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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平国际A1号楼认定欺诈的证据发布,工商局没有任何理由袒护开发商!|龙城茶座-化龙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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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平国际A1号楼认定欺诈的证据发布,工商局没有任何理由袒护开发商!
&&&&&&&&&&&&&&&&&&&&&&&&&&&&&& 行政诉求常州市天宁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我们是和平国际商业街A1幢的全体业主(不包括住宅用途购买的购房者),对常州市钟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销售和平国际商业街A1幢的商业欺诈行为,提供以下证据,依法要求维护合法权益,并对开发商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诉求:&& 一、依法认定常州市钟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和平国际商业街A1幢房屋4到28层销售中存在的商业欺诈行为。&& 二、依法要求撤销合同、退掉常州市天宁区和平国际商业街A1幢室房。&& 三、依法要求退还房款及同期银行商用房贷款利息,并要支付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四、依法要求赔偿因为办理商业用房贷款所造成的一系列损失。&& 五、依法要求赔偿投入的装修费、人工费等损失。&& 六、对开发商商业欺诈行为依法行政立案查处。&& 事实与理由:房屋2012年11月底开始交付,在2013年5月份装修期间,经个别业主提醒反映,已有多户业主在工商行政窗口咨询申请营业执照时,被工商明确告知和平国际A1幢是住宅,不是开发商销售所明确的商住两用房。因为不是商住两用房,不符合申领营业执照条件,所以不予批准。特别是其中之一,和平国际A1幢25层某住户还收到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天宁分局2013年5月16日的书面回复(证据十二、),充分明确地告知和平国际A1幢是住宅,不符合申领营业执照条件。我们广大业主听说后非常地震惊…从我们第一次接触该楼盘起至签约合同,开发商从楼盘销售宣传广告资料,楼盘销售口头介绍及承诺代理办理银行商用房贷款,多次意向洽谈直到签约合同,开发商每次都明确告诉我们:“和平国际商业街A1幢是商住楼”。听销售介绍、看宣传资料到以后签合同、由开发商按照合同代理办好商业用房贷款的整个过程中,我们没有收到过开发商和银行任何书面或者口头的说明,告知房屋用途是住宅,相反,所有口头和文字资料形成一个事实:我们购买的是商住房。(证据二、四、五)在我们持有的证据里:开发商在和平国际商业街A1幢房屋销售中,确实存在进行一系列虚假宣传、伪造合同土地使用年限、代理办好银行商用房贷款,故意隐瞒和平国际商业街A1幢是普通住宅的事实真相,虚构房屋用途是70年的商住两用房的情况。采用忽悠手段、迷惑措辞,诱导我们广大购房者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签订合同,购买了常州市天宁区和平国际商业街A1幢的房屋。和平国际商业街A1幢是在2010年12月开盘,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是2010年7月1号就开始施行了。另外国土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在2010年9月29日出台措施,主要表现在首套房贷款比例调整为30%,停止发放第三套房贷。按照规定,如果开发商不虚构是商住两用房,据我们到目前为止的不完全统计,当时购买A1幢房屋的购房者中,至少有120余户不符合购房条件,但在开发商精心筹划和运作下,我们统统地掉进了陷阱。事实证明是政策在先,开发商违规在后。明知故犯,罪加一等。&&&&开发商商业欺诈行为内容主要有三点:&&&&一是房屋用途是商住两用房;&&&&二是房屋使用年限为70年的商住两用房;&&&&三是和银行合作,说是商住两用房(虚构的情况)只能办理商业用房贷款,并且不限购不限贷。而普通住宅(真实情况)是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一、在房屋用途上的欺诈行为开发商明知房屋用途不是商住两用房,却故意隐瞒房屋用途是普通住宅的事实真相,把普通住宅虚构成商住两用房,并且误导是70年的商住两用房。&&&&常发改【2008】75号批文(证据一)第三点中“A地块主要建设3幢高层商住楼(1幢28层、2幢18层)和1幢大型集中商业(3层,局部4层)及4幢小型商业楼(2层),建筑面积75980平方米。其中:普通住宅36230平方米,商业及其它配套公建39750平方米”。注意,在常发改【2008】75号批文中没有提到A地块有公寓。实施项目工程起龙头作用的发改委政府批文,已经非常清楚明确规定了A地块只有普通住宅和商业及其它配套公建用房。&& 但是,在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据二)中,房屋用途写成是公寓。目的是进行误导,偷换概念,把房屋用途向虚构的商住两用房引导,以公寓的形式来规避、掩盖、混淆是普通住宅的真相事实,因为公寓可以理解是公寓商务住宅,也与开发商开始时的反复宣传相一致。&&&&开发商持有相应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理应知道、应该知道、也不会不知道,普通住宅与公寓房和商业及其它配套公建用房是不同概念。被告有责任义务告知真实情况,更不应该混淆概念、故意隐瞒和误导。 二、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上的欺诈行为 在常州市国土资源局与被告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2007)出字第066号)(证据三)第二章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商业四十年、住宅七十年”。&& 开发商提供、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据二)第一条中表述为:“规划用途为住宅和商业,土地使用年限自2007年6月25日至2077年6月24日”。