(乙方可根据终端能源价格及人工费用等的变化对缴费标准进行调整)。”
这一小条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发改价格1195号文件——“第五条 热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由省(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热价定价机关)制定。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热价,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热价。具备条件的地区,热价可以由热力企业(单位)与用户协商确定。具体条件和程序另行制定。”也就是说,供暖价格是可以和业主协商确定的,而不是热力企业单方面一刀切。
《供暖协议》中,规定32-36元/平方米,收费依据来源广大业主不得而知,既没有与大家商量,也没有公开省市的物价文件。为此,许多业主先后去反映价格过高,但他们却一概不理。邻居们注意后面括号中的“乙方可根据终端能源价格及人工费用等的变化对缴费标准进行调整”,就是说只要你签了这份协议,以后供暖价格往上或者往下波动。但是怎么波动合理,没有一个机制性的东西限制。32-36也只是暂定价格,至于以后的价格,你知道的??对此,我们建议大家参考物管费从2到1.8的例子,团结起来依法维权。
二、协议中的违法条款
《协议》中:第四条2、“基本供能保障费:甲方如房屋具备用能条件但未向乙方申请用能的,需向乙方缴纳每供暖季15元/平方米基本功能保障费”。这个所谓“基本供能保障费”,广大网友的反映更是闻所未闻,见所未见。其实,说白了,就是要交15元/平方米的蹭热费。蹭热该不该收费?试问:要是一个单元,连续6楼都不用集中供暖,除了1、6两层可以蹭热以外,第2至第5层他们能蹭谁的热?难道要广大业主根据协议,连“蹭不了热”的人,也要交这个“蹭热”费用吗?但是《供暖协议》你签了,就黑字落下白纸上了。为此我们因此找到了协议违法的依据。
根据《省物管条例》中第92条第1款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负责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也就是说,我们都不用供暖,何需他们管理、维修、养护?既然不需要他们保障我们供能,那么供能保障费就应该不存在。有邻居又去反映这方面问题,某公司工作人员回复“不用不交就可以了,没影响的。”试问,既然可以这样,为什么你们不列到白纸黑字中去,未来方舟把这一协议当作合同的一部分,也就是说有可能是必须签的,你不修改协议内容,就让我们签字,那以后出问题了,你嘴巴讲的管用?还是合约管用?也有邻居反应销售人员说签吧,签了字,不用不交钱就行……如果遇到这类模凌两可的回答,我们应该谨慎对待。
三、协议中的违约责任消费者自行担当条款
简单点说就是安装之后,对你没保障的条款。以下节录网友发言:
1,开通3年内,开通率不到60%的,乙方有权不予供能,那么已经安装的用户存在花了钱还得不到供能的风险,已交的供能费、安装费,供能保障费都打了水漂,严重的不合理;2,乙方违约条款,不能设定为出现问题双方协商,而是设定为由乙方完全负责,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3,乙方的免责条款,不能有能源站热源发生重大变化,还条应当是乙方保证供能稳定的服务义务,怎么能将其变成免责条款,实为可笑,可恶!
