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计划生育辽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院能用医保吗?

我想检查激素六项医大二院人太多了,听别人说辽宁省计划生育研究院也行,不知道这个医院行不行~
是泰山路那个吗?要是的话你可以去找一位姓孙的大夫,或是叫张海燕的大夫,她俩态度都很好
#1 小小温馨屋
是泰山路那个吗?要是的话你可以去找一位姓孙的大夫,或是叫张海燕的大夫,她俩态度都很好
对是这个医院,上网查了下感觉是公立的,不知道好不好权威吗?
#2 那娜可不一样
对是这个医院,上网查了下感觉是公立的,不知道好不好权威吗?
我感觉还行
可以,那检查的结果医大二院都认可
是皇姑那个吧?还行!
#4 乐妈雪莲
可以,那检查的结果医大二院都认可
恩,医大二院人太多了,不爱去排队~
#5 !华丽转身!
是皇姑那个吧?还行!
对就那个,想去测测激素六项
同事就在那里做的,据说挺好的
挺好的 我促排在那做的 公家医院 监测卵泡都是大夫亲自看 我找的隋洋 不过份检查 那做试管婴儿的也很多 下午去人还不多
挺好的 我促排在那做的 公家医院 监测卵泡都是大夫亲自看 我找的隋洋 不过份检查 那做试管婴儿的也很多 下午去人还不多
我也想去处排,这个月来事再去看看
#8 婷嘟嘟……
同事就在那里做的,据说挺好的
那就去那看看
我6月9号也去这家医院了!
#12 小玉妞1988
我6月9号也去这家医院了!
感觉咋样?
也可以,都是看数据的时代
#7 那娜可不一样
对就那个,想去测测激素六项
好像还行,如果不信任那,就可以去医大二或者市妇婴
#13 那娜可不一样
感觉咋样?
让我经期第二天再去抽血,没啥感觉,态度没说的那么热情,没不算不好!
#16 小玉妞1988
让我经期第二天再去抽血,没啥感觉,态度没说的那么热情,没不算不好!
你来这看了吗?我今天来了,抽了7 8管血,下午出结果
#17 小玉妞1988
你来这看了吗?我今天来了,抽了7 8管血,下午出结果
没呢,我没来事,等来事去看看~
#18 那娜可不一样
没呢,我没来事,等来事去看看~
我估计也是让你抽血,检查支原体
#19 小玉妞1988
我估计也是让你抽血,检查支原体
你去孕前检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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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B2- 沪ICP备号辽宁省计划生育科学研究院高频电刀采购公告
  &辽宁省计划生育科学研究院高频电刀采购项目以询价谈判方式进行招标采购,现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参加医院采购活动。
  一、采购内容
  1.采购项目名称:辽宁省计划生育科学研究院高频电刀采购项目
  2.采购项目编号:LNZC
  3.谈判文件编号:LNJSYCG
  4.采购项目需求:高频电刀(原装进口)1台
  本次采购项目,投标人对所含内容必须全投。
  二、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应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三)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成交供应商不得分包或转包。
  (四)合格供应商还须满足的其他资格条件:
  1.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企业;
  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3.投标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4.投标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
  5.生产厂家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6.投标人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经销商;经销商需提供生产厂家或中国经销商总代理的有效经销授权证明文件;投标代表的法人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与辽宁省计划生育科学研究院采购项目竞标的投标人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省政府采购网站“使用帮助”中公布的“供应商入库须知”,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
  如未在开标前登记,则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四、领取谈判文件时间、地点
  即日起至日截止,每日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3时30分至16时30分(北京时间),在辽宁省计划生育科学研究院(沈阳市皇姑区蒲河街10号)领取竞争性谈判文件。
  五、接收投标文件截止(开标)时间与地点
  1.报名截止时间:日16:30时前
  2.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日13:30 (北京时间)
  3.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辽宁省计划生育科学研究院七楼会议室。
  4.递交方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合法代理人现场递交密封好的投标文件,并参加开标。不接受以其他方式递交的投标文件。
  六、联系方式
  招标采购单位:辽宁省计划生育科学研究院
  办 公 地 址:沈阳市皇姑区蒲河街10号
  联系人:张学英
  邮&&箱:
  联 系 电 话: 024-
 &&&&&&&&&&&&&&&&&&&&&&&&&&&&&&&&&&&&&&&&&&&&&  辽宁省计划生育科学研究院
  &&&&&&&&&&&&&&&&&&&&&&&&&&&&&&&&&&&&&&&&&&&&&&&&&&& &日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实施】_社保查询网当前位置: >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实施】时间: 17:01
来源:社保查询网
编辑:Arlen
【导读】为了严格贯彻执行全面二孩政策,确保全面二孩政策在辽宁省顺利实施,为辽宁市民享受计划生育政策提供可靠法律依据,辽宁省政府近期召开的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改。
【政策文件】: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修正会议】: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修正时间】:日
【相关条例】:
一:规定了再生育情形
新条例规定,以下四类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即&三孩&:一是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二是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三是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病残儿的。四是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延长婚假与产假天数
新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15天产假护理假。上述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按照现行婚假3天,产假98天计算,辽宁省婚假将延长至10天,基础产假达到158天。
三:简化生育登记办理流程
符合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证明材料,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同时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应当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省、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公民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经查实的,由被举报人所在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人口发展计划和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根据人口发展计划和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县 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考核、评估等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第十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实行统一服务管理,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文化等部门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计划生育知识。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安排必要的课时,在学生中开展人口理论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计划生育机构或者指定人员,做好本单位、本管辖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与优待措施,并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本单位、本管辖区域有关计划生育的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其他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双重监督。建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并采取日常监督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兼职委员单位由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组成,并具有下列职责:
(一)结合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特点,制定工作方案,协调、督促本部门、本系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二)参与研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参与制定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以及相关政策;
(四)及时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提出意见与建议;
(五)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六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实行免费登记服务,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病残儿的;
(四)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对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据《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申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
依法收养的孤儿、残疾儿、弃婴不计算为生育子女数,送养的子女计算为生育子女数。
第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应当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证明材料,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同时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已满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通知其在3个月内办理婚姻登记;逾期未取得婚姻登记证明的,按照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处理。
第二十条 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量再收养的,按照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怀孕的妇女,由本人自愿选择医学措施终止妊娠。不终止妊娠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服务:
(一)领取非卖品的避孕药具;
(二)参加孕情和宫内节育器检查;
(三)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输精管结扎、皮下埋植避孕剂和人工流产术、中期妊娠引产术;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
(六)与第(三)项至第(五)项有关的常规医学检查;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列入财政预算。具体管理及支付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实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满足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需求,促进计划生育。
第二十四条 逐步实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双女户父母养老保险制度。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筹集资金,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建立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网络。
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六条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享受下列休假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7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二)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三)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术的,休假21日,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五)施行输精管结扎术的,休假10日;
(六)施行人工流产术的,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15天;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42天;
(七)经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21日,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日。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七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予以补贴;
(三)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无工作单位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照有单位人员标准发给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支付。
第二十八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在子女入学、就医、入托、招工、参军等方面给予照顾;
(三)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
(四)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
第二十九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支付50%,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亡故的,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额支付;
(二)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由当地财政支付。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发放,已领取的部分不予退回。
第三十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意外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全额发给退休费,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待遇的,每月增加10元;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000元补助费;
(三)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不属于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费;
(四)农村居民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费,符合国家规定的五保户条件的,依法享受五保户待遇。
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的奖励由其所在单位执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落实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在确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时,按照前款规定发放的特别扶助金、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三十三条 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给予帮扶和救助。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关怀活动。
第三十四条 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在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前以及享受农村居民生育政策过渡期间,继续享受原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第三十五条 各地区、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章规定以外,制定其他优惠措施。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管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统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属非营利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事业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对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和引起的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接受婚前检查、避孕和节育手术的人员提供生殖健康教育处方和保健教育咨询,指导育龄夫妻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并建立、健全避孕节育术前知情选择同意书制度和术后随访制度,保障育龄夫妻的生殖健康和对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