即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这里,针对、具体到每一户,被告故意伪造、隐瞒土地使用年限,不以任何方式说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中,存在商业四十年、住宅七十年的不同情况区别;故意把住宅和商业土地使用年限不加区分地混淆在一起,结合其他手段把我们继续向房屋用途是70年的商住两用房方向进行诱导。依据相关法规可以理解为:如果使用年限是70年,就一定是普通住宅;如果是商住两用房,哪里会有70年的?不管靠哪头被告都是矛盾的,都是欺诈。普通老百姓一般是不懂的,但是开发商持有相应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能说不是钻相关文件的空子,还是处心积虑呢?&&&&&&&&&&&&&&&&&& &&&&三、在销售和宣传上的欺诈行为&&&&从第一次进售楼处开始,到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直到帮着办理好商业用房贷款(证据五)。开发商不仅发放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宜住宜商”、“宜家宜商”、“商务空间”、“商务居住”、“全能空间:高档商务仓”、“办公——助你从容征伐商界”(证据四)。而且在口头上从头到尾宣传、介绍的是“我们要打造常州第一座70年民用水电的商住楼”。开发商违反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而普通人限于能力、渠道、专业知识及成本的要求,不可能对有关任何事项都懂、都进行调查核实。一般老百姓绝不会想到,在开发商自己办公地点、售楼处发放的宣传印刷品资料和说的内容居然会是虚假的。在整个过程中,闭口不提是普通住宅的事实,仅仅在签订厚厚的购房合同中,把房屋用途写成是公寓,以公寓二个字进行迷惑和误导,并反复宣讲公寓就是商住两用。&& 在整个过程中,开发商利用了人们的习惯心里;利用老百姓不懂房地产行业业务;利用了人们对政府和开发商的信赖,一系列具体做法,就像做专销一样,促使购房者在思想意识上形成一定是70年商住两用房固定不变的概念,对普通购房者来讲,写在合同上的书面文字是不容置疑的,不可能再往别处想。签订合同时,要是想多看看合同,多问问情况,开发商根本不给时间,说“这是格式合同,我们都是这样定的”、“又不是你一家”“没什么好看的,都是这样”“没有什么变化,该知道的都知道了”,指着签字的地方催着签字,我们在短时间内也找不出购房合同中是否隐匿复杂的问题。大家都有以上类似受骗的经历。在2013年5月份发现和出现问题纷争后,发商就找出各开种理由寻为托词,搪塞、抵赖、敷衍了事,还煽动广大购房者去找政府要说法。一句话都是我们购房者和政府部门的责任(证据十六、十七、十八)。开发商副总经理范建国在2013年5月20日接受常州市电视台社会写真记者采访时说“2006和2007年原来公寓都是可以领取营业执照的,当时我们也是按照现实情况来销售的,是政策上可能起了变化,我讲给你听,政府也没有通知我们有了变化,我们也是到你们去办营业执照我们才知道”。他抱怨政府政策多变,他说:“我们无所适从”。开发商代表张福云说:“这房子的性质很明确肯定是公寓,是住宅还是商业,因为在规划上没有定性”。“我们公司有关你们要开公司的事情,我们也会帮你们去努力,但是我们也希望你们向这些主管部门去。。。”开发商代表张洪新说:“原来批下来的是公寓,现在我们为大家争取到了70年。”“关于要办公司的问题,你们拿到的是70年产权,现在在办营业执照的手续有障碍,我们也在跟相关部门在协调,当时我们在销售的时候也咨询了相关部门,后来国家政策发生了变化,也不是我们能控制的了的。”“我们只是以客户的形式去咨询咨询的,政府部门也不可能准备一个书面的东西给我们”。“08年已定性是公寓,在入住的时候也咨询了税务部门以后,他们要求我们按照3%的税收,现在大家的情况发生了变化,我们在房产登记的时候它又变成了住宅楼了,回到了住宅上面了。”“那个广告宣传资料肯定是我们发的,民用水电不是对你们有好处吗?关于宜商宜住这个问题我无可奉告、不能回答。”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就其开发出售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由此的购房人决定订立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在购房人就此内容提出订立合同时,该销售广告内容的对象就已特定化,根据《合同法》第15条第二款关于要约的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的,视为要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法释(2003)7号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解释》进一步明确确定应当将这一类广告内容视为要约,而买卖合同的订立则视为购房人的开发商要约的承诺。在这种特定的情形下,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没有明确订立在合同之中,也应当认定其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该内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开发商在整个销售到代理办好商业用房贷款过程中,不但始终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向我们主动说明过房屋用途是普通住宅的真实情况,而且还在格式合同中伪造了土地使用年限,利用这份内容半真半假的合同,结合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及银行商用房贷款,并加以口头承诺,进行虚假宣传、恶意制造圈套、虚构是商住两用房的虚假情况,哄骗误导购房者上当受骗。开发商从法理、法律精神所要规范、禁止的行为上,必须承担因为虚假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导致的法理责任。&&&&四、开发商代理我们办到了商业用房贷款进行的欺诈行为开发商不断地宣讲“我们会帮你们代理办好70年的商业用房贷款”;“A1幢是商住楼,只能办理商业用房贷款,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不受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影响;不限购不限贷;你们买多少套都行”;“现在一户人家买三四套、五套、六套甚至七八套的多啦!