4.安装费没有明确,不能分开签订,这是整体服务约定条款,否则会被相互牵制;5,既然是服务,还包括设施设备的购买,就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置好三包服务条款,而改合同是空白;6.争议解决方式不能约定为乙方住所地,因为乙方住所地在高新区,管辖法院均在郊区,并且乙方有政府地缘优势,我们不宜维权;当然,如果你觉得这份《供暖协议》没有任何问题,你愿意签字,愿意接受,我们也不会有任何意见的。我们只是想让大部分不了解情况的邻居知道这事,并不是要求你们拒绝签字,我相信大部分人都会做出明智的选择。
网友对《省物管条例》的解读。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是一部地方性法规,于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关于这部地方性法规的效力。百度搜索“地方性法规”显示:“地方性法规,即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这说明这是一部在贵州适用的法规。
关于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原文。公布在省人大的网上,贵州省住房和建设厅的政务网上转载如遇打不开,大家百度一下下载。
这部法律规定的涉及供暖的条文。位于第92条。共有2款。全文是:
“第九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负责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解读92条第一款:第一个句号之前规定了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的管理、维护、更新等责任及费用,并划定了两个可选择的具体界限,即:应当负责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这就说明位于自己房屋以外的管理、维修、养护、更新,注意是“等”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
第二个句子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注意,只规定了法律和行政法规两类除外,并不包括普通“红头文件”。
那么,什么是法律和法规呢?关于“法律”,我们百度一下就可以知道,现行《立法法》第二章法律,讲得很清楚,法律是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并经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的法律文件。比如:《刑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行政法规&,我们可以百度一下,也可以对照《立法法》第三章行政法规的规定,得出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及其部委起草,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的文件。(附:立法法全文链接:)根据以上规定,如果要排除贵州省物管条例的适用,必须看见有国家主席令和国务院令的文件,否则其他的东西不能排除这个条例在贵州的适用。
关于有网友发给我们的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文件(发改价格[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这是一个“红头文件”。大家注意这个文件的签发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没有签发人。很显然这个东西不是法律和行政规章。而是“红头文件”。
这个红头文件第五条规定:“热价可以由热力企业(单位)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十条规定:“热价的制定和调整(以下简称制定)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第二十条规定“消费者可以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热价的建议”。 同时这个红头文件又规定第十五条“热力销售价格要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主要反映固定成本;计量热价主要反映变动成本。基本热价可以按照总热价30%-60%的标准确定。
新建建筑要同步安装热量计量和调控装置。既有建筑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改造,达到节能和热计量的要求,实行按两部制热价计收热费。”
大家注意,这个红头文件规定的“基本热价”这也不是所谓的“基本供能保障费”。
这个“基本供能保障费”这个词汇。从文字上理解,可以是“基本供热”的“保障费”。说白了就是维护的一个费用。但是。某能源公司的所谓培训资料是这样写的“实质是热能损耗补偿费”。直白一点说就是防止“蹭热”的费用。那么这个费用的法律依据是不是15条呢?我们都用过自来水,基本用水这个概念大家应该清楚吧,就是划定一个基本的用水量(全省自来水家庭用户普遍为3吨水,每个月你没用超3吨,交3吨的价,如果超了按表收取。没安装的家庭,你就根本不用交,自来水公司不会因为你天天去邻居家挑水日用,而收你的费)。比照起来,这个基本热价的概念大家就清楚了。所以基本热价,不等于蹭热费用。
显然,收这个费用,违反了《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92条的规定。1、这个红头文件不是法律、行政规章;2、不是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允许收的费用。3、违反了合同法,等价有偿的原则,违反了1195号红头文件关于公平负担的原则。4、违背了生活交易习惯。
至于不用供暖的用户每年需交每平15块钱更是没与你“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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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花】F4-2舞者()&&09:19:45
& && && && && & 倡议书
各位邻居:
中天未来方舟于10月9日开始提前交付第一批房子(F9组团)给业主,但是需签署“集中供暖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否则不给钥匙,不交房。可是很多业主对协议内容有多处不认可的地方,具体如下:
1、不签协议不交房是否捆绑销售和强买强卖;供热单位为:“中节能(贵州)建筑能源有限公司”,为什么中天城投要将签协议和交房捆绑在一起,无法理解。
2、基本供能保障费(简称蹭热费):用不用都要按每年15元每季度交纳,此条款无法接受。
3、既然是协议就应该协商,但是热费定价没有和业主协商,没有主管部门的批复,只是中天城投单方面的定价。
事件过程:中天房开于2014年8月在贵阳晚报连续刊登“分批签署《供暖协议》的公告”,要求所有业主签署“集中供暖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对此,很多业主在QQ群里讨论协议内容,认为部分内容不合理,于9月2日向中天提交了一份业主联名信,中天城投回复了一封电子邮件,此邮件对主要问题的答复业主并不满意。于是,业主要求和中天面对面商谈,双方约定于9月27日在中天总部会议室协商,但是协商无果,中天城投明确表示不签协议就不交房。此后,再无中天城投的任何官方回应。
在此,本人呼吁:
1、& & & & 中天城投开诚布公的和业主沟通,寻找双方接受的方法。
2、& & & & 中天城投无回应的情况:
(1)& & & & 希望业主于日、19日到中天售楼部拉横幅静坐,表达诉求。横幅内容:要求中天高层对业主诉求的回应;支持集中供暖,反对霸王供暖协议;征集业主对协议不认可的签名。
(2)& & & & 希望有车的业主,自制维权横幅挂在车上,组成车队在贵阳市自驾游,引起主管部门和政府的关注。
赞同者私聊。QQ:
1、& & & & 此倡议书为我个人行为,和本群发起人及管理无关系。
2、& & & & 本人是守法公民,如因此事吃官司(老婆极力反对我做此事),望好心的邻居给我送送饭。
把我加入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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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房开没有什么好鸟
这种强卖强买,实在是欺负老百姓!
