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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最新公务员提前退休最新政策
发布日期: 1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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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号)精神,结合乌鲁木齐市其他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乌鲁木齐市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日起实施绩效工资。其他事业单位是指除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事业单位。对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参照乌鲁木齐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的办法实施规范。
二、绩效工资水平和总量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水平的核定和调整。由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以及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物价水平、工资水平等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
(二)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和调控。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相当于本单位地方津贴补贴、保留地区补贴、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和核增绩效工资。考虑到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特点,为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差距,根据单位收入类别、经费来源渠道、工资收入水平等因素,适当调控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1.对财政予以经费保障的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或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原则上按事业单位地方津贴补贴、保留地区补贴、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和核增绩效工资核定绩效工资总量。
2.对于财政给予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或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以本单位地方津贴补贴、保留地区补贴、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和核增绩效工资、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以下称为&纳入绩效的活工资&)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对于有合法收入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原则上以地方津贴补贴为基数核增10%以内奖励性绩效工资。
3.对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以本单位地方津贴补贴、保留地区补贴、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核增绩效工资和纳入绩效的活工资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对于有合法收入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原则上以地方津贴补贴为基数核增20%以内奖励性绩效工资。
4.对上述单位中原已实际发放的地方津贴补贴水平高于市属事业单位地方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的事业单位,高出部分作为核增的绩效工资列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对高于市属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人均地方津贴补贴水平50%以上的,超出部分征收调节基金,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定。
(三)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和自治区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出色、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适当倾斜,核增部分列入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绩效工资总量中的核增部分,由单位从合法性收入中可用于分配的部分列支,并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管理。
(五)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每年核定一次,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批准。
三、绩效工资分配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
1.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的分配。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包括按地方津贴补贴比例核定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保留地区补贴,一般按月发放,其中:保留地区补贴按照个人实际水平单列发放;按比例核定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依据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地方津贴补贴标准所占的不同比重,制定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并随绩效工资水平的调整进行调整。对于财政予以经费保障的承担行政职能或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原则上按地方津贴补贴的70%核定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标准;对财政给予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或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地方津贴补贴的60%核定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标准。
2. 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包括按比例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纳入绩效的活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和核增绩效工资,其中年终一次性奖金可根据个人实际水平单列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要根据本单位制定的绩效工资考核办法确定分配方式,可设立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也可设立其他项目,并在考核的基础上发放。各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情况需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
(二)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各行业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和事业单位特点制定出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和分配的指导,引导各事业单位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绩效考核制度。
各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结合单位实际情况,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把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三)其他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要建立健全职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不断改进考核方法,提高考核工作的水平,增强考核结果的公信力。考核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通过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其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在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单位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并与所在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四、离退休(职)人员补贴确定
(一)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基数,其中保留地区补贴除外。
(二)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其他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发放补贴。离退休、退职人员补贴标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按照自治区核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补贴标准执行,其中: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补贴按90%确定;退休人员补贴按70%确定,同时确保退休人员收入水平不降低;退职人员补贴按50%确定。
(三)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离退休、退职人员,按照养老保险相关政策执行离退休、退职补贴,所发放标准与养老金中&离退休、退职补助费&之和不得高于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的离退休、退职补贴标准。
五、相关政策
(一)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仍按国家现行政策继续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二)其他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即纳入绩效的活工资,不再设工资项目,一并核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列入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内发放。
(三)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对病事假、旷工或未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可按照事业单位考核办法并依据聘用合同或有关规定扣减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其他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符合规定标准和范围的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新增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五)其他事业单位执行养老保险政策后,绩效工资的政策做相应调整。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事业单位负担的经费,其经费来源渠道和支出办法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有关规定,执行乌鲁木齐市现行事业单位财政管理体制。
对于财政予以经费保障的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或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纳入预算管理。对于财政给予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或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按照补助的财政投入方式,市本级财政根据单位业务特点和财政收支情况等因素,给予定额或定项补助。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财政不供给经费。转制过渡期内,财政继续安排原有的正常事业费,转制过渡期后财政不供给经费。
(二)规范其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鼓励其他事业单位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科技开发经营、技术服务等方式取得合法收入并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绩效工资的发放。
(四)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七、组织实施
(一)其他事业单位执行绩效工资时,应填写《 年度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审核(备案)表》(附表1),按单位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将统一核定的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报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批准后执行;无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直接填写《 年度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审核(备案)表》,报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必须在建立内部绩效考核分配办法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分配。事业单位内部绩效考核分配办法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其他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四)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其他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确保绩效工资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附表:1.《 年度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审核(备案)表》