有的买来是用来开宾馆的;还可以多套打通,用来领取营业执照、开公司当办公室用,你们还有什么不放心的?”。注意,当时阶段A1幢4到28层由被告代理办好的银行贷款,都是商业房贷款。开发商的理由就是:因为是商住楼,只能办理商用房贷款,和店面房商铺一样,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按照合同约定由开发商代理我们办到了商业用房贷款(证据五),所以更加不会怀疑房屋用途是70年商住两用房的真实性。在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证据五)中第二十八条 二、中明确有“该房屋性质为商用房”。建设银行常州贷款中心经理邹春雷在2013年5月20日接受常州电视台社会写真记者采访时说“只要是非住宅的,都是商用房贷款”。开发商通过伪造合同内容;发放虚假广告宣传资料;口头承诺介绍;隐瞒、混淆、偷换概念;代理办理好商业用房贷款;隐瞒是普通住宅的真实情况等等的一系列精心组织运作,有计划有步骤有目的地成功虚构了70年商住两用房的虚假情况。五、后果之一,导致我们付出了高额的购房费和利息等成本一、商住两用房价格要比普通住宅价格高许多(证据十九),就拿今年五月份作对比,被告欺诈行为暴露后,老老实实按照住宅公寓的真实情况宣传、卖的价格,比以前我们当时按照虚构的商住两用房卖的价格,大幅下降了约30%。二、如果就算是商住两用房,按照常州市国土资源局与开发商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2007)出字第066号)规定也只能卖40年,而开发商卖了我们70年,净赚净诈了我们30年的钱。这也是欺诈。三、大大增加了家庭资金的成本和压力。本来普通住宅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现在说是商住两用房,是不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开发商代理办好了商业用房贷款,导致享受不到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政策,同时付出比普通住宅要高许多的利率,增加了家庭资金的成本和压力。如果当初开发商不刻意隐瞒是普通住宅的真实事实;不虚构商住两用房的虚假情况;不进行是70年商住两用房的虚假宣传;不说不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不进行一系列的忽悠、迷惑、误导,使我们作出错误意思的表示,我们绝大多数人是不可能购买A1幢房屋的。六、是一个群体被欺诈为什么会发生群体性地以多种形式(证据六、七、八、九、十、十一)反映开发商在和平国际商业街A1幢楼房屋销售中存在欺诈行为?单个的情况开发商可以搪塞可以抵赖,群体发生类似情况如何解释?!从第一次进售楼处到被告代理办好商业用房贷款整个过程中,开发商从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任何形式告知过我们公寓房与普通住宅、商住两用房、商业用房有什么不同;公寓房有哪几种情况,目前推销的是其中哪一种;也从未主动说明和告知过与我们房屋买卖相关的,在政策法规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变化或有矛盾冲突的地方。事实和证据说明:开发商为了好卖、卖得快,卖得价格更高,获得更大利润(证据十九),是在整个销售过程中精心组织、有计划、有预谋地成功实施了商业欺诈行为。七、知情权是基本人权,该告知不告知,责任完全由被告承担&&&&开发商不仅不进行告知义务,故意隐瞒真相,而且进行虚构和误导,情节、手段十分恶劣,已经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从目前已发生的多种形式的群体性维权情况来看,社会影响极坏,并且极可能进一步发展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发生群体性恶性事件的导火索。从第一次进售楼处,一直到按照合同约定由被告代理办好商业用房贷款,直到房屋交付使用,开发商从未以任何形式告知过我们、在任何方面有什么变化、调整,比如:房屋用途、广告宣传、合同内容、政策变化等等。如果期间有哪方面的变化,因为开发商也从未以任何形式告知过我们,所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发商该告知不告知,所造成的后果,必须由开发商完全承担。八、关于欺诈行为(违法行为)的时效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处罚的时效】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开发商所有欺诈行为(违法行为)在处罚的时效内,因为:&& 1、房屋交付是在2012年11月底,有前因才有后果,这才是欺诈违法行为完全成立之日。开发商的所有一系列欺诈行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直到房屋交付以后才会暴露,没有交付谁能发现?欺诈行为(违法行为)在这期间一直是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2、从2012年11月底房屋开始交付,欺诈行为才逐步暴露,到2013年5月份欺诈行为被广大业主完全揭露出来以后,开发商才在房屋销售中逐步收敛欺诈行为,在这之前,开发商仍在继续、连续地作系列欺骗(目前仍有几十套房没卖出,正在以住宅的性质清盘)。&&&&3、法律实践上,起算违法之日,往往也是从违法行为暴露、发现起推算二年,这是符合法理精神、立法本意的。&&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以及所造成的后果,开发商在实施和平国际商业街A1幢房屋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席令第十一号)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中国国家工商局《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或者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规定。