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的余款 英文并没有那么多,合同算无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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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妥,但要作有效处理,仅从一般的解释出发又很难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倘若从目的解释+经济分析的角度来分析,则会柳暗花明。 案例一:在一商场的 )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12页。 [12]王利明:《关于无效合同确认的若干问题》,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5期。 [13]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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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合同是无效合同,则不引起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包括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3)考察法律关系的变动的客观后果,也是案例分析的另一重要方法 但在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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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上面写了也是没有效力的 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 选自《人民司法》2011年20 。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段天国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保险合同纠纷案 特别说明:此案例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3期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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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以便更好地解决现存的房地产纠纷。?在此,笔者想首先介绍一个典型案例来具体分析房地产合同的效力,即原告海南省工业厅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国房地产开发海南 ,法律对无效合同的处理主要是(一)返还财产或折价赔偿;(二)赔偿损失,这些主要是针对过错方而言的,对于非过错方也并不需承担法律后果,具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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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所有权人被登记为不动产的登记名义人,其理相同。[17]由此可见,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问题的处理上,物上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均可适用。但是,将返还财产的 无效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借以消除无效合同所造成的不应有的后果。[21]但是,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第58条关于返还财产的规定,若要达此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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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地解决现存的房地产纠纷。 在此,笔者想首先介绍一个典型案件来具体分析房地产合同的效力,即原告海南省工业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国房地产开发海南公司房屋 ,法律对无效合同的处理主要是?一?返还财产或折价赔偿;?二?赔偿损失,这些主要是针对过错方而言的,对于非过错方也并非不需承担法律后果,具体处理 ...
/ziliao/article-149489.html -
更好地解决现存的房地产纠纷。在此,笔者想首先介绍一个典型案件来具体分析房地产合同的效力,即原告海南省工业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国房地产开发海南公司房屋 ,法律对无效合同的处理主要是?一?返还财产或折价赔偿;?二?赔偿损失,这些主要是针对过错方而言的,对于非过错方也并非不需承担法律后果,具体处理 ...
/ziliao/article-13188.html -
诉讼时效制度,就意味着法律容忍了这种违法行为井接受了其相应的后果,这就与社会整体的法秩序背道而驰。所以无效合同在任何时候被发现,都应当被宣告无效。 。这种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恶意抗辩行为。对于此种恶意抗辩的主张如何处理,在理论上存在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的固有性质决定了任何人都可主张合同无效 ...
/ziliao/article-13293.html -
关系变动的客观后果,首先重点分析关系何时产生,其次考察关系是否发生变动,最后确定关系是否已经终止。此外,法律关系存在的时间和地点对于案例分析具有重要影响。 。(1)列举原告的请求可能涉及的请求权。例如在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场合,就可能涉及到合同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等。(2)确定各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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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无效的合同。本文所列举的案例中的合同虽系合同无效,但因其从未生效,故应按无效合同对待。 我们知道,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法律同时也禁止当事人对 给原告以补偿。 三、 无效合同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时,应适用过错原则。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对合同无效所设定的法律后果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当财产不 ...