可以走法律途径 或者组织业主上访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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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方舟业主在10月18日19日,在未来方舟售房中心门口静坐维权,有没有在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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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方舟业主维权,其中一QQ群发起活动倡议,已有179人跟帖,大部分业主朋友标准支持!
QQ截图44.jpg (77.77 KB, 下载次数: 365)
10:33 上传
1.jpg (147.22 KB, 下载次数: 356)
10:33 上传
QQ截图05.jpg (150.22 KB, 下载次数: 349)
10:34 上传
顶起。。。。太欺负人了,我是学这专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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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未来方舟F1业主,比较关注此事。
希望大家一致的意见,努力为我们业主维权。&
拉钩拉钩相好一百年不许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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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房开没有什么好鸟
是的。没好鸟。&
这种强卖强买,实在是欺负老百姓!&
为人民服务,有困难找小包同志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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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关于中天未来方舟集中供暖强行收费请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贵阳市渔安井未来方舟F组团计划于前交房,但交房前必须签一份霸王集中供暖的协议。否则不交房且开始收取物管费,作为普通老百姓,没有能力与一个上市公司(中天城投集团)抗衡,也不知道该找哪个部门,所有冒昧写了这封信,希望我们百姓的父母官为我们做主,未来方舟全体业主不甚感激!
收房前业主必须签协议如下:
交房暖气协议收取示例
业主是2014年收房,暖气是从2015年开始算,如业主收房后第4年(也就是2018年入住,年空置)入住,有两种暖气费用收取方式:
1、入住时按32元/平方收取2018年暖气费用,按15元/平方补交年3年的暖气保障费用。
2、在收房时一次性缴纳与房屋空置时间相等的暖气费用,按32元/平方收取。如空置时间是2015年至2017年共3年,则需一次性缴纳年共3年的暖气费。
不签协议者不能收房!
业主需要解决的问题:
1、 供暖需求选择权:业主有自愿选择供暖的自主权;
2、 购房与供暖不强行捆绑销售;
3、 收费标准不由中天城投集团单方定价,必须以听证会的形式确定;
& && && && && &&&渔安井未来方舟F组团全体业主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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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对未来方舟集中供暖霸王条款说不!
关于对集中供暖存在争议需要维权的业主,请抽时间在周六周末到花果园小梅哥家联名签字。
时间:上午9点到下午6点
地点:花果园一期18栋一单元904房
没空或者在外地的业主,需要代签的请电话或短信告知小梅哥()
信息内容:组团号+栋号+楼层号+房号+业主姓名
(电话已验证,请吧友们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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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开心 10:49签到天数: 1 天[LV.1]初来乍到黔币帖子好友
现在修房子的不得了得很,“相关部门”“不敢管”的。
都是这样的。&
TA的每日心情开心 16:00签到天数: 72 天[LV.6]常住居民II黔币帖子好友
这个维权很有法律意识!不错!
有好建议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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