第三十九条 夫妻因患不孕症要求实施辅助生育技术的,应持有准许生育的证明。施术单位对无生育证明的,不得为其实施辅助生育技术。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禁止采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四十一条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向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按照规定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申请办理《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应当提供相应的执业资格证明和所在单位审查同意证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发现其生育行为时的计征标准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城镇居民的,以所在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标准;属于农村居民的,以所在县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标准,具体缴纳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计征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标准缴纳,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二个子女以上的,以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标准,按照多生育子女数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量再收养的,比照第(一)项规定的标准缴纳;
(三)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生育,已满法定婚龄,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按照计征标准1倍至2倍的标准缴纳,未满法定婚龄的,按照计征标准3倍至4倍的标准缴纳;
(四)有配偶者与他人非婚生育的,均视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所生育子女按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由男女双方分别计算,并按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分别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三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决定。征收决定的送达、缴纳时限和欠缴处理等,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 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产假期间停发奖金,取消福利待遇;
(二)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或者级别,不得享受奖励工资;
(三)五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依法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除按前款规定执行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四十六条 未达到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的单位,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先进单位和取得其他荣誉称号,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扣发其当年奖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生育批准文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计划生育医学鉴定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孕情诊断等计划生育证明的,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以及与港澳台同胞、外国公民结婚的我国公民要求生育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部分省份新版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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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辽宁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条件及比例)》是有三思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
辽宁沈阳生育险报销最新详细解读沈阳生育险报销全解读,让你明明白白掌握自己的福利  很多宝妈都知道生育险,但是具体什么样的人能享受到生育险?是不是生了孩子就能享受生育险呢?报销又是按照怎样的比例和流程呢?相信很多孕妈妈都会有这样的疑问,为了解答准妈妈们的疑惑,小编现在就带大家了解一下生育保险,让你明明白白掌握属于自己的那份福利。  什么情况能享受生育险  享受生育险需满足的条件  一是要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二是在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不间断正常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沈阳生育险报销  PS:生育保险分为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两个部分,连续缴费满十个月的,可以享受到生育医疗费和生育生活津贴,不满十个月的,自缴费次月起只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不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待遇。简单的说生孩子之前缴满10个月除了报销医院的的医疗费还有生育津贴可拿,不满10个月的只能报销医疗费。  生育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申领女职工生育生活津贴所需资料  1.《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医疗费收据》、《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出院小结》);门诊患者需提供《手术记录单》复印件。  3.《参保单位帐号表》。  妊娠分娩的另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女职工分娩生育生活津贴申领表》、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还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流产、引产的另需携带:《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或《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复印件、  《女职工流产、引产生育生活津贴申领表》。  注:以上复印件均用B5纸复印。医学资料复印件每页须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如:病历复印专用章)。  申领男职工护理假工资所需资料  1.《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就医手册》、《男职工护理假工资申领表》、《参保单位帐号表》、《身份证》原件。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注:以上复印件均用B5纸复印。  申领异地就医、非选定医院急诊急救生育医疗费补贴所需资料  1.《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医疗费收据》、《门诊医疗费用处方明细》原件或《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汇总单》。  2.《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出院小结》),门诊患者需提供《手术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  4.《生育生活津贴申领表》、《参保单位帐号表》、《异地生育申请表》或《非选定医院急诊、急救住院登记表》、《医院等级证明》。  妊娠分娩的另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符合计划生育育政策的还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另需携带:《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或《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原件。  注:以上复印件均用B5纸复印。  沈阳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妊娠及分娩报销  正常生产报销  生产形势:正常产生产  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标准:2300元  生育生活津贴标准:3个月上年度社平工资  就医提供材料:  1、医疗保险IC卡;  2、医疗保险就医手册;  3、沈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孕妇保健手册、一孩生育登记单或者二多孩生育登记单。  