/ziliao/article-50984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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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结算的处理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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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结算的处理是怎么样的
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结算的处理是怎么样的阳光嘉园公司(业主)将“南国花园商城”发包给中隧四处承包。日,刘某以合同乙方广西通力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与中隧四处签订了《工程施工劳务合同》,承包方式为自带机具的劳务承包。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业主使用,但由于合同双方就工程款结算发生纠纷,刘某按自行结算的价款,要求中隧四处支付剩余工程款共计67万元,并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中隧四处、业主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中隧四处辨称: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已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结算的处理是怎么样的全部结算并支付完毕。日,法院接受刘某申请,委托广西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讼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站根据情况,分别出具了两份鉴定报告,一份为以讼争工程合同约定条款为依据,另一份则以工程定额为依据。根据这两份鉴定报告结果,如果根据前者计算中隧四处多付工程款约15万元,而根据后者计算则还欠工程款约40万元。 审裁结果法院结合事实认定:刘某是借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合同无效,刘某是实际施工人,可以实际施工人的法律地位行使民事诉讼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其1、原告借用有资质的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其2、合同无效后,合同条款当然没有约束力。中隧四处依据《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同,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要求按合同约定作出的鉴定报告计算工程价款,但该规定是以承包人提出对应要求为前提,而原告并无此请求,故中隧四处的请求不予采信。造价站按工程定额作出的鉴定报告反映了原告实际施工量付出的直接成本,既符合客观事实,也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信。其3、按工程定额鉴定的工程造价高于按合同约定鉴定的工程造价,但前者是本案实际施工中所付出的直接成本,并不包含任何利润,至于后者不论其依据的合同系何种情形下签订,均违反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合理原则,中隧四处的答辩没有法律依据。日一审判决中隧四处应当支付尚欠原告的工程款约40万元。 中隧四处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其1、《工程劳务施工合同》的内容来看,是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分包,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其2、根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工程款应参照双方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该条款虽然规定“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但不能据此将“承包人”请求作为适用本条款的前提,也没有体现该类似精神。从《解释》的规定来看,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是处理合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双方支付工程款的一项基本原则,在通常情况下,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来支付工程款。中隧四处要求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合法有据,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作出的鉴定结论,中隧四处已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结算的处理是怎么样的不拖欠工程余款的上诉理由充分,予以支持。因此,终审判决驳回刘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本案一审二审裁判结果相去甚远,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对建设施工合同争议问题的理解和法律适用,一直以来都存在较大的分歧。律师仅简要分析以下:什么是实际施工人,其诉讼地位如何?“实际施工人”出现在《解释》第4、25、26条中,它与其他法条中表述的“施工人”内涵是不同的。实际施工人是特指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其他企业名义和资质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实践中的“实际施工人”多数为低资质等级的建筑企业,或包工头带领一帮民工干活的临时组织的施工队伍。 建筑业吸收了大量的农民工,农民工却又大多为包工头雇佣。按照合同相对性来讲,实际施工人应当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主张权利,而不应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从实际情况看,有的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收取一定管理费后,没有进行工程结算或者对工程结算不主张权利,由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就导致实际施工人没有办法取得工程款,从而直接影响到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非法分包后,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义务都是由实际施工人履行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已经全面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同并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如果发包人已经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的,发包人就不应当再承担支付责任。 