违反了中国建设银行商业用房贷款暂行办法[font=ˎ̥] 建总发([font=ˎ̥]2000)[font=ˎ̥]99号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贷款商业房用是指中国建设银行用信贷资金向在中国大陆境内城镇购买各类型商业用房的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用房是指借款人购置的用于盈利的经营性房屋。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7)359号 其中第四条严格商品房购房条贷款管理中明确规定:“贷款购买的商业用房应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开发商的行为完全符合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6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开发商的行为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法释(2003)7号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规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第六条 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一)伪造合同;(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第九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2)7号 第25条 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约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依据中国国家工商局《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规定。依法要求开发商退还已付房款及同期银行商用房贷款利息;依法要求开发商赔偿因办理银行商用房贷款所造成的一系列损失;依法要求开发商赔偿装修费、人工费等损失;并依法要求开发商另外支付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要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法给予如下处罚:1、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3、&&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民事欺诈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可使之无效,若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引起诉讼,则由民事欺诈为其欺诈行为的后果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 和平国际商业街1号楼全体业主&&&&&&&&&&&&&&&&&&&&&&&&&&&&&&&&&&&&&&&&&&&&&&&&&&&&&&&&&&&&&&&&&&&&&&&&&&&&&&&&&&&&&&&&&&&&&& 联系电话: 蒋灿良&&&&&&&&&&&&&&&&&&&&&&&&&&&&&&&&&&&&&&&&&&&&&&&&&&&&&&&&&&&&&&&&&&&&&&&&&&&&&&&&&&&&&&&&&&&&&&&&&&&&&&&&&&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证据一、常发改【2008】75号批文证据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据三、常州市国土资源局2013年6月9日和14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证据四、开发商发放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证据五、商业用房贷款合同证据六、受商业欺诈的广大房主,采取多种方式要求开发商出来对话,对商业欺诈行为(包括工程质量问题)作出说明,并依法要求退房和赔偿。证据七、部分受欺诈的140户人的联合签名证据八、部分代表在售楼处证据九、部分代表在被告公司总部证据十、部分代表前往市政府,要求政府出面协调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证据十一、受欺诈的购房者在面临中吴大道方向,悬挂的巨幅标语证据十二、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天宁分局2013年5月16日告知书证据十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州银管分局2013年6月19日政府信息公开回复证据十四、常州市规划局2013年6月19日政府信息公开回复证据十五、常州电视台2013年5月13日播出的《DV拍新闻》节目证据十六、常州电视台2013年5月23、日播出的《社会写真》节目证据十七、常州电视台2013年5月30日播出的《政风热线》节目证据十八、部分购房者与被告代表对话视频录像证据十九、常州市物价局2013年6月25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证据二十、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13年6月25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证据二十一、常州市城乡建设局2013年6月28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哎,老百姓真的没什么办法的
让更多人看到
预计回复如下工商管理局:此为房产买卖产生的投诉,请向房管局反映。房管局:开发商与业主为买卖关系,如认为开发商存在欺诈,请向公安局经侦报案处理。公安局:商品房合同纠纷不归我管,请向相关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诉,或向法院起诉。法院:原告证据不能表明开发商与原告的合同存在不执行情况,原告败诉。业主:网上继续发贴。
支持合法维权!
