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进口提前转关货物流程,舱单是否向主管地海关传输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1】
&&&&【提要】法律知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长江水道的作用,改进和完善长江沿线进出口货物的通关作业,既加强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的实际监管,又提高通关速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江沿线上海、南京、武汉、长沙、南昌、合肥、重庆七个直属海关关区之间,利用水路、铁路、航空和公路运输的转关运输货物。&&&&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关运输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系指:&&&&(一)由进境地入境后,向海关申请转关运输、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货物;&&&&(二)在启运地已办理出口海关手续运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关监管放行的货物;&&&&长江沿线转关运输货物包括中转货物和非中转货物。中转货物指具有全程提运单,需换装境内运输,在进口货物的指运地或者出口货物的启运地办理海关进出口报关手续的货物。非中转货物是以海运或空运方式进出境,货物提运单的卸货(装货)港为进出境地口岸,并通过境内运输,在指运地(启运地)办理进出口海关手续的货物。&&&&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进境地:指货物运进关境的口岸。&&&&(二)出境地:指货物运出关境的口岸。&&&&(三)指运地:指转关运输进口货物指定运达的地点,或海关监管货物在国内转运时的到达地。&&&&(四)启运地:指转关运输出口货物办理报关发运的地点,或海关监管货物在国内转运时的始发地。&&&&(五)申请人:指向海关申请办理转关运输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六)提前报关:指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进口货物转关手续前,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向指运地海关申报的行为。&&&&(七)承运人:指经海关核准,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企业。&&&&第五条指运地(启运地)设立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场所,监管场所应当符合海关的监管要求,并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指运地(启运地)海关在批准设立存放转关运输货物的监管场所后,需将监管场所的名称和地址通报进境地(出境地)海关。&&&&装卸海关监管货物应在海关指定的监管场所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第六条申请人或运输工具代理人应根据仲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单电子数据传输格式》的规定填制并录入进出口货物的数据。&&&&第七条转关运输进口货物的申请人可以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提前报关手续,亦可在货物运抵进境地后向进境地海关直接申请办理转关手续。&&&&提前报关的转关运输进口货物,免于向海关递交转关联系单和申报单;未提前报关的,免予递交转关联系单,但在进境地仍需办理转关申报手续。&&&&第八条进口转关时,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人应在船舶进境后的12小时内,航空地面代理人应在航空器进境后的6小时内向进境地海关传输电子舱单数据;出口转关时,船舶代理人应在船舶离境后的72个小时内、航空地面代理应在航空器离境后的24小时内向出境地海关传送清洁舱单电子数据。&&&&第九条除国家规定必须在口岸通关的货物之外,中转进出口货物和非中转进出口货物均可办理转关手续,特殊情况由两地海关核准,或报请总署批准。&&&&第十条对进口转关运输的,进境地海关负责核销进境舱单、办理转关运输手续及传输相关数据;指运地海关向进境地海关签发回执、办理报关手续。对出口转关运输的,启运地海关负责办理报关手续、传送相关转关运输数据;出境地海关负责办理出境手续并将出口放行信息核销反馈启运地海关。&&&&第十一条转关运输货物必须由经海关注册登记或备案的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进行运输。&&&&为加强运输途中的实际监控,逐步对运输工具(飞机和火车除外)建立网络管理系统和卫星定位管理系统,以完善对承运人的监管。&&&&第十二条转关运输货物的途中监管实行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的注册地海关管理原则。在办理异地备案的海关间承运海关监管货物时,由指、启地海关负责途中监管。第二章进口转关第一节 非中转货物进口转关&&&&第十三条非中转货物,申请人向指运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货物提前报关时,应按照《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规范要求录入数据,打印《进口货物报关单》。指运地海关同意转关的,申请人持《进口货物报关单》影印件、(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核放单》和有关证簿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第十四条海关对提前报关的货物提前进行电子审单,货物运抵指、启运地时,海关实行快速验放。&&&&第十五条对非中转货物,末提前报关时,申请人可以向进境地海关直接申请办理进口货物转关运输。申请人应按照《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的内容要求录入数据,打印《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海关对直接在进境地办理转关手续的货物实施重点监控。&&&&第十六条非中转货物转关运抵指运地后,对已提前报关的转关运输货物,申请人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车辆载货登记簿》或《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船舶监管簿》(以下简称“《登记簿》”)等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进口货物转关核销和
特别声明:出口转关到底怎么操作???_百度知道浙江电子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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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转关怎么做?