本案中,刘某借用通力公司的名义(即挂靠)与我公司签订了合同,但综合所有证据,能够表明在实际过程中通力公司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而是刘某作为施工主体履行了合同义务。所以法院确认了刘某为实际施工人,具备原告资格。 施工合同无效后,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是什么?《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合同履行的过程,就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在建筑产品的过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经履行的内容不能适用返还的方式使合同恢复到签约前的状态,而只能按照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看,当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折价补偿方式有多种意见:以工程定额或政府公布的市场信息为标准,通过鉴定确定建设工程价值。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有的发包人签订合同时往往把工程价款压得很低,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还按照这个方案折价补偿,将会造成无效合同比有效合同的工程价款还高,这不但超出了当事人签订合同的预期,也可能诱使承包人恶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结算的处理是怎么样的意主张合同无效,以达到取得高于合同约定工程款的目的,这与无效合同处理原则及制定司法解释以期达到规范建筑市场、促进建筑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的初衷相悖。 以合同约定价款中的直接费和间接费为标准进行补偿,不包含利润和税金。就建设工程而言,其价值就是建设工程的整体价值,也即建设工程的完整造价。如果按这个折价方案处理,则导致承包人融入进建筑工程产品当中的利润及税金被发包人获得,发包人却依据无效合同取得了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利益,这也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不符,其利益向一方当事人倾斜,不能很好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合同无效是至始无效,合同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无约束力,所以,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这肯定与法理和现行法律有关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明显相悖。但是持这种观点的主要理由是:当建筑工程合格后,区分合同效力的意义已不存在,而且这种折价方式,符合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且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有利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且还可以节省鉴定费用,提高诉讼效率,可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通过对各种折价补偿方案的比较,根据我国建筑行业的现状,日起施行的《解释》第2条确立了按上述第三种意见即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原则。这里仅指合同标的物为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包括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包括两方面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结算的处理是怎么样的的意思,一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二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但是经过承包人修复后,再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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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私自把我房子卖了去世了请问卖方合同有效吗? 现在合同里包括余款没付清而且余款是分三年付清的,_百度知道> 买卖合同常见问题
买卖合同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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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买卖常见风险防范实务培训 买卖合同常见风险防范实务培训 第一部分: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形式 1、建议书面形式,且要打印版。而不要用手写填加,特别是数量和金额。不要再数字处留有空格。 2、采用传真和数字电文的形式的,应当事后补上签字盖章的合同正本。 3、订购单形式的合同,一定要载明当事人信息、标的物信息、数量、质量、价款及付款时间、交货等主要条款,且需双方签字盖章来确认。 4、预约合同: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第2条) 二、买卖合同主要条款及风险防控 (一)核对主体身份,调查其履约能力、权限。 核实内容:企业形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所在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状况、签约人权限等信息。 主要途径包括:①营业执照,注意年检信息。②查询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登记信息。③实地考察对方的经营状况。④查询有无被执行情况。(最高院网站) (二)买卖标的物(货物)的基本情况 标的物(货物)的基本情况,包括货物的品牌、型号、规格、尺寸、数量、质量、包装等。在书写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标的物信息要明确。包括品牌、型号、规格、尺寸等。成套产品的,应当写明套内产品的品名及具体内容。