开发商真TM不要脸,坚决顶住讨说法,让这些黑心开发商赔死。
预计回复如下工商管理局:此为房产买卖产生的投诉,请向房管局反映。房管局:开发商与业主为买卖关系,如认为开发商存在欺诈,请向公安局经侦报案处理。公安局:商品房合同纠纷不归我管,请向相关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诉,或向法院起诉。法院:原告证据不能表明开发商与原告的合同存在不执行情况,原告败诉。业主:网上继续发贴。确实如此!!
有新近展吗?
有道理的就顶你!
请问这件事有没有解决啊?听说市里给一些需要办营业执照的人办理了?是不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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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 0.133146 second(s),query:2 Gzip disabled凯旋1号开发商大西洋置业背景揭底-南宁楼盘网
凯旋1号开发商大西洋置业背景揭底
今年3月南宁炒炸了,位于老江南的凯旋1号竟然入选第六名!这你敢信。很多小伙伴们在感叹“钱人的世界就是不一样”之余,肯定很好奇到底这个开发商是什么来路。下面小编给你讲讲。
今年3月南宁炒炸了,位于老江南的竟然入选第六名!这你敢信。
凯旋1号,是南宁大西洋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法式奢华平层大宅扛鼎之作。项目独踞城区半岛,集南宁城市、人文、景观等核心资源于一身。坐拥一线邕江景观、三面环江,咫尺130万㎡南湖公园、国家4A级青秀山风景区、1604万㎡五象岭森林公园,距核心商圈仅5分钟,距机场仅20分钟。
凯旋1号预售最高单价
现在凯旋1号的预售价格为2万元/㎡,最高达15万元/㎡,而且都是大户型,买一套中高层的肯定超过1千万闷了,月供都2万+。
再来看看预约金~100万元享150万元~
请问项目还招人吗?
妈呀这还不是一般的豪能消费得起的,据小编了解,凯旋1号在前几个月,东盟十二国首脑和来自迪拜的“豪友”就有5位买下了几套。
很多小伙伴们在感叹“钱人的世界就是不一样”之余,肯定很好奇到底这个开发商是什么来路,竟然敢在“城中村”里开发这个超级豪宅项目,还说要做南宁楼市的“搅局者”。
凯旋1号开发商资料
凯旋1号南宁大西洋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定位为奢华精装平层法式大宅。项目由著名建筑大师文毅,贝尔高林首席设计师谭伟业,李嘉诚御用设计师,亚洲最富盛名豪宅设计师陈文栋等大师精心打造。公司注册资金为1200万美元,主要从事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及物业服务等综合性业务。
咳咳,这项目开发时间也是很久了,据说这是南宁大西洋置业有限公司斥巨资于十年前在白沙半岛购置的土地,并誓要在此打造一座俯瞰南宁的临江“超级豪宅”,俨然成为了江南乃至南宁楼市的“搅局者”。
凯旋1号实景图
企业成立时间为:2003年7月,经营范围:普通住宅及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凭资质证经营)。据介绍,项目开发商南宁大西洋置业有限公司是南宁市第一家外商独资房企,也是南宁唯一一家来自法国的开发商,专门从事顶级豪宅的开发和管理。
而南宁大西洋置业有限公司系法国C.C.M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前面还未找到该企业的详细信息,但是大家想啊,子公司都能肯下那么大的功夫去开发这个项目,集团自然是实力雄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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