出口转关怎么做?
提问者:anonymous Aug 29, 2016
&您好!出口转关具体流程如下:(一)非中转货物1、工作流程: 启运地海关审核预录入的&出口转关申报单&电子数据无误后,录入施封锁号,批注《汽车载货登记薄》或《船舶监管薄》,将电子数据发送至出境地海关,制作关封,签发转关关封由货主或其代理人交出境地海关,办理验放。2、递交单证:经海关审结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装箱单,合同;相应的出口许可证件;运输工具监管簿。3、工作时限:当场办理。(二)中转货物1、工作流程:启运地海关审核预录入的&出口转关申报单&电子数据无误后,录入施封锁号,批注《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薄》,将电子数据发送至出境地海关,制作关封,签发转关关封由货主或其代理人交出境地海关,办理验放。2、递交单证:经海关审结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装箱单,合同;相应的出口许可证;运输工具监管簿。3、工作时限:当场办理。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浙江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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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 2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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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14) 15:11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生效日期: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转关货物的监管,方便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关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 除另有规定外(见附件1),进出口货物均可办理转关手续。海关对进出口转关货物施加海关封志。
第三条 转关货物应当由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承运人承运。海关对转关限定路线范围,限定途中运输时间,承运人应当按海关要求将货物运抵指定的场所。
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押运转关货物,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规费,并提供方便。
第四条 转关货物的指运地或者启运地应当设在经海关批准的监管场所。转关货物的存放、装卸、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场所内进行。特殊情况需要在海关监管场所以外存放、装卸、查验货物的,应当向海关事先提出申请,海关按照规定监管。
第五条 海关对转关货物的查验,由指运地或者启运地海关实施。进、出境地海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查验或者复验。
第六条 转关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七条 转关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办理转关手续:
(一)在指运地或者启运地海关以提前报关方式办理;
(二)在进境地或者启运地海关以直接填报转关货物申报单的直转方式办理;
(三)以由境内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统一向进境地或者启运地海关申报的中转方式办理。
第八条 转关货物申报的电子数据与书面单证具有同等的效力。对确因填报或者传输错误的数据,符合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相关规定的,可以进行修改或者撤销。对海关已经决定查验的转关货物,不再允许修改或者撤销申报内容。
广东省内公路运输的《进境汽车载货清单》(附件2)或者《出境汽车载货清单》(附件3)视同转关申报书面单证,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进境地海关因故无法调阅进口转关数据时,可以按照直转货物的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第十条 从一个设关地运往另一个设关地的海关监管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进口转关方式监管。
第十一条 转关货物运输途中因交通意外等原因需要更换运输工具或者驾驶员的,承运人或者驾驶员应当通知附近海关;附近海关核实同意后,监管换装并书面通知进境地、指运地海关或者出境地、启运地海关。
第十二条 转关货物在国内储运中发生损坏、短少、灭失情事时,除不可抗力外,承运人、货物所有人、存放场所负责人应承担税赋责任。
第二章 进口转关货物的监管
第十三条 转关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在海关限定期限内运抵指运地海关之日起14天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逾期按照规定征收滞报金。
第十四条 进口转关货物,按货物到达指运地海关之日的税率和汇率征税。提前报关的,其适用的税率和汇率是指运地海关接收到进境地海关传输的转关放行信息之日的税率和汇率。如果货物运输途中税率和汇率发生重大调整的,以转关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之日的税率和汇率计算。
第十五条 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进口货物转关手续前,向指运地海关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指运地海关提前受理电子申报,货物运抵指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办理转关核销和接单验放等手续。
第十六条 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其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向指运地海关填报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后,计算机自动生成 《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见附件4)并传输至进境地海关。
第十七条 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提供《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编号,并提交下列单证办理转关手续:
(一)《进口转关货物核放单》(见附件5);广东省内公路运输的,交验《进境汽车载货清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簿》(以下简称《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三)提货单。