2.《 年度区直其他事业单位按比例核定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
3.《 年度区直其他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补贴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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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政府日前下发《关于自治区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标志着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正式告别“免缴费”时代,全部纳入社会养老体系。《意见》自日开始实施。此次改革主要针对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事业单位进行分类改革后分为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其中,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对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由单位代扣。《意见》还详细解释了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所含项目,并指出,个人工资超过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算。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由自治区人社厅会同财政厅等单位另行制定。此外,《意见》还对基金筹集、统筹层次、基金管理和监督、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衔接、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作出具体规定。据了解,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今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纳入自治区统一的社会保险经办体系,执行自治区统一的经办规程。据了解,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全区2.4万余家机关事业单位的126.4万人。自治区事业单位改革时间表确定
来源:新疆网原创&&作者:史传芝&&
日 23:49:09
&&&&核心提示:自治区将全面铺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昨日(10月28日),自治区以视频方式召开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动员大会。
  新疆网讯(记者 史传芝)自治区将全面铺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昨日(10月28日),自治区以视频方式召开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动员大会。&
  会议提出,下一步,承担试点任务的乌鲁木齐、昌吉、伊犁、阿克苏4个地州市,以及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财政厅、人社厅、发改委、经信委、国资委、农业厅、科技厅、卫生厅9个部门要先行一步,率先完成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并作为重点,从管理体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保制度等方面积极推进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其他地区、部门,力争年底前与全国同步基本完成事业单位分类工作任务。&
  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划分,将先调整其布局结构。对擅自设立、名存实亡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对职能严重萎缩、设置过于分散或重复设置的事业单位,予以调整整合;收回长期空余的事业编制,予以调剂使用。在此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在事业单位划分为行政类、经营类和公益类三个类别。今后,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将不再批准设立。
  □继续阅读
  将调整撤并设置不合理事业单位
  2013年底前完成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在调整布局结构的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调整撤并设置不合理的事业单位,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
  2015年实现改革的阶段性目标:基本完成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基本完成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实现转企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取得明显进展,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全面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基本建立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财政政策,健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体系,深入推进管办分离、完善治理结构等改革;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
  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具有新疆区域特色的公益服务体系。
  行政类事业单位取消不该政府管理事项
  认定行政类事业单位,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目前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承担的行政职能由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以及中央有关政策(中共中央文件、国务院文件)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政策明确授权行政职能由事业单位承担。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都不作为认定的依据。
  改革路径,将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取消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自行调节或社会中介机构自行解决的事项,政府不再干预;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或经济手段解决的问题,不再使用行政手段;适宜事后监督的不再事前审批。
  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其行政职能剥离并划归到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机构;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行政机构的,在精简基础上综合设置。人事管理上,将实行公务员制度。
  经营类事业单位过渡期内适当保留优惠政策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划为经营类事业单位: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政府必须提供的公益服务范围;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通过市场获得。
  其改革,以转企改制为基本方向,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为平稳推进转制工作,给予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对转制单位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经费继续拨付。
  在离退休待遇方面,转制单位转制后按照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不变;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保障方面,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障等待遇。有条件的转制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
  公益类事业单位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
  公益类事业单位,是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分为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等的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的公益二类。&
  其改革,将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级别,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人事管理上,将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社会保险制度方面,将逐步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比如基本养老保险,将与企业职工一样,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参保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同时,将探索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年金制度。
&&& 在对现有事业单位改革的同时,将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以出资创办、入股联办和民办公助、公办民助等形式兴办公益事业,或通过捐赠等形式参与公益服务。对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在设立条件、资质认定、税收政策等方面,与事业单位公平对待。
&&责任编辑:王丽萍&&
&&&&法律声明:新疆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传递更多信息、服务大众,并不代表新疆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务必在相关作品发表之日起30日内进行,我们将在24小时内移除相关争议内容。
<input type="hidden" name="wcmnr" value="  新疆网讯(记者 史传芝)自治区将全面铺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昨日(10月28日),自治区以视频方式召开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动员大会。&  会议提出,下一步,承担试点任务的乌鲁木齐、昌吉、伊犁、阿克苏4个地州市,以及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财政厅、人社厅、发改委、经信委、国资委、农业厅、科技厅、卫生厅9个部门要先行一步,率先完成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并作为重点,从管理体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保制度等方面积极推进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其他地区、部门,力争年底前与全国同步基本完成事业单位分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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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起新疆正式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此小编通过互联网收集整理了最新资讯,一起看看吧!  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前下发《关于自治区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标志着新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正式告别“免缴费”时代,全部纳入社会养老体系。《意见》自日开始实施。  此次改革主要针对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事业单位进行分类改革后分为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其中,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对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由单位代扣。  《意见》还详细解释了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所含项目,并指出,个人工资超过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算。  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号相结合的原则,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号余额可依法继承。  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由自治区人社厅会同财政厅等单位另行制定。  此外,《意见》还对基金筹集、统筹层次、基金管理和监督、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衔接、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作出具体规定。  据了解,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今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纳入自治区统一的社会保险经办体系,执行自治区统一的经办规程。  据了解,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全区2.4万余家机关事业单位的126.4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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