生育生活津贴申领提供材料:  1、医疗保险IC卡、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医疗费收据原件;  2、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病历首页、手术记录单、出院小结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4、女职工分娩生育生活津贴申领表、参保单位帐号表。  难产及剖宫产报销  生产形势:难产及剖宫产  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标准:3200元  生育生活津贴标准:3.5个月上年度社平工资  就医提供材料:  1、医疗保险IC卡;  2、医疗保险就医手册;  3、沈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孕妇保健手册、一孩生育登记单或者二多孩生育登记单。  生育生活津贴申领提供材料:  1、医疗保险IC卡、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医疗费收据原件;  2、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病历首页、手术记录单、出院小结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4、女职工分娩生育生活津贴申领表、参保单位帐号表。  流产及引产报销  怀孕时长:3个月以下流产  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标准:300元  生育生活津贴标准:0.5个月上年度社平工资  就医提供材料:  1、医疗保险IC卡;  2、医疗保险就医手册;  3、沈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生育生活津贴申领提供材料:  1、医疗保险IC卡、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医疗费收据原件;  2、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病历首页、手术记录单、出院小结复印件;  3、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复印件;  4、女职工流产、引产生育生活津贴申领表,参保单位帐号表。  怀孕时长: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引产  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标准:600元  生育生活津贴标准:1个月上年度社平工资  就医提供材料:同上  生育生活津贴申领提供材料:同上  计划生育及特殊情况报销流程  计划生育手术报销流程  手术形式: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标准:120元  医提供材料:  1、医疗保险IC卡;  2、医疗保险就医手册;  3、沈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手术形式:皮下埋植(取出)避孕剂  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标准:120元  医提供材料:  1、医疗保险IC卡;  2、医疗保险就医手册;  3、沈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手术形式:双侧输卵管节育(复通)术  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标准:400元  医提供材料:  1、医疗保险IC卡;  2、医疗保险就医手册;  3、沈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手术形式:输精管绝育(复通)术  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标准:630元  医提供材料:  1、医疗保险IC卡;  2、医疗保险就医手册;  3、沈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特殊情况报销  1、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300元医疗费补贴和0.5个月生育生活津贴。  2、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2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3、剖宫产手术中遇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卵巢囊肿)等手术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分别增加500元。  4、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职工享受15天的护理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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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昨天闭幕,会议决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这是继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之后的又一次人口政策调整。今年年初辽宁省两会时,省政协委员、省卫计委主任王大南曾表示:“如果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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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日,辽宁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解读  省政府法制办就《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现将正在审核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并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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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辽宁省生育保险(maternity insurance)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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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全文,辽宁省计划生育全面二胎新政策辽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日辽..…
9月18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辽宁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后,个人不缴费,员工待遇不受影响。  今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到不超过0.5%。目前,辽宁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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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中新增不少便民措施   日前,辽宁省正式公布了《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为新《条例》),《条例》修改后增加了那些便民措施?10月13日,记者采访市卫生计生委计生基层指导处处长陶俊荣。   &为方便群众办理计划生育有关事项,修正案将原《条例》..…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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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险调整沈阳双职工生二孩多得上万元   我省二孩的生育险即将调整,未来生二孩在享受更长产假的同时,还可拿到更多的生育津贴。   按《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的规定,生育二孩女方享受158天产假、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生育二孩与头胎产假、护理假待遇拉齐。昨日,记者从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计划生育条例:一方俩孩一方未育再婚可生&老三&   《修正案草案》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今年3月27日,辽宁省正式启动&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到6月30日,全省申请生育&单独两孩&的有7356人,批准7155人。9..…
  2月26日,记者从辽宁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获悉,截至2016年,全省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752.3万人,较上年新增38.4万人,越来越多的妇女享受到了生育保险待遇。   辽宁省自实施《辽宁省妇女发展规划(年)》以来,城乡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稳步扩面,2016年,全省生育保险享受待遇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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