第十八条 提前报关的进口转关货物应当在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的5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超过期限仍未到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的,指运地海关撤销提前报关的电子数据。
第十九条 直转的转关货物,货物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在进境地录入转关申报数据,直接办理转关手续。
第二十条 直转的转关货物,货物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持以下单证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一)《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广东省内公路运输的,交验《进境汽车载货清单》;
(二)《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者《船舶监管簿》。
第二十一条 具有全程提运单、需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的中转转关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后,由境内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批量办理货物转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中转的转关货物,运输工具代理人应当持以下单证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一)《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
(二)《进口货物中转通知书》(见附件6);
(三)进口中转货物的按指运地目的港分列的纸质舱单;
以空运方式进境的中转货物,提交联程运单。
第三章 出口转关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出口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由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未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前,向启运地海关填报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启运地海关提前受理电子申报。货物应当于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办理转关和验放等手续。超过期限的,启运地海关撤销提前报关的电子数据。
第二十四条 出口直转的转关货物,由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后,向启运地海关填报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启运地海关受理电子申报,办理转关和验放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 提前报关和直转的出口转关货物,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启运地填报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在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通关手续后,计算机自动生成《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附件7)数据,传送至出境地海关。
第二十六条 提前报关和直转的出口转关货物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持以下单证在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转关手续: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
(二)《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者《船舶监管簿》;
(三)广东省内公路运输的,还应当递交《出境汽车载货清单》。
第二十七条 提前报关和直转的出口转关货物到达出境地后,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持《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者《船舶监管簿》和启运地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或者《出境汽车载货清单》(广东省内公路运输),向出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货物的出境手续。
第二十八条 具有全程提运单、需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的出口中转货物,发货人向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后,由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出境运输工具分列舱单,批量办理货物转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出口中转货物 ,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向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通关手续后,运输工具代理人向启运地海关录入并且提交下列单证:
(一)《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
(二)按出境运输工具分列的电子或者纸质舱单;
(三)《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经启运地海关核准后,签发《出口货物中转通知书》(见附件8)。出境地海关验核上述单证,办理中转货物的出境手续。
第三十条 对需运抵出境地后才能确定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原定的运输工具名称、航班(次)、提单号发生变化的,可以在出境地补录或者修改相关数据,办理出境手续。
第四章 核销
第三十一条 进口转关货物在运抵指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后,指运地海关方可办理转关核销。
对于进口大宗散装转关货物分批运输的,在第一批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后,指运地海关办理整批货物的转关核销手续,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同时办理整批货物的进口报关手续。指运地海关按规定办理余下货物的验放。最后一批货物到齐后,指运地海关完成整批货物核销。
第三十二条 出口转关货物在运抵出境地海关监管场所后,出境地海关方可办理转关核销。货物实际离境后,出境地海关核销清洁舱单并且反馈启运地海关,启运地海关凭以签发有关报关单证明联。
第三十三条 转关工具未办结转关核销的,不得再次承运转关货物。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转关货物系指:
1、由进境地入境,向海关申请转关、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货物;