2、数量要明确。切不可用含糊不清的计量概念表述,如一件、一箱、一打等。应对计量方法具体解释,如一箱具体的产品数量。3、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和包装要求。应当约定清楚关于包装标准、包装标签、费用负担、以及对包装不善引起货物损坏的责任等内容。4、确定验收的质量标准。也可采用封存样品方式确定质量标准,对封存样品的质量加以说明。样品说明上最好有对方员工的签名确认。防止发生纠纷时对方否认样品来源。合同中应载明“货物应当与样品一致”等字样。5、明确质量检验(异议)期。建议保留标的物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以证明标的物在交付货物时标的物是合格的产品。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三)价款及结算方式 1、合同中应当写明单价、总价款、币种、付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等)。金额最好注明大写(不易被修改)。转账的应要求提供企业账户而非个人账户。 2、发票:合同应约定清楚发票的交付时间及发票是否作为付款凭证。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审理买卖合同纠纷的解释》第8条) 3、载明付款或结算时间。分期付款的,应当写明每次的交付时间、确切的金额。月结或每季度结算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清楚结算日,对账单、结算单的确认等事宜。对账单中应当载明当月每次送货的时间、地点、数量、品名、金额、总金额等,在对方确认后将原件取回。付款时间最好约定为对账单确认后的几日内,不要拖延的太长。 4、订金:可要求对方支付部分预付款(订金),以保障交易安全。 (四)货物的交付:应明确交货地点、时间、运费的负担等问题。 《合同法》确立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和风险转移,均以交付作为分界点,原则上交付前归卖方,交付后归买方(第133条、141条、142条)。分期交货的应当写明每次交货的数量;代办托运的还要写请运输路线、交通工具,写清目的地或目的港。交货地点和运输的目的地应当尽量清晰要具体地址,不要仅写“买方处”、“东莞”等范围大、且模糊的字眼。 (五)违约责任 1、违约金:(《合同法》第114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8条、29条) 1)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及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3)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增加或减少违约金。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可认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2、不可抗力免责及除外:遭遇不可抗力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合同法》117条) 3、注意权利、义务分配的条款。注意排除已方权利或对方责任的条款。 (六)争议的解决途径:诉讼或仲裁择其一,不可同时选择。 1、选择诉讼方式,应注意:①选择的管辖法院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②双方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应尽量选择在己方所在地。 2、选择仲裁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应确定唯一,否则仲裁条款无效。 (七)合同的效力条款和合同文本数量 1、载明生效日期。2、合同正本的数量应为各执一份,不要提供过多正本。3、要在合同正文下一行标注“[以下无正文]”字样。防止对方在正文和签名处有空白,私自添加其他对我方不利条款。 (八)合同签字和盖章 1)合同应加盖该企业的公章或合同章。页数在2页以上的要加盖骑缝章。 2)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签字。 使用电子签名的,电子签名需要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认证。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13条)使用私章的,可以要求持私章的人员提供其为合法使用他人私章的证明。建议没有特殊情况的话,要求亲笔签名会较为稳妥。 三、合同中可以保证卖方权利的其他条款 (一)所有权保留条款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合同法》134条) 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审理买卖合同纠纷的解释》第36条 若未做此约定,要求支付价款属于债权性质。在买方存在多个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还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卖方很可能无法追回全部价款。而约定此条款后,卖方依然享有标的物所有权,可以要求买方返还标的物,减轻损失。 (二)定金条款1、《合同法》第115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注意:在选择时当事人应该看自己的损失总额与合同总额的比例:低于20%的建议选择定金;超过20%的选择违约金则更有利于弥补损失。 3、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第28条) 4、注意区分定金与订金(预付款)。 订金是预付款性质,没有惩罚性。而定金具有惩罚性(定金罚则)。起草合同要注意区分定金和订金。若想通过定金来防止对方违约,则应表述清楚。如果合同中的表述给付的意思不明确或依法不能认定具备定金条款或定金合同的,将推定为预付款,这将会损害守约方的利益。 (三)买方无正当理由迟延受领或拒绝受领的违约责任条款 在订立合同时,卖方应当加入买方无正当理由迟延受领或者拒绝受领的违约责任,以免事后陷入不利境地,卖方可能付出的额外费用也将是一个很好的补偿。 第二部分:合同的履行 一、标的物交付(送货)时的风险防范 1、送货时间:应严格按照约定按时交物。若要提前交付的,应当先与买方沟通,否则买方有权利拒绝提前接收的;若经过双方的协商可以延期交付货物的,应当签订补充,避免日后卖方以此为由要求我方承担违约或延付货款。 2、送货数量:出货前应先核对。若出卖人多交标的物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负担。(《合同法》162条、《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第6条) 3、送货单内容及签章1)送货单上应载明货物数量、规格、送货时间、双方的名称等。另可载明所履行合同的合同编号,以确认送货行为是履行特定合同的行为。 2)卖方自运的,应要求其员工在送货单上在签名,并要求加盖买方的收货专用章;交承运人交付的,应保留好承运人出具的运输单据。运输单据上应载明货物运输有关的各种关系人(如发货人、承运人、收货人等)、货物具体信息及责任和权益。 4、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可以提存或提存价款,视为完成交付义务。