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名下无房但有贷款记录住女儿家可助限助房吗

我今年60岁.本市户口.无房.现住女家中.是否可申请廉租房_百度知道联系方式:029-
父母与子女同住且名下无房 按无房户进行调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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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与子女同住且名下无房的,按照无房户进行调查登记;申请家庭一方为城镇户籍,另一方为农村户籍,在本城镇范围内无住房的,按照无房户进行调查登记……
  在日前召开的全省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调查工作座谈会,对收入状况、住房状况、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认定以及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界定上做了进一步
  明确,以解决我省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调查中居民收入状况难把握,住房面积难界定,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调查登记比例低等问题。
  住房状况 交材料先审核后登记
  在住房状况方面,无房户由户主或本人提供现居住状况说明材料,并由工作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为其出具无房证明。
  住房困难户由户主或本人提供现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私有房屋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拆迁返还协议等房屋产权证明;
  租住直管公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居住单位公房的由单位出具住房状况证明;
  暂不能够提供产权证明的,由工作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为其出具住房状况证明,先行登记。
  调查登记 多类可算无房户
  对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认定,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与父母或其他亲属在同一个户口簿上的已婚或离异家庭,名下无房的,按照无房户进行调查登记。父母与子女同住且名下无房的,按照无房户进行调查登记。
  申请家庭一方为城镇户籍,另一方为农村户籍,在本城镇范围内无住房的,按照无房户进行调查登记。
  登记家庭成员中有享受低保的,也有未享受低保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低收入家庭人口合并计算。对于居住面积稍超住房困难标准但不成套的,可认定住房困难户。
  外来务工人员 有暂住证就纳入
  新就业职工,户口在人才交流中心的,按现居住地进行登记。农村居民进城居住的家庭,具有连续的工作且已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自己在工商、税务部门注册开办各类经济实体的,也应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在本次调查中列入调查统计范畴,参照城镇家庭收入及住房困难条件进行审核登记。
  对外来务工人员,只要持有就业地城镇暂住证(居住证)、在就业城镇的用工劳动合同、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3项证明材料中的一个,就应纳入本地住房保障的范畴;中小私营企业的外来人口、新就业人员,以及非辖区户籍的个体工商户等,要全面实施调查。
  收入状况 不同群体需不同证明
  在收入状况方面,我省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调查中居民收入状况以个人(家庭)申报为基本依据。
  低收入家庭应由民政部门按照低保的认定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低收入家庭证明;
  有工作单位的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无业、自主经营者等个体人群,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收入证明。本报记者 刘兢
编辑: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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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亿房网友&&& 19: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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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销售对象
第二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资格申请、公示、核准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无房家庭或家庭现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区居民人均住房面积;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区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和“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按照市统计部门每年公布的上年末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簿、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或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等资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房产部门申请核准购房资格。
第二十二条 经审查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区房产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在申请人住所地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家庭人口、现住房面积、收入等情况,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内无人对申请人购房资格提出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产部门发给《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申请人凭该证明可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有效期为24个月。
擅长领域: 房产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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