2、在启运地已办理出口海关手续运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关监管放行的货物;
3、从境内一个设关地点运往境内另一个设关地点,需经海关监管的货物。
(二)进境地:指货物进入关境的口岸。
(三)出境地:指货物离开关境的口岸。
(四)指运地:指进口转关货物运抵报关的地点。
(五)启运地:指出口转关货物报关发运的地点。
(六)承运人:指经海关核准,承运转关货物的企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原《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的通知》(署监[2001]21号)、《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的通知》(署监[2001]22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的〉通知 》(署监一[号)同时废止。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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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53 [华南]进出口转关问题 - 报关报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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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南]进出口转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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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进出口转关问题
& && && && &一、对进口陆运转关货物(包括直转和提前报关两种)的办理
(一)申请人应向海关递交的单证:
1、《进口货物报关单》一份
2、《进境汽车载货清单》一份
3、《司机签证簿》
4、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二)作业流程
根据报关单号和转关预录入号调阅转关运输电子数据
--&核对海关关锁
--&对转关数据已到位的办理查验、征税、放行等手续
--&签注《司机签证簿》
--&对转关货物和运输工具予以核销,并反馈进境地海关
--&盖章放行
二、对出口陆运转关货物(包括直转和提前报关两种)的办理
(一) 申请人应向海关递交的单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一份
2、《出境汽车载货清单》一式二份
3、《司机签证簿》
4、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二)作业流程:
根据报关单号调出相关电子数据,审核无误后进行查验及办理验放手续
--&录入《出境汽车载货清单》上的有关资料
--&签发《出境汽车载货清单》一式二份(一份由承运人带交出境地海关,一份由启运地海关存档),给相关单证盖章
---&施加关锁,放行车辆
进口、出口货物转关运输流程
(一)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指运地填报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计算机自动生成并打印《进口转关申报单》,传输至进境地海关。
(二)指运地海关接受《进口货物报关单》提前报关,提前对报关单进行电子审单、风险布控。
(三)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进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作业:
    1. 调阅审核进口转关数据,核销进境舱单;
    2. 输入境内运输工具的编号及车牌号或船名;
    3. 施加关锁,录入关锁号;
4. 在《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上批注转关申报单号及有关内容,并签章;
    5. 在提货(运)单上加盖放行章,凭以办理提货手续;
    6. 在《进口转关货物核放单》上批注、签章后与《进口转关申报单》复印件留存归档。
(四)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后,指运地海关按以下流程作业:
    1. 签注《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2. 在计算机中核销转关货物和运输工具;
    3. 验核关锁;
    4. 受理纸质单证的接单、征税、查验、放行等通关全过程。
(五)对在同一转关申报单下,由多个集装箱或多辆运输工具承运的货物,所施封的全部关锁号应在该转关申报单上列明,关锁号可以不与集装箱号或运输工具号一一对应。
(六)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境地办理直转手续时,持一式三份《进口转关申报单》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货物运抵指运地后,填报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七)直转方式的进口转关货物,进境地海关接受转关申报后,将一份《进口转关申报单》留存归档,二份封入关封随货带交指运地海关,并按本规程第三条第1至5项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八)直转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后,指运地海关收取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按本规程第四条规定办理有关报关手续。
(九)中转的进口转关货物,应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十)海运进境的中转货物,进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办理转关手续:
    1.将二份《进口转关申报单》、一份按指运地单列的舱单封入关封,随货带交指运地海关;
.在《进口中转通知书》加盖放行章,交运输工具代理人凭以向港务部门办理中转提货手续;
    3.按本规程第三条第1至5项的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十一)空运中转货物,进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办理转关手续:
    1. 接收中转货物的电子舱单;   
 2. 审核联程货运单是否与电子舱单数据相符;
    3. 核准转关后,输入申请人、总运单号、件数、重量等数据;
    4. 在联程货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印章、批注转关编号,交申请人凭以办理换装运输工具的手续;    
5. 核销进境舱单,向指运地海关传送转关电子数据。
空运与汽车联运的,还应审核联程货物清单、《汽车载货登记簿》是否与电子舱单数据相符:制作关封(内附联程货清单一式二联),并对运输工具施加海关关锁,办理转关。
(十二)中转货物运抵指运地后,指运地海关按本规程第四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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