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提存后风险转移给买方。(《合同法》第101条、103条) 二、质量异议的处理 1、《合同法》158条第1款: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对于未超过质量异议期的,应当了解情况。若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则应向对方做出书面说明(一式两份,己方保留一份留作日后的证据使用);若货物确实存在问题的,则应积极协商解决。注意:在未清楚质量是否有问题的情况下,在往来函件、邮件中不要有承认标的物有质量问题的字句,以免在日后的诉讼或仲裁中被对方拿来做证据使用。 2《合同法》158条第2款: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3、《审理买卖合同纠纷的解释》第17条:“合理期间”,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4、《审理买卖合同纠纷的解释》第20条:合同法第158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篇二:销售合同中常见问题解析 销售合同中常见问题解析 企业在对外业务活动过程中,经常要签定销售合同,对于一些条款往往会忽视一些细节,结果往往不利于保护本公司利益,甚至会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现就相关问题分析如下: 一、在价格与付款方面的约定: (1)付款期限约定不明确。 比如合同中经常会出现“买卖双方一致同意,在买方完成收货并验收后,买方及时给予付清货款”,而忽视了约定明确的付款时间,不利于后续催款。 (2)分期付款的时间及金额约定不明确。 比如合同中会约定:“……余款10万元在货到买方之日起6个月内分5次全部付清。”但具体分期付款的时间及具体金额未约定,不利于追究未按期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 (3)定金、预付款识别不清,不了解定金限额。 有时合同中会约定定金条款,“买方同意在合同签订后付定金30%……”。法律规定,定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20%。定金条款在合同中起重要作用,如果买方违约,卖方有权不退还定金,如果卖方违约,要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定金不足弥补损失,还可以约定违约金,但不能重复使用,只能选择较有利的条款。预付款没有上述作用,只是货款的一部分,解除合同后要退还,另外,“订金”与预付款功能相似。 (4)付款违约责任未明确约定。 合同中没有约定不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情况下对方要承担何种责任。在合同中可以要求支付延期付款的滞纳金。 (5)价格含税与否及发票种类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 价格是否含税,会给价格上造成很大差异,另外,发票的种类不同,税率也不同。 (6)付款方式约定不明确。 一般要求以银行汇款、转账等方式,尽量避免使用现金结算。 二、合同中交货环节的约定: (1)交货约定不一致。 在同一份合同中不得出现不同的交货条件或时间,否则对后续交货实施会带来重大影响。比如“……买方同意在卖方通知后首付人民币捌万元整,卖方三天内发货…”同时又约定“合同设备交货期为收到定金后30天”。两款所约定的交货期限不一致。 还有在同一份合同中,前面的条款约定送货,后面的条款约定提货,导致无法确定交货方式。货物的交付方式与运费的负担,直接导致两种不同的风险承担责任;送货运费由卖方承担的,在货物到达买方公司前的一切灭失风险由卖方承担;提货运费由买方承担的,在货物出了卖方厂门后,风险由买方承担。 (2)交货前通知以传真形式。 比如合同中约定:“卖方应在交货前7天,将合同号、货物名称、预计数量、金额……以传真形式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安排接收设备。”实际操作中,交货方会传真通知客户,但客户一般不会回复或以电话等口头方式回复,难以证明卖方已履行该义务。应要求对方收件后确认回传,或以快递形式回函确认。 三、合同中验收环节的约定: (1)验收期限未约定。 合同经常会未约定买方应在何期限内完成验收,按验收的常规,一般应在何时间内验收完毕,比如7日内,如何没有约定,按法律规定二年内验收有效,显然不利于保护卖方,买方保管的时间越长,对卖方的风险越大。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对所交付的货物有异议的,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向卖方书面提出。 (2)检验的标准约定不明(质量要求)。合同中对检验的标准如果约定不明,很难区分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一旦因产品质量产生纠纷,责任较难区分,发生产品质量问题,不仅是货款问题,往往会牵连到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损失有时是产品本身价值的几倍,几十倍,甚至更高。 四、合同的签字盖章形式: 能够有(本文来自: 千 叶帆文 摘:买卖合同常见问题)权利代表公司签约的个人有:法定代表人或有书面授权的代表人,虽然法律上有表见代理的概念,但要求较高,非法律人员很难把握。有效盖章是: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上条件具备一方面有效,所签合同有效,否则为无效合同。 合同形式方面,一般要求书面合同,虽然法律充许使用传真、邮件等形式,但一旦产生纠纷,举证方面非常困难。 五、合同附件用印不完整: 合同附件有时未盖章或签字。合同附件往往反映非常重要的内容,比如在附件中约定双方对产品要求的图纸或标准,如果双方在附件中没有约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质量方面产生纠纷就很难区分哪一方的责任。 六、合同内容随意修改且未在修改处签字盖章确认: 合同签约时,有时往往要对合同内容作一定的修改或补充,一般要求在特定的位置填写条款,如果没有,重新制定合同,或书写补充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有时业务员为了图省事,直接在原合同上修正,修正后的部分缺少签字盖章手续,发生纠纷时不利于举证。法律规定,合同的变更,一定要协商一致。 七、合同履行环节瑕疵: (1)合同变更未与客户达成一致意见而自行变更,造成违约。比如产品数量方面,如果与合同不一致,少的要求及时补足,多的对方有权拒收,如果交付的产品与合同不符,更是严重违约。 (2)送货单没有签收。 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出现送货单没有签收,或签收人身份不明等情况,许多案例中出现由于签收单签收瑕疵或送货单遗失,导致不能主张到期货款,权益受损。 为了弥补送货单签收瑕疵或送货单遗失等情况,及时与对方对帐显得尤其重要,以便及时与对方确认交易情况与所欠货款情况。篇三: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常见问题200问 下载后点击标题可打开全文查看,或直接打开上海房产律师网浏览 依法院判决、裁定、调解而进行的房地产登记,由权利人单方申请即可登记
“代为办理房的转让、出售等一切相关手续”是否包括抵债?出让尚未取的产权证的合同有效吗?
查封房产的财产保全错误,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定金有哪些种类?支付定金后合同没能签成,是否必须返还?
中介费纠纷: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后,又进行撤消,并私下签定新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合同约定的中
介费是否需要按约支付? 中介费纠纷:看房确认书约定,私下成交的要承担违约金,该约定是否有效?违约金标准接近佣金,
是否会被调整? 中介费纠纷:中介与下家约定房屋到手价,但未明确退税归属,该退税如何处理?
中介费案例:已经签定居间买卖协议,但因双方不能就付款时间达成一致,未能签定正式的买卖合
同。中介费是否应当支付? 二手房案例:居间买卖协议约定,因一方原因未签定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应支付中介相当于正常
佣金的违约金,该约定是否有效? 中介费案例:签定买卖居间协议及房屋买卖协议后,一方因贷款问题不能签定正式的买卖合同,是
否需要如约支付中介费? 中介费纠纷:出售居间合同约定,卖方有自行出售或经第三人介绍出售该房屋的违约行为,后卖方
与该中介带看的买方经其他中介成交,卖方如何承担责任? 中介费纠纷:买卖合同已经签定,买房人主张中介未协助办理贷款手续,因此拒付剩余佣金,能否
被支持? 中介费案例:签署居间买卖协议后,一方原因未签定正式买卖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相当于佣金的违
约金? 中介费纠纷:居间及买卖协议均已签定,但夫妻共有的房产只有一方签字,后交易未成。合同是否
有效?中介是否可以要求中介费? 中介费案例:居间协议与买卖合同均已签定,但购房人不符合贷款条件,中介费是否需要支付?
中介费纠纷:居间协议签定后,三方又签定了解约协议,约定卖方支付中介违约金3万元,该协议
是否有效?是否必须如约支付? 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签定,买方因贷款不成被卖方追究违约责任,是否可以要求中介返还佣金,
并承担相应损失? 中介费案例:居间合同约定买方不购买房屋应支付总价款的2%作为违约金,后买方贷款不成,是否需要按照2%支付违约金? 中介费案例:卖方委托中介收取定金,在卖方表示不愿意卖房后中介仍然收取买方定金,造成卖方
双倍返还,中介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手房案例:约定的佣金支付一半后中介出具“中介服务费(已结)”字样收据,剩余中介费是否还能
要求支付? 二手房案例:中介费以收取租金计算,后租赁合同解除,是否需要返还部分中介费? 二手房案例:未经中介而成交,买卖双方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二手房案例:房屋买卖居间协议没有约定正式合同签约日期,卖方未按照中介通知的日期到场签
约,是否构成违约,是否需双倍返还定金? 卖房人毁约购房人解除合同的,房价升值损失该不该赔? 商品房转卖后,开发商面积差价款应退还初始买受人 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哪些?解除的后果是什么? 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被解除、撤销或确认无效后的中介费纠纷之处理 签定不得私下交易的合同后,又通过其它中介成交,是否应向原中介支付违约金? 税收政策变化税费由谁承担?违反预订合同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房产居间中介纠纷中格式合同及其效力的认定 疑似借款关系的房屋买卖合同性质如何认定? 抵押房产拍卖时流拍的如何处理? 如何强制执行被告的房产、股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 法院在房地产案件裁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房产异议登记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办理房屋赠与公证中应提供什么资料?注意什么法律问题 ? 一房二卖中卖方与在后买受人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标准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在什么情况下应被调整?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有房产是否有效? 房地产登记行为错误,造成相关人损失,登记机关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出卖未经消防验收的房屋并办理过户,消防单位是否应当进行监管? 签定看房确认书后,又通过其它中介成交,是否属于跳单?要不要赔偿违约责任? 二手房买卖中因一方违约而解除合同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的几个问题 法官谈二手房买卖纠纷